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育物权法笔记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1 物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4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与地位第二章:物权的变动2.1 不动产登记制度2.2 动产交付制度2.3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对抗2.4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第三章:所有权3.1 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3.2 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3.3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3.4 特殊类型的所有权第四章:用益物权4.1 用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4.2 地役权4.3 地上权4.4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章:担保物权5.1 担保物权的定义与特征5.2 抵押权5.3 质权5.4 留置权第六章:占有6.1 占有的定义与特征6.2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6.3 占有的保护与限制6.4 善意取得与侵占第七章:地役权7.1 地役权的定义与特征7.2 地役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7.3 地役权的内容与行使7.4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第八章:地上权8.1 地上权的定义与特征8.2 地上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8.3 地上权的内容与行使8.4 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与联系第九章:宅基地使用权9.1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与特征9.2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9.3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行使9.4 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与联系第十章:抵押权10.1 抵押权的定义与特征10.2 抵押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0.3 抵押权的内容与行使10.4 抵押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一章:质权11.1 质权的定义与特征11.2 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1.3 质权的内容与行使11.4 质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二章:留置权12.1 留置权的定义与特征12.2 留置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2.3 留置权的内容与行使12.4 留置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三章: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13.1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13.2 物权变动与合同履行13.3 物权法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13.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合同法的适用第十四章: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14.1 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14.2 物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4.3 物权法在侵权纠纷中的应用14.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第十五章: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15.1 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5.2 典型物权纠纷案件的分析15.3 物权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15.4 物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讲解了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的前十五章内容,涵盖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变动制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地役权、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以及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物权法重点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
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物权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物权法规范,还要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物权主体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在物权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时,物权主体应依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物权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物权主体约定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物权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物权法学习笔记

③能够成立的物权种类不同。不动产上不能成立质权和留置权。浮动抵押的客体不包括企业的不动产。而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产,很少在动产设立用益物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当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②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妨害人对妨害没有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真题回顾】(2000-2-41)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产下一头小牛。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3)违反公示方法法定。如果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的公示方法设立物权,则物权“未设立”。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违反效力法定。 约定违反效力法定,如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效力的,则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约定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2007-3-94)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007-3-95)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
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a.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b.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c. 物权是依法设立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2. 物权的性质a. 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b.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c. 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追及到物的所在地。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 主体范围:物权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b. 内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 效力: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d. 存续期限:物权通常没有期限限制,而债权一般有期限。
二、物权的分类1. 全体物权与限制物权a. 全体物权:指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b. 限制物权:指在所有权之外,对物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享有支配权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主物权与从物权a.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b.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四、物权的变动1. 物权变动的类型a. 物权的设立:如新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b. 物权的变更:如房屋扩建。
c. 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
d. 物权的消灭:如房屋拆除。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第一章.总论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
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
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
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
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
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
②私有财产制度(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
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
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物权概念特征(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
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
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
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实质上无效)。
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1.财产法: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
2强行法:物权是对抗性权利,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是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
3 普通法,物权法规定的不是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时间限制的内容,而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在时间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的法律,因而是普通法而不死特别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
4固有法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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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目录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说第二节物权的概念第三节物权法定主义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保护第二章民法上的物第六节物的概念第七节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第八节物的分类第三章占有第九节占有的概念第十节占有的取得与丧失第十一节占有的保护第十二节无权占有人责任第四章物权变动第十三节物权变动概说第十四节公示原则第十五节不动产公示方式第十六节物权行为第十七节中国立场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所有权一般原理第十八节所有权的本质第十九节所有权的概念第六章所有权的类型第二十节所有权的法定分类第二十一节共有第七章建筑物区分所有第二十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第二十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第二十四节建筑物之区分第二十五节物业服务合同第八章所有权的取得第二十六节善意取得第二十七节取得时效第二十八节动产所有权的法定取得第三编限制物权第九章限制物权概说第二十九节用益物权概说第三十节担保物权概说第十章用益物权第三十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二节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三节地役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三十四节抵押权第三十五节质权第三十六节留置权课程说明一、导言“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二、讲授体例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1-5节)第2章民法上的物(第6-8节)第3章占有(第9-12节)第4章物权变动(第13-17节)第5章所有权一般原理(第18-19节)第二编所有权第6章所有权的类型(第20-21节)第7章建筑物区分所有(第22-25节)第8章所有权的取得(第26-28节)第9章限制物权概说(第29-30节)第三编限制物权第10章用益物权(第31-33节)第11章担保物权(第34-36节)三、推荐书目(一)教科书1.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定价32元;2.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定价39元;·1、2为本校老师的书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定价65元;·孙宪忠老师专德国物权法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34元;·4与3针峰相对,特别是在物权行为理论上5.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6元;6.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8元;·此书用于入门非常好,但要注意台湾与大陆的法律区别7.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6元;·此书更适合于研究者8.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 2004,定价69元;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定价69元】;9.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定价29.5元;(二)立法资料与评注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45元;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9元;12.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定价86元。
·10、11、12不当教科书使用,因为水平太低、编得太差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说一、物权法的功能(一)物权法的立法意图《物权法》第1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通过定分止争,保障财产的安全·“发挥物的效用”,应该由物的所有权人来决定,与立法者、法官无关(二)物权法的规范功能《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
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规范功能:定分止争(这倾向于静态的物的归属的秩序)二、物权法与经济制度(一)物权法与财产所有制经济基础:财产所有制上层建筑:物权法·两种社会制度之区别:(1)资本主义:因为其实行私有制,所以在其物权法中,所有权自由为私法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2)社会主义:因为其实行公有制,所以在其物权法中,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二)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土地制度1、1954年宪法第5条,第8条第1款,第101条。
(确立了个人所有制)2、1975年宪法第5条,第8条。
(确定个人无土地所有权)3、1982宪法第10条,第12条。
(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为政治概念“动产”与“不动产”,为法律概念三、物权立法(一)物权法的立法进程过程曲折,历经十年(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五编(总则3章、所有权6章、用益物权5章、担保物权4章、占有1章),共19章,247条第二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含义《物权法》第2条第3款前句:“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一)支配性因对物之直接支配而使物权具有支配性(二)排他性排他性的来源:1、因物之有体而产生的物理排他2、因自我意志的可支配性而导致的意志排他(三)绝对性直接支配性与排他性共同产生了物的绝对性(四)对物性对物权——物权对人权——债权·德国式的物权概念是狭义的物权概念,而奥地利式的物权概念是广义的物权概念,包括对人物权和对物物权(对人物权类似于债权,对物物权类似于物权)二、物权的本质(一)学说之争1、对物关系说:突出物的支配性,使其可以区分出物权和债权2、对人关系说:即只有人与人之间才能产生法律关系,突出物的排他性3、折衷说(二)检讨学说之争其实对于物权法规范的设置毫无影响·过于热衷于探讨本质之类的其实对于适用无多大影响三、物权的效力法律规范始终是以效力作为落脚点的(一)支配效力(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1、“物权优于债权”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一般来说,支配权之效力优于请求权之效力。
然而,这对于法律来说更多是一种解释手段。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这也是一种解释的需要有3种情况:(1)限制物权优于所有权(2)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其有2个条件:<1> 权利边界清楚<2> 权利效力排他(3)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四)追及效力盯物不盯人,即物之所在,权利之所在第三节物权法定主义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个原则:(1)类型强制原则(2)类型(内容)固定原则:大体的框架由法律规定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一)所谓物权法定,其“法定”者何?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即对物权的种类进行封闭式的列举式的规定物权的内容有法律规定,即对物权的内容进行框架式的非封闭式的规定·原因:物权的内容过于广泛,无法列举(二)所谓“法定”,该“法”何指?·案例: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
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1)《民通意见》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解释:该法条突破了使优先购买权突破了相对性,而可以对世,即从相对权变成了绝对权,也就是说优先购买权取得了物权性的效力。
(2)《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该条款把《民通意见》第118条的第2款去掉了。
分析:在最高法院看来,《民通意见》无规定物权之效力,所以《民通意见》第118条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效力的优先购买权就不符合《物权法》第5条之规定,因此最高法院于2008年将该法条废除之。
·总结:1、司法解释不为“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因此,在司法解释的效力之下的其他法律也不属于“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因此,“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应该被解释为最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后果:(1)若可以创设其他物权,其必为限制物权,必对所有权增加限制,那么所有权人就必须面对许许多多不可预测的限制,所以对所有权的限制必须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以为最狭义的法律(2)若可以创设其他物权,则为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打开了缺口,则公权力势必扩大,因此,“物权法定主义”起到了限制公权力的作用·与(2)的对比:物权法定主义之渊源为拉丁文,其意思为“对物权的限制”,所以其本意是为了限制个人自由,即限制私法自治·在所有权保留中,为了保护买受人,确立了期待权的物权效力(这是法官创造的物权类型)三、物权法定主义的效力强制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1)行为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该“无效”是指创设物权的行为无效,即在物权法领域无效,但不影响其在债法等领域的效力。
(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例如:创设一种不以移转占有为要件的质权是无效的·该“无效”不是视为没有,而是在什么地方违反了物权法定,那么这个地方不发生物权效力四、物权法定主义意旨·债法不确立类型法定主义,所以存在无名合同(一)区分物法债法这是体例编排上的理由(二)回应物权绝对如果个人可以自由设立能够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便会受到各种各样想象不到的限制,便会无所适从,因此绝对权不能由个人设立,必须由法律规定·这是物权本身性质的要求,是私人自由与公共秩序衡量的产物(三)降低交易成本(四)增加交易安全·(三)和(四)成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在交易中,所交易的非物,而是权利(五)防止意外受限指所有权受限·随着自由市场的发展,要求对所有权自由进行强化·物权法定主义对限制物权进行了封闭式的列举,从而防止了所有权意外受限,保障的所有权人的安全(六)整理旧有物权既整理了所有权,也整理了他物权,因而通过物权法定手段纯化了所有权的概念,强化了所有权的自由(这是物权法定主义最主要的功能)·(二)、(三)、(四)限制了私法自治(五)、(六)加强了所有权人的自由·问题:“典权”现在已经不符合物权法定主义了,所以不叫做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