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笔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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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

专题三所有权

所有权是基础物权。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密切。

所有权概念的经济特征:权能分离与剩余价值索取权或终级支配权

所有权概念的创新: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包括一系列可分离权能在内的终极支配权。

保护所有权不仅是个私法问题,也是一个公法问题。

第一节国家所有权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监管

1.国家专有财产(如基础设施、无线电频谱、国防设施、城市土地与矿产资源等依法为国家所有。)

2.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可变)

“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旧国资管理体制(物权法保留旧体制)

“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新国资管理体制(国资法采取了新体制)。

3.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不同范围的国有资产所有权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财产的推定国有。

国家机关对其支配的财产:非收益原则。

5.各类国有企业,由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出资人的权益。

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制度,通过国资委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管人、管财”,较好地解决了“国有财产主人缺位”的问题

6.国有资产保护的特别规定(禁止侵占、私分、哄抢、载留、破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高压线”条款)与不良国有资产处置。

7.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相关案例:国有资产流失民事诉讼是否可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旧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补偿应公平、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先补偿、后搬迁”和法院强制搬迁代替行政强制拆迁。

第二节集体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虚位

1.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谁?

2.农民集体是谁?

二、如何理解集体成员的成员撤销权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63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案例:未经村民会讨论低价出租晒粮场,84位农民告村合作社胜诉

第三节私人所有权一、行政权与私人财产权保护

1.物权法将挑战城管没收式执法?

物权法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物权法出台后,城管的执法行为将遭遇较大的合法性困境。

城管没收式执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方法应该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或者“责令停业停产、暂停执照”。但是,由于地摊商贩售卖的商品大部分是合法购进或者自行生产的,并不符合“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的标准;而大部分商贩也没有申请执照,就谈不上“暂停执照”,所以《行政处罚法》是否适用于城管目前对地摊商贩的没收政策,仍然有待商榷。

第四节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适用范围

1.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适用于不动产(土地、建筑物)之间。

2.相邻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3.外部性的存在而产生的问题是每一个所有者对自己的不动产的使用都会直接影响到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相邻关系制度进行冲突协调和平衡的关键,就是是减小外部成本,或尽量使其内部化。通过要求外部成本的制造者把这些外部成本内部化可以恢复效率。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及当地习惯

“处理相邻关系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国情。适用习惯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原则,当事人对习惯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不是当然适用习惯而是优先适用习惯。

相关法条: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

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三、通风、采光和日照权

相关法条: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问题:侵犯阳光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1、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以保障居民的采光权。但至今还没有具体的采光权、通风权该如何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以及实施细则等规则。

2、通风、采光和日照权具体标准难划定。房价的不确定、日照时间的难以细化以及不同人对阳光通风的不同认识等,很难以一个固定标准来计算。

第五节善意取得

一、适用范围

《物权法》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扩大了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善意第三人避免事故的发生所花费的代价要比原所有人所花费的代价巨大。根据“如果能付出一个较小的代价,效益原则就要求付出这个较小的代价。”在原物权人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平衡中,我们有理由把责任归咎于前者,从而使得善意买受人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适用的条件:

1、无权处分的认定。无权处分包括对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债权但不享有物权,虽享有物权但该物权受限制和无权代理行为。非法处分他人货币和禁止流通物不适用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善意的标准以客观为主(不动产看登记,动产除占有外应考虑价格、交易场所、习惯等因素),应考虑交易的各种因素(如是否知道无权处分及交易场所和环境)、受让人举证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以市场理性人标准衡量但不等于市价。

4、依法已经登记或交付。

三、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排除情形

1、第三人知道登记错误

2、异议登记

四、脏物是否适用动产善意取得

第六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专有权

1、专有权部分应当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2)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3)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

司法解释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二、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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