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培训

烟草法律法规培训烟草行业作为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领域,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至关重要。
烟草法律法规培训不仅有助于从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还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烟草专卖制度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这是为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法定凭证。
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等进行经营活动。
二、烟草制品的生产与销售在生产环节,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不得超计划、超进度生产。
同时,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质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的质量安全。
对于销售环节,烟草批发企业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货。
烟草零售户则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且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销售。
三、烟草广告与促销烟草广告受到严格限制。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同时,也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
此外,烟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促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赠送烟草制品、提供促销奖品等。
四、烟草税收政策烟草行业涉及多种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
了解烟草税收政策,对于烟草企业的合规经营和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消费税的征收对于调节烟草消费、控制吸烟危害发挥了重要作用。
烟草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五、烟草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执法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有权对烟草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对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查封、扣押。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x2024新版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烟草专卖局将积极受理 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 益。
涉及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
涉及烟草制品的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对于此类行 为,烟草专卖局将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2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许可证种类及申请条件
01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适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企业,申请条件包括具备法定资格、符合
烟草专卖品生产计划和产业政策等。
02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适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申请条件包括具备与经营烟草
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
超范围经营
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销售烟草制品的 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对于此类行为,烟草专卖局将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处罚措施
对于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除了上述的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罚措施外,还可能面临责令停 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更严厉的处罚。
审批
经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 颁发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公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 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许可证变更、延续与注销
变更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 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 续。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6年)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烟草专卖局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

烟草专卖局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必须服从烟草专卖局的监管,做到规范经营、守法经营。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摆放在经营店的显著位置。
三、经营证址不符(把卷烟从甲地搬到乙地经营的零售户),经过教育不改正的,先作出停供货处理,屡教不改的,依职权注销许可证。
四、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只能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烟草公司规定的网上订货或电话订货),违者,由烟草专卖局依法查处。
五、不配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开展走访检查工作的,由区域市场不作出暂停供货以及调整服务等级处理。
六、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由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处理(注销证件)。
1、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局零售许可证的。
2、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3、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4、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6、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XXX烟草专卖局201 年月。
解读新修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x

解读新修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烟草专卖法是我国针对烟草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我国最近修订了烟草专卖法,对烟草行业的经营管理、烟草产品的制造、流通和销售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和规定。
本文将对新修烟草专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烟草行业的管理与发展。
新修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内容新修烟草专卖法对烟草行业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烟草专卖的范围根据新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的特别管理。
烟草专卖范围包括了烟草的种植、加工、质检、流通和销售等环节。
通过烟草专卖的管理,可以确保烟草市场的稳定和烟草产品的质量安全。
2. 烟草经营许可新修烟草专卖法对烟草经营许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烟草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烟草经营许可。
同时,烟草经营许可证标志着该单位或个人具有合法经营烟草产品的资格,也是其合法经营的凭证。
3. 烟草产品的制造、流通和销售新修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产品的制造、流通和销售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烟草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烟草产品。
同时,对于烟草产品的流通和销售环节,也做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包括销售人员的资格要求、销售渠道的管理等方面。
4. 烟草专卖地域新修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专卖地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烟草专卖地域是指国家授予地方政府划定的烟草经营的范围。
各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烟草专卖地域,并加强对烟草经营的监督管理,以保障烟草市场的有序运行和烟草产品的质量安全。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新修烟草专卖法,我国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烟草行业进行了管理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1. 烟草广告法烟草广告法是我国对烟草广告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烟草广告的范围、内容、方式、地点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护公众健康和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烟草法律法规培训

(二)行政处罚权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取得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要在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货,并接受
烟草专卖发证机关的管理。第十六条规定,发证机关可以定
期或不定期的对取得烟草许可证的零售户进行检查,对检查
不符合烟草专卖法要求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
业务,实施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
六、烟草专卖常见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
法,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
行政制裁。
(一)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法律责任:未 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销售非 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 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是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按规定要
求,许可证的数量与本地区的人口数有一个4.5‰的比例。
➢
其次,取得零售许可证后,对于从什么渠道进货,《烟草
专卖法》有明确的规定。《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取
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要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
➢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取得烟 草许可证的零售户进行检查,对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要求的,发证机关可 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实施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部门有权依法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经营业务。
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三、职责与分工法规科:负责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收集和获取,保证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更新和使用。
安全保卫科:对法规科获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识别、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
各相关部门负责及时获取、宣贯、遵守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四、内容与要求1。
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1.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1。
2地方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章、规程;国家、行业、省市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则、标准及其他要求等;1。
3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1.4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1。
5国际公约等。
2。
获取方法2。
1上级发文、转文;2。
2报刊、杂志登载;2。
3会议获取;2.4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2。
5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2。
6上网查询;2。
7其他渠道。
3。
识别和确认3.1 安全保卫科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在获取的基础上进行适用性评价,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部门、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3.2 各部门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部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3。
3清单内容应涵盖企业适用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标准及行业要求等;清单应注明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名称(含文号和标准号)、颁布实施时间、颁布部门、适用条款、适用部门等内容;4。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烟草行业是各国普遍存在且规模庞大的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烟草产品的特殊性质以及与其相关的公共健康问题,各国政府对烟草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生产、销售未经合法授权的烟草制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
2. 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夸大烟草制品的功效或者隐瞒其危害特性,误导消费者。
3. 未获授权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产品。
4. 销售给未成年人: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5. 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禁售烟草制品。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罚款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者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2. 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吊销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暂停其销售烟草制品的资格。
4. 公告惩戒:依法可以公告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进行舆论惩戒,提醒公众警惕。
5. 涉嫌犯罪移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和程序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一般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
具体的处罚程序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相关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搜集证据。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06 未成年人保护在烟草行业 中的体现
未成年人吸烟的危害性宣传
宣传内容
强调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未成熟 ,吸烟会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包括影响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 、生殖系统等。
保证能力。
许可证管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实行一 证一厂制度,即一个许可证只能 用于一个生产厂的生产活动。许 可证的有效期、变更、注销等事
项,需依法进行。
烟草制品质量标准与监管
质量标准制定
国家制定烟草制品的质量标准, 包括焦油含量、烟气烟碱量等有 害成分限量。企业生产的烟草制
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国家建立举报非法烟草贸易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为。 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04 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法律 解读
烟草消费税政策
烟草消费税征收范围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税率及计税依据
烟草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烟草制品不同种类确定不同税率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烟草制品的销售额。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等,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如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许可 证管理办法》等,是烟草行业管理部门依 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的规 范性文件。
烟草行业法规的层次和分类
发展阶段
完善阶段
近年来,为适应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 需要,国家不断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推动烟草行 业的健康发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烟草法律法规 ●烟叶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烟草专卖法》法律规定 1、相关规定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2、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法律规定 1、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2、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卷烟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烟草专卖法》法律规定 1、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2、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法律规定 1、相关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 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