石家庄没强制猥亵侮辱罪真实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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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强制猥琐妇女罪是一种严重的性侵犯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妇女的身体权益,更
是对妇女尊严和人格的极大侮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起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以此引起社会对这一类罪行的关注和警惕。

在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慨的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一名年轻女性在
回家的路上,被一名陌生男子强行拉到了偏僻的角落,对其进行了猥亵行为。

受害者在事发当时极度恐慌和无助,但幸运的是,附近的居民听到了她的呼救声,及时赶来解救了她,并报警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过警方的调查,犯罪嫌疑人最终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人们纷纷表示,对于这种严重
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依法严惩,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答复。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妇女的保护和关爱,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性侵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宁和
妇女的身心健康。

我们要加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法律手段严惩犯罪分子,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也要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提高公众对性侵犯和猥亵行为的警惕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氛围。

总之,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以零容忍的态
度对待这类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甚至根绝这类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安全、尊严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强制猥褒罪案例

强制猥褒罪案例

强制猥褒罪案例强制猥褒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他人进行猥褒行为的犯罪行为。

这类案件在社会上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强制猥褒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类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案例一,某市一名女大学生在夜晚独自回家的路上,遭到一名陌生男子的袭击。

该男子用暴力手段将女大学生控制住,并进行猥褒行为。

受害人在事后报警并接受了法医鉴定,证实遭受了强制猥褒。

经过警方的侦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该案件最终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

案例二,一名女子在地铁站等车时,遭到一名陌生男子的骚扰。

该男子企图强行拉扯女子的衣物,并进行猥褒行为。

女子在抵抗中大声呼救,引起了周围乘客的注意,最终该男子被制止并交由地铁站保安人员带走。

警方介入后,对该男子进行了调查,最终依法对其追究了强制猥褒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一名少女在上学路上遭到一名陌生男子的跟踪和骚扰,最终被迫接受了猥褒行为。

少女在受害后勇敢地向家人和学校老师求助,警方介入后对案件展开了调查。

通过调查取证,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为受害少女争取了公道。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强制猥褒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这类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身心上的极大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这类犯罪行为保持高度的警惕,并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及时报警寻求帮助,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强制猥褒罪案例的发生,也提醒我们社会需要更加重视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工作。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这一类犯罪行为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强制猥亵罪案例

强制猥亵罪案例

强制猥亵罪案例强制猥亵罪是指强行猥亵他人身体的行为,其性质严重,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和伤害,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起强制猥亵罪案例。

2018年6月,某市一女子小雅(化名)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一起强制猥亵案。

当时,小雅正在等公交车,突然一名陌生男子走了过来,对她进行了猥亵。

小雅当时非常害怕,但由于事发地较为偏僻,周围也没有其他人,她无法寻求他人的帮助。

该男子凭借身体力量和无人目击的隐蔽条件,对小雅进行了长时间的猥亵。

事后,小雅感到非常恶心和憋闷,心理上遭受了极大的创伤。

在家人的支持和劝说下,小雅报警了。

警方立即展开了调查,并通过监控视频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犯罪嫌疑人李某(化名)是一名母亲带着孩子一起经营小卖部的中年男子。

经过警方的审讯,李某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他称是因为一时冲动,对小雅非常好奇,才进行了猥亵行为。

经过法院的审理,李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认为,李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并借此起到预防和震慑作用。

同时,李某在法庭上表示悔过,担心犯后再犯,法院还判决他接受心理辅导,以期改邪归正。

这起案件反映了强制猥亵罪的恶劣性质和对被害人的严重伤害。

强制猥亵犯罪不仅侵犯了人身权益,也对受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我们不仅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还需要从教育、宣传等角度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以避免类似的猥亵案件的发生。

同时,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法律应该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和处罚,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性骚扰的案例及分析(3篇)

法律性骚扰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企业女员工,入职三年,工作表现良好。

乙,该企业男员工,入职两年,与甲同部门。

自入职以来,乙多次对甲进行言语和肢体上的骚扰,甲多次忍让,但乙的行为并未停止。

甲无奈之下,向公司反映情况,公司进行调查后,对乙进行了警告处分。

然而,乙的行为并未得到根本改变,甲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二条规定,性骚扰是指一方利用职权、地位、职务等优势,对另一方进行言语、肢体或者其他形式的骚扰,使另一方受到精神或者身体上的伤害。

本案中,乙利用与甲同部门的职务关系,对甲进行言语和肢体上的骚扰,符合性骚扰的定义。

2. 乙的行为构成性骚扰(1)言语骚扰:乙在聊天中多次对甲进行侮辱性言语,如“你长得真丑”、“你的身材真好”等,使甲感到极度不适。

(2)肢体骚扰:乙在公共场合多次故意触摸甲的身体,如拍打甲的肩膀、拍打甲的手背等,使甲感到恐惧和不安。

3. 公司处理不当本案中,公司对乙进行了警告处分,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乙再次骚扰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性骚扰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公司在此方面存在不足。

4. 甲的维权途径(1)内部投诉:甲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制止乙的性骚扰行为。

(2)劳动仲裁:甲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对乙进行处罚,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3)诉讼:若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支持甲的申请,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启示1. 加强企业反性骚扰制度建设企业应建立健全反性骚扰制度,明确性骚扰的定义、表现形式和处罚措施,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性骚扰的认识。

2. 严格查处性骚扰行为企业应严格执行反性骚扰制度,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保护受害者权益。

3. 提高员工维权意识员工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了解性骚扰的危害,勇于揭露性骚扰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性骚扰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性骚扰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性骚扰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性骚扰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性骚扰案件的剖析,探讨法律性骚扰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简介(一)基本案情某公司员工小王(女)在某日下班途中,被公司同事小李(男)拦住。

小李趁小王不备,用手抚摸小王的胸部,并要求小王陪他喝酒。

小王感到恐惧,挣扎着逃离现场。

事后,小王向公司领导反映此事,公司对此事进行调查。

经调查,公司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并给予其行政处分。

(二)争议焦点1. 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2. 小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公司应如何预防性骚扰事件的发生?三、案例分析(一)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二条的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权、职务或者地位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言语、肢体、图片、电子信息等方式的性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小李趁小王不备,用手抚摸小王的胸部,并要求小王陪他喝酒,其行为明显违背了小王的意愿,属于性骚扰。

(二)小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性骚扰行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

在本案中,公司对小李给予了行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的行为给小王造成了心理伤害,小王可以依法要求小李承担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小李的行为尚未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公司应如何预防性骚扰事件的发生?1. 制定完善的性骚扰防治制度: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性骚扰防治制度,明确性骚扰的定义、表现形式、举报途径、调查处理程序等,确保员工了解性骚扰的相关规定。

法律误判案例合集分析(3篇)

法律误判案例合集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或事实不符的现象。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误判案例进行剖析,分析误判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案例简介:张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李某刺伤,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遂改判无罪。

分析: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误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之间有邻里纠纷,李某在纠纷中动手打人,张某某持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体现了对正当防卫的准确认定。

二、案例二:王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例简介:王某某酒后驾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重伤。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分析:本案中,一审法院对王某某的行为定性存在误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某酒后驾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审法院改判,体现了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

三、案例三:李某某强奸案案例简介: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相识后,以谈恋爱为由,将王某带至偏僻处,实施强奸。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分析: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李某某的行为定性存在误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猥亵案例(3篇)

法律猥亵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性侵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

猥亵案件作为性侵害案件的一种,因其隐蔽性、私密性等特点,往往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创伤。

本案例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猥亵案件为例,分析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某中学学生李某(女,14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该校教师陈某(男,40岁)多次猥亵。

经调查,陈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李某班主任之便,以辅导功课为由,在教室、办公室等私密场所对李某进行多次猥亵。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李某在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犯猥亵儿童罪。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对陈某进行了讯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2. 审判阶段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依法审查了起诉书、证据材料等,并对陈某进行了讯问。

李某作为被害人,出庭陈述了被猥亵的事实。

3. 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某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儿童进行猥亵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某利用担任班主任之便,以辅导功课为由,在私密场所对李某进行多次猥亵,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2. 证据认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了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陈某的犯罪事实。

3.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某市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陈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后,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治教育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懂得如何保护自己,避免成为侵害的对象。

法律案例猥琐女生(3篇)

法律案例猥琐女生(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猥琐女生事件。

受害者小芳(化名)是一名16岁的初中女生,犯罪嫌疑人小丽(化名)是同校的一名14岁女生。

据小芳所述,小丽趁其不备,强行触摸她的隐私部位,并对其进行言语侮辱。

事件发生后,小芳向学校及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调查1. 学校调查学校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

经调查,小丽曾承认触摸小芳的行为,并表示愿意向小芳道歉。

但小芳认为小丽的道歉不够诚恳,且其对小丽的伤害并未得到实质性的补偿。

2. 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小丽承认其行为,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小丽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小丽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2. 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本案中,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小丽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

但考虑到学校并非故意放任小丽的行为,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3. 小芳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小芳的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丽的行为侵害了小芳的人身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道德与法律冲突1. 道德冲突在本案中,小丽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道德。

道德是社会公认的、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行为规范,而小丽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小芳的人格尊严,违背了社会公德。

2. 法律冲突在处理本案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冲突。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小丽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考虑到小丽是未成年人,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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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没强制猥亵侮辱罪真实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龙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人认为】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小龙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不能得出陈小龙强制猥亵被害人魏某1的唯一结论,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陈小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一、起诉书查明被害人处于昏睡状态与事实不相符,有诸多相反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虽饮酒,但并未失去意识。

起诉书称在餐馆及上车后被害人均处于昏睡状态,该指控事实与视频监控、在场人员王某、余某、孙某、李某提供的证言均不相符。

视频监控录像反映陈小龙将被害人从某店服务台带至长椅的过程中,被害人一直在与陈小龙交谈,情绪激动时还会有肢体动作;四人的证人证言都显示出陈小龙与被害人一直在交谈,从被害人聊天内容的逻辑性看,被害人不可能处于昏睡状态,虽然因饮酒情绪失控,但有意识能够正常聊天,也必然有呼救、反抗的能力,且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处于公共场所,其没有立即呼救,而是要等有证据确认犯罪时再报警,让整个猥亵行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持续10来分钟,该反应与正常
受到猥亵的妇女差别太明显。

二、起诉书指控陈小龙趁机在酒店走廊座椅及在东湖楚天府附近汽车上对被害人搂抱、摸胸及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且存在诸多合理怀疑。

首先,在长椅上发生的行为,从三段视频监控看,二人从包间走出后一直在交谈,视频反映内容从质证情况看,明显是陈小龙对酒后闹事的被害人作出的控制行为。

其次,在东湖楚天府车上,除了有被害人的指认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陈小龙存在猥亵行为,且被害人指认与车上其他二名证人及嫌疑人供述均不相符。

按照被害人描述的当天状态,对猥亵行为刻画极其细致、恶劣,被害人不但未及时作出反应,反而在到小区后主动要求不通知其丈夫下楼,害怕丈夫会要求其辞去工作,让几人一起在楼下陪同醒酒,该状态与正常女性受到如此严重的猥亵行为后的反应明显不相符。

若陈小龙有猥亵意图,完全可以关上车门、车窗,而不是打开车门正对着二名单位同事,在被害人的家门口实施犯罪行为。

三、作为已婚男女在走廊及长椅上互相搂抱,行为确属不当,但陈小龙因当日情势所迫,即使行为不当也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综上所述,陈小龙强制猥亵被害人魏某1案件,通过法庭调查和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明显不能证实陈小龙当日存在强制猥亵被害人的行为。

同时本案还存在诸多合理怀疑。

因此,请法院充分考虑现有证据材料,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陈小龙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龙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陈小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小龙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龙无罪(2019)鄂0111刑初XXX
号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刑事基层法院 2019年11月XX日
李振斌律师晨读一语二典《论语》乡人饮酒,杖者出,斯出矣。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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