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我们特制定此制度,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的严密监控,提升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消除安全隐患,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从而减少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全体成员。
一、项目安全部将承担起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监控及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危险源(点)的全面掌控。
同时,各分包单位需负责其各自区域内危险源(点)的登记建档及管理工作。
二、依据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进行细致的辨识与认定,并设立危险源控制点。
这些控制点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监控及重点管理,同时建立完善的检查、记录及登记台帐制度。
三、确保各危险源(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备,并设置醒目的危险源警示标志,以提醒相关人员注意。
四、各分包单位需高度重视季节性安全检查工作,包括防雷电、防鼠、防汛、防火、防爆、防冻及防自然灾害等专项检查。
一旦发现隐患,应立即处理整改并完善相关记录。
五、各危险源点岗位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现标准化操作。
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设备,并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严厉制止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行为。
六、各级管理人员需严格执行检查制度,一旦发现隐患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
七、针对重大危险源点,我们将按照危险辨识、评价等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
每年还将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八、定期对危险源(点)的设施、设备安全装置及连锁报警装置进行检查、检测及检验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九、在发生事故时各分包单位需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对于无法控制的事故则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上级领导或集团公司。
十、项目工程部与安全部将在施工阶段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并识别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同时列出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
2024年重大危险源监理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重大危险源监理实施细则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重大危险源包括以下内容:(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2024年重大危险源监理实施细则(二)____年重大危险源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理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监理应当依法、科学、公正、透明进行,并且依靠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监理效率和监管质量。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监理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监理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监管联动机制,避免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监理申请与审批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监理申请应当提交监理机构,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七条监理机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理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监理机构审核通过的重大危险源监理申请,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颁发监理合同。
第九条监理合同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监理的范围、目标、要求、监理时间和费用等内容,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监理实施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监理实施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监理应当对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
江西省水利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和遏制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水利工程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1.高边坡作业:(1)土方边坡高度大于30m或地质缺陷部位的开挖作业缺陷部位的开挖作业;(2)石方边坡高度大于50m或者滑坡地段的开挖作业。
2.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含)的深基坑作业;(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深基坑作业。
3.洞挖工程:(1)断面大于20m2或单洞长度大于50m以及地质缺陷部位开挖;(2)不能及时支护的部位;地应力大于20Mpa或大于岩石强度的1/5或埋深大于500m部位的作业;(3)洞室临近相互贯通时的作业;当某一工作面爆破作业时,相邻洞室的施工作业。
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5.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作业。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确保项目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具备重大危险源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合理地位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和重大环境污染的设施、设备、物质、技术和工艺。
第四条备案责任:项目单位是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备案内容: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等级分类、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章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的程序第六条备案申请: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
第七条备案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等级分类、防控措施、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备案决定: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备案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决定书。
第九条备案公告:备案决定生效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备案决定内容,公告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等级分类、防控措施、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备案更新: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更新情况。
第三章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备案申请材料:项目单位应当提交完整的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材料,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等级分类、防控措施、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备案申请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等级分类、防控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详细审核。
第十三条备案决定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做出备案决定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做出明确的备案决定。
第十四条备案公告要求:备案公告应当及时准确,公告内容应当完整清晰,易于理解。
第十五条备案更新要求:项目单位在进行备案更新时,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送更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 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保证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3)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3)标准, 指: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 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涉及场合和设施), 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23〕56号文献规定, 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合、危险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 也许导致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合、危险品等。
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2。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外来分包队伍、劳务组织。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分工合作、积极配合, 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消除隐患, 保证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 公司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经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技术开发部、设备物资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公司策划部、财务部、工会、组织宣传部、纪委、团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管理部。
第六条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一)组织全面贯彻贯彻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促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规定;(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督促有关单位、项目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贯彻控制措施;(三)综合协调和指导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可控在控。
2023年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管理,保障项目安全,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危险源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化工、矿山、能源、交通等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应与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启动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清单,并进行备案申报。
第七条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二)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材料应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在线提交,并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
第九条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备案,如有需要,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已备案项目进行抽查,确保备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
第三章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源台账,记录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位置、数量、储存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危险源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危险源的安全可靠,及时消除潜在风险。
第十五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的核查和统计,及时发现和处理备案信息不实、失实、违规的情况。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为确保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各类项目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项目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设备、工艺、物质、作业等,具有潜在危险性且可能导致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对象。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划分与备案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对其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清单化管理,并按照其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特征和管理需求,制定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细则。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规格型号;(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及其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和后果;(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措施和监测手段;(四)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五)重大危险源的日常检查、检测和维护措施;(六)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并定期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备案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特征和管理需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措施、监测手段等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传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信息。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1. 管理目标:确保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
2. 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批和备案落实。
3. 备案申请:项目经理在项目启动前,应提出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包括危险源的描述、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控制措施等。
4. 备案审批:备案申请提交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危险源的评估、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
5. 备案落实:备案审批通过后,项目经理应按照备案内容进行落实。
包括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做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7. 事故报告:项目发生事故时,项目经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8. 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共享平台,将备案信息及时上传,供其他项目参考和借鉴。
9. 法律责任: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按备案要求进行管理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二)1. 项目范围:适用于涉及危险源的大型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化工生产、能源开发等。
2.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3. 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对项目涉及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包括危险源的类型、性质、数量、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和后果等。
4. 危险源备案材料:编制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包括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报告、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配备等。
5. 备案程序:将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给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前应进行内部审查,并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1.目的与范围本细则旨在明确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的目的和范围,规范备案流程和要求,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降低安全风险。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项目中的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
2.职责与分工2.1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报告和备案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负全面责任。
2.2 安全管理人员:协助项目负责人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报告和备案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进行检查和监督。
2.3 相关部门:配合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负责提供相关危险源信息和资料。
3.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3.1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分析,识别出潜在的重大危险源。
3.2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根据危险程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等级。
4.登记与报告4.1 对已辨识和评估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详细登记,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4.2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情况,如有异常变化应及时报告。
5.备案内容与要求5.1 项目负责人应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报告和管控措施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2 备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6.监督与检查6.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工作的有效实施。
6.2 对未按照本细则开展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的项目,公司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7.违规处理与应急响应7.1 对未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的项目,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7.2 对已备案的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将协调资源给予支持,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8.培训与宣传8.1 公司应定期组织针对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的培训,提高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与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级: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企业层面。
第四条国家层面负责制定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地方层面负责制定地方性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层面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内部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组织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评估第九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起重作业、井下作业、电气作业等。
第十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划定应当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评估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内容包括危险源性质、可能对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应当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数据库,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共享。
第三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和审批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发放备案证明,并进行相应的监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备案之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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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1 目的和意义
1.1 为加强郑州分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救援能力,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重大危险源备案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具体体现,对提升公司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抓好事前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和职能部门。
3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4 目标和任务
4.1 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使重大危险源管理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增强事故防范和救援能力,防止和减少一般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分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4.2 通过重大危险源备案,掌握分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评估、申报、备案工作体系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4.3 督导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项目部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评估、申报、监控和方案编制。
5 备案登记的范围
5.1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现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场所;具有一定危险程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能会产生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危险的作业;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职业健康安全,主要包括:
5.1.1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5.1.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5.1.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5.1.3.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5.1.3.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5.1.3.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5.1.4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5.1.4.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5.1.4.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5.1.4.3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1.5 脚手架工程
5.1.5.1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5.1.5.2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5.1.5.3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1.5.4 吊篮脚手架工程。
5.1.5.5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1.5.6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5.1.6 拆除、爆破工程
5.1.
6.1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5.1.
6.2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5.1.7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5.1.8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5.1.9 职业病、食物中毒、传染疾病事件。
5.1.10 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筑工程。
5.1.11 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5.2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工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
对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同时上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部门。
6 监控与管理
6.1 项目部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方案施工,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6.2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和分部分项工程概况;
(3)影响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分析;
(4)施工准备、布置、工艺流程、施工具体措施、现场平面图、施工图;
(5)验收、材料检测;
(6)安全技术措施;
(7)监控措施;
(8)应急预案;
(9)计算书。
6.3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技术人员编制,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监理部审核、审批;所有编制、审核、审批人员必须由本人签字。
6.4 存在重大危险源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需进行专家论证的,项目部必须按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组织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必须从当地省、市专家库里抽取)。
论证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需修改的,必须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按程序重新组织审核、审批,同时将专家意见和修改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6.5 项目部应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和重大危险源交底,交底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6.6 存在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应按经过专家论证重新修改审批后的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员、安全员、方案编制人员会同现场监理人员实施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6.7 项目部应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测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险措施,并向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报告。
6.8 项目部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7 登记表
7.1 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表
7.2 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7.3 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清单
附加说明:
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细则于2017年月日发布,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表
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工程地
填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