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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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李小慧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李小慧

金融市场学08级金融学(保险)孙茹晓 20080212301吴心怡 20080212308梁波 20080212332马旭 20080212358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

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1.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

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案例1:张某的保单是否有效?2013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3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遭遇车祸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一人之手。

张某承认是她填写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分析:(1)《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的,合同无效。

”(2)投保人代签字产生的原因: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但仍由投保人代签。

(3)两种情况下责任均在保险代理人;来源于考试大(4)保险人应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保险代理人的知情被视为保险人的知情;仍签发保单被视为放弃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可以拒赔”的权利;案例2: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广州个人寿险大案始末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女士与女友正在咖啡厅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爱生恨,拿着匕首来找其理论。

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出于保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料被匕首刺个正着,意外身亡。

当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拨打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

谢女士的弟弟接听了电话,才知道谢女士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已交了款,但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

而在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谢女士还到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完成了体检,此时距她遇害不到10小时。

2001年10月5日,谢女士听取了黄女士的介绍,与黄女士签署了人寿保险投保单,并与第二天交付了首期保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受益人是她的母亲。

第四节保险合同订立与效力

第四节保险合同订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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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险合同订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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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机关及法律后果
•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机构为人 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 无效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中无效的部分, 自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不产生效力,其产生的法 律后果有三种:返还、赔偿和追缴。
•(6)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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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险合同订立与效力
•(7)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并且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 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 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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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险合同订立与效力
•(一)因合同解除而终止
•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 期尚未届满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或 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的行为。
•1、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可以分为约定解 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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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险合同订立与效力
•3、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 《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有如下: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 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论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开题报告

论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开题报告

论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在当今社会,在经济、法律、社会等各个领域,保险作为一种风险
转移和分散的机制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
的一种法律协议,规定了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内容和客户的责任和
义务,也是保险业务运作的法律基础。

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
题一直是保险从业人员和法律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旨在探讨保险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合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主要围绕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进行研究,包括保险合同
的定义、成立条件、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方面展开探讨,通过文献研
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探究保险合同的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分析当前的保险法律法规,总结和提出改进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议。

三、预期结果和意义
本文将阐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使读者能够了解保险合同
的操作流程、法律基础和实际操作中的注意点,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提出一些改进保险法律法
规的建议,为今后保险业务管理、法律解释和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最后,希望本文能够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第2章(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2章(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有效应具备的条件:
1. 保险合同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 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 合同自愿订立。 3.合同内容合法 《保险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侧重于当事人为创设保险合同法律 关系而进行意思表示的互动过程,可以包括要约、 反要约、承诺等各个阶段;保险合同的成立则是保 险合同订立这一动态过程追求的积极结果和最终完 成阶段,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 款达成合意的状态,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保险合 同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开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保险合同 的成立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产生的符合当事人目的 的结果。



1、判断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并不能仅以缴费、同意承 保为标准,而要结合保险条款中关于生效要件的具 体规定加以判断。承保仅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 而并不能决定合同是否生效,只有当约定的条件全 部成立以后,合同才正式生效,保险人才开始承担 合同中相应的保险责任。 2、虽然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这 对被保险人来说明显有失公平——保险人未能及时 签发保单的后果由被保险人来承担。所以必须对保 险人签发保单的期限作出限定,虽然中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 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但并未对“及 时”作出解释,也并未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 作出说明,所以实务操作中很难把握。
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三个要件: ① 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② 承诺应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 出 ③ 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第12讲,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

第12讲,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考试大纲: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的联系与区别。

重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难点:知识点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和承诺――投保和承保;实务上表现:投保-要约:体现为索取投保单,如实填写,认可费率和条款,交保险人。

到达保险人生效;承保-承诺:体现为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并通知投保人的,构成承诺;反复过程,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知识点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一)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保险合同生效1.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1)主体必须合格。

(2)内容必须合法。

(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4)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5)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即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对保险合同来说,具备生效要件的,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三)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从《保险法》的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以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致,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论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

论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论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内容提要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则很难谈得上保险业务的开展。

针对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的颇多争议,本文一方面就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的内涵进行了澄清,确定成立和生效各自不同的要件;另一方面则对涉及到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易产生争议的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保险利益原则等实际问题进行了解析,并进而提出了作者自己的看法。

最后为本文的简短结论。

目次:引言一、保险合同的成立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2.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二、保险合同的生效1. 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2.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三、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有关的几个问题1. 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间的关系2. 缴纳保费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间的关系3. 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间的关系结论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

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

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

保险法学详解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法学详解保险合同的订立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和依据。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保险合同的过程,是保险法律关系形成的起点。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定义、要素、形成和效力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对保险合同的订立进行详细解读。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订立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保险业务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数量巨大、品种繁多的合同,包括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不仅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也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三方参与。

三、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因此保险合同中必须包含一些重要的要素。

1. 合同的标的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即被保险的财产或人身。

被保险人必须有经济利益的保险标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 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发生的意外风险承担的责任。

保险责任必须是以经济利益的损失作为限制,超过经济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属于无效。

3. 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保险公司根据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和相关费率向投保人收取的经济报酬。

保险费的金额应当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一致,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的形成保险合同的形成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投保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1. 投保申请投保人需要填写投保申请书,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保险合同的内容将根据投保申请书的内容确定。

2. 保险公司核保保险公司收到投保申请书后,会对投保人进行核保,即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

核保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形成。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风险较高,可能会提高保险费或拒绝承保。

3. 合同的订立核保通过后,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发出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中的合同订立与解释规则解析

保险中的合同订立与解释规则解析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保险交易的有效性和权益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的订立和解释规则在保险交易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释规则进行深入解析。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规则1. 订立要素一个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应当具备以下要素:要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以及合法的保险目的。

这些要素是保险合同存在的前提,缺一不可。

2. 订立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尽管口头合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有效的,但笔者还是建议将保险合同约定书面化,以便于保险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

3. 订立过程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申请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风险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一旦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保险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1. 最有利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最有利原则。

即当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不明确或有多种解释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平衡保险公司的权益。

2. 预设条款解释保险合同中的预设条款是指保险公司用以统一保险市场的基本条款,被保险人一般无法对其进行修改。

在解释预设条款时,应当重点考虑被保险人的合理期望和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3. 具体条款解释除了预设条款外,保险合同中还包含许多具体条款,如免赔额、保险责任范围等。

在解释具体条款时,应当根据条款的语言表达和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同时要考虑市场惯例和保险公司的解释权。

三、合同履行与违约规则1. 合同履行义务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2. 合同违约责任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目录保险合同的成立 (1)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2)保险合同的定义 (2)保险合同的特点 (3)保险合同的重要性 (3)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素 (3)投保人的申请 (3)保险人的接受 (3)合同的订立 (4)保险合同的成立程序 (5)投保申请的提交 (5)保险人的审核 (5)合同的签订 (6)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6)生效时间的约定 (6)保险费的支付 (6)保险单的发放 (6)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解除合同的条件 (6)终止合同的情况 (6)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 (6)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7)合同效力的原则 (7)合同履行的义务 (7)违约责任的承担 (7)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7)仲裁和诉讼的程序 (7)法院判决的执行 (7)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续保 (8)合同变更的条件 (8)续保的程序和要求 (8)续保费用的支付 (8)保险合同的失效和解除 (8)合同失效的情况 (8)合同解除的条件 (9)解除合同的后果 (9)保险合同的补充和附加条款 (9)补充条款的适用 (9)附加条款的约定 (9)补充和附加条款的解释 (9)保险合同的终止和终止后的处理 (9)合同终止的情况 (9)终止后的处理方式 (9)合同终止的通知和记录 (9)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特定风险进行约定,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风险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法文件。

它是保险业务的基础,是保险交易的法律依据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合法的保险目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和投保人的申请。

首先,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是指保险合同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减轻其遭受风险损失的经济压力。

其次,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风险。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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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07国贸2班 曾兴鑫 070803021007

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经
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即要约与承诺。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协商一致和公平原则;自愿订立原则;合法性原则;此外,
还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提醒投保人对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身份的核实。
保险公司在承揽保险业务时,往往是通过自己的业务员或代理人来完成。为了防止保险业务员
或代理人欺骗投保人,骗取投保人的保险费或者不及时上缴保险费,影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所以我觉得保险公司在承揽保险业务时,有必要设立严格的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身份核实程序,这
无论是对于维护投保人利益还是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都有好处。
2、缔约阶段,保险公司对投保程序的说明。
在身份核实完毕,进入保险合同的缔约阶段,缔约阶段即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承保、直至签发
保单的整个过程。对于保险合同的缔约阶段,我觉得保险公司应设置相关的提示和说明程序。首先
告诉投保人缔约步骤和环节,同时要对每一步所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解释和书面告知,使投保人真
正在理解合同中相应内容的基础上与保险人形成合意,而不是听任保险业务员或代理人诱导,在并
未形成合意的情况下填写投保单。
3、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
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关于保险条款内容规定了保险人有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则规定了明确说
明义务。我认为从减少纠纷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公司有必要对保险条款内容采取同于免
责条款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说明。比如说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后保费和手续费的退还情况、续
保的期限等足以影响保险合同延续、变更、解除的重要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这样既维护了消费者的
知情权,也使得保险人在理赔时依约赔与不赔更加理直气壮,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也有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合同通常在成立后某一时间内
生效,即此时合同才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因此,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
2

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保险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该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当然,投保
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对保险的生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出现以下情况则保险无效:
1、合同主体不合格,即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
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
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
3、客体不合法,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4、内容不合法,即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等。

三、保险合同订立与生效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保险理论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投
保人交费后保险人核保前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等一直困扰着我国保险理论界。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其生效却是个法律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效
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它们之间的区别:
1、定义不同。
2、要件构成不同。
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显而易见,
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只要保险单经保险人签发即为承诺,承诺
生效,保险合同即成立。
3、法律效果不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签约当事人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意志,如双方合意,符合国家
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产
生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强调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的约束力,即国家
法律对合同成立的一种法律认可,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保险合同不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
险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而非系合同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签订后,可
能会因为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因而不能把不成立的保险合同
当作无效合同来处理。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
讲则不同,因为它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而且有可能带来其他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规定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而就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人只能是经国家批准专门从事
保险业的法人,《民法通则》有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就主要是针对投保人而
言。
一般而言,在理论上保险合同生效具有下列几种情形:
1.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法律没有规定而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
3.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的建议
1、建议保险人严格履行订立合同的程序,完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
首先,保险合同条款冗长而又复杂,专业性强,使用的语言晦涩难懂,投保人稍不注意就会落
入“保险陷阱”,从而产生对保险人的信任危机。从长远看,这必将打击投保人的积极性,不利于
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应当尽快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完善,做到保险条款语言流畅、语句
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便于投保人理解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险种。同时,保险人
免责的范围和不予赔偿的内容,应当集中表现,便于投保人一目了然。
其次,很多保险人为了节约时间,利用投保人的信任未经过投保人的同意就擅自跳过某些保险
程序,导致投保人最后对保险内容的了解不全面,最后出现纠纷。
2、实际运作层面上的建议:
首先,投保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不得恶意的对保险人进行欺诈。
其次,保险人也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获得额外的超额利益。
最后,建议扩大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将对保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获取超额利益的行为一
并查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3、保险合同分为要式和不要式,我建议那些对保险及相关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的投保人首先
应该选择要式保险合同,同时应该仔细了解保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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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陈自强:《民法讲义Ⅰ: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2]、孙祁祥:《保险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台湾三民书局2007 年版
[4]、林勋发:《保险契约效力论》,1996 年版
[5]、See Keeton : Insurance Law ,West Publishin co.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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