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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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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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
复函
【标 签】对赌协议,企业所得税征收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函﹝2014﹞198号
【发文日期】2014-05-05
【实施时间】2014-05-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请示》(琼航财〔2014〕2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依据《》及《》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特此函复。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对赌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

对赌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

对赌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对赌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一、业绩承诺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度、2018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甲方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万元(指人民币元,下同)、+++万元、+++万元、+++万元,四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万元。

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上述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不作调整,乙方(以下称“补偿义务人”)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如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能完成,补偿义务人仍应按本协议履行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

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各年度,下同)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对业绩承诺期内各期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

补偿义务人应保证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收入、利润真实、准确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实际净利润应扣除虚增利润,补偿义务人除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补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虚增利润金额以现金方式赔偿给甲方。

二、补偿责任和方式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各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达到截至各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补偿义务人无需补偿。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各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各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则补偿义务人应对甲方进行补偿,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各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

【推荐下载】对赌协议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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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对赌协议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近年来,估值调整机制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应用,常见于创投资本和成长资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资公司控股权为目的投资案例中。

下面一起来看看对赌协议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案例吧。

 对赌协议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案例: 投融资双方未来根据目标企业运营业绩,按照约定对资产或者股权进行对价调整,但是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应缴税、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还缺乏确定性规范。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VAM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案例 某上市A公司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B公司持有C公司65%股权和D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

B公司、D公司均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对C公司做了盈利预测,转让方B公司、D公司的控股股东E公司与A公司签订“对赌协议”。

双方约定,未来三年(2013年~2015年),C公司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和11630万元,E公司将按权益比例,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

C公司2013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万元,与E公司承诺的缺口为11672万元。

A公司于2014年收回了补偿款,对此款项如何处理?是计收入纳税还是直接冲减投资成本?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观点一:计收入纳税。

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1。

关于对赌协议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关于对赌协议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关于对赌协议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近年来,估值调整机制(俗称对赌协议,以下简称VAM)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应用,常见于创投资本和成长资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资GS控股权为目的投资案例中。

投融资双方未来根据目标企业运营业绩,按照约定对资产或者股权进行对价调整,但是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应缴税、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还缺乏确定性规范。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VAM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案例
某上市AGS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BGS持有CGS65%股权和DGS持有CGS30%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

BGS、DGS均与AGS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

为保护上市GS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对CGS做了盈利预测,转让方BGS、DGS的控股股东EGS与AGS签订对赌协议。

双方约定,未来三年(2013年~2015年),CGS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和11630万元,EGS将按权益比例,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

CGS2013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万元,与EGS承诺的缺口为11672万元。

AGS于2014年收回了补偿款,对此款项如何处理?是计收入纳税还是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观点一:计收入纳税。

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天职会计准则数据库》发表于 2天前 0案例背景:对赌协议,翻译自英文术语“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一般是指交易双方基于未来不确定事项,对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的一类协议安排。

对赌协议常见于企业并购、引入风险投资等交易,根据不同的交易主体及对赌安排,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相关准则各有不同。

一、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案例1.1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

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

在约定购买价格之外,A公司将基于C公司以下未来盈利目标,向B公司支付或不支付额外购买价款:(1)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未超过1000万元,则不再支付额外对价;(2)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至2000万元之间,则A公司需向B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2×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3)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超过2000万元,则A公司需向B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3×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

根据盈利预测报告,C公司未来两年实现净利润总额及其可能性为:800万元—40%;1500万元—40%;2500万元—20%。

2015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750万元;2016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1050万元。

问题:A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对价进行会计处理?案例1.2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

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

B公司在协议中承诺,如果C公司未来三年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目标,则B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向C公司补偿差额部分。

业绩对赌补偿的会计处理

业绩对赌补偿的会计处理

业绩对赌补偿的会计处理
业绩对赌补偿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对赌合同的条件:确定业绩对赌补偿合同的具体条件,例如达到一定的营业额或利润目标。

2. 根据对赌合同确认预计补偿金额:根据对赌合同的条件,估计达到目标的概率和可能的补偿金额,并在财务报表中确认预计补偿金额的负债。

3. 监控业绩变化:监控业绩的实际变化,例如营业额和利润的实际达成情况。

4. 调整预计补偿金额:根据实际业绩变化,对预计补偿金额进行调整。

如果实际业绩超过目标,可能需要减少预计补偿金额;如果实际业绩低于目标,可能需要增加预计补偿金额。

5. 记录实际补偿金额:当达到对赌合同的条件时,确认实际补偿金额,并在财务报表中记录该金额的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业绩对赌补偿的会计处理可能涉及估计和调整,因此需要审慎考虑和披露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

同时,这些步骤的具体处理方法可能根据不同的会计准则和公司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进行具体操作。

上市公司业绩补偿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上市公司业绩补偿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理个税 2020-07-18 07:26:00一、案例2019年6月11日,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发布了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回购前后股份变化情况:备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股利分红,实际履行回购注销股份为1598326股。

经查阅东盛集团与广誉远、山西广誉远之间的股权关系图如下:从上述公告可以看出在2016年,东盛集团与广誉远之间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东盛集团承诺山西广誉远2016、2017、2018三个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342.95万元、23547.41万元、43285.57万元,合计80175.93万元,实际完成79656.84万元,比预期低了519.09万元。

按照双方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广誉远决定以1元/股回购东盛集团1141661股限售流通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调为1598326股)并注销,以兑现东盛集团在2016年做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那么站在东盛集团的角度,业绩补偿的实质是什么?广誉远注销其持有的1598326股限制流通股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二、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的业绩补偿承诺属于实务中比较经典的一种对赌协议,相比一般案例,本案例有二个特点:一是对赌的主体,从表面看是大股东东盛集团与广誉远之间的对赌,而从收益对象来看应该是大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对赌,因为广誉远注销了东盛集团持有了1598326股限制流通股,直接受益人是其他股东,总股本减少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就会提升(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由85.66%上升了85.93%,提升了0.27%)。

这里面有个问题,为什么东盛集团不与其他股东签订业绩补偿协议而与广誉远签订业绩补偿协议呢?那是因为广誉远是上市公司,股东众多且股权分散,除东盛集团外,9家最大的单位和个人股东合计持股28.56%,与其他股东签订业绩补偿实践中做不到。

二是对赌的对象,通常情况下是直接用上市公司的业绩来对赌,而本案例中却是间接对赌,东盛集团与广誉远以山西广誉远业绩作为标的进行对赌,山西广誉远只有两个股东,一个是广誉远,持股96.0282%,另一个是山西晋中持股3.9718%,广誉远通过对山西广誉远并表实现业绩合并。

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方法1.支付现金补偿2.收到现金补偿三、业绩承诺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实务中的难题四、结论正文一、引言在商业活动中,业绩承诺补偿款是一项常见的安排。

当某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时,它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给对方公司。

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

本文将从支付业绩补偿款和收到业绩补偿款两个角度,探讨会计处理的方法。

二、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方法1.支付现金补偿当公司需要支付现金补偿时,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借:管理费用——诉讼费(或赔偿费)贷:银行存款等这里的“管理费用”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和赔偿费等。

支付现金补偿属于公司的一项费用,因此需要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2.收到现金补偿当公司收到现金补偿时,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营业外收入——罚没捐赠利得(或资本公积)这里的“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以外的收入,如罚没款、捐赠利得等。

收到现金补偿属于公司的一项收入,因此需要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三、业绩承诺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实务中的难题在实务中,业绩承诺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存在一些难题。

首先,业绩承诺补偿款产生的原因可能涉及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等问题。

其次,会计处理方法在实务中存在多种观点,如损益性质说、权益性质说和价款调整说等,这些观点各有优缺点,但缺乏统一的规定。

四、结论本文从支付业绩补偿款和收到业绩补偿款两个角度,探讨了会计处理的方法。

在实务中,业绩承诺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存在一定难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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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
企业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用于控制合作伙伴之间的风险和奖励。


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其中一方将获得业绩奖励或补偿,其金额取决于公司实现的某些
目标或指标,如收入增长、市场份额、盈利等。

同时,相应的,如果这些目标或指标没有
达到,该方必须支付赔偿金给另一方。

然而,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事项如何处理税务问题,是每一家企业都需要关注的重
要问题。

下面将重点阐述此类协议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业绩奖励的税务处理
业绩奖励是指如果合作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了目标,将按协议约定的比例获得
奖励。

一般来说,业绩奖励应该视为纯收入,在税务上应按正常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
税处理。

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税务管理方面,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按照协议里约定的比例对业绩奖励进行有效扣缴,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
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业绩奖励,企业应当注意规避“行贿附条件”等问题,以免受到反腐败法的
惩罚。

3、对于业绩奖励的纳税处理,应根据合同内容、合法性和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地评估,确保其纳税合规性。

业绩补偿是指当合作方没有达到协议规定的目标时,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的情况。

如果业务合作失败,企业将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业绩补偿便是企业的一
种风险控制方式。

业绩补偿相当于经营损失,其在税务处理方面也应与纯收入明确区分。

在纳税时,企
业应将其作为企业成本进行抵扣,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不能超过实际损失支出的范围。

同时,业绩补偿所产生的税费不能列入抵扣范围内。

具体的,最好的实践是:
1、企业应按协议规定支付业绩补偿,必要时应当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2、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业务损失抵消企业所得税税前收入,并按规定列
明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

3、企业应当逐笔计算业绩补偿的纳税义务,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应缴纳的税
款。

4、如有分歧,企业应咨询税务部门或税务咨询机构等专业人士,保证业绩补偿的纳
税处理符合相关税收法规。

在处理涉及到税务问题的对赌协议时,在协议审定、签署之前,都应当在税务方面咨询专业人士,以便于在后期处理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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