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信系统技术要求
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目录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 (2)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 (4)通信联络系统交接班制度 (6)通信联络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7)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周期检修维护试验制度 (9)通信联络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 (10)通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1)通信联络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2)通信联络机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3)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4)通信联络系统机房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15)通讯联络系统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6)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通信联络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通讯保障功能,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煤矿生产调度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使用规定。
一、建立由矿长为组长的通信联络系统管理领导机构。
要配备满足通信联络系统系统管理维护工作需要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值班人员,并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系统中心站设在调度中心。
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
二、通信联络系统的安装、维护、撤除由调度室负责,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各作业地点及重要岗位及时安装通信联络设备,未在规定地点安装、安装不及时或安装质量不合格的每次罚款100元,作业地点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撤除,撤除不及时的每次罚款50元。
三、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要定期对通信联络设备进行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确保通信联络系统安全、可靠不间断运行,以保证井下通讯畅通,并根据作业地点移动情况及时增加或减少通讯电缆,未按规定进行每次罚款20元。
四、调度中心值班人员负责通讯设备系统的运转情况和检查,出现故障立马上通知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进行处理。
五、生产过程中需要变动通信联络设备位置时,必须经调度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改动通讯系统、并接话机。
未经许可并接电话的,将给予100元/次的罚款处理。
矿井信号提升系统基本知识及要求

矿井信号提升系统基本知识及基本要求学习知识在矿井中,绞车司机开停绞车都是在信号的指使下进行各种操作的,各种信号是由信号工通过信号系统发送的;该系统工作性能的优劣直接影响提升机的安全运行。
提升信号是信号工与提升机操作工之间直接联系的工具,为了保证我们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能够熟悉、清楚有关提升信号的要求及规定,下面简要阐述了基本要求及规定:一、提升信号系统的作用及组成提升信号系统有电源变压器、开关、按钮、信号指示灯、电铃或电笛、继电器(PLC)及其它电器元件组成。
一套完整的提升信号系统应包括以下五部分:1、工作信号。
正常的提升作业信号,应能区分出各种作业放式的开车信号及停车信号;2、事故信号。
出现事故或紧急状态时,发出信号可以立即实现安全制动。
3、检修信号。
进行检修使用的信号;4、各种安全保护信号。
作用是保证提升系统在正常工作时,运行的各个环节能够准确有序、安全可靠的动作5、通信系统。
主信号工与提升机操作工之间、井口信号工与井底信号工之间进行直接联络的工具。
二、对提升信号的基本要求和规定1、对提升信号设备的基本要求(1)信号电源的额定供电电压不得超过127,并设置独立的信号电源变压器及电源指示灯,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任何负荷。
(2)信号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MV塑力缆。
(3)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筒两侧;如受条件限制,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上放0.1m以上的地方;2、对提升信号的要求(1)工作信号必须声光兼备,警报信号必须为音响信号,指示信号一般为灯光信号;(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或从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
除有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
煤矿通讯联络系统检查标准

煤矿通信联络系统检查标准矿井基本信息矿井名称所在地址系统负责人手机号码第一部分地面检查(40分)一、控制中心及机房项目检查标准及要求是否合格存在问题1、控制中心机房应有静电地板、消除器材、防雷设施(2分)2、控制中心应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小时不间断电源,有声光报警装置(2分)3、控制中心应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有可靠的接地装置.(2分)4、控制中心应配备专用打印机,应使用空调调温,有录音电话.(2分)5、控制中心应有24小时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2分)二、机构、人员及制度(10分)项目检查标准及要求是否合格存在问题机构煤矿通信联络系统应专门配备值班和维护人员。
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
(2分)人员各工种上岗人员应持上岗证。
系统值班人员不少于3人,每班至少1人,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填写系统运行情况和使用记录,并上报主管人员签字。
(2分)制度1、事故应急预案;2、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3、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4、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系统值班制度;6、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7、系统运行管理制度;8、系统故障报告制度;9、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自制度;三、资料、图纸及档案管理(20分)项目检查标准及要求是否合格存在问题系统技术资料对系统技术资料归档管理,资料包括:(5分)1、系统设备布置图;2、系统设备供电图;3、系统通信网络结构图。
系统设备管理资料煤矿应建立以下账卡及图表:(10)1、系统设备、仪表台账;2、设备故障登记表;3、系统检修记录表;4、系统巡检记录表;5、系统运行报告;6、中心站运行日志;7、值班日(班)报表;8、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9、报警、求救信息报表;10、系统及设备异常情况及处理报表;管理资料管理资料包括:(5分)1、系统各工种人员上岗资格证书;2、系统操作规程;3、系统安全保障措施;4、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第二部分井下检查(50分)项目检查标准及要求是否合格存在问题安装使用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高度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不小于24小时,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5分)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同水平海拔最高点,应安装电话。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煤矿安全规程》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2000,eqv IEC 60079-1:1990)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AQ 6210-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287-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T20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YD/N 065-1997《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YD/T 954-1998《数字程控调度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具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功能。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晋煤办信发2010 1743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全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提出并起草。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山西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管辖范围内的煤矿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煤矿安全规程》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2000,eqv IEC 60079-1:1990)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AQ 6210-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287-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T20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YD/N 065-1997《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YD/T 954-1998《数字程控调度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具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功能。
煤矿六大系统建设要求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要求一、监控系统建设标准1.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min内启动,监控主机必须有声光报警装置。
有打印及数据输出设备。
主机、联网及机房要求2.甲烷、一氧化碳、风速及负压、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上述传感器应按规定要求配置并安装到位。
3.瓦斯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4.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5.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5.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设在加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7.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在室内安装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压力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修订说明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修订说明一、标准修订的意义和社会背景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的要求,煤矿企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也是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必备条件。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发布的《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安全技术规范》(DB51/ T1414—2011)在生产实践中对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可靠运行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该规范的部分章节内容已不适应需要,有必要对原《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二、标准修订工作简况第一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3月,项目前期调研阶段。
完成省内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安全检验情况调研和相关技术标准、文献的调研工作。
第二阶段:2017年4月~2017年6月,项目初稿形成阶段。
通过调研、讨论,形成初稿。
第三阶段:2017年7月~2017年10月,项目初稿意见征求阶段。
向四川省相关部门、专家和生产者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阶段:2017年11月,项目修改阶段。
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第五阶段:2017年12月,项目评审阶段。
将项目报送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评审。
三、标准修订原则1、本标准编制遵循“科学、适度、可行”原则,既考虑标准前瞻性又顾及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促进四川省安全生产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确保标准可以作为政府部门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的依据,在生产上切实可行,确保安全生产。
2、本标准按照GB/T 12366-2009《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与表述。
四、主要修订内容1、标准查新:修改“引言”中GB 50215-2005《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GB 50215-2015《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修改《煤矿安全规程》(20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7号令)为《煤矿安全规程》(201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7号令)。
煤矿井下通信与数据传输技术

煤矿井下通信与数据传输技术近年来,煤矿行业的发展与现代化进程愈发迅猛。
然而,在井下作业环境中,由于地下深处的封闭空间、高温高湿、高浓度有毒气体等环境限制,井下通信和数据传输一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领域。
本文将探讨煤矿井下通信与数据传输技术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井下通信技术井下通信技术是确保矿工在井下工作期间能够实现语音、视频和数据传输的关键。
从最早的有线通信到如今的无线通信技术,井下通信技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演进。
1. 有线通信技术有线通信技术最早应用于煤矿井下通信,如传统的电缆通信系统。
这种通信方式相对稳定,但对布线要求较高、易损坏和维护成本较高等问题制约了其发展。
然而,由于有线通信技术无法满足煤矿井下复杂作业环境的需求,无线通信技术逐渐得到了重视。
2. 无线通信技术无线通信技术为井下通信带来了许多新的可能性。
目前,主要的无线通信技术包括蓝牙、Wi-Fi、LTE等。
这些技术具有无线传输、方便快捷和易于移动等优点,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在煤矿井下通信中变得越来越广泛。
二、井下数据传输技术井下数据传输技术是将井下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地面,以实现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处理。
这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1. 有线数据传输技术有线数据传输技术通常是通过光纤或电缆传输数据。
相比无线传输,有线数据传输稳定性较高,传输距离长。
然而,在煤矿井下环境中,有线传输面临着如井下布线困难、易受损、维护成本高等问题。
2. 无线数据传输技术无线数据传输技术能够实现井下数据的远程传输和监测。
其中,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WSN)是一种常用的无线数据传输技术。
该技术的优点是布线简单、易于部署,并且能够实现对大量传感器节点的高效管理。
三、未来发展方向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煤矿井下通信与数据传输技术也在不断发展。
未来的发展方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优化与扩展煤矿井下通信与数据传输技术需要实现全面的覆盖和稳定的传输,因此井下网络的优化与扩展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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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信系统技术要求2014年12月28日矿井通信系统技术要求为规范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煤矿安全规程》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2000,eqv IEC 60079-1:1990)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AQ 6210-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287-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T20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YD/T 954-1998《数字程控调度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具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功能。
3.2 有线通信系统设备与设备之间完全以有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传输。
3.3 无线通信系统设备与设备之间完全或部分以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传输。
3.4 基站移动通信系统中,连接固定部分与无线部分,并通过空中的无线传输与移动设备相连的装置。
4 技术要求4.1 有线通信系统组成系统一般由地面调度交换机、不间断电源、本质安全型电话机、安全耦合器、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4.2 无线通信系统组成系统一般由地面计算机、交换机、不间断电源、井下基站、本质安全型手持移动电话、安全耦合器、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4.3 一般要求4.3.1 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系统及其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8、MT287-92、MT209-90、GB3836.1-3836.4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安标证使用规定取得“MA”安全标志。
4.3.2 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及其设备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必须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为本质安全信号。
4.3.3 有线和无线通信系统必须具备数字中继接口能力和用户环路(模拟)接口能力。
4.3.4 调度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3.5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4.3.6 设备组网选型必须满足相关行业规范标准。
4.5 环境条件4.5.1 系统中用于地面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10℃~30℃;b)相对湿度:40%~70%;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d)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e)GB/T 2887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4.5.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0℃~40℃;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c)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4.6 供电电源4.6.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a)双回路供电,具备防雷和电涌保护;b)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10%;c)谐波:不大于5%;d)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6.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10%;其他井下产品:-25%~+10%;)-20%~+10%;b)谐波:不大于10%;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7 功能要求4.7.1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通信功能通信系统应具有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地面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之间互联互通的功能;4.7.2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a)通信联络系统应能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优先权和呼叫权限;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b)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和实时故障显示功能;c )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地面调度室具有直通功能;d)调度交换机应可以随时呼叫系统内的终端,可强拆、强插中继或用户线,保证调度通信畅通无阻,具有最高优先级;e)调度交换机应配置可接收系统内终端紧急呼叫的设备,显示紧急呼叫的终端号码,发出声光报警,同时可进行语音录音;f)调度交换机应具有单呼、组呼和全呼功能;4.8 主要技术指标a)故障率通信联络系统中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少于2000小时。
系统累计全年故障时间应不超过80小时(≤1%),可用性大于99%。
有计划的停机、检修、升级和更新所耗时间不记为故障小时。
b)系统容量生产调度通信系统总容量不少于200门;无线语音通信系统总容量不少于200门。
采用网络电话(VOIP)技术,通过统一的数据网络(TCP/IP协议)传输语音时,应根据网络带宽情况,对全网或特定节点可同时通话的终端数做出规定,以保证服务质量(QoS)即呼叫的接通率处于可接受的水平。
建议每个井下基站可以支持的同时通话的无线终端数应不小于12部。
c)传输距离:地面交换机与井下基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
无线基站之间、基站和手持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随巷道环境的变化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无线设备和终端之间的通信传输距离应达到如下水平。
直巷且巷道全程截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时,手持移动电话与基站语音通信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直巷且巷道全程截面积不小于13平方米时,手持移动电话与基站语音通信的距离不小于300米。
d)无线设备接收灵敏度≤-80dB,其中:手持移动电话灵敏度≤-75dB;基站灵敏度≤-85dB;其它无线设备和终端灵敏度≤-75dB;e)井下各种通信设备如网络交换机、分站、无线基站等的备用电源必须达到2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
f) 手持移动电话一次充电后应能保证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
5 安装、使用与维护5.1 安装与维护5.1.1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压风机房、爆炸品材料库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移动变电站、巷道分支处、溜煤眼处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5.1.2 掘进工作面距端头30米~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煤工作面距两端10米~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顺槽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顺槽中部应安设电话。
5.1.3 在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掘工作面、爆炸品材料库、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5.1.4 在关键节点应有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冗余及热备用。
5.1.5 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5.1.6 通信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7 通信联络系统中任何设备应有必要的备用,发生故障,应能及时更换故障设备,确保通信系统的不间断工作。
5.1.8 手持移动电话严禁擅自拆开。
5.1.9 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线路,严禁利用大地做回路。
5.1.10 维护人员对通信设备及通信线缆应每天进行检查,每月测试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调度中心。
5.1.11 每季度应对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进行测试。
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两小时时,应及时更换。
5.1.12 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设施。
5.1.13 应配备专业维护人员,保证24小时都有维护人员值守。
5.1.14 通信电话线路严禁与其它动力电缆、安全监控设备等电缆共用。
5.1.15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发生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应停止作业;矿井某一作业点通信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立即停止该作业点的一切作业。
5.1.16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通信联络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5.1.17 通信联络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5.2 调度中心站5.2.1 调度中心站应24小时有专业维护人员值守,应认真记录通信系统的使用情况,发现故障及时维护。
5.2.2 调度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5.2.3 调度中心站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
5.3 技术资料5.3.1 应建立以下文档:a) 设备、仪表台账;b) 设备故障记录表;c) 检修及巡检记录;d) 通信系统运行日志。
5.3.2 煤矿应绘制通信联络系统线路布置图,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最长修改期不应大于6个月。
布置图中应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数量、线缆长度、芯线对数以及型号等。
5.4 备件矿井应配备井下基站、本质安全型电话机、手持移动电话、安全耦合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音箱等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5.5 管理机构5.5.1 煤矿应有专门机构负责通信联络系统及广播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工作,应制定通信联络系统设备故障抢修应急预案。
5.5.2 煤矿调度中心应制定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5.5.3 通信联络系统的值班员和维护人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5.4 煤矿通信联络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提供技术服务,规范服务行为,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