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行政案件当事人应了解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再审申请条件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书原件份数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总数再加一份提交;

(二)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须列明所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7、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三)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

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隶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3、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经核对无误的清晰的复印件;

4、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5、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6、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7、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8、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9、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总数一致。

(四)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将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五)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

三、再审申请提出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xx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两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xx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xx年10月31日。

四、什么情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xx年一月

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无需申请再审,可直接起诉达到改判的目的

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提起新 的诉讼直接要求改判或撤销原判决 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正式实施以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案外人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有异议,只能通过申请再审途径寻求救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只有启动再审程序才能对生效判决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只有再审程序才能改变生效判决的既判效力。 法释〔2008〕14号《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就明确规定“案外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对于案外人不服生效判决应如何救济的问题,作出了重大的制度调整。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案外人(第三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不需要申请再审,而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该新的诉讼就能够达到“改变或撤销原判决”的效果。 由此可见,第56条第三款其实质相当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条款,该特别条款赋予案外人(第三人)跳过申请再审程序、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对原判决进行审查,达到“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的救济目的。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实施后,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改判或撤销”原生效判决。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e5942954.html,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民事诉送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政务服务中心中心项目办事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中心项目办事制度 为加强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化管理,确保中心健康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办事制度。 1、服务宗旨 中心本着公平、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努力减少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竭诚推行政务公开,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以形成“一条龙”配套服务,廉洁高效办事的行政服务制度,为前来办事的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便捷的行政服务。 2、项目管理 (一)进入中心的服务项目,必须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由中心研究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详见:《中心项目管理办法》)。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调整的服务项目,窗口单位向中心申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取消、变更和调整。 (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并在法定依据一栏注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名称及相关条文。 (三)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自行增加申请条件或申报材料的应当取

消。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应当是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在审批过程中增加与该项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审批环节。 (五)尚未进入中心的服务项目,仍由原渠道办理,但须向群众公示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 3、办件原则 (一)凡申请在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项目,可分为即办件、承诺件2类。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详见:《项目办件规则》)。 (二)需转报、上报审批的办件申请,受理窗口应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负责办理完结。 (三)凡发现未按要求办理的,服务对象有权向中心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4、作息时间 ○1、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与镇政府工作时间一致(即上午8:30至12:00时,午后13:30至17:30,夏季为14:30至17:30)。 ○2、周末双休日、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元旦节、春节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原则上按规定休假,如有特殊紧要事宜,可安排专人办理。 5、考核办法

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立案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立案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一、民事案件审查立案受理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的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书面说明所依据再审事由的发现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便审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是否超过六个月。(二)应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材料并说明该新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证明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证据、原审依据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二、行政案件申诉审查立案受理的条件: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纸):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2);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应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三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手册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手册目录 1.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1) 2. 服务承诺制度 (4) 3. 窗口工作纪律 (6) 4. 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8) 5. 窗口办件管理实施细则 (10) 6.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12) 7. 窗口工作人员请假规定 (14) 8.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16) 9.窗口行政审批效能量化考核办法 (21) 10. 政务服务平台网站链接 (29)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中心是政府为民服务的窗口,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办事公正,服务优质,体现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修养,塑造中心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一、仪容仪表 1、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证上岗,做到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凡有统一制服的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应按本单位规定规范着装。 2、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3、工作时间不准穿汗背心、西装短裤和拖鞋。 二、举止行为 1、言行举止要温和、谦恭、庄重、得体。 2、微笑热情服务: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目视对方,要求自然真诚;主动为服务对象送水,并尽量满足其他合理的服务需要。 3、有声服务: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4、做到五个一样: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5、禁止在服务对象前整理服饰,整理头发,掏耳垢,挖鼻孔,剔牙齿,剪指甲等。 6、禁止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闹,搭肩挽臂同行。 7、禁止在办事大厅打扑克、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 8、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上网。 9、禁止在工作大厅及公共场所吸烟。 三、文明礼貌用语 1、与服务对象交谈时须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工作人员必须说普通话。 2、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可以说“您好,××窗口,请讲”,“您有什么事?”,“我能转达吗?”,“请稍等一下”,“请您再说一遍”。中断或挂止电话,应先征得对方同意。 3、接待服务对象时,可以说“您好,您要办什么业务”或者“请您找××窗口”,并指明准确位置。 4、给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可以说“请稍等”,“请填写”,“请缴费”,“请您听我详细解释一下好吗”,“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核对”,“请保管好您的资料”,“请您不要着急,您申请的事项属于特事特办的范围,我请示一下”,“请您x月x日来领取证照”等等。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ICS03.160 A 00 备案号:28935-201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T 1173—2010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2010-10-13发布2010-10-20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T 1173—2010 目次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管理要求 (2) 4 服务事项要求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政务服务中心职能职责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职能职责 (7) 附录C(资料性附录)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一次性告知书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不予受理通知书 (16) I

DB51/T 1173—2010 II 前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建平、张应杰、陈建平、熊兰、罗光辉、杨玲、魏兴亮、肖平、张凯峰、岳立、舒新华、杨路、李文平、朱利民、李从坤。

DB51/T 1173—2010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事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政务服务中心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cente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面向社会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直接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行政机构。 2.2 政务服务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活动。 2.3 服务事项 service items 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 2.4 两集中两到位 two concentration two in place 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2.5 首席代表 chief representative 部门派驻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第一负责人,由行政审批处(科、股)负责人担任。县级政务服务中心部门首席代表宜由部门副职担任。 1

申请再审审查更加规范透明高效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e5942954.html, 申请再审审查更加规范透明高效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改变了原有的审判监督程序,特别是对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从法律上作了定位和完善,通过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行使条件、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审查等程序规定,使申请再审权成为一项有法定程序保障的诉讼权利。同时,为增强再审程序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立法的修改给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开展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正当行使,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近日,本报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 程序法定化的意义 问:申请再审审查程序法定化的意义何在?

答: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定化,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确认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审判活动。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实质是再审事由是否存在的审理程序,其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否具备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目的是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审查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意义重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权利,但是在申请事由、审查程序、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甚至存在立法空白,影响和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既有群众反映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也有法院解决无理申诉难的问题;既有当事人重复申诉、无限申诉的问题,也有法院重复审查、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既有社会反映再审启动随意性大、暗箱操作的问题,也有法院无法可依、再审程序改革难以推进的问题;既有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申诉审查程序做法不尽统一的问题,也有当事人和社会各界认知程度不高、支持配合不够的问题。一方面,各级法院在这项工作上耗费大量精力却由于没有立法依据,程序不规范、不统一而得不到社会认可。另一方面,不少当事人质疑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已经影响到了司法形象。

行政中心服务指南模板

行政中心服务指南模板 1、实施主体 列出实施机关的名称 2、设立依据 列明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每项依据要列出所根据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公布实施时间和文号。 3、审批类型 应明确每一行政审批事项的性质,分为行政许可、其它行政职权、行政服务。4、申报条件 办理本事项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5、是否可网上预审批 是或者否 6、办理时限 列出承诺办理时限,一般以工作日为单位。含有特别程序的事项,特别程序不列入承诺时限,但特别程序应作出清晰的时限描述,明确特别程序执行单位的责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特别程序指:现场踏勘、现场勘验、检验检测、专家评审、公示公告、听证、中介、测绘等。原则上,涉及的特别程序,技术审查类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示公告、听证等时限按法定要求填写。 7、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应全面准确。应使用清晰的语言进行定性定量描述,不得使用类似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其它有关材料”等兜底条款。详细罗列申请人应提交的所有表格和材料清单,并以编号形式列出,还应规定申请材料的形式标准和具体要求。须填写表格的,应提供表格样式及填写说明。可网上填报申请材料的,应列出下载相关表格的网址及填报要求。如有材料确需在审批过程中,视不同实际情况才能确定是否需要提交的,也应提前一次性告知,并在审批流程说明及流程图中清晰标注。 8、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缴费方式。 9、办理流程 备注:为了使行政审批服务流程更加规范,要求在编制流程时,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中的特别程序(包括现场踏勘、现场勘验、检验检测、专家评审、公示公告、听证、中介、测绘等)在流程环节中单独明确显示。例如: 流程图: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比较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9, 7(3), 51-58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be5942954.html,/journal/ojl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be5942954.html,/10.12677/ojls.2019.73007 A Comparison between a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d an Outsider’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Chanling Yu Law School of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Jun. 13th, 2019; accepted: Jun. 28th, 2019; published: Jul. 5th, 2019 Abstract Both the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d the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ar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who did not participate in the litigation.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in legal provisions and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different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different prescription of action and different effects of judgment. There are disputes about how to apply the litigation system with the same purpose. On the basis of coexistence theor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link the two systems. Keywords A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 Outsider’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The Third Person, Perform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比较 余婵玲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 收稿日期:2019年6月13日;录用日期:2019年6月28日;发布日期:2019年7月5日 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都是为了维护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利益,两者有着相同的制度目的。但两者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例如原告适格条件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申诉与再审申请权,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 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都属于诉权的范畴,因此,实务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其实,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人申诉非常困难。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

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法律文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超过6个月,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制。 四、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

行政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行政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行政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行政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序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是朝阳分局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专门场所,承担收件、咨询、制证及发证等综合工作职能。服务大厅遵循“规范审理、公开透明、廉洁自律、快捷便民”的办事原则,符合受理条件的各类行政审批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均实行“窗口受理、限时办结、统一发件”服务模式。 一、受理事项 (一)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土地权属类除外) 1.受理范围 服务大厅负责分局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矿产资源科)、综合科等部门通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综合监管平台系统受理的事项的窗口收件(发件)工作。上述分局部门受理的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征收结案、农转用前期工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等。 2.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报→窗口受理→预审→初审→审核→审查→审定→制件→发件→办结归档 3.重要提示 (1)申报上述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时,须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上报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未提交电子数据光盘的,服务大厅不予受理。

(2)电子报盘要求 申报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电子 报盘规范》要求准备电子报盘材料,并通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网 上电子报盘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be5942954.html, )生成电子包,将电子 包和电子报盘材料一并刻成光盘提交。 4.相关科室受理事项示意图 (二)国有土地权属登记事项 此项依申请对象的不同,分法人单位登记和自然人登记。

酒店行政规章制度及操作手册

酒店行政规章制度及操作手册 Executive Standard Operation 目录 1、呈文管理制度 2、行文管理制度 3、收发文管理制度 4、印章管理制度 5、档案文件借阅管理制度 6、介绍信管理制度 7、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办法 8、车辆管理办法 9、档案管理制度 10、行政办公室操作手册 11、行政办公室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呈文管理规定为使酒店各部门行文规范化,提高整体办公效率,特做如下规定: 一、呈文文字表述应准确、简练、通顺、标点正确。 二、呈文专题专用,一文一事,内容明确。开门见山提出本部门对所请示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酒店领导酌定。 三、呈文由本部门承办人拟定,由本部门经理负责核稿。并在部门领导意见一栏,写出部门的具体意见。态度要明朗,简明扼要,最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四、呈文格式包括:呈文文号、呈文题目、主管领导批示。呈文内容书写要符合规范。文号不得重复; 呈文题目简明扼要,高度概括; 主管领导名称不得袭用“酒店领导” 的简称;在主管领导名称后,另起一行书写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末尾签署呈文部门及时间。 五、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核稿人,不仅要对呈文内容审 核,而且要审查呈文格式是否规范,对呈文负全面责任 六、各部门呈取文,需严格办理收发文手续,写明收发文时间、文稿内容、收发人姓名。若手续不全,总经理办公室有权不负责

递送。 七、各部门送来阅批的文件,总经理签发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出。 八、呈文程序: 在呈文本上登记 各部门呈亏-------- 行政办 主管领导 在收文本上登记 不按上述公文传递程序越级呈文,行政办将予以退回。 行文管理制度 一、以酒店名义的行文,先由部门承办人拟稿,经部门经理审阅后,送总经理办公室核稿并请总经理签发。 二、缮印的文件均由拟稿人负责校对,重要文件(以酒店名义的行文)均由总经理办公室校对。打字、校对人均在原稿上签注姓名、日期。 三、经修改后的稿件,如字迹潦草,涂改较多,模糊不清的,应由原拟稿人誊清后再打印。 收发文管理制度 一、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拟办、核稿、签发、印刷、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街道设立的,为方便群众办理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涉及政府提供服务事项的服务窗口的总称。 第三条服务规范是指镇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和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服务标准。 第四条中心体现“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服务理念,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申请人提供便民、高效、公开、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设置中心遵循了整洁有序、舒适美观、方便工作(办事)的原则,并体现窗口特点和人性化的工作、办事氛围。基本满足了以下条件: 1、中心配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设施; 2、中心设置了公示栏或者其他公示设备; 3、工作窗口(柜台)设置了标示牌; 4、中心设置意见(举报、投诉)箱和咨询电话; 5、中心配置了供申请人书写、休息和供申请人取用的饮用水等基本设备。 第六条镇政府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集中到中心“一门办理”。行政服务中心严禁在中心内利用服务事项搭车收费和为他人推销报刊、商品、服务。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做到“四统一”,即:中心名称、服务窗口、服务项目、服务流程的设置“四统一”。 第八条中心保持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和网络畅通,符合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中心保持严肃紧张、安静祥和、整洁有序的工作秩序。工作资料、设备、设施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非中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中心工作区域。 第十条中心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中心制作服务事项的便民服务指南,其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中心除公开本镇的投诉电话外,还公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投诉电话。 第^一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是中心首位接待服务对象办理同一事项的咨询(来电、来函、来访)、申请和其他相关事宜的工作人员,负有指引、解答、回答、办理的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申请和合理要求相互推诿。 第十二条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工作人员在接受办事群众咨询和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讲清其咨询的问题或者一次性完整告知其申请事项应当提交、补正的材料。驳回(退回)申请的应当告知事项作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中心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并适当提前到岗,做好工作准备。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工作人员因故需离岗的应事先请假,并按职位代理制的要求落实职位代理人员并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下班时间仍 有办事群众咨询和办理有关事宜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延时服务”。 第十四条中心实行承诺办结时限制度。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事项时,应将办结时限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并确保按时完毕。 第十五条中心实行服务事项全程代理制度。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办理的服务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直到办理完结。

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诉法修正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次民诉法修改规范和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涉及审判监督程序修订的法条主要集中在修正案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修改的范围包括:对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分,公民申请再审的法院级别,申请再审事由的范围,申请再审的期限,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规定,检察院抗诉及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检查、提起抗诉,及裁定再审后的效力等相关方面的内容。今天,我就和大家讨论一下有关新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修订。 审监程序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再次修订,是审监改革推进的成果体现。这次改革,使社会问题汇集到法院,再使法院问题汇集到审监,如果说二00七年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部分的修订解决了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那么二0一二年新民诉法对审监程序的再次修订,使得审判监督程序得到了全面的规范和完善。 一、从新旧法条对比看修订内容 1、新民诉法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特别是第五项的修改:“(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此条修订,首先是将“按照申诉处理”改为“申请再审”,这就彻底将“申诉”与“申请再审”给区分开了,将“申请再审程序”从杂乱无章的“申诉”中独立出来,确立“申请再审制度”。其次,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再审。其中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二项修改为:“(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新民诉法修正案四十三条,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

调解书申请再审条件完整版

调解书申请再审条件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1.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条件: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主动对调解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

《民诉意见》第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再审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三百七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 1.【法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2号令)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申办资料

1、申请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 2、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函; 3、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 4、申请单位出具的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5、项目简介(含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表、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等)。 (以上资料除强调复印件外,都提供1份原件)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3、属于备案管理项目。 办理程序 申请:提交资料凭证; 受理:审阅资料齐全提交窗口受理,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受理,(告知理由); 初审:由业务人员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地方规划及行业准入标准;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 制度大全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制度大全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篇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环节等内容的调研,提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的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县直有关... 篇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环节等内容的调研,提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的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县直有关行政机关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办证事项集中受理和办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负责组织协调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办证事项并联审批工作;负责管理、组织对涉及行政审批办证的收费实行“一单清”工作;负责对中心机关及窗口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及窗口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 (三)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所属的集中审批办证大厅的工作效能、服务质量、公示承诺等制度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所属的集中审批办证大厅审批办证、收费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 (四)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乡、镇)集中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纳入统一监督管理,共同打造对外窗口,优化发展环境。 (五)负责受理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办证服务工作的投诉,配合县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六)负责县直部门单位(乡、镇)集中审批办证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负责窗口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培训;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办证工作的信息汇总工作。 (七)统一受理,分级(口)办理,并联审批,代办服务。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篇二: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以公开的办事方式、透明的操作程序、规范的工作制度、精简的工作机构,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诚信的一条龙服务。 2.负责把握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和产出、宣传及发放相关政策条例。 3.负责入园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全力协助企业办理各类证件手续。 4.负责在建项目的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对建办、在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促进建办、在建项目的进度。 5.负责与市、区审批中心的沟通和衔接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6.负责对项目办理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做好服务中心的内部综合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三: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对进入“中心”的窗口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提供优良的服务;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郑勇① 摘要:近年来,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日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作了规定。本文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案例分析说明目前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案外人再审建议 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中。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现象的日益多样化,反映在我们法院审判工作中,当事人虚假、恶意诉讼不断增多。这一现象,促使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但由于该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作法不一,从而大大限制了这一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案例看立法层面的问题 案例一、2000年,烟台某口岸公司与莱阳某建筑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口岸公司将其所有的三套房产转让给建筑公司,以抵顶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后建筑公司将其中的一套房产卖给李某。2008年,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建筑公司卖给李某的房产转让给煤炭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确认了转让合同的效力。李某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即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确认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无效。对于李某作为案外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有二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李某不能申请再审,理由是根据《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案外人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是确认协议有效,是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该协议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所有权,李某作为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 上述案件不同意见的交锋,反映出立法中的下列问题: 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问题 《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款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目录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建议书阶段 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阶段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适用范围 农业水利(水利:政府投资除国家、省审批之外的水库项目;水利:政府投资除国家、省市审批之外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农口其他项目:县政府投资的本级农口其他建设项目) 交通运输(公路:政府投资除国家、省市级审批之外的公路项目;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政府投资除国家(含铁路总公司)、省市审批之外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内河航运:政府投资除国家审批之外的内河航运项目审批) 城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政府投资除国家审批之外的市本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垃圾发电:政府投资的垃圾发电项目;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政府投资的本级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保障性住房和县城规划区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及防灾减灾设施:政府投资的市本级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本级县城规划区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项目;其他城建项目:政府投资的市本级其他城建项目) 社会事业(旅游:市政府投资的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审批,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旅游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市政府投资的本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残疾人服务、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及其他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其他(除国家、省市规定需上级审批之外的市本级司法(含派出机构、所属单位、管理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市规定需上级审批之外的市本级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检查(含派出机构、所属单位、管理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国家、省规定需市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国家规定需市级审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和直接投资建设项目;县级机关及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属单位(含事业单位)和乡级机关自身能力建设项目;县级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7月5日)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 3、《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 4、《关于印发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 三、受理机构 文安县发展改革局 四、审批机构 文安县发展改革局 五、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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