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
如何认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
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一直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
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
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目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的方向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完善。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是一个重要挑战。
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尤其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处置和转让方面。
2.社会资本参与度低。
由于破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社会资本对于参与破产过程的积极性不够高。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对于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和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3.破产管理机构不够专业化。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机构主要由人民法院和监管部门等组成,但是缺乏专业的破产管理机构。
这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运作不顺畅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改进: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应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处置和转让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2.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破产过程。
通过建立健全的破产管理机构和规范的破产程序,提高社会资本对于参与破产过程的积极性,增加社会资本的参与度。
3.建立专业化的破产管理机构。
加强破产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高破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操作能力,提高破产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
4.审慎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理。
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理问题,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企业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但是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将逐步完善,提高破产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企业破产问题的有效解决和经济稳定发展。
破产法论文-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破产法论文-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主要的作用在于其经济功能,作为社会经济中信用经济的基础支撑要素,破产法在增强破产清算财务管理、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汇总了8篇破产法论文范文,如下:破产法论文(知网优秀范文8篇)之第一篇: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摘要:新破产法已在我国走过了八个年头,但其制度适用成效如何却是个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
从适用条件来看,现行破产法存在申请人范围较窄、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有限等问题,同时破产程序的灵活性不够,难以在新形势下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与大调解理念相比,也存在一定滞后性,建议今后修法时,应拓宽破产程序适用资格申请人范围,增强破产法的弹性,使得国家能够更好介入资不抵债企业的规范化帮扶与处理工作。
关键词:破产法,适用条件,局限,完善建议自从我国破产法颁行之日起,已经走过了八个年头,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破产法显得比较稳定,在这八年间没有修正案出台也没多少司法解释对原文内容进行了本质变更。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法律关系异常活跃,而相应的部门法修正或者被重新解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
与之相比,破产法的高度稳定就会令人产生这部法律被边缘化的怀疑,起码说明这部法律与实践接触的频度有限,暴露不出应有的实践问题。
与破产法遭遇冷门相关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所谓破产现象并不少见,但凡小企业发生了跑路现象,都会被百姓和部分媒体称为破产,而真正的破产程序却被撂在法院的法律法规室里。
破产法在我国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从欧美舶来的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现中国化、本土化,又能否发挥对现世经济的制度规制价值,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破产法的适用条件分析所谓破产法的适用条件,说的是破产法律制度如何才能被应用到适格企业的问题,反过来说,也可以认为哪些企业具备了哪些条件时,才能通过适用破产法解决自身的困局。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态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破产立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梳理与分析,探讨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一)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但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最初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现在的《企业破产法》,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破产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破产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企业破产法》为核心,包括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然而,尽管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复杂、破产效率不高、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等。
三、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一)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为破产企业的跨国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破产立法的市场化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
因此,破产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化改革,通过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效率等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化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优化债权清偿顺序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一)破产程序复杂,效率不高当前,我国破产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导致破产效率低下。
企业破产法实践心得体会

一、引言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企业破产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将我在实践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二、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1. 破产申请难。
在实践过程中,我发现很多企业破产案件在申请阶段就遇到了难题。
一方面,部分企业由于对破产法律制度了解不足,不知道如何申请破产;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担心申请破产会影响企业声誉,不愿主动申请破产。
2. 破产财产分配不均。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核心问题。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破产财产分配不均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3. 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到位。
破产管理人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主要参与者,其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到位,导致破产案件拖延。
4. 债权申报不规范。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债权人由于对债权申报程序不熟悉,导致债权申报不规范,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
5. 破产程序复杂。
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分配等。
在实践过程中,破产程序复杂,给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带来诸多不便。
三、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
企业在面临困境时,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主动了解破产法律制度,掌握申请破产的程序和方法,以便在必要时及时申请破产。
2. 加强债权申报管理。
债权人要熟悉债权申报程序,确保债权申报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提高破产管理人素质。
破产管理人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4. 优化破产程序。
破产法司法解释

破产法司法解释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法律我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并沿用至今。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中国《破产法》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据调查,在破产案件中,半数破产企业的清偿率为0,清偿率最高的只有30 %左右,其余清偿率均在7%———15%之间。
由于破产企业往往是财务状况恶化到极点才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极少。
而且许多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 清算难度比较大;再者,企业要债难是普遍现象,破产企业债权也很难兑现,债权难以全部收回,财产难以及时到账、准确评估,实践中往往又不能因一两笔债务尚未收回就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 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债权人受偿率降低。
(一)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然而在目前很多案例中, 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在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上均没有表决权。
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 法院便裁定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和保证。
(二)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外, 债务人想方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些企业将企业财产转移,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假破产,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 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兴办新厂的怪事;有的企业利用破产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 ,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起新的企业;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最佳选择。
如此“破产”,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一、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其中更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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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内容提要)破产法是我国1986年颁布,1988年生效的法律,破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我国整个社会影响是巨大的,破产制度对于旧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传统观念、文化、心理等都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其局限性和缺陷已显现出来,为贯彻江总书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规范破产”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现行破产法必须完善。
本人拟从四个方面阐述对“企业破产法”的肤浅认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
第二部分分析企业破产的制约因素。
主要有:一是银行损失过大的问题;二是破产对企业职工安置的问题;三是破产财产变现难的问题。
第三部分说明建立和完善以破产法为主体的企业破产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必然。
第四部分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对现行破产法的修订趋势问题的思考与认识。
修订的重点应在八个方面。
总之,通过以上四个部分的阐述,充分说明了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资产实施重组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的重要前提,是全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对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有着重要意义。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所谓破产,从法律意义上看,就是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抵偿其所欠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的事件。
由于我国破产法以商人主义原则为基础,使得破产与企业重组关系更加密切。
当社会主义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之后,作为市场经济的“宠儿”——破产法几经风雨几经拷打,终于被世人所承认。
根据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规范破产”的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破产工作运作还需完善。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现行《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12月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它的颁布对于冲破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不能破产的旧观念,对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法时,我国还处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原理的认识过于直观化,再加上破产法又是当时中国经济改革抓紧挺进,未能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以后,这部《破产法》的局限性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现行破产法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过窄。
现行《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这样就将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
2、破产条文过于简单。
目前《破产法》只有43条,同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上千条乃至数千条相比,其容量过于单薄,术语使用上也不规范,结构也不尽合理科学,在破产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3、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重视不够。
现行破产法,只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但债权人会议休会期间,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具体事务实施监督。
现行破产法缺乏监督人制度的规定,另外如各国破产法都有破产犯罪与破产人负责和复权制度的内容,以保障债务人利益,我国现行《破产法》都没有。
4、政府行政参与破产程序的色彩过浓。
现行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中止破产程序,其后和整顿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这就把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引入了破产程序。
5、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一致。
由于破产程序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破产案件中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因此现行破产法与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不相一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破产案件中的司法实践也越来越丰富,使更多的人越来越了解破产法,同时也揭示了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提出:“规范破产”,也反映出现行破产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不完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改革不相适应。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现行破产法必须和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二、企业破产的制约因素:企业破产是关系到结构调整、资产处置、债务清偿、劳动就业和社会救济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
实施破产,建立破产机制,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回避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然而,从目前企业破产的现状看,实施破产并建立破产机制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
企业破产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使企业难以顺利实施破产,其制约因素主要以下几方面:1、企业破产使银行损失过大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最大债权人是国有银行,企业资产的80%以上是银行贷款。
企业一旦破产,银行的贷款将遭受重大损失,大量债务难以收回,银行的经营也难以进行,据统计,企业破产时银行贷款的清偿比率一般在10%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为零,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一般也不愿主动申请破产,对破产实行消极对策。
银行信贷资金的60—70%来自居民储蓄,银行损失过大将影响银行信誉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2、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
破产机制的形成,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与之配套。
否则,众多破产企业的职工因失业会大量涌入社会,必然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
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健全,因此,企业破产时的职工安置问题成了一个重大难题,这是当前制约着我国破产制度普遍实施最大的障碍因素。
3、破产财产变现难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不够健全,资产评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资产拍卖行业刚刚起步,使得破产企业资产的变现十分困难。
从需要变现的资产来看,往往不适应市场需要而难以成交,难以实现预想价值,破产资产不能变现带来的突出的问题是使破产案件中处理时间拖长,这一问题是企业破产的又一障碍。
除以上这些因素外,企业产权不清,担保关系混乱,破产财务难以界定,破产欺诈等问题,也是制约企业实施破产法的障碍因素。
三、完善现行破产制度的客观必要性企业破产,在改革大潮的冲击下终于以法律的形式闯入我们的经济生产且已有十四年头,尽管今日人们仍对破产还抱有种种疑虑,但它已在建立企业劣汰机制,规范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的自然现象,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破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我国整个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破产制度对于旧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传统观念、文化、心理等都产生强烈的冲击和影响。
要顺利推进破产实施,我国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以《破产法》为主体的企业破产制度。
1、完善破产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加速了我国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步伐,财税、金融、投资、外贸等一系列宏观经济体制改革重要举措的陆续出台和顺利实施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市场化进程。
同时,也使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本质变化。
特别是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规范经济的建立,使以往那些手段都难以奏效,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与法律的手段实现企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2、完善破产制度是促进国有经济整体优化的需要。
从国有企业总体上看,目前还难以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效益欠佳,亏损较重的现状还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当前采取办法有两种,一是消灭企业亏损,二是消灭亏损企业。
应当说,两种办法同样重要,对多数企业是采取措施消灭企业亏损。
为此,必须对国有企业整体现状进行战略性分析,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明确支持抑制和淘汰的行业,进而实现“大的要强、小的要活、好的转制、差的新生”的企业总体优化。
在这里,健全有效的企业劣汰机制是关键。
3、完善破产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是基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其中破产机制对企业乃至社会而言,其效果是实实在在的。
对于所有者,企业破产就意味着其颗粒无收,这会促使所有者更科学地把握资金投向,审慎地选择经营者;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有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失,减轻债务负担,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
破产对于单个企业是消亡,面对企业整体是优化;当然破产对企业职工的影响是深刻的,但会使他们真正产生一种与企业荣辱与共的切身体验,而这种体验形成的约束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所不可缺少的。
4、完善破产制度是推动金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
企业实施破产,这对银行资产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被重组,银行的不良债权就重新有了可靠的偿债人,制止了债权损失。
并且银行资产损失有了终结,把已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同时,破产是生产要素的重新调整,人力资源的调整是首当其冲的,为此,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一系列保险以及救济等社会保障问题均要提到日程上来,从而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进程。
四、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修订趋势问题的思考与认识。
鉴于以上诸多因素,破产法修改的重点应在以下几方面:(一)避免姓资姓社的纠缠。
破产法实际上是一种清理债务的法律。
人类社会只要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就有可能发生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案件,就需要依照破产法来处理。
古往今来,破产法虽然不断有所修改,但都是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而逐步完善和发展,与社会形态、意识形态,国家的政治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我国破产法应当完全避开姓资姓社的纠缠。
修改后的破产法不应有意识形态色彩。
要使破产法尽可能规范,符合破产法学基本原理的要求,进一步向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靠拢,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与国际市场经济全面接轨的新局面。
(二)破产法也要适用于个人。
破产法应适用于一切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这符合世界各国破产法立法趋势。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我国法系,目前世界绝大多数的破产法都是适用于所有商人和非商人,即所谓“一般破产主义”。
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亟需通过立法对这些企业及负有连带责任的自然人的破产还债加以规范,以做到公平清偿,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样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还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丧失偿债能力时,其偿债责任即不应一笔勾销,也不应无条件动用纳税人的钱还债。
鉴于此,应将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实行破产还债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切实承担偿债责任,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最大可能地得以实现(三)界定破产原因要遵循国际惯例。
所谓破产原因也就是“破产界限”,即在什么情况下,该按破产法办事,在修改后有新破产法应按国际惯例,符合破产法学基本原理的规范界定。
考虑到各国破产法实施的历史经验,破产界限必须极其明确,没有歧义,才便于操作。
而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实际上是“三元化”——“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宣告破产”。
其实这样的界定只是从法律上规定了申请破产的必要条件。
科学地界定破产原因,不宜迁就不合理的社会现象,破产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将有助于增强偿债观念,有助于债权债务关系进入良性循环,有助于缓解企业相互拖欠债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