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贪污罪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摘要】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手段是利用职权或影响力,结果是非法占有或非法收受财物。
贪污罪与职务犯罪存在一定关系,但是二者的构成要件和目的不同。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动机和涉及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量刑规定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通常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情况进行判罚。
贪污罪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人承担。
贪污罪各条款之间的关系需要从刑法中具体条款来进行分析,同时应当加强对贪污罪的防范和打击措施,减少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 刑法中贪污罪- 定义- 相关条款- 构成要件- 职务犯罪- 受贿罪- 量刑规定- 举证责任- 社会危害- 防范措施1. 引言1.1 介绍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财产安全的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贪污罪涉及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居多。
贪污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行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为,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危害性。
贪污罪的定义并不固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其界定和罪种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贪污罪的定义涉及到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以及附带的后果和犯后表现等方面。
贪污罪的定义是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严格加以打击和处罚。
1.2 概述贪污罪的相关条款贪污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至第三百九十六条。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第三百八十七条中有详细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反腐败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

反腐败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贪污受贿犯罪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反腐败法律。
在许多国家中,反腐败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十分严厉。
本文将重点探讨反腐败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并分析其影响。
一、反腐败法的立法背景反腐败法的出现和发展都与国家的立法背景和需要有关。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经济的蓬勃发展,贪污受贿犯罪也愈发猖獗。
为了构建廉洁社会和整顿社会风气,各国政府相继制定反腐败法,加强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反腐败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1. 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反腐败法,贪污罪的处罚可以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监禁等。
不同国家的具体惩处办法各有差异,但都旨在严惩贪污行为,保护公共利益。
2. 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通过索贿或受贿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反腐败法对受贿罪的处罚通常涵盖罚款、监禁以及追缴非法所得等。
这些处罚措施的存在,旨在阻止和惩治贪赃枉法的行为。
三、反腐败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影响1. 规范行为反腐败法的存在以及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严厉处罚,使得人们对此类违法行为心存畏惧。
这种畏惧心理促使公职人员谨慎行事,提高了整体的廉政意识。
2. 遏制腐败反腐败法的处罚力度的加大,有效地遏制了腐败行为的扩散。
面对法律的制裁,贪污受贿犯罪者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和代价,这一点对于抑制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 增强公众信心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能够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
公众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担忧,往往是对政府不满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通过反腐败法的严厉打击,可以有效改善政府形象,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认可度。
四、反腐败法的挑战与反思反腐败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虽然有力,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反腐败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需要与其他法律相协调,确保司法公正。
论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之辩护

论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之辩护黄家焱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福建龙岩 364000 【内容提要】有人说:“只要有官员的地方就会有贪污受贿。
”诚然,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贪污贿赂始终是各国无法避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随着权利私欲的日益膨胀,越来越多的官员甘愿铤而走险,贪污受贿现象更是愈演愈烈,呈现高发趋势。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幅度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对受贿罪却没有规定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然而两罪毕竟是不同的犯罪,两罪在量刑和实践上存在很大的区别。
因此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如何就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作出有理有据之辩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区别辩护一、案情简介2007年初,连城县连政综(2007)66号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实施意见颁布实施。
同年4月26日,连城县文亨乡成立文亨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臵工作协调小组。
文亨乡福地村相应成立以文亨乡党委宣传委员、福地村挂村领导吴七星为组长,村支部书记李昌其、村主任罗积红为副组长,村两委成员罗传歆、罗积铭、罗土养、江道荣及村聘用会计童庆彪为成员的高速公路征迁领导小组。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在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罗积红、吴七星、李昌其利用负责和协助连城县文亨乡福地村高速公路征迁安臵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被告人邰小东积极协助下,采取冒用他人名字虚报、虚增征迁的坟墓数量、征用的土地面积和私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等骗取、侵吞的方式贪污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
其中被告人罗积红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336337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105252.3元,个人贪污计人民币36121.5元,共贪污得款计人民币141373.8元;被告人吴七星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302797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53700元;被告人邰小东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73451.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李昌其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66819.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42000元。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一、职务犯罪罪名精释职务犯罪是指利用或滥用公职人员的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挪作自己或者他人使用、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私分给其他人使用的行为。
4.滥用职权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职权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决策、办事,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玩忽职守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明知而不报、不查,致使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案例百选案例一:贪污罪背景: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过程:李某在担任市政府财务处长期间,通过伪造报销凭证、虚报费用等手段,将公款13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并用于购买豪车、房产等奢侈品。
结果:经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其非法占有的财物被追缴归还国家。
案例二:受贿罪背景:某县政府官员王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过程:王某在担任县发展规划局局长期间,收受多家房地产公司行贿款项共计500万元,以便在规划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结果: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其收受的贿赂款项被追缴归还。
案例三:挪用公款罪背景:某市公安局局长张某,将本单位公共财物挪用作他人使用。
过程:张某在任职期间,将公安局的专项资金300万元非法借给他人,用于个人投资、消费等目的,并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或审批。
结果:经审理,张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

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在中国,反腐败工作一直被视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打击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加强了执法力度。
本文将介绍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并就其意义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贪污受贿罪行贪污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私利,侵占国家财产或接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对贪污受贿罪行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力度。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罪行分为贪污罪和受贿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犯将国家财产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法定刑罚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受贿罪的存在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治理环境,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产生恶劣影响。
根据《刑法》,受贿罪的刑罚力度同样取决于受贿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中国反腐败法中对贪污受贿罪行的规定,意在维护公平正义,净化政治生态。
它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任何人都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二、行贿罪行行贿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给予财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既是一种利益交换,也是一种行为关系的扭曲。
行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正和廉洁的社会秩序,阻碍了公正的资源配置。
针对行贿罪行,中国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公务员收受财物和其他不当利益。
同时,《刑法》中也规定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根据《刑法》,行贿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贿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国反腐败法对行贿罪行的规定,意在打击行贿行为,维护廉洁政治的根本原则。
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不同

The biggest killer of marriage is not an affair or cheating, but a trivial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不同导读: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犯罪手段包括侵吞、骗取、窃取或其他手段。
受贿可以利用任何对其他人或单位的利益具有制约力的职务,而与行为人是否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没有必然联系。
提到贪污罪和受贿罪,很多时候都是在一起出现的,在大部分人的眼里在有贪污行为的情况下,就会有受贿的出现。
因此刑事案件中,往往也是对行为人处以两种不同的罪名。
那这贪污罪和受贿罪之间都有什么区别呢?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解答。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之间有什么区别本罪与贪污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本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而贪污罪则是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主要表现为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只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只有在索贿时才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而贪污罪则是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公共财物。
二、受贿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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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第六期
贪污罪与受贿罪 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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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 贪 污罪与受贿罪是职 务犯 罪中最容 易混淆 贿赂 、 受贿 、 摘 商业 斡旋受贿和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受贿 五种行 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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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依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不同。
贪污罪中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没有职务上的便利。
(4)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挪用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意图永久非法占有。
行为人挪用后潜逃的,挥霍后不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以及抢险,救灾等特定款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4)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帐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帐簿的行为。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是指我国现有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泄露的有关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特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
此罪的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犯罪主体不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或知悉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第三者,有保密义务的个人或单位。
6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的场合不同。
窝藏,包庇罪可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
(2)犯罪主体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3)犯罪对象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伪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4)犯罪目的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而伪证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罪客体是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
(2)发生的场合不同。
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
(3)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工作人员。
8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地窃取或者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区别略10抢劫罪与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绑架罪是将被害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所勒索的财物。
(3)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
抢劫罪的主体是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而绑架罪的主体是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1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往往会导致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的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也往往会毁坏交通设施;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破坏行为的直接指向对象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中行为人的直接指向对象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破坏交通设施罪为轨道,桥梁,隧道,公路,航道,灯塔,机场,标志等交通设施。
1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为假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为劣药(2)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
13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是单一客体,即侵犯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后者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既可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后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14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追究的行为。
(4)主体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5)犯罪目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