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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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以下是几个可能的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1.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请解释其定义和构成要素。

2. 根据现行法律,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是多少?最低刑期呢?
3.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何区别?请举例说明。

4. 请列举一些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案例。

分析这些案例中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适用。

5.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它是否需要有故意成分?
6.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独立犯罪原则。

为什么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贪污罪的从犯行为?
7. 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职人员特定犯罪罪名,那么公职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8. 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是否有时效性?如果有的话,应该如何计算时效期限?
9.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防范措施有哪些?如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以防止职务侵占行为?
10.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量刑标准。

在刑罚量刑上,法官
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些可能的考题示例,具体的考题会根据考试的要求和范围而有所变化。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有哪些不同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有哪些不同

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有哪些不同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不同。

贪污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类似,那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之间有哪些不同呢?若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有哪些不同(一)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公职以员身份。

(二)客体不同。

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而贪污罪的客体一般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的廉洁制度。

(三)对像不同。

侵占罪的对像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遗失物,而贪污罪的对像是公共财产。

(四)侵占罪属于不告不理罪,而贪污则不是。

二、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职务侵占的刑法解释及其法理

职务侵占的刑法解释及其法理

职务侵占的刑法解释及其法理一、引言在社会生活中,职务侵占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它不仅涉及到刑法的规范和司法实践,还关乎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职务侵占的刑事定性和刑罚裁量一直是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关于职务侵占的刑事解释和法理问题备受关注。

二、职务侵占罪的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条款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对其处罚做出了规定。

三、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职务侵占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私人财物的行为。

”第二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公共财物是指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财物,包括公债、国债、股票、债券、国家机关的财务收入等。

”根据该刑事解释,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被侵占的财物是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组织的财物。

四、职务侵占罪的法理问题1.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具有特殊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依法打击和惩治职务侵占犯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必然要求。

2. 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在构成要件和犯罪情节上与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类型有所不同。

职务侵占罪主要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注重了犯罪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属性的关联。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1.职务犯罪的定义与分类2.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与解读3.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正文一、职务犯罪的定义与分类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失职渎职犯罪等。

二、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与解读1.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2.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4.失职渎职犯罪:包括失职渎职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失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职务犯罪不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利益,还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削弱政府公信力。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犯罪行为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职务犯罪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及其处罚。

1.贪污犯罪:贪污是指公职人员非法占有或者接受财物的行为。

根据被贪污的财物金额不同,贪污犯罪可以分为普通贪污、巨额贪污和特大贪污等等。

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刑罚和财产追缴两个方面,刑罚可以是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配合没收违法所得。

2.受贿犯罪: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通过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来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犯罪可以分为贪污受贿、受贿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三种类型。

对于受贿犯罪的处罚,除了刑罚和财产追缴外,还可能面临降低政治地位、撤职、开除党籍等政治惩罚。

3.泄露国家秘密犯罪:4.渎职犯罪: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法律、纪律规定,不履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渎职犯罪种类较多,包括玩忽职守、故意失职、滥用职权等等。

渎职犯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从轻、适中到重,最高可判刑数年甚至终身监禁。

5.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是指公职人员同时涉及贪污和受贿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更为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处罚也相对较重,可能面临连续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相加刑罚,同时还要追缴违法所得。

总体而言,对于职务犯罪,法律会依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采用不同的处罚手段。

除了刑罚外,还可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金等经济处罚、政治惩罚如降低政治地位或撤职等。

另外,对于严重性较大的职务犯罪,法律还规定了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严厉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只是对于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的处罚做了简要介绍,更具体、更全面的细节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贪污”“职务侵占”两种罪量刑截然不同

“贪污”“职务侵占”两种罪量刑截然不同

“贪污”“职务侵占”两种罪量刑截然不同“徐副部长”涉贪400多万,庭审时否认“贪污”,承认“职务侵占”本月16日,73岁的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徐裕年因涉嫌贪污400多万元出庭受审,面对指控,徐裕年很“爽快”地坦陈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起诉的具体涉案金额也“全没意见”,惟独对检察机关起诉他的罪名———贪污罪不认账,反复“声明”自己已经不是公职人员,犯的不是“贪污罪”而是“职务侵占罪”。

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后得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种罪名,在量刑上,“区别”尤甚。

据了解,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它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从字面上理解,“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非公务人员,一旦“公家”的人涉嫌“职务侵占”、无论是公私财产,起诉的罪名很可能就是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从目前刑法理论著作和实际操作的情况看,许多专业人士认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有三:———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

———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

———行为特征,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1.引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两个重要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混淆使用的情况。

因此,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区别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确立这两种犯罪的正确界限,严格依法惩治现象,维护社会正义。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区别2.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力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

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犯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工勤人员、特种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武警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教育工作者、医护人员等特定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2.2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但与贪污罪存在本质区别。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财产侵占,与贪污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所寻求的利益不同。

贪污罪是以职务上的便利为手段,谋取个人或他人的不正当利益;职务侵占罪则是以个人的财产为目标,实现个人的不正当占有。

3.界限问题的争议3.1行为态势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态势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有明显贪污特征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工程款项的收受、物品的行贿接受等;同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职务侵占行为被认定为贪污罪,如收受赌资、收受捐款等。

3.2主观要件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也存在一些区别。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确的故意,即作出行为时是明知法律的规定,明知自己与他人的权利义务,仍要求他人提供利益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以谋取个人或者他人的不正当利益。

职务侵占罪中的主观要件虽然同样需要意图,但其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故意占有、欺骗、攫取、秘匿、毁弃、变卖、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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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李宇先【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已轩,男,1949年4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湖南省洪江市二轻工业局局长、二轻工业总公司经理、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主任。

2005年4月18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湖南安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塑公司”)是由原湖南安江塑料厂等单位改制组建的。

其中原湖南安江塑料厂转为原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管会”)成为“安塑公司”第壹大股东,持有3380万股,占82.4%。

原湖南安江塑料厂上级主管单位洪江市二轻工业局及洪江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以下简称“洪江二轻”)持有“安塑公司”法人股共计59.4万股。

2000年1月,时任“洪江二轻”负责人的被告人李已轩找到时任“安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资管会”理事长的何述金(另案处理),提出且和何述金商定将“洪江二轻”所持有的“安塑公司”59.4万股法人股以每股1.1元,总价款为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资管会”。

不久,“洪江二轻”派人于2000年1月21日和“资管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洪江二轻”将其原持有的“安塑公司”59.4万股法人股全部转让给“资管会”,“资管会”接受“洪江二轻”的转让,且支付给“洪江二轻”总价款为66万元。

协议生效后,“洪江二轻”不再享有于“安塑公司”的权益,其权益由“资管会”享有。

随后,何述金安排时任“安塑公司”董事、财务处副处长的刘亦萍(另案处理)付款给“洪江二轻”。

因“资管会”暂无钱支付,且为了做账、规避有关银行的审查,刘亦萍便按协议安排从“安塑公司”下属的长沙安塑塑料制品厂的账上,以仍借款、付货款、咨询费的名义,代“资管会”支付给“洪江二轻”股权转让价款共计66万元。

2000年9月,“安塑公司”的股票上市后,“资管会”、“洪江二轻”且未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不久,由于“资管会”内部发生纠纷,职工要求股票贴现且量化分割。

2001年4月,何述金决定不将“洪江二轻”所转让的59.4万股法人股纳入“资管会”的资产进行分配,且转让给“安塑公司”的下属单位湖南金利塑料制品XX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

4月20日,何述金安排李已轩代表“洪江二轻”和代表“金利公司”的刘亦萍签订了将该59.4万股法人股转让给“金利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洪江二轻”将其原持有的“安塑公司”59.4万股法人股全部转让给“金利公司”,“金利公司”接受“洪江二轻”的转让,且支付给“洪江二轻”总价款为66万元。

刘亦萍且将协议书的签字落款日期提前到2000年12月18日。

随后,双方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办理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公证。

接着,李已轩和刘亦萍等人到广东省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可是,因手续不全而未果。

4月25日,李已轩代表“洪江二轻”和“金利公司”又签订了《国有股、法人股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且办理了公证手续,可是仍然没有再办理该股权的过户手续。

不久,何述金和湖南鸿仪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鸿仪集团”)董事长鄢彩宏等人秘密商谈将“资管会”所持有“安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鸿仪集团”。

鄢彩宏许诺到时给何述金好处。

何述金则提出仍有壹些小股东的股权要转让给“鸿仪集团”。

鄢彩宏表示同意。

随后,何述金率李已轩及刘亦萍等人到“鸿仪集团”考察,且和鄢彩宏所率领的代表团进行谈判且签订了协议,约定将“资管会”所持有的“安塑公司”2880.9万股法人股以每股2.8元的价格转让给“鸿仪集团”下属的湖南省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资管会”将所持有的“安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湖南省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何述金向鄢彩宏提出将“洪江二轻”持有的59.4万股法人股以每股2.8元,共计166万元的价格再转让给“鸿仪集团”,转让协议中只签总转让价款66万元,另100万元不签入协议中,提现金给为股权转让出了力的李已轩、刘亦萍等人。

鄢彩宏均表示同意。

同月6日,于何述金的指使、安排下,李已轩赶至湖南省长沙市,代表“洪江二轻”和代表“金利公司”的向求发、刘亦萍签订了终止股权转让的协议,明确原所转让的59.4万股“安塑公司”的法人股仍为“洪江二轻”所有。

次日上午,李已轩、向求发、刘亦萍三人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办理了撤销公证手续。

同时,李已轩仍代表“洪江二轻”和“鸿仪集团”下属的湖南日升物资贸易XX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签订了将“洪江二轻”原持有的59.4万股“安塑公司”的法人股以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日升公司”的协议,且办理了有关的付款、公证、过户登记手续。

8月7日下午,何述金做李已轩的工作,要李已轩从鄢彩宏给的100万元中拿60万元。

不久,鄢彩宏携带装有100万元现金的密码箱赶至李已轩所住的酒店客房内,且将密码告诉给李已轩、何述金二人,随即离去。

李已轩打开密码箱,从中拿了40万元,且将余款及密码箱送下楼放到何述金的车上。

8月8日,何述金发现李已轩只拿了40万元,便指使刘亦萍将20万元现金的用纸袋装好送给李已轩。

【控辩意见和裁判】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已轩犯贪污罪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已轩辩称“洪江二轻”将所持有的“安塑公司”59.4万股法人股转让给“安塑公司”第壹大股东“资管会”后,何述金安排、指使自己帮助将该59.4万股法人股又先后分别转让、过户给“金利公司”、“日升公司”,自己是于完全不明白、不知道整个事情发展过程的情况下,按何述金的分配收取59.4万股法人股差价款60万元的,没有犯贪污罪。

辩护人的辩护提出被告人李已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①“日升公司”名义上是从“洪江二轻”受让59.4万股法人股,但实际上是从“资管会”受让59.4万股法人股,于“洪江二轻”将所持有的59.4万股法人股转让给“资管会”,且“资管会”已付清59.4万股法人股转让款后,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可是实际上“资管会”已取得该59.4万股法人股的所有权,“洪江二轻”不再享有该59.4万股法人股的所有权;②通过股权转让的办法侵吞59.4万股法人股差价款100万元的犯意不是李已轩提出的,而是何述金蓄谋已久提出的;③李已轩代表“洪江二轻”先后分别和“金利公司”、“日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有关的公证及过户手续,均是于何述金的精心策划、授意、指挥安排下进行的;④何述金时任“安塑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兼“资管会”理事,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⑤于共同犯罪中,李已轩起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

另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中的59.4万股法人股差价款100万元应属“资管会”所有;事前李已轩没有和何述金进行预谋;李已轩于“资管会”没有担任任何职务,不构成贪污罪,应当宣告李已轩无罪。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已轩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于明知“鸿仪集团”董事长鄢彩宏所给的100万元是他和何述金低价转让该59.4万法人股后鄢彩宏回报给自己及何述金、刘亦萍的贿赂款,而和何述金共同非法收受,且从中获取赃款60万元的行为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虽然李已轩是受何述金的指使,且是于何述金的劝说下接受贿赂款的,可是,李已轩明知何述金的动机、目的,却未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同意,擅自违反本单位和“资管会”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积极主动地代表本单位先后分别和“金利公司”、“日升公司”签订有关股权转让等协议且办理有关公证、撤销公证及过户登记手续,为其壹伙的犯罪目的最终实现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当认定李已轩于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

公诉机关指控李已轩的犯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李已轩提出自己是于完全不明白、不知道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的情况下,按何述金的分配从100万元中收取60万元的辩解理由,经查,李已轩曾多次供称,何述金指使、安排自己代表“洪江二轻”将仍然属“洪江二轻”所有的该59.4万股法人股先后分别重复转让给“金利公司”、“日升公司”时,自己就知道何述金欲从中谋取利益,自己亦知道100万元和59.4万股法人股的转让有关,其提出的辩解理由和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李已轩及其二辩护人分别提出李已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李已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经查,虽被告人李已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和湖南安塑股份XX公司及其股东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中的人员何述金、刘亦萍相互勾结,分别利用了各自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但其三人所侵占的不是何、刘二人所于单位湖南安塑股份XX公司及其股东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财物,且被告人李已轩和何、刘二人不是同壹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所提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同时虽辩护人龙洪林提出犯意不是被告人李已轩提出的,被告人李已轩代表湖南省洪江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先后分别和湖南金利塑料制品XX公司、湖南日升物资贸易X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办理有关的公证及过户手续,均是于同案人何述金的精心策划、授意、指挥安排下进行的及案发后被告人李已轩能彻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赔赃款,有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理由,经查均能成立,应予采纳,但所提出的被告人李已轩系从犯的理由,经查和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已轩所得的60万元系其编制职工安置方案所应得的报酬的辩护理由,经查,于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转让所持有的湖南安塑股份XX公司股权及安置职工的过程中,被告人李已轩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职工安置领导小组、清算组成员,虽参和编制职工安置方案及和湖南鸿仪投资集团公司老板鄢彩宏所率领的代表团进行谈判等工作,但系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且期间被告人李已轩已从同案人何述金处领取编制职工安置方案前期费用2万元,同案人刘亦萍亦曾按何述金的指示分给被告人李已轩“辛苦费”4万元,被告人李已轩仍曾从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借支清算费共3万元,同时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仍另支付给湖南洪江市二轻工业局清算费10万元,故所提出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事前被告人李已轩没有和同案人何述金进行预谋、应宣告被告人李已轩无罪的理由,经查和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壹、被告人李已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且处没收财产38000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已轩尚未退仍的赃款2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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