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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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研究

间接正犯研究

间接正犯研究间接正犯研究一、引言在犯罪学领域中,正犯与从犯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正犯指的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从犯则是在犯罪行为中提供帮助、支持或共犯的人。

正犯研究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理论和研究成果,但是对于从犯的研究相对较少。

本文将重点探讨间接正犯的研究,旨在增进对从犯行为的理解和探索刑法的完善。

二、从犯的概念与分类从犯是指在犯罪中提供或参与帮助的行为,其与正犯之间有着一定的关系。

从犯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从犯和间接从犯两种类型。

直接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参与,与正犯共同完成犯罪行为。

而间接从犯则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但通过其他方式和手段提供帮助或支持。

三、间接从犯的特点间接从犯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帮助与辅助:间接从犯往往通过提供某种帮助或辅助手段来促成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提供逃避追捕的藏匿和躲避等。

2. 间接参与:间接从犯在行为上没有直接的参与,但是却通过其他方式参与了犯罪行为,例如提供相关情报或资金支持。

3. 与正犯关系:从犯与正犯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可能是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

这种亲密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会对从犯行为起到推动或引导的作用。

4. 被动影响:从犯行为中的决策可能受制于正犯的意愿和控制,从犯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有时候正犯会对间接从犯进行威胁、胁迫或达成共谋。

四、间接从犯的法律责任与惩罚在法律的角度上,间接从犯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虽然从犯的行为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提供帮助或辅助行为仍然构成了犯罪。

从犯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对正犯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协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刑法中,间接从犯与正犯的刑罚是有所不同的。

由于正犯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所受到的刑罚通常会更重。

而间接从犯在法律判定上会考虑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具体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刑罚相对较轻。

五、间接从犯的心理分析间接从犯行为背后往往存在着复杂的心理动因。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间接从犯的心理动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从众心理:间接从犯可能会受到群体行为的影响,认同正犯的观点和行为方式,因此提供帮助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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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知情者七、不作为的共犯八、共犯与身份九、共犯的事实认识错误十、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十一、共犯处罚原则(一)主犯:承担全部责任(二)从犯:应从减免(三)胁从犯:应减免(四)教唆犯:作用,不满18重,未犯可从或减罪数一、单纯的一罪(一)继续犯(持续犯):危险驾驶罪、非法拘禁罪(二)法条竞合犯1、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2、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3、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二、包括的一罪(一)连续犯:累计数额或者数罪并罚(二)集合犯:常习犯、营业犯与职业犯(三)吸收犯1、附随犯:杀人导致名牌服装损坏2、发展犯:购买毒药杀人3、盗窃之后损坏财物4、侵占保管物谎称被盗5、抢劫后出卖赃物(四)狭义包括的一罪:盗窃枪支后藏在家里、将伪造的货币出售、盗窃财物用来诈骗三、科刑的一罪(一)结合犯:绑架后杀人质、拐卖妇女后强奸、强奸后迫使卖淫(二)想象竞合犯:窃取国家秘密档案、非法拘禁后强迫劳动、偷药致人死亡(三)牵连犯:入户杀人、伪造证件招摇撞骗四、数罪并罚刑罚体系一、主刑(一)管制:3个月-两年数罪并罚3年应当同工同酬1、禁制令:管制或者缓刑可以适用禁制令管制最少3个月无言论自由缓刑最少2个月2、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二)拘役:1-6个月数罪并罚1年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以回家1-2天(三)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35年以上25年,35年以下20年(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审判时75周岁的人可以适用死刑1、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判决或核准2、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❶限制减刑:有组织暴力性犯罪、死缓的累犯限制减刑可以判决同时决定限制减刑❷期间: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二、附加刑(一)罚金:受灾暂时不能缴纳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没收财产:仅限个人合法财产、保留家庭生活费,只能一次执行、不得减免民事优先: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附带民事赔偿优先(三)剥夺政治权利:1-5年管制同期同时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终身减为有期3-5年1、适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以分则独立适用2、刑期计算❶独立适用从执行之日起计算❷管制同期同时计算、执行❸徒刑、拘役主刑期间当然实行,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❹死刑、无期徒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四)驱逐出境刑罚裁量一、量刑: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二、量刑情节(一)累犯:应当从重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1、一般累犯:有期以上执行完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有期以上,未成年人与过失犯罪除外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黑社会任何时候三选一(二)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可免除1、一般自首:自动投案2、特别自首(准自首):被抓后供述新罪3、坦白:如实供述可从轻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可减轻(三)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2、重大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抓捕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三、量刑制度(一)数罪并罚(二)缓刑制度:附加刑仍需执行1、适用:拘役、三年以下、轻、悔、无危、无重影2、不适用: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3、考验期限:拘役2个月-1年有期1-5年刑罚执行一、减刑:除死刑外,重大立功应减刑(一)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二)减刑限度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1/22、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3、限制减刑的死缓人,无期最少25年,25年最少20年(三)减刑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提出建议合议庭悔改立功二、假释:假释后不得减刑(一)假释条件1、有期1/2以上,无期13年以上,最高院核准不受限制2、杀、强、抢、绑、放、爆、投、组暴10年、无期不得假释累犯不得假释3、应当考虑对社区影响(二)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三)假释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提出建议书合议庭。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认识错误归责原则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共犯问题备战司法考试:假释程序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一、修正的犯罪构成概念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由于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规定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因此,单独犯的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即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

以此为前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由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二、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

◆首先掌握不同犯罪有不同既遂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有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盗窃、走私等罪要求一定的数额。

其次掌握要认定未完成形态,首先要认定犯罪阶段。

在预备阶段,只能成立预备和中止。

◆认定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的关键标准:预备形态: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未遂形态: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

起身去进行犯罪,尚属预备。

只有进行该罪规定的实行行为时,才算着手。

中止形态: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完成后都能成立,是主动停止。

但在实行行为完成后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成立中止。

此时犯罪必须尚未完成,否则就属于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成立中止。

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有时间顺序注意有时可能因为某些外部因素中止。

此时的外部因素只要达不到使行为人认为自己无法继续犯罪的强度,就仍然成立中止。

例如因为是熟人而放弃抢劫、因为被害人给钱而放弃杀人的,都成立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

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1、法定性、其内容是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的客观要素、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客观要素,具体犯罪的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均依赖于客观构成要件,故意就是对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与容忍,即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

2、违法行为类型化——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3、形式的违法性——违反刑法实质的违法性——规范违反说: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对国家整体法秩序的否定4、客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5、行为无价值:行为本身包括客观行为与内心意思是恶的,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恶的,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与危险6、关于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行为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价值中立性,从而与违法性没有关系违法类型说:构成要件是从众多的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予处罚的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与威胁,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

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

因此,只要是作为违法性基础的事实,主观要素、规范要素也好,都包含在构成要件之内。

7、本书立场:构成要件分为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认为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是部分孤立判断与整体判断、暂时判断与最终判断的关系。

客观构成要件不是纯粹法律形式、不是价值中立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等行为不是所谓的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而是孤立、暂时地判断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整体地、最终地判断不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

董彬说,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否定性评价,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则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8、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也是一种类型判断。

9、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间接实行犯与共犯的错误怎么认定

间接实行犯与共犯的错误怎么认定

间接实⾏犯与共犯的错误怎么认定【间接教唆】浅论间接实⾏犯与共犯的错误认定间接实⾏犯,是实⾏犯的⼀种特殊形态,通常是指⾏为⼈不直接参与犯罪的实⾏,⽽是利⽤不构成共犯的第三⼈实⾏犯罪的情形。

共犯即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主要分析⼀下间接实⾏犯。

近代刑法理论中的间接实⾏犯概念,据考始于主观主义尚未普遍发达的德国刑法学。

⼀般认为,间接实⾏犯是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说之不⾜⽽推衍出来的范畴。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共犯具有从属性,即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成⽴是以正犯成⽴犯罪为前提。

在实⾏犯不构成犯罪时,教唆者和帮助者也就缺乏成⽴犯罪的依据,因此也就缺乏处罚他们的理由。

但具有刑事能⼒者教唆或帮助⽆刑事能⼒⼈实施犯罪,由于直接实⾏危害⾏为的⼈⽆刑事责任能⼒⽽不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共犯从属性说,坚持实⾏犯构成犯罪作为处罚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基础,就会导致教唆者和帮助者不会受到刑罚的惩处,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能实现刑法所应有的保护社会功能。

为调和客观主义共犯理论的⽭盾,将这种教唆犯和帮助犯称为间接实⾏犯,并使之对实⾏犯的犯罪⾏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在成⽴间接实⾏犯的场合,由于其教唆或帮助的对象通常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精神病⼈、⽆罪过⾏为⼈、过失⾏为⼈或者有故意的⼯具等情形,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不可能成⽴共同犯罪。

但鉴于其所教唆或帮助的对象本⾝所具备的特点,他们于实⾏犯来说只不过是其为达犯罪意图所利⽤的“⼯具”或中介⽽已。

从这⼀点来看,间接实⾏犯并不参与犯罪的直接实⾏,⽽只是以他⼈为“⼯具”并由该“⼯具”实⾏⾃⼰欲实⾏的犯罪⾏为。

由此,间接实⾏犯从本质上来看仍然是实⾏犯,“间接正犯并⾮正犯之外之物,不外是正犯的⼀种形态。

”根据间接实⾏犯与其所利⽤的对象之间具有利⽤性和⾮共同犯罪性质为基点,揭⽰了间接实⾏犯的本质特征:间接实⾏犯实⾏犯罪⾏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直接性的统⼀。

基于以上分析,所谓间接实⾏犯,是指⾏为⼈利⽤与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他⼈作为中介或“⼯具”实施犯罪⾏为并对他⼈的⾏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犯罪形态。

刑法重点、难点辨析(九)直接实行与间接实行

刑法重点、难点辨析(九)直接实行与间接实行

对危害⾏为从实⾏的特点上还可细分为:
直接实⾏,即本⼈亲⾃利⽤⾃⼰的肢体或利⽤⼯具实⾏犯罪(直接正犯)。

间接实⾏,即把他⼈或本⼈的的⾏为当作⼯具利⽤来(间接)实⾏犯罪(间接正犯)。

例:甲训练鸽⼦从开启的窗⼦进⼊⼈家,叼取放在桌⾯上的钱物,价值数额较⼤,甲成⽴盗窃罪。

甲的⾏为属于直接实⾏⾏为(利⽤⼯具)。

例:⼄要去美国开会,甲把1000克海洛因包裹在⾐服⾥,声称是给其在美国留学的⼉⼦丙的冬⾐,托⼄带给丙。

⼄在过海关时被查出。

甲成⽴⾛私毒品罪,因⼄确实不知情,属于被⼈当⼯具利⽤。

甲实际把⼄当作⾛私毒品的⼯具,甲是实⾏犯,间接实⾏。

把“本⼈”当⼯具利⽤的情形如,⾃⼰喝得烂醉⽽丧失神志(⾃陷⽆责任能⼒状态)将他⼈杀害。

实施杀⼈⾏为时丧失神志,是清醒时的⾃⼰利⽤烂醉时的⾃⼰犯罪。

这也被称为“原因⾃由的⾏为”,对其责任意思、责任能⼒追究到有⾃由意志的“原因⾏为”时。

浅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浅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浅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摘要】间接正犯作为正犯的一种形式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具体地运用。

但是,对于间接正犯因何被认定为正犯这一问题。

即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问题,法学界仍未形成统一的定论。

基于此。

本文浅要地介绍和分析了关于间接正犯之正犯性的多种理论学说。

并在此基础上以间接正犯的特征为依据,论证了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关键词】间接正犯;特征;正犯性一、间接正犯的概念与特征(一)间接正犯的概念间接正犯指的是不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各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而是利用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所预期的犯罪行为,并由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正犯。

(二)间接正犯的特征根据上述间接正犯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间接正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行行为的整体性和间接性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是由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行为结合而成的,利用者的诱致行为是犯罪的起因,在间接正犯的整个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中起着绝对支配、控制作用,被利用者的行为是在利用者的诱致行为的支配下,作为利用者行为的发展过程的自然延伸,因而,利用者的诱致行为和被利用者的行为这两部分就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的结合构成了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使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具有了整体性特征;同时,利用者本身并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实行行为,危害结果主要是由被利用者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利用者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的主体部分,如果没有被利用者的中介行为,利用者的诱致行为所包含的现实危险性就不可能得到实现。

也这就使得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在整体E呈现出了间接性,而这也正是其与直接正犯区别之所在。

2.非共同犯罪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该款之规定明确了行为人若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主体的复数性、犯罪行为的共同性以及主观故意的共同性。

但在间接正犯中,由于利用者所利用的人为一定的人,如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不具有主观上故意,这就使间接正犯缺少了成立共犯必须满足的主体复数性和主观故意共同性的要件,从而使间接正犯具有了非共同犯罪的特征,这也使得间接正犯区别于共犯中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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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
一般来说,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让自己不满13周岁的儿子杀害邻居不满3岁的儿童的,就属于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体系地位,在刑法理论上还没有定论。

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甚至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讨论,旨在说明间接正犯行为本身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纳入共同犯罪中研究,旨在说明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教唆犯的区别。

本书认为,间接正犯并非都是单独犯罪,换言之,间接正犯也可能与他人构成共犯,此外,确实存在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问题,故在此讨论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以前一般采用工具理论来说明。

即被利用者如同刀枪棍棒一样,只不过是利用者的工具;既然利用刀枪棍棒实行犯罪的是正犯,那么也应肯定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的是正犯。

但是,被利用者毕竟与单纯的工具存在区别,故如何判断被利用者的“工具性”(是根据事实判断、还是根据规范判断)仍然是不明确的问题。

不过,工具理论看到了直接行为者是根据幕后人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实质,进而主张将幕后人作为正犯。

于是,现在刑法理论上大多采取支配理论,即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的行为,于是肯定幕后人的支配行为的正犯性。

不过,在何种情况下,认定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依然存在不明确之处。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如下:考试大
(1)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害他人。

由于被利用者缺乏规范意识,不能形成规范障碍(不能形成反对动机),只能按照利用者的意思实施行为,故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即所谓利用“死亡的工具”或者基于“受拘束的命令”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动作或者睡眠中的动作;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指使不知情者实施损害行为)。

例如,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的,构成间接正犯。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现犯罪。

例如,甲为了杀乙,而唆使乙杀丙,同时将乙要杀丙的事实告知丙,让丙作好正当防卫的准备;乙在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

甲可谓间接正犯。

又例如,利用法院的行为,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判死刑,属于诬告陷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像竞合。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如强制被害人自杀。

(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有的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有故意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身份或者具有一定目的;所谓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就是指被利用者虽然具备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但缺乏身份犯中的身份,或者被利用者虽然具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

前者如,国家工作人员让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接受贿赂;后者如,具有牟利目的的甲利用没有该目的的乙传播淫秽物品,甲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

在前五种情况下,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对利用行为与被利用行为不得分别评价,而应将两者作为一体评价为利用者的实行行为。

值得研究的第(6)种情形。

这种情形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妻子收受贿赂时,如果妻子不知情,则属于第(3)种情况,当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第(6)种情况则是指妻子知情的情况;既然妻子知情并接受贿赂,当然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尽管如此,刑法理论依然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是间接正犯。

再如,上例中的甲,虽然不具有牟利目的,但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故意与行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其与甲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但利用者仍然是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罪的间接正犯。

由此可见,认为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一概不形成共犯关系的观点,存在疑问。

3、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或预备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情况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正犯行为(实行行为),即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它对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实现起关键作用;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它对共同犯罪的性质、规模等起决定性作用;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它对他人犯意的形成起原因作用;四是帮助行为,即帮助实行犯罪的行为,它对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

共同犯罪行为既可能同时实施,也可能不同时实施。

例如,甲、乙、丙共谋盗窃财产,由甲事前准备盗窃工具,乙前往财产所在地盗窃,丙事后销赃。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不是同时实施的,却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共谋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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