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

合集下载

市法治政府建设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汇报材料

市法治政府建设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汇报材料

市法治政府建设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汇报材料尊敬的XX局长、各位领导:我代表XX市委、市政府对调研督察组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今年以来,XX市深入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加快推进优化法治环境改革攻坚,认真对照并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XXX年工作要点》,全力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

下面,我就XX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方面的主要工作做简要汇报。

一、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今年XX月XX日,市委书记XXX同志主持召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X次会议。

会议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依法防控疫情的责任感。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XX市委工作部署,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以依法防控的实际行动和成效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要突出工作重点,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要在严格执法上持续发力,在公正司法上持续发力,在全民守法上持续发力,切实用法治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要统筹协调推进,扎实做好全面依法治市工作。

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司法改革、加大普法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法治临清建设开创新局面。

今年XX月XX日,市长XXX同志在X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上代表XX市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XXX年XX市致力于全面加强政府建设,干部作风持续提升。

特别是在营商环境方面,政府机构改革全面完成,行政效能大幅提升,深入推进了“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率达到XX%,市场主体开办时间压缩至X个小时,新增市场主体X万户,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列XX 市第X名。

今年,XX市面对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府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于政府工作全领域全过程,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学习型、效能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建设。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宜府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若干措施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7月20日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1〕8号),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大实体经济帮扶力度,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延长阶段性减税政策1.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3.自2021年1月1日起,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4.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5.延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动漫产业、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二、加大减费政策力度6.对小微企业2021年全年的工会经费,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预习期学习建议每日一练(2015.11.16)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预习期学习建议每日一练(2015.11.16)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预习期学习建议每日一练(2015.11.16)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面有关行政处罚设定的范围,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B.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C.法律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D.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哪项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A.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B.王某16岁有违法行为的C.钱某的违法行为是因行政管理人员的过错造成的D.精神病人崔某在患病期间有违法行为的3、某造纸厂因污染事故被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限期治理;(2)追究个人责任;(3)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10000元。

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责令限期治理B.罚款50000元C.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D.无4、下列行政处罚措施中,只能由法律设定的是: ()A.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D.行政拘留5、谭某未经批准在某市B区建楼房,施工期间,B区建设管理部门多次同谭某交涉并劝阻。

谭某拒不理睬,终将房屋建好,用以居住。

B区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对谭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30日内拆除此违章建筑。

谭某不理睬,期满后,B区建设管理所强行将楼房拆除。

拆除过程中未通知谭某到场,对房内物品也未能妥善保管。

致使谭某利益受损.谭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怎样做?()A.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B.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C.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D.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6、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A.三B.五C.十五D.七7、《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A.公平、公正、公开B.公正、公平C.合法、公正D.公正、公开8、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以外的行政处罚。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2024年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2024年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2024年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石政办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2024年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石嘴山市2024年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0日石嘴山市2024年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全市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全国两会、第二届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推进大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动营商环境便民利企举措落细落实,切实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要素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任务(一)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全面推行“1+N”联办服务,稳步推进证照联办服务由食品、药品等领域向卫生、烟草、道路运输等更宽领域扩展。

加强经营主体数据监测和经营地址、注册资本认缴等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虚假登记注册行为。

建设“一照通办一码通行”系统平台,实现多个行业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区内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与水平。

“包容审慎”的营商法治逻辑:法理、体系与个案

“包容审慎”的营商法治逻辑:法理、体系与个案

2023年第5期总第213期治理研究GovernanceStudiesNo.5,2023GeneralNo.213“包容审慎”的营商法治逻辑:法理、体系与个案收稿日期:2023-03-16作者简介:谢红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四五”(2022年)基金重点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免罚清单’的法治化研究”(编号:22FX01)。

□ 谢红星 摘要:“包容审慎”在我国首先作为一种监管执法的理念而提出,之后宣示于政策文本、转化为立法规定、延伸出清单细则,初步形成了包括政策、立法、清单在内的多层次、多领域、动态调整体系,同时政策与立法、清单与立法、不同清单之间、制度与实践之间的不一致使得“包容审慎”体系内部始终存在张力。

企业是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包容审慎”融化“执法冰山”,塑造有温度的执法,缓解经济下行叠加“罚款式创收”加剧的企业困境,提振市场信心,是优化深层次营商环境的现实选择。

因此我们需要克服“能处罚则处罚”的倾向,将“包容审慎”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以此塑造具有长久生命力的营商法治环境。

关键词:包容审慎;罚款式创收;四张清单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3)05-0142-015 优化营商环境仍处在进行时。

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10月印发《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9个方面包括50项创新试点的改革举措,以全面改革推动全国营商环境的整体改善。

在地方,浙江省发布《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山东省制定《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

“十四五”开局起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声势不减。

但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进行曲中,却不时传出不合节拍的声音。

从陕西榆林“芹菜241案”到上海“巴黎贝甜案”,从“鸡汤里加党参被罚”到“奶茶店先欢迎后扫码被关停”,络绎不绝的奇葩案件及引发的舆情争议,不时冲击公众对营商环境能否持续优化的信心。

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实施意见

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实施意见

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鲁发〔2020〕8号),进一步强化有效制度供给,全面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治理效能,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现就我市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减权放权授权1.大幅压减行政权力事项。

逐一深入论证现有行政权力事项,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取消市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

对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变相审批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2.深入实施“市县同权”。

全面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调整由县域实施,提升县域发展要素聚集能力。

坚持权责统一,探索建立能放能收的动态调整机制,制定“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的保障措施。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3.实施精准定向赋权。

根据省级以上开发区的用权需求和承接能力,制定赋权清单,依法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放足放到位,实现涉企投资审批扁平化、便利化,做到“区内事区内办”。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二、强化大数据支撑4.构建一体化推进体制。

实施大数据发展战略,发挥大数据在流程再造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调整加强大数据主管部门职能,配齐配强大数据工作力量,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强化规划编制、标准制定、业务指导、监管督查、评估改进等职责,减少微观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构建统筹协调、上下协同、左右联动、高效运行的工作模式。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豫交文〔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豫交文〔2022〕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巩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构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早发现、早治理机制,不断提升执法工作质量,促进执法队伍政治素质一流、业务素质一流、纪律作风一流,实现全省执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零发生、与行政相对人矛盾冲突零发生、执法工作负面舆情零发生,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交通执法“铁军”。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执法队伍政治建设根基1.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执法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加强作风养成,提升素质形象,树牢为民宗旨,强化使命担当。

突出党建引领,实现基层执法站(队)党支部全覆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打造一批党员先锋队、党员示范岗,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2.树牢执法为民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建设为引领,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大全省交通运输服务型执法建设力度,推进省级“服务型执法示范点”提质扩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津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

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道,外商投资企业可牵头或联合国内企业申报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研发。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项目一方案”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纳入全市重点外资项目予以支持。

(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积极支持天津市药械临床试验专家委员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

支持已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临床急需用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级医院依法开展临床应用,同步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医疗合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晋政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晋政发〔2022〕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正式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有力部署,扎实做好行政处罚法和国发〔2021〕26号文的贯彻实施工作。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依法、全面、准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山西、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1.扎实开展行政处罚法培训工作。

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行政立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

强化对全省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法的全覆盖培训,并持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法的培训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2.健全行政处罚法培训制度。

聚焦行政执法人员的多样化培训需求,将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范围,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推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二)严格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3.做好清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9•【字号】云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9日云南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2022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更快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深化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一)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2022年底前分级公布省、州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探索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联动调整机制,做到政府清晰晒权、企业群众明白办事。

持续推进重点区域赋权有关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修订《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调整完善《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有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法货物价值10万元以下。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2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单项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50万元以下。
附件2
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发生本清单所列事项,及时改正的,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当事人拒不配合海关执法或者构成走私行为的,不适用本清单。
本清单所述“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当事人无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9
携带超过规定数量或者规定免申报数额货币进出境,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当事人属24个月内首次进境或者首次出境且携带超量人民币进出境12万元以下、外币出境折合2万美元以下或者携带超过免申报数额外币进境折合5万美元以下。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保税仓库存放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货物的;
3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货物价值10万元以下。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1万元以下。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法货物价值50万元以下且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6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1万元以下。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8
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非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物品价值5万元以下且当事人属24个月内首次进境或首次出境。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10
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11
擅自在保税仓库存放其他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