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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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7.09.01
•【文号】中纪法复[1997]2号
•【施行日期】1997.09.01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犯有贪污、
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9月1日中纪法复[1997]2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刑法》正式施行后,在实际执纪工作中,对于犯有贪污、贿赂错误的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怎样掌握?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律开除党籍。

二、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掌握。

三、处理贪污、贿赂错误规定的违纪金额标准,只是违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
的一个方面,在实际执纪工作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四、中央纪委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答复相抵触的,1997年10月1日后以本答复为准。

2016贪污罪、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2016贪污罪、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贪污罪、受贿罪
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量刑相同)
注*职务侵占、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按照受贿罪、贪污罪标准的二倍(6万至100万)、五倍(100万以上)执行。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数额较大)
贪污罪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较重情节)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较重情节)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有贪污罪第(二)项至第(六)项情节之一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至2倍)或者没收财产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罪
贪污罪、受贿罪
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数额巨大)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50万至2倍)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受贿罪
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其他严重情节)
三百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注:本表由李志亮律师依据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2011-08-26 来源:为你辩护网
贪污或受贿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说明: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在确定相对应的基准刑之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各种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计算出来的。

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罪的新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罪的新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下贪污贿赂罪群的新变化|法治地平线一、贪污罪/受贿罪不再以单纯的数额量刑首先,原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规定了四档量刑幅度,分别以人民币5000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作为量刑的绝对区分标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明,这一标准事实上是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当时的立法背景上看,“一刀切”的裁判标准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

这一数额标准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18年未曾更改,因此,犯罪数额之辩也是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时常见的突破口。

但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区别标准可能不适应于发展的司法实践。

修正案(九)之前,贪污10万元以上,量刑起刑点即可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明显有悖。

绝对数额化的量刑标准在实践中常为学者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诟病。

有鉴于此,修正案(九)第44条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为标准,划分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四档量刑幅度。

其次,贪污罪新增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量刑考量因素。

原刑法383条仅以数额作为唯一、固定的量刑标准,修正案(九)对应四档量刑幅度增加了“有其他较重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四种情况,作为数额之外的其他量刑考量因素。

无疑,不论是所谓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还是“其他严重情节”,再或者“数额”这一量刑因素和“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因素之间的衔接(例如,以修正案(九)第44条为例“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或贪污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等情况时是否有其他变通处理),都需要留待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可能由各地方高院根据地方情况以地方意见的形式加以确定。

涉嫌贪污罪的金额标准是多少

涉嫌贪污罪的金额标准是多少

涉嫌贪污罪的⾦额标准是多少贪污受贿其实是贪污加受贿两种罪名的结合,贪污是指贪污⼈利⽤职权的便利损害⼀些公共财产,⽽受贿罪是相关单位的⼯作⼈员收取他⼈的钱财。

今天店铺⼩编为⼤家整理贪污罪的涉案⾦额认定标准,供参考。

涉嫌贪污罪的⾦额标准是多少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

认定贪污罪与⼀般贪污违法⾏为时,应把握以下⽅⾯:1、要看⾏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三万元。

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法计算。

对于⾏为⼈贪污的数额达到三万元的,⽆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三万元的,⼀般应视为⼀般贪污违法⾏为。

2、要看⾏为⼈的贪污情节。

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三万元的贪污⾏为。

如果贪污数额不满三万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为就应认定为⼀般贪污违法⾏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三万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有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理解适用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理解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珅来源于《人民司法》2016.19悄悄法律人按:本公号曾于今年5月17日独家推送了最高法苗有水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讲座的整理稿(见本公号的“往期精品栏目”),今天再次推送最高法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珅共同发表在《人民司法》上的“理解与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配套的“理解与适用”向来有“小司法解释”之称,办案必备。

特别提醒:与此前本公号推送的苗有水讲座整理稿对照阅读更佳。

讲座整理稿阅读方法:点击本文右上方蓝色字体“悄悄法律人”关注公号,点“往期精品”栏目。

(南京玄武湖荷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称《解释》)已于2016年4月18日公布实施。

为便于实践理解和适用,现对《解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对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掌握作出了规定。

1.贪污、受贿罪起刑点数额即“数额较大”标准。

对于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起刑点数额维持不变还是有所上提,存在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推进反腐败工作信心的角度,五千元起刑点数额宜维持不变。

经认真研究近年来司法实证数据并广泛听取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解释》将原先的五千元上调至三万元。

具体考虑如下: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适度提高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数额标准有先例可循。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设置的起刑点是二千元,10年后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该标准调整为五千元。

五千元的数额标准已经适用18年,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5年增长了6.69倍(1997年为6 420元,2015年为49 351元),适度提高数额标准有其客观社会基础。

2016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表格版)

2016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表格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016年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015年受贿罪量刑标准

2015年受贿罪量刑标准

2015年受贿罪量刑标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对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也是严格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来确定,数额越大,刑罚也就越重。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不仅仅依据受贿数额的大小,还要考虑到受贿者的情节和行为。

如果受贿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另外,如果受贿者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2015年,我国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主要是对受贿数额的划分有了一些变化。

具体来说,2015年之前,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2015年之后,对于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四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的来说,2015年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相对于之前有所提高,对于受贿数额在一定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刑罚也更加严厉。

这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反腐败工作的态度和决心,希望通过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的执行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不能一刀切地套用量刑标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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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有关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了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种情形,分别规定了从拘役并处罚金到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三档法定刑;二是将1997年刑法规定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修正案的上述修改,在立法过程中有过争论,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删去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标准加情节标准的立法模式,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两高”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总的来说,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是合理、科学和符合国情的,有利于惩治贪腐犯罪和实现量刑均衡。

立法上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主要基于司法实践需要和司法公正的考虑。

一是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虽然对于贪污受贿犯罪规定明确的数额标准,有利于司法办案操作,但由于此类职务犯罪案件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
案的社会危害性。

二是刑法对贪污、受贿不满5万元的,没有规定财产刑,容易出现轻罪重判自由刑,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应有惩戒,不能很好实现罪刑相适应。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集中查处了一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

但由于1997年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即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导致实践中贪污、受贿十几万元、数十万和贪污、受贿上百万、上千万的案件可能判处刑期差别不大,没有实现罪刑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果。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

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问题,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贪腐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档次和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比如说,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标准目前不宜有大的提高。

入罪门槛可以保留5000元标准不变,也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比如提高到1万元。

在5000元以下或者1万元以下的可纳入党政纪律处分的范畴,把党纪挺在前面,这样可以更好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肯定不能是10万,这个标准太低,既挤压了量刑的合理空间,又容易造成罪刑失衡,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所调
整。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观点认为,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规定一定的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具体标准。

笔者认为,各地关于贪污受贿犯罪执行的数额标准应当全国统一,不应有地区差别,因为贪污受贿犯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犯罪不同,其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因此,对各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应当一视同仁,不能在定罪量刑上搞区别对待。

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关于数额认定问题,还应当注意避免唯数额论。

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括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赃款赃物的去向、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

对贪污受贿犯罪不能唯数额论,对于犯罪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也应判处相应档次的刑罚。

另外,还有关于“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文件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指财物,包括金钱、有形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笔者认为,“财产性利益”,应当包括可以替代金钱使用的凭证,如可以直接折算为金钱使用的购物卡、代金券、电子货币(比特币)等,以及其他需要金钱购买的物质利益或者服务,如医疗服务、色情服务、旅游服务、房屋装修服务、高尔夫球、马术俱乐部会员服务等。

财产性利益的折算金额计算,原则上应以请托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为标准,但有
的案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以合理性为原则。

对于“财产性利益”能够折算为金钱的,应当计入数额;不能折算的,可以作为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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