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资本结构上的调整 ,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 ,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一
、
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破产 重 整对债 权 人利益 的影 响 一
虽然 20 06年 8 2 通过 的 《 月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以下简称 《 破产法》 )首次规定重整 制度 ,但在重整程序 的立法设计 和运行环境上还不够完备 。就具体制度构 造而言 ,我 国重整立法仅 有 《 破产法》 第八章共 2 个法条规定 ,制度设计简单 ,立法倾 向不明晰 ,这就可能导致重整 中的强势方通 5 过控制司法过程来左右重整进程 ,使重整程 序偏离预定的 目标 。就实施环境来看 ,我 国社会信用制度缺 失 ,相应的失信惩处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破产市场运作体系 尚未形成 ;重整中的行政干预现象相当普 遍 。上述现象的存在极有可能使重整程序被别有用心的债务人滥用 ,最终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 )公 司重 整 中对债 权人保 护 的原 因分 析 二
1 .公 司重整 中社会 利 益平衡 要 求对债 权人进 行 保 护 。在公 司 重整 中虽 然兼 顾 的是 债权 人 、债务 人 和
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但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 ,这一制度毕竟把企业复兴作为首要任务 ,以实现 社会整体利益的多元化为 目 ,立法者和实务操作者也极少关注债权人利益 的实现。在重整制度实务 中, 标
护 问题做 一探 究 ,并针 对立法 中的不足 ,提 出完善的措施 ,以期对我国 的破产立法有所裨 益。
[ 关键 词]破 产重整 ;债权人;利益保 护 [ 中图分类号] D 2 .2 1 2 [ 9 2 9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4 4 (0 1 3— 0 4—0 0 8— 6 9 2 1 )0 0 7 4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围绕破产重整的背景和意义,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面临破产或已破产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重组措施,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获得偿债能力的法律程序。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复苏具有重要意义。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企业破产法》等。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分析1. 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2. 程序繁琐: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增加了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有待完善,如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
四、对策与建议(一)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应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二)简化破产重整程序为降低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应简化破产重整程序,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优化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重整周期。
(三)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措施,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建立债权人保护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逃避债务。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为确保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
的机 制 主要 有 : 赋 予债 权人 破 产重 整 申请 主体 资 格 , 债 权人 对 重 整 计 划 进行 表 决 , 法 院通 过一 定 审 查程 序 对重 整 计 划进 行 批 准 , 管 理 人 对 破 产重 整计 划 执行 进 行 监督 。然 而 通 过 与外 国立 法在 重 整 范
2 . 重整原因
重 整原 因是 启 动破产 重 整 的必要 条件 , 是法 律 规定 的特别 法律 事实, 是 法 院受理 重整 申请 的根 据 。 由于 各 国的基本 立法 目 标不同,
、
破 产重 整 中债 权人保 护 韵法理 基础
1 . 破 产 重整 制度 的立 法 目标
首先 , 拯 救企 业 。 破产 重整 主要 是 以拯救 企业 为 主要 目标 , 基 于 社会 效益 的考 虑 , 拯救 一个 企 业往 往 要 比重新 开 创再 发展 要 有效 益 的多。 破 产清算 虽 简单 , 但 是并不 能解 决所 有 问题 。 这也 就是 为何 要
能其 破产债 权 人来 说是 存
有极 大 的风险 , 若失 败 , 则 可能 陷人 万 劫不 复 的境地 。相 反地 , 像 公
其次, 平 衡且 最大 化实 现 各 方 面的利 益 。破产 程序 最 初是 作 为
一
司、 股 份公 司这 样 的实 体 , 其 重整 的成功 率就 比较高 , 那 就更 有利 于 分配, 使债 权 得 以偿付 , 令他 们之 间 的分 配尽 可 能公 平 。口 破 产 法立 对 债权 人 的保 护 。 法 目标 的 演 进 呈 现 出 “ 债 权 人 本 位 — —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利 益 平 我 国对破 产 重 整范 围的规 定 均不 与 上述 立 法 体 例 苟 同 , 《 企 业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美国破产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美国的资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关键的工作,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破产法的资产清算和债权人保护。
一、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破产。
第七章破产,即清算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其资产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资产变现以清偿债务。
而第十一章破产则是重组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根据破产计划进行债务重组。
二、资产清算程序在美国破产法中,资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破产申请和自动停止令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
一旦破产申请被批准,自动停止令会生效,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2.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根据破产程序的需要,破产法院会任命一个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管理人负责组织和监督资产的变现过程。
3. 资产辨认和变现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辨认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这些资产变现。
这可能涉及到拍卖、出售、租借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
4. 分配资金给债权人在资产变现后,破产管理人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把变现所得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的优先顺序通常根据其债权种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三、债权人保护在美国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以下是一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1. 自动停止令一旦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自动停止令会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他们采取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受损的行动。
2. 债权人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院会组建一个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过程,并确保债权人获得其合法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在经济运行中,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实现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债权人权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保护和实践应用。
一、美国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即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是指破产企业自愿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则是债权人发起破产程序。
美国破产法主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在其范围内各个州都有所不同的适用方式。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案件,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并保护债权人权益。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类别的不同拥有不同的优先权。
一般来说,债权人的优先次序是按照联邦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也就是所谓的“债权人优先级”。
在破产清算中,具有更高债权优先级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
例如,劳工工资、税款以及部分特定的债权可以享有“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
三、债权人的案件参与权美国破产法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参与破产案件的过程。
根据独立证券律师协会的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代表他们的律师,并在破产案件的重要决策中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获得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确保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债权人的治疗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通常有权以现金或债务出资的形式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
这种方式被称为治疗权(cram-down),债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强制破产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来偿还债务,而不必同意破产计划。
美国破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利益。
五、债权人的破产计划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与并投票通过或拒绝破产计划。
债权人的投票权数取决于其拥有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理的债务重组来恢复债权,接受新的债务安排或部分债务免除。
通过投票,债权人可以决定破产计划的最终结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
六、债权人的诉讼权债权人在美国破产法下还享有诉讼权。
如何运用《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个 企 业 出现 亏 损 、 破 产 , 一 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分 不 开 , 囚 此 在 债 权 人
产 核 查 尤 为 关 键 ,在 均 衡 考 虑 的 前 提 下 ,收 购 方案 如 果有 助于 扩 大市 场 、 增 强 企 业 竞 争 力 , 建 议 企 业 在 关 键 时
明 确 预 期 最 终 债 权 清 偿 的 比例 , 这 对 于企业 防范债 务风 险具 有重 大意 义。
节 , 债 权 人 如 果 通 过 对 债务
三 、 按 照 合 理 清 偿 序 位 保 护 每 一 个 债权 人的合 法财产 权益 破 产 法 规 定 ,破 产 申 请 受 理 后 ,
破 产 案 件 审 理 期 间 , 不 得 离 开 住 所 地 , 并 不 得 新 任 其 他 企 业 的 董 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 五 、 灵 活 调 整 商 业 策 略 本 案 从 破 产 申请 到 股 份 收 购 , 就 是 一次典 型 的 商业 收 购 角色 的转换 战 略 。 很 多 情 况 下 , 债 务 会 成 为 企 业 的 头 痛 问 题 , 但 是 如 何 化 觯 追 债 危 机 , 使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变 成 企 业 发 展 的 桥 梁 , 是 每 一 个 企 业 家 值 得 思 索 的 问 题 。 这 里 ,需 要 掌 握 两 个 环 节 : 第 一环节 ,企业 对大宗 债权 ,
核查 、整顿 、分配 。
四 、 追 究 造 成 债 务 人 破 产 Nhomakorabea 管 理
人 法 律 责 任
一
破 产法 的 重整 原 则采 取 灵活 的 方法 , 进 行 商 业 收 购 ; 由 于 被 收 购 企 业 处 于
公司破产保护措施

公司破产保护措施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公司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了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破产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公司破产保护措施的概念、作用和实施方法。
一、破产保护措施的概念破产保护措施是指为了保护公司在面临破产困境时的利益,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为公司提供一定的保护和支持。
这些措施的目标是尽可能地保护公司的财产和利益,同时平衡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帮助公司重组或清算。
二、破产保护措施的作用1. 保护公司财产:破产保护措施通过冻结债权人的权利和执行程序,保护公司的资产免受损失。
这有助于避免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财务困境。
2. 调整债务:破产保护措施为公司提供了合理的时间和条件,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谈判,以减少债务负担,帮助公司恢复健康经营。
3. 维护就业机会:破产保护措施有助于保留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护就业机会,减少破产对员工的影响。
三、破产保护措施的实施方法1. 破产申请:当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相关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破产申请应提供详细的公司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决。
2. 清算和重组:在破产保护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清算或重组公司。
清算是指以尽快变现为目标,将公司的资产变现以抵偿债务。
重组是指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重新调整公司的债务结构,并寻求公司的正常经营。
3.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在一些破产保护制度中,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帮助债权人更好地参与破产程序,共同决定公司的破产处理方案。
四、国际破产保护制度的比较不同国家的破产保护制度各有特点,以下是几个典型国家的比较:1. 美国破产保护制度:美国破产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经营,允许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或者重组后重新开始经营。
2. 英国破产保护制度:英国的破产法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倾向于选择清算而非重组。
3. 日本破产保护制度:日本的破产保护制度注重企业的重新组织和发展,鼓励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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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现代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对债权的保护被置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对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当时的法律不仅允许债权人处置其财产,甚至可以剥夺其自由和生命。
后来,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的立法理念一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直到美国1841年的破产法,才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融为一体。
自此以后,破产法的立法理念由单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转向追求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虽然现代破产法非常重视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始终存在冲突,而破产发生的原因毕竟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因此破产法在对债务人权益进行救济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破产法的作用归根结底表现为保护债权。
在现代社会,对债权的保护意味着对统治关系和统治秩序的维护,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始终是立法者的重要任务。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都予以保护是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在破产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中,都应当体现该立法宗旨。
但是,在企业破产法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表现在:一、破产原因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即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的必要条件。
所谓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低于全部债务的数额。
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如果债务人财产的价值高于其债务,则债务人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只有当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低于其债务数额时,才能得出债务人“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的结论。
这两个条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是以债务人是否拥有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财产作为能否对其宣告破产的必要条件。
这样规定破产原因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
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及其他应向职工支付的费用、所欠税款,在此之后,如果债务人财产还有剩余,才会向债权人清偿。
由此可知,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有相当一部分不能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而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即使将其全部财产都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也不能得到完全满足,在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清偿有关费用和债务后,债务人可用于向债权人清偿的财产数额更少,因此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而破产程序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时间更长、程序更烦琐,债权人付出时间、精力申请债务人破产,却要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自己债权的偿还比例很低,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更愿意选择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其债权。
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原因作如此规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不够的,从制度上来看也是不合理的。
那么应当如何规定企业的破产原因比较合理呢?我认为,应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的破产原因,这里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没有清偿并呈持续状态。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其一,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所能知道的就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向其偿还债务,而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偿还债务的能力,债权人很难得知。
其二,对于债务人来说,因为债务人没有按期偿还债务,有两种原因:一是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但故意不还。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进入破产程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表明债务人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通过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清理债务,既是对债务人的惩罚,也是对债权人利益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新设立的一项制度。
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尚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具体表现为:第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例:1、由法院选任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
我国企业破产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
2、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
这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
3、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破产管理人相结合。
这以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为代表。
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便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并可能使破产管理人处于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但此种选任方式,又可能忽视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甚而招致债权人的不满。
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则又可能导致管理人置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于不顾的尴尬局面。
相比较来说,第三种形式似乎更为合理。
这种选任方式,避免了单一任免机制的僵化性,能够有效地保证破产财产及时处于审慎的管理之下,同时体现了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
从破产法的发展历史看,各国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也大多寻求一种融法院指定和债权人选任于一体的方法。
绝对由法院指定,或者绝对由债权人选任,恐怕都不是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向。
但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仅有请求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权利,而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没有任何实质的决定权。
因此,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应当借鉴第三种形式,实行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以人民法院指定为补充,才是最合理的、最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的方式。
第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可见,企业破产法对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还是局限于法院监督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并且没有对监督各环节予以细化。
法院监督及债权人会议监督也在当今各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但在我国,这种监督机制能否保证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仍值得商榷。
因为债权人会议是临时组成的,且成员较为分散,无法对破产管理人的任何事务都进行监督,这就使有时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我认为应该对此予以改进,如可以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多名监督人,组成常设的监督机构,并由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事务处理、决策应向监督机构进行通报,监督机构如认为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有权向债权人会议进行汇报,并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后对之进行否决。
这样保证债权人会议监督的完整性。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而《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
但后两项费用数额的多少并非固定不变的,与破产管理人的主观努力程度有很大关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从表面上看,破产费用是用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实际上是用债权人的财产偿还,因为债务人的财产最终是要向债权人分配的。
既然这些费用(诉讼费用除外是用债权人的财产支付,债权人当然有权参与协商决定其具体数额。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我认为不应将该条第五项规定列为共益债务。
破产管理人要么是单位,要么是个人。
如果是单位,则实际的破产管理工作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由所在单位赔偿。
如果是个人,法律规定其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其在执业过程中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因此,企业破产法将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规定为共益债务必然减少破产财产的数额,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不合理的。
四、重整申请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该条规定只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即应无条件解除,其用意和法律效果在于使管理人顺利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使债务人获得顺利重整、和解的重生机会,以及方便破产清算。
但是,该规定存在可能被滥用的漏洞,损害已经申请执行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的债权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而提出重整申请时,受理重整申请的标准比受理破产申请的标准更低,更有可能成为滥用该条的借口,有可能成为损害正在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者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鉴于债务人企业重整不成必然转入破产清算,因此,对于重整申请应当进行破产原因的实质审查。
这样做表面上看,提高了重整申请受理的门槛,与鼓励重整的意图相悖,实际上避免了重整不成而造成巨大的成本支出,也保证了进入程序的重整成功的几率,并在客观上有利于防止破产法第十九条被滥用。
但企业破产法中没有规定具有“重建的希望”这一条件,法院的实质审查也只能仅指对重整原因的审查。
由于法院审查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密切相关,应在重整程序中设立听证程序。
法官的职能应是居中裁量,通过听取相关厉害关系人的陈述,从而作出更全面、准确的判断。
另外,建议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申请人不得以解除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为目的向人民法院而提出恶意破产重整申请,凡人民法院经审查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而驳回破产重整申请的,应当恢复原执行程序;并且重整申请人应对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导致债权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法与原破产法相比,增加了一些新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仍然存在若干不足之处,这需要通过立法工作予以完善,但企业破产法已经颁布实施,目前可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使其达到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的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