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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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水运公路招标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

(一)本办法所称计划,是指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经批准后的年度和临时采购计划。

(二)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其中: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物资、办公、劳保用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土建、水工、管网、电气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评估评价、监理,资产的租赁、处置,保险、广告、代理、咨询、信息化建设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采购泛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比价)、竞争性谈判、直接采购、重复采购和定点采购等方式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管理的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一般不

得少于三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方式;

(三)询价(比价),是指以询价函的方式,向三个以上的拟选供货商进行询价,并按照满足需求,质量和服务同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择优确定供货商的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三个以上的供货商就事先确定的谈判文件逐一进行谈判,并按照满足需求,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供货商的方式;

(五)直接采购,是指在保证采购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直接从唯一的供货商处进行采购的方式;

(六)重复采购,是指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内,在需求不变情况下,从以往选定的供货商中再次进行采购的方式;

(七)定点采购是指采购人首次采购需经以上方式确定中标商,并将其作为定点供货商,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需重复采购此种货物,经过市场调研,可向定点供货商采购,但采购价格不应超过其中标价格。

第四条凡投资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用以上采购方式。集团公司对上述范围内的采购活动统一组织和管理,对投资额3万元以下和授权范围内的采购活动由各相关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的招标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

第六条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包括招标前期工作、编制和发售招标采购文件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内容。

第七条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工作有关单位、部门人员与投标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八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采购过程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管理职责,采购过程由纪检监察人员实施全程监督,对不合法、不合规,损害招投标双方权益的招标采购行为,纪检监察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和制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十条集团公司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领导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员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监察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二)审定集团公司年度招标采购计划;

(三)监督、检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审定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文件及招标采购结果;

(五)研究决定、组织协调采购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招标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部)是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发布的有关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相关知识的培训;

(二)负责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的拟订、解释与实施,负

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维护;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招标采购计划;

(四)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外出市场调研申请报告,选定采购项目考察人员。

(五)审核招标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六)发售招标采购文件,签收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小组、主持开标和评标工作;

(八)审核评标报告,根据评标结果下发中标通知书;

(九)负责与采购活动有关文件的整理、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是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业务范围内与采购管理有关的工作。其具体业务分工:

(一)工程建设部负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评估评价、监理、施工及设施维修等采购项目的管理;

(二)技术部负责设备、设备技术改造、设备处置、信息化建设等采购项目的管理;

(三)海惠物资公司负责物资、劳保用品等采购项目的管理;

(四)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办公设施、房地产租赁和买卖等采购项目管理;

(五)监察审计部负责工程结算审计采购项目管理;

(六)财务部负责融资、保险等采购项目的管理;

(七)党群工作部负责文体用品及其他工会用品等采购项目的管理;

(八)安全监督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等涉及安全方面采购项

目的管理;

(九)海港医院负责药品、卫生材料等采购项目的管理;

(十)物业分公司负责物业、港口绿化等采购项目的管理;

(十一)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修理、修配等外协性采购项目的管理;

(十二)未明确主管部门的其他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报主管项目的招标采购计划;

(二)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考察和市场行情分析,提出考察报告和拟邀请的供货商名单;

(三)拟定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和招标采购方式,编制招标采购申请,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招标办公室实施招标采购活动;

(四)组织制定评标办法和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五)负责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六)派出技术代表参加开标、评标;

(七)负责组织编写评标报告,办理中标人签批手续;

(八)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报审和履行。

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在项目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报本单位招标采购计划;

(二)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和考察;

(三)参与编制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技术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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