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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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3]167号【颁布时间】2003年11月13日【生效时间】2003年11月13日【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

挪用公款罪主体之我见

挪用公款罪主体之我见

挪用公款罪主体之我见作者:赵岩松于孝洋来源:《活力》2010年第12期[关键词]挪用公款案;贪污贿赂罪;主体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它为维护国家财经制度的严肃、保障公务人员的廉洁、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同时挪用公款罪作为常见、多发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认识不一,为正确运用法律,准确地惩治犯罪,依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现就实践中王某挪用公款案对挪用公款主体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基本案情王某在任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以虚假手续私自办理贷款100余万元,后用于放贷、个人消费。

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王某的人事关系及档案由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管理,并定期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二、争议焦点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王某的主体资格。

一种观点认定王某任职的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所以王某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作出的《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产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产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王某所从事的工作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属公务行为,可以直接援引《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认定王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完全可以排除《批复》的适用,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分析及意见国家工作人员主体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认定的难点,从此案来看,造成不同认识的原因在于王某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及本案的分析因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除外),故首先要认定其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主要是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司法实践中多是对所属单位性质进行认定,一般是到工商管理部门查阅该单位所登记的性质,若为国有性质则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否则不是。

贪污贿赂的犯罪

贪污贿赂的犯罪

4、本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利用影响力。 (1)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 中,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 (2)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本罪的影响力只包括非权力性影响力,利用权力性影 响力受贿的属于受贿罪(斡旋受贿) 非权力性影响力,从实践看主要表现为: ①基于感情所产生的影响力 ②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③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④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二、挪用公款罪 1、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据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 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 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根据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经责 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2)差额巨大,根据99年最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差额巨大” 的标准是以30万为起点的。 (3)经责令说明,不能说明来源。具体表现为: ①拒不说明 财产来源; ②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③行为人所说的来 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明的财产来源因线 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 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本罪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贪贿渎职案例分析

贪贿渎职案例分析
❖ 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 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 刑法理论,作为贪污罪行为条件的利用职务 之便,并不是泛指一切职务上的便利,而是 有其相对的、特定的内涵。一般说来,是与 贪污罪主体的职务相对应,是针对职务与公 共财物的关系而言的,即主管、管理、经营、 经手公共或者国家财产的便利,尤其是与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施窃取、侵占公共 财产的行为区别开。
❖ (2)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 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 而且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 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 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 .
❖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做了相应规定: 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基层人民政府 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但是,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可否成为贪污罪主体,最 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 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 批复》(法释[1999]12号)作了否定性的规定.
讨论案例:盗窃无形财产案
❖ 被告人廖某,男,捕前系某国有公司工程师.
❖ 该公司成功开发研制了一种先进技术,后该技 术被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益。另一家公司也 想生产同类产品,但苦于没有技术,因此提出:” 对于能提供该项技术的人员除了给予住房\安 家费以外,还将从年利润中提成1%.此时,廖某 正好对领导不满,就利用其保管该技术图纸的 便利,将该技术秘密送到这家公司,并获得对方 承诺的报酬.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3.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受贿
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其他个人 或者单位的财物,这财物通常不是行为人 在职务上经手或者经管的。贪污罪是利用 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 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这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 管理、经手、经管的。
刑法分论第八章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八章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他单位中,非国家 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 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 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分论第八章
4.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 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 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 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 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得认定。
刑法分论第八章
二、单位受贿罪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位受贿一般以受贿 10 万元 以上为定罪数额标准;单位受贿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八章
四、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給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习题一、判断题1.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分别计算并量刑,而后进行数罪并罚。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股票交易活动,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4.利用自己所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受贿罪论处。

()5.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6.李某在国家机关任职,孙某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李某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

李某答应给孙某办事,但因故未成。

孙某见事未成,要求李某退还好处费,李某拒不退还,并威胁孙某如果再来要钱就告其行贿。

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二、简答题1.简述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简述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4.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5.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6.简述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7.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8.简述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9.简述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10.简述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三、论述题1.试述贪污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2.试述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3.试述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错;2.对;3.对;4.对;5.对;6.错。

1.答: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

此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2)受贿行为方式 :①索贿——向他人索取贿赂 。 ②收受贿赂——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刑法理论上称之为 受贿罪“利益要件”。 ★第一、利益要件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拿钱不办事”? ★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①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了利益;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③既没有为 他人谋取到利益,也没有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许诺 (包括明示和暗示)为他人谋取利益。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公务的人员。 后面三种从事公务的人员合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称受委托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认定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1)身份说 (2)职能说。 (3)身份+职能说 主流观点:职能说 ▲第二、“从事公务”的认定 (1)界定什么是公务时,必须将它与私务、劳务区分开来 (尤其 是公务与劳务之区别) (2)公务的基本特点 : 其一、公务活动的管理性 其二,公务活动的职权性 其三、公务活动的国家代表性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罪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 案例: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办事处原负责人陈某于1994年4月 案例: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办事处原负责人陈某于1994年 1994 12月收到储户存入该办事处的委托贷款共计75.5万元 月收到储户存入该办事处的委托贷款共计75.5万元, 至12月收到储户存入该办事处的委托贷款共计75.5万元,全部 不入账,供其个人使用。为掩盖挪用公款行为, 不入账,供其个人使用。为掩盖挪用公款行为,陈某又采用偷 支储户存款等方法,用公款归还了上述委托贷款之大部分。 支储户存款等方法,用公款归还了上述委托贷款之大部分。由 于陈某偷支储户存款,致使该办事处的库存现金与账面不符, 于陈某偷支储户存款,致使该办事处的库存现金与账面不符, 账面大于实有款数55万元。为了达到账款相符,掩盖其挪用公 账面大于实有款数55万元。为了达到账款相符, 55万元 款行为并应付支行的检查,陈某于1995 11月至12月指使他人 1995年 月至12 款行为并应付支行的检查,陈某于1995年11月至12月指使他人 办理虚假贷款55万元的手续并入账,冲减了库存现金, 55万元的手续并入账 办理虚假贷款55万元的手续并入账,冲减了库存现金,虚假地 增加了贷款数额。 增加了贷款数额。
(四)挪用公款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
1、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行为的状态 行为犯? 持续行为 or 行为犯?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追诉期限的计 算 应当从超过3 应当从超过3个月归还期限之日即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 起开始计算 (五)个人以单位名义为他人提供财产保证的性质认定 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以本单 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致使单位公款被银行划拨以抵 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 偿到期债务。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偿到期债务。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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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意图永远的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2、行为手段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

比如某人挪用单位的现金100万,如果没人将帐作平,让别人看不到有这笔钱,则应构成贪污;如果不是将帐作平,从账上随时可以看出来,只是暂时挪作他用,应构成挪用公款。

3、行为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又包括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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