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2024年安徽省普法知识答题题库及答案

2024年安徽省普法知识答题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英国的宪法监督类型属于()A.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B.一般法院的宪法监督C.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D.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A.每年B.每季度C.每月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标准或者()标准。
A.国家;行业B.国际;行业C.国家;企业4.依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对下列哪个人员提出罢免案?()A.国家主席B.国家副主席C.全国政协主席D.国务院总理5.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A.15B.30C.45D.60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主体是________。
A.政府主管部门B.汽车产品生产者C.汽车产品销售者7.依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体现谁的意志?()A.人民B.中国共产党C.群众D.中国共产党和人民8.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______个月公布?A.1B.3C.6D.7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A.对B.错10.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识中,正确的是______。
A.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B.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并确定价格C.消费者有权利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过程D.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供应产品的生产技术隐私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运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_______,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平安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平安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运用平安,符合节能要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3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曹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发展,对代表履行职责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现有360多万人,他们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为制定代表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许多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代表法。
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制定代表法是很有必要的。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人大代表工作条例。
1989年7月,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起草代表法,并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起草工作。
办公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0年4月起草出代表法草案讨论稿,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此基础上,对代表法草案讨论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代表法草案。
1991年12月、1992年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这个法律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2.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〇号•【施行日期】2022.03.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章“总则”分为六条,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了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将第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二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竞赛测试题与答案解析

(一)判断题84道(你若认为是错的,请回答正确答案):1、《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对)2、《代表法》规定,代表只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执行代表职务。
(错)正确答案:《代表法》第6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3、《代表法》规定,代表因工作关系在距原选区较远时,可不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4、《代表法》规定,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5、《代表法》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无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6、《代表法》规定,国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7、《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对)8、《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错)正确答案:第9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9、《代表法》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和案据。
(错)正确答案:第9条规定,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10、《代表法》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会议可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错)正确答案:第9条第2款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3号发布日期: 2015.08.29实施日期: 2015.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权力机关【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04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2010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2015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九七九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一、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四、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改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
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第三十条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六、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改为:“获得过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2024年安徽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合肥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合肥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就该报批的法规是否符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在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2024年安徽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均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登。
本省地方性法规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公布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的其他文本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以标准文本为准。
(一)常务委员会、十名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提出立法议案,并决定下列议案或建议是否列为立法议案:
(一)五名以上;
第二十六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法规及公告全文应于法规通过后10日内在《安徽日报》上刊登。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或决定由有关市自行颁布。
2024安徽省普法知识通用题库(含答案)
2024安徽省普法知识通用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依据现行宪法,批准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的国家机关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自治区人大常委2.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供应服务_______接受旅行社委派,_______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A.不必需不得B.必需不得C.必需可以D.不必需可以3.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是()A.双重领导体制B.平行领导体制C.审检合署体制D.垂直领导体制4.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规定,下列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的说法,不符合规定的是______。
A.不得支配照看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B.不得支配考察性出访C.严禁集中支配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D.为节约成本,可以跨地区、跨部门团组5.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安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________。
A.审查B.批准C.备案6.某县发生重大气象灾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下列关于该县事后恢复与重建的做法,不正确的是()A.停止执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B.组织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C.其他地区应当向该县无偿提供支援7.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A.资金、物资、技术、人员B.资金、物资、人员、制度C.资金、原料、技术、制度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的规定,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平安的科学技术探讨,激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_______赐予嘉奖。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21年)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6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主席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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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1修订)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8.22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2016)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22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2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9月21日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
21日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2011年8月19日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依照《代表法》
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代表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及一切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五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六条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及大会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具体方案,并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条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对议案和报告作有关说明。
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答复。
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一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
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代表应当向大会主席团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