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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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典型案例1

缔约过失典型案例1

贵州磨料厂与贵州磨料厂、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4)民一终字第87号【案由】民事经济-> 物权纠纷-> 所有权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判决日期】2006-06-25【审理法官】冯小光宋春雨辛正郁【代理律师】林青倪卫阳沈忱周鑫【代理律所】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中工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贵州磨料厂。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青,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卫阳,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鑫,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油料贵州分公司。

负责人:唐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波,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恒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贵州磨料厂(以下简称磨料厂)与原审被告贵州省龙洞堡机场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原审被告中国民用航空贵州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原审被告中国航空油料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油料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6日作出(1998)黔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被告工程指挥部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工程指挥部于2001年10月17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黔府办(2000)114号文件予以撤销,明确其债权债务由民航局负责处理,故民航局变更为该案的再审申请人。

2001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立民监字第17号民事裁定,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03年1月6日作出(2001)黔高民再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磨料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案例被告崔某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

1993年5月初被告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一百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

原告当即表示同意。

同年 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5间平房拆除,并于7月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1年。

同年9月初,原告找倒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

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

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了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因没达成书面协议,所以赠予合同根本未成立,原告听信被告轻率的许诺而拆房借款,由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双方没有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多次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应认为捐款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应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捐款,如不捐款,则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尽管捐款合同没有成立,但被告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捐出100万,故意欺骗原告,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被告应对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首先需讨论赠予合同是否成立。

所谓赠予是指赠予人将自已的财产作出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予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赠予合同在性质上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对此我国民法界历来有不同见解。

一种观点认为,赠予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赠予合同即宣告成立。

如果双方达成赠予的合意以后,赠予人可以不受合同拘束,随时撤回赠予,必然会给受赠人造成损害。

如果为诺成合同,则不论赠与物是否交付,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责任。

xx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xx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xx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出guo司法提供了xx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案例在处理的时候想对来说更为复杂,同样需要考生多方面的对案情进行分析,然后用法律人的角度进行阐述。

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案例概述】原告:漳绥石油公司被告:漳浦县丝钉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被告自1974年建成投产以来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并逐年加重,当地居民上访有关部门后漳浦县环保局于1996年4月8号做出复函要求被告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1996年4月19日被告在未对废水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该厂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出租给原告进行同样的经营,并签订租赁合同,但未将业已存在严重污染并未彻底有效防治,以及环保局要求整治的情况告知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风险保证金50万元、租金16万元,1996年5月3日被告将厂房移交原告,原告投入生产铁丝。

到同年年底因当地居民出阻止而被迫停产,1997年1月该厂被列为停产并转移企业。

同年6月14日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押金、租金及经济损失。

被告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于11月27日诉至法院,称:被告隐瞒实情与本公司签订合同,至我方投入生产不久便停产并蒙受损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押金、租金66万元并赔偿我方损失。

【案情分析与争议焦点】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使用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分析解决本案是合理,而这样的分析便涉及被告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概念:缔约过失责任诞生于德国,为著名法学家耶林所创,又称先契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接触过程或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42、43条对缔约过失做了专门规定。

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

【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

【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大众参与商贸交易的频繁与深入,隐藏于合同订立中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我国司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本文就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以具体案例作出分析,仅为大家提供参考。

【案情】原告李某于2005年6月21日在第一被告成都跃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跃华公司)购买了一辆哈飞赛马车,价格79 400元。

跃华公司的销售人员同时向李某推销由第二被告重庆市威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威力公司)生产、跃华公司代销的“精刚”牌车用防盗器,并向原告口头承诺,购买“精刚”牌防盗器就赠送三年盗抢险,如果汽车在此期间被盗抢,由保险公司赔偿汽车实际价值的80%。

李某遂以268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精刚”牌防盗器。

当日,跃华公司的工作人员即将该防盗装置安装在李某购买的新车上,并将该防盗器的《保修卡》和《保险凭证》交付给了李某。

《保险凭证》上载明:保险金额十五万元人民币,被保险人系威力公司,保险期限一年自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6月28日;在保险期内,产品使用人在正确安装使用精刚牌电子防盗抢装置的情况下,造成汽车全车被盗抢或刹车系统被损坏以及被盗抢车辆的修复损失,经公安部门证明属实者,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由于产品未能正确安装或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免赔率20%。

实际上,该“精刚”牌车用防盗器由生产商威力公司在第三人中华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中华财保重庆分公司)就其质量投保了一年期的第三者责任险。

然而李某因相信跃华公司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在为该车投保时购买了除盗抢险外的其他所有险种。

同年9月25日,该哈飞赛马车被盗。

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多次找二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赔偿事宜,至今未能获赔。

李某遂诉至法院,诉称被告在销售防盗器时关于保险的承诺构成原告与第一、第二被告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而且该防盗器价格比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汽车被盗后被告应该履行其承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车辆价值损失79400元。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二、‎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工‎厂洽谈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

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

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需先‎征同‎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

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直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性‎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中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损失,为什么?‎答:(‎1)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已‎经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了一致‎,并已签‎署,但要注意的是‎,合同‎没有生效。

(2)‎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虽然合同没有生效,但‎乙公司出于对甲公司的信任‎,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征地‎并‎培训工人。

甲公司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原因同上。

‎‎。

法律缔约过失责任案例(3篇)

法律缔约过失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市区新建一座商业综合体项目。

为了确保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开发商决定委托某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进行方案设计。

双方于2010年5月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公司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设计期限、设计成果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0年6月,设计公司开始进行项目方案设计。

然而,在2010年10月,设计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设计方案进度严重滞后。

至2010年12月,设计方案仍未完成。

开发商多次催促设计公司加快进度,但设计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2011年1月,开发商与设计公司就设计方案进度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开发商决定解除与设计公司的《委托设计合同》,并要求设计公司退还已支付的50万元设计费用。

设计公司认为,其已完成部分设计工作,且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设计进度违约责任,拒绝退还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公司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2. 设计公司应否退还已支付的50万元设计费用?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设计公司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应否退还已支付的50万元设计费用。

1. 关于设计公司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设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方案,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已构成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设计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开发商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05
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词
合同未成立时,一方因信赖利益受损,可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详细描述
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因信赖利益受损,如为订立合同而支付了费用或履行了某些准备工作,则可以 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基于对甲的信赖进行了准备工作,但甲最终撤销了要约, 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此时,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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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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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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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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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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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01
02
03
04
双方当事人存在接触或 磋商;
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 失;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损 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
目录
•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 缔约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 • 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例分析
01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定义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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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依法应当承 担的民事责任。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信赖利益损失
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其他经 济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
01
根据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约定赔偿额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违约而造成对方利益受损的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详细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况。

某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该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货物质量标准和价格等条款。

然而,在交货的过程中,甲方由于疏忽导致货物交付延迟,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计划和产品质量。

公司因此向甲方提出了索赔要求,并要求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

其延迟交付货物和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货物质量标准,导致了公司的利益受损。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起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另一相关规定,甲方应当对公司因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索赔中提出了明确的损失金额,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甲方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司的经济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综合规定,甲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快解决由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问题。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及时补发符合合同标准的货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并尽快恢复双方合同关系的正常状态。

综上所述,针对上述案例中甲方的缔约过失行为,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避免因疏忽或违约而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

同时,一旦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正常履行。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况,从而在实际操作中做到严格履行合同,防范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

民法小案例

案例1:原告是出租车上的一个乘客,两个被告一个是司机甲,一个是乘客乙。

原告上车时乘客乙正好关车门没注意就把原告头夹到了无严重损伤,原告要求被告2人索赔。

请问司机应不应该进行赔偿?不应赔偿的理由或应该赔偿的理由有哪些有何依据?分析:我个人认为司机不负责任。

应该有乘客乙负全部责任。

理由如下:第一,司机甲既没有侵权也没有违约,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就更谈不上,所以要求甲承担以上原因导致的债务没有依据。

第二,甲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甲与原告订立合同之前,甲确实负有注意义务,保障原告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这种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我们称为先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

违反该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订立合同之前原告所遭受的所有的损失都由司机甲承担。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甲有故意或者过失。

如果甲对乘客的损失没有故意和过失,那甲就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比如,出租车司机甲应乘客的要求开到一个足够安全的空地等待乘客上车,就在乘客上车的一刹那,一个醉汉驾车离开行车道将该乘客撞伤,此时甲就因没有故意和过失而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甲公司为某一项目的开发斥资5000万元用于厂房建设、购买设备,为此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遂与乙银行达成协议,由该银行提供贷款,借款期限为一年。

甲公司以一栋办公楼(价值2900万元)和两辆加长奔驰轿车(价值200万元)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甲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拟行驶抵押权,4查该办公楼有一层已经于半年前出租给丙公司,租期2年,另,轿车之一已经准备出买给丁,双方签定了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车已经交付与丁使用,轿车之二,因某此董事长驾车外出,被违章的戊的卡车装机损毁,正在索赔中,估计可以获得保险金60万元,问:1.本案中,甲乙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甲乙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有效。

2、银行行使抵押权:办公楼拍卖所得价款能够支付银行的贷款及利息。

【判例过法考民法027】——缔约过失责任

【跟着判例过法考民法027期】——缔约过失责任本期案例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典型判例(判例来源于最高院网站)一、典型判例鞍山财政局与标榜公司合同纠纷案1、基本案情事实一:2011年11月29日,鞍山财政局为委托方,沈交所为受托方,双方签订一份《产权转让挂牌登记委托协议》,约定鞍山财政局作为出让方将鞍山银行6.93亿股国有股权出让信息委托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并挂牌公布。

事实二:2012年3月28日,标榜公司摘牌上述股权2.25亿股。

事实三:2012年4月17日,鞍山财政局(甲方)与深圳市标榜公司(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25亿股份(9.9986%)以5亿元(每股2.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并约定本次转让依法应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本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获得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事实四:鞍山财政局于2013年6月6日以国有资产明显增值为由,向沈交所发出鞍《终止鞍山银行国有股权转让的函》,沈交所根据该函,于2013年6月14日向标榜公司发出终止鞍山银行国有股权转让的通知。

2013年10月11日,宏运集团代表标榜公司向鞍山财政局发出《关于要求返还交易保证金的函》。

事实五:2013年12月31日,鞍山财政局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将上述股权重新挂牌转让。

后以2.5元/股的价格将涉案股权另行出售。

事实六:标榜公司向辽宁高院起诉,请求:鞍山财政局赔偿标榜公司交易费用损失27.846535万元及利息损失、交易保证金利息损失、交易可得利益损失11250万元。

事实七:辽宁高院认为,《股份转让合同书》成立但未生效,鞍山财政局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只赔偿给标榜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未支持标榜公司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

故判决:鞍山财政局赔偿标榜公司交易费本金27.84653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金利息。

事实八:标榜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2、裁判结果最高院审理认为:(一)涉案《股份转让合同书》认定为成立未生效合同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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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当一方在履
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疏忽或错误时,可能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从而引发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

案例描述: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并保
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并且在工程质量方面存在明显的瑕疵。

由于工程延误,甲方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工程质量问题也给甲方带来了安全隐患。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出了违约责任的索赔。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并且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
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的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带来了安全隐患,已构成侵权行为。

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且消除安全隐患。

结论: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
经济损失,并且消除工程质量问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
当一方出现缔约过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因他方的过失而遭受损失。

以上就是对缔约过失责任案例的详细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谢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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