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经典案例之天津狗不理包子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之天津狗不理包子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之天津狗不理包子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之天津狗不理包子

“狗不理”创始于1858年。1980年在国家刚刚恢复对商标的管理工作之初,狗不理即完成了商品商标注册,1992年狗不理服务商标成为国家首批注册的服务商标。目前狗不理商品商标已在11项国际分类中注册,服务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狗不理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

案例简介:

原告: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

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

被告:高渊,男,35岁,天津市公交三厂工人,住天津市锦州道77号。

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以下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由陶德负责提供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及全部流动资金,高渊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提供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名称宣传。1991年3月,天龙阁饭店开业,陶德为经理,高渊为面案厨师,并在店门上方悬挂由高渊制作的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

人高渊”字样牌匾一块。

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天龙阁饭店辩称:该饭店与高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系意向性协议,实际雇用高渊为面案厨师。该店前悬挂的“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牌匾,系高渊制作,目的是宣传正宗传人的特殊身份,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高渊辩称:该牌匾系宣传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的乳名、艺名,“包子”是其家传技艺,均非商标,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司法审判: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制作、悬挂该牌匾和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创始人高贵友的第四代、第五代传人的个人身份,均不是在包子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故原告认为两被告商标侵权,证据不足。该院于1993年8月20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于1993年12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994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再审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另查明下列有关事实:(1)天龙阁饭店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为大字“天津狗不理包子”,上为小字“正宗”,下为小字“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2)天龙阁饭店经营期间盈利44800元。(3)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狗不理”牌注册商标,于1993年3月1日又获续展10年。再审期间,经委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鉴定,认为两被告签定协议和制作、悬挂前述牌匾,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狗不理”牌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高渊虽系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狗不理”商标使用方面的协议。两被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其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停止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注册商标的侵

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摘掉悬挂于天龙阁饭店门前的牌匾,并予以销毁;

三、天龙阁饭店和高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哈尔滨

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向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由法院审定,其费用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负担;

四、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赔偿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因商标专用权被

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48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到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商标经法定程序注册后,商标注

册人便成为了商标所有权人,只有商标所有权人,才对注册商

标拥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非商标注册人无权使用他人依法注

册的商标。本案中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申请注册的

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天津狗不理牌”包子,属于商标侵权行

为。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在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权利。禁止权是指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使用注册商

标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我国《商标法》规定,禁止

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

类似商标,否则,即是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被告高某虽系“天津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因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已经注册了“天津狗不理牌”商标,取得了

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许可,不论任何人都无权使用“天津

狗不理牌”这一注册商标。因此,天龙阁饭店与高某订立协议,制作并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经营包子的行为,应认定

为商标侵权行为,而不能仅认定是为了宣传“天津狗不理包子”

传人的身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注册商标,不仅是区分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记,还代表其经营商品的特定质量和专有的

生产工艺技术,也起着商品广告并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

依据。两被告正是利用“天津狗不理牌”商标在社会上的知名

度来开饭店进行营利活动的。

案例提示:

通过以上案例律师提醒企业,在从事科技创新的同时,应当及时将自己的科技研发成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将产品使

用的商标,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得

到法律的确认,以确保自主创新成果不被他人侵害,保证企业

科技创新成果能够长期的为企业服务。

社会领域活动教案

社会性活动《天津名吃——狗不理包子》 目标: 1、知道狗不理包子是天津三绝之一,并通过体验萌发爱家乡情 感。 2、了解狗不理包子深受喜爱的原因和制作工艺。 重、难点:通过体验萌发幼儿爱家乡情感。 准备: 1、已了解天津三绝。 2、事先与狗不理包子店联系。 3、教师了解狗不理的历史资料、 4、滴手液、餐巾纸、纸碟。 过程: 一、兴趣导入:带领幼儿来到《狗不理包子店》,引导幼儿观察牌 匾。 教师语:小朋友咱们来到的是什么地方?咱们一起进去看看? 二、引导幼儿观察店内环境,感受狗不理的文化氛围。 1、观看天津特色商品,感受作为天津人的自豪感。 教师语:小朋友这些都是我们天津特有的东西,我们天津人真棒啊! 2、历史介绍(讲小故事)。 教师语:你们知道狗不理店的名字是怎么来的吗?这里面还有一个小故事呢?…….所以他叫狗不理。这就是我们天津的三绝之一。 三、采访客人、服务员、厨师,进一步了解狗不理包子深受喜爱的

原因和制作工艺。 (一)采访用餐客人 1、师:许多不同地方的人来到我们天津旅游时,都要来这 里品尝狗不理包子,为什么会这样呢? 2、教师与幼儿共同采访用餐的客人。“请问您是哪里人?为 什么到了天津会来狗不理?(请游客介绍一下对狗不理 的印象及用餐感受) 3、小结:狗不理包子是天津的名吃,有着悠久的历史。(二)采访服务员 师语:您好!请问来这里的人多吗?他们都是哪里人? 服务员介绍:来这里吃的有天津人,更多的是外地人。 (三)采访厨师 请厨师现场制作狗不理包子,请幼儿重点观察包子的面皮、陷儿、包子褶。 1、师:我们一起来看看厨师是怎样包出好吃的包子的。 2、观看厨师包包子的过程。 厨师语:小朋友和我一起数一数包子有多少褶儿? 狗不理包子皮薄馅香、18褶儿、口感柔软、不油腻。 师语:“快请师傅给我们也上一盘,我们也来尝一尝吧!” 四、请幼儿品尝狗不理包子,亲身感受独特的味道。 五、与客人分享狗不理包子。 “今天来这里还有许多客人老师,我们也请他们来一起品尝。”

商标侵权案件解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就想把搜集到的资料和自己的思路编辑出来,跟大家一起探讨。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法律依据: 新《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进行了解 释,即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新《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二、类似案例: 1、商场承担责任: 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朝外MEN购物中心”的开办者,其与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商户均签订了 《场地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系将朝外MEN购物中心”相应场地岀租给商户并 收取租金、进行经营管理。因此,被告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对该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岀售商品的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中国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开 业半年前已明令禁止在北京市区域内的服装、小商品市场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被告应明确知晓其开办、经营管理的市场不得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两次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其应负的经营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主观上存有过错。且原告在第一次公证购买后已向被告致函提出交涉,但在此以后,原告第二次公证购买时仍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众多商户处公证购买到 涉案侵权商品,表明被告未尽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主观过错程度比较严重,由此应认定被告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关于其已尽到相关管理、监督、整顿义务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商场不承担责任: 衣念商标侵权案一一上海杨浦区法院(2011 )杨民三(知)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万通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对应新《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销售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只有在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下,才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万通公司和被告新兴旺公司先后对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进行经营管理,由于市场经营管理者面对的是众多场内经营者和众多不同品牌,要求其主动审查每一个场内经营者是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编者按】为加强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之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2017年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中,既有跨区域联合执法,又有跨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展示了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工作中取得的成效。本报现将十大案例案情和典型意义梳理刊出,以餮读者。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课件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简介 第一讲: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概述 这是一个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民法解释学这一概念,20世纪后期,在德国称法学方法论,日本叫民法解释学,台湾叫民法方法论。主要是法官如果操作。不单指民事,刑事、行政都是一样的运用他。这套方法,为什么叫民法解释学呢?是因为民法学者最早运用。所以叫民法解释学。在刑事、行政上,某些方法受到限制。 主要讲民法解释操作的方法。 一、法官怎么样裁判案件 英美,首先要查清案情,英美法官不是翻法律规定,首先翻历史上存在的判例,判例包括事实和判决,如果找到了,就作为一个样板,按照那个判决来判。从事实—判例—事实—判决。英美教的是什么呢?不教理论的,教怎么样分析判例,怎么分析出规则来,教学生从判例中寻找规则。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是法官制造的,这些规则没有加以整理,存在于许许多多的判例当中。有些教授分门整理。 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查清案情,我们翻法律文件,如果是合同,就翻合同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由议会制定的。把法律关系编排成文件,民法典制定后,少则1500,多则2000多条。我们找到法律规定后,规定怎么判就怎么判。从规则—事实—事实—规则—判决。 以上就是两种法官的办案的规则做的比较 T->R 表示法律规则,T是构成要件(刑法:假定),R法律效果(刑法:制裁) 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没有法律规定,得到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法律效果:是要返回。任何法律规则都可以用这个来表示 S=T S指本案事实,T与第一个公式是一样的,当这个事实和某个法律构成是一致的时候,就相等。被告张三,取钱1000元,银行给了他10000元,多得了9000元,银行发现了,要求返还。法院查清了本案事实,法官对照民法通则92条,和这条的法律构成是完全一致的,这样就形成了这个等式。属于不当得利。 S->R 表明的是一个判决。S是本案事实,R是判决,判决被告张三返还原告9000元。 以上指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官都在不自觉的运用这个逻辑公式。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一段是大前提,二段是小前提,三段是推论。按照逻辑三段论的公式推出判决。 如:人都要死是一个判断,作为大前提,张三是人作为一个小前提,这样就得到推论:张三也要死。 在我们的裁判案件中,我们作为一个法律规则来判断。首先把不当得利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本案事实作为小前提,这样推出这个判决。 这个逻辑公式的重要意义,任何判决都要符合这个逻辑公式。判决书上:本院审理查明,指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然后,详细的陈诉。再根据法律的规定,刚刚的案子就是根据民法通则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如下,就得到判决。与上面的差别是,事实摆在前面,法律规则在中间,判决在最后。是否是相反的呢?是不相反的。法官裁判案件首先要查证事实,然后再寻找法律规则,我们在这个思路和顺序上,事实在前,法律规则在后。我们找到后,就从规则,再到事实,推出判决的结果。判决不能重复来写,判决书把这个推论过程省略了。当然,判决书上面没有必要这么写。但在法官的头脑里面,是这么思考的。任何法官裁判任何案件,都要遵循这个逻辑公式。任何裁判都是根据这个公式作出的。也是衡量法官是否合格的标准。如果一个判决上,没有这个逻辑公式的表现,就是不合格的。北京曾经有一个案件,心脏起搏器金属线掉出来了,起诉厂家后,判决说,产品合格,使用也没有错误。

解析导游资格考试(北京)20案例分析题

1.某国内旅行社经理张某在接待一个法国团时,由于一时找不到法语导游,就让他的一个朋友李某去接团,李某虽会讲一些法语,但不懂如何带团更没有导游证,另外在带团过程中当客人问他对于法轮功的看法时,他表示对法轮功表示支持并说政府没有正真贯彻宗教自由的政策,他还希望客人们能帮助他去法国打工,后来又向一位客人借了20欧元且最后没有还给客人,客人很生气并投诉,请问对于李某的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旅行社是否也有错误? (注:李某从该团获得6000元非法所得) 评析:李某无证导游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且情节严重,应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6000元非法所得。旅行社经理张某超范围经营接团,张某派无证导游又由于李某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故要对该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止整顿。 2.家住房山区云居寺附近的无导游证人员小王对佛教有些研究,于是经常利用节假日带领旅游者游览云居寺,并向每位旅游者收取10元讲解费。由于他的讲解很精彩。大家不但不投诉反而有时还能得到小费,于是小王胆子也越来越大还经常带领客人到他的一位买纪念品的朋友的摊上去花高价“请佛”,并收取“好处费”,你认为小王的做法有哪些错误,应如何处罚? 评析:首先小王属于无证带团,而且伙同他的朋友串通歉骗旅游者,按《导游员管理制度》应对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3.2004年导游员小孙在带团时结识了团上的一位来自云南的客人,并一直保持着融洽的关系,2005年6月那位云南客人打电话告诉小孙说他们公司的20人要到北京去旅游。希望小孙能够帮助接待,这样不通过旅行社价格应该便宜些。小孙欣然应允组织客人在北京玩了3天并向每人收取600元人民币。除各项支外共获利2800元,事情败露后小孙主动向旅游行政部门认错,交出全部非法所得,请问小孙犯了什么错误,应该受到何种处罚? 评析:导游员小孙违反了《导游员管理制度》中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规定,由于小孙主动承认错误并交出所有违法的得应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其IC卡内一次性扣除8分。 4.导游员小赵于2005年5月接待了一个来自海南的旅游团,当小赵听说团队中的黄先生是个集邮爱好者时,就对黄先生说他有一套外国邮票非常精美,向黄先生建议购买,最后黄先生以1000元人民币的体格买下了小赵的邮票。团队第四天的行程是游颐和园,当天由于他把导游胸卡落家了被检查人员碰见进行了批评,但小赵不服气,还威胁检查人员,非常生气,在讲解长廊中的一幅画《岳飞枪挑小梁王》时说岳飞是河北正定人,这时有位客人张先生说:“不对,岳飞是河南人”这使得本来就一肚子火的小赵恼羞成怒说:“谁说岳飞是河南人,河南没好人,经常在北京做乐……”恰好张先生的夫人是河南人,于是便气愤地与小赵争吵起来,争吵中双方动起手来,小赵踹了张先生一脚,这时全团游客都开始指责导游小赵,小赵见势不妙说:“好!那你们自己游吧!我还不伺候了!”说完甩团而去。 请问小赵犯了哪些错误,应得到怎样的处罚?对委派小赵上团的旅行社如何处理? 评析:小赵在整个工作中违反了《导游证管理制度》中的以下几条规定: 1.在带团过程中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2.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 3.在带团中有谩骂打客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摘要】 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形式、侵权手段多样化。因此,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的分析,以我国现行商标立法体系为主线,围绕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认定基础和认定标准与要素展开论述,从而归纳出商标侵权行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所在,对商标权保护提出自己的思路和意见。 【关键词】 商标侵权;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商标权作为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之一,其地位和受重视程度正在日益突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不仅传递着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和质量信息,而且 折射着企业的文化理念和商誉,而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 财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日益增多,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出现商标侵权的领域也更加广泛。由此看来,要在新的形势下对商标权进行有力的保护,同时能够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必须对商标侵权作出更进一步的探讨。 1.概念界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整个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起点,也是商标侵 权民事责任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有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给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商标权还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有的学者将商标权定义为“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

标所享有的权利”。尽管在表述上有一定差异,但都将商标权与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因此,通常认为商标权就是指注册商标权。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我国《商标法》13 条第1 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从广义上讲,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狭义地说,商标侵权行为仅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表现形式 我国的《商标法》第52 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使用侵权行为,是最广泛的侵权,主要发生在使用领域;第(2)项规定的是销售侵权行为,发生于流通领域,是侵权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要途径和实现侵权目的的主要手段;第(3)项规定的是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第(4)项规定的是反向假冒行为,是2001 年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表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将反向假冒视为侵权的肯定意见。 由以上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可以看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侵权客体具有无形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直接对客体物的侵占、毁损以及妨害等行为。侵害商标权不是直接作用于有形的物体之上,吴汉东教授认为,商标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因此可将其纳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之列。对商标权的侵害也多表现为复制、摹仿或仿造,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 第二,侵权类型具有多样性。根据侵权形式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以及辅助侵权等类型。 第三,侵权范围具有广泛性。由于注册商标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等特性,对同一商标的合法使用与侵权行为通常会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发生,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信息沟通与交流的便利,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和销售渠道可能分布在完全不同的区域和国家,跨国的商标侵权行为成为普遍的现象。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并把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当事人对外销售自行改装的仿冒绿色数控电液阀64台,含税销售额146.4275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剩余尚未销售的电液阀17台,违法经营额合计187.0838万元。 当事人未经伯尔梅特BERMAD商标注册人以色列伯尔梅特股份公司许可,擅自改装冒充高价商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产品17台,罚款561万元。

商标侵权鉴定书

编号:侵权鉴定[2014]01号商标侵权行为鉴定结论书 结论书名称:关于一批仿冒“LV”皮革商标的侵权鉴定结论委托方:常宁市公安局 委托时间:2014年4月3日 受理时间:2014年4月3日 结论时间:2014年4月8日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一批仿冒“LV”“GG”皮革商标的侵权鉴定结论 常宁市公安局: 根据你局商标侵权鉴定委托书的委托,我公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对一批仿冒“L V”、“GG”皮革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了鉴定。现将侵权行为鉴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侵权行为鉴定标的:一批仿冒“L V”、“GG”皮革 二、侵权行为鉴定目的:为公安部门办理案件提供鉴定侵权行为依据。 三、侵权行为鉴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侵权行为鉴定过程及结论: 1、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其他各类的皮革制品,皮毛,箱 子及旅行袋,鞭,马具及马鞍商品上于1983年5月15日取得“”商标专用权, 注册号为:177032号。 2、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在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旅行包,旅行用具(皮件),箱子,旅行包.,旅行用衣袋,小手提包(合身的),帆布背包,双肩背包,手提包,公文包,公文箱,钱包(小钱袋),钱袋,钱包,钥匙包,卡片夹,支票夹(皮制),议事日程 盒,雨伞商品上于2006年2月14日取得“”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3226108号, 侵权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3、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在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旅行包,旅行梳洗包(皮件),箱子及旅行袋,旅行用的服装袋套,用于装梳妆用品的称之为"梳妆用品箱"的小匣子,背包,斜挎背带包,手提包,手提公文箱,公文夹和公文皮包,小口袋,钞 票夹,钱包,钥商品上于2005年1月27日取得“”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G852773 号。 4、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 LOUIS VUITTON MALLETIER在18类毛皮,兽皮,生皮,人造革,不属别类的皮革,人造革制品商品上于1986年1月15日取得“”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241012号。 5、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 LOUIS VUITTON MALLETIER在18类皮革或皮革板制盒,包装用皮袋(包.小袋),大衣箱,旅行包,旅行袋,旅行用具(皮件),服装袋(旅行用),女用小手袋,背囊,手提包,沙滩包,购物袋,背包,公文包,公事皮包,小钱包,小皮夹,钱包,钥匙包,名片夹(皮革),支票

知识产权宣传手册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依法享有对智力劳动成果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包含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其它智慧成果等。 (一)、专利权 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福州专利侵权第一大案一审“金得利”获赔55万 2008年10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被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深圳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盛某赔偿人民币50万元,福州台江雅丽工艺品店刘某赔偿5万元。据了解,50万元是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方面法定赔偿数额的最高限额。此案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在专利侵权中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也是福州市首例因盗用他人制作方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双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 2000年9月,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一种制作较大体积空心金属工艺美术品的造型工艺”的发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而盛某在其所拥有的广东东莞市长安某工艺品加工厂和由其担任法人代表的深圳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内,大规模生产、制造使用与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专利相同的方法直接制造侵权工艺摆件,并销往外地。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1年6月开始,福州台江雅丽工艺品店的业主刘某在店里公开销售深圳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所生产制造的侵权工艺摆件。2001年7月,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刘某发出电报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这些工艺摆件,但刘某仍继续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深圳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及盛某未经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许可,大量生产、低价倾销与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相同的工艺摆件,已经构成了对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

关于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调查报告 小组名单:商务一班某些同学 调查时间:2012-5-10 调查地点:中山 调查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山市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所以有必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导言 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集中打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以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等“傍名牌”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小组对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了进一步的调查。 关键词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志强 诉讼代理人:罗礼东 诉讼代理人:陈继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区石花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区一号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浩,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小家电)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2016MBA组织行为学复习总结

2016级MBA组织行为学复习总结 试题类型:论述题+自写案例与分析+给定案例分析(共5道题) 考试时间:待定 主要复习内容: 1、近年来,社会对“90后”较为关注,请对你身边的“90后”的行为风格、工作价值观进行分析,并阐述这对管理有何启发。 2、什么是归因?简述凯利和维纳等人提出的两种归因理论。认识这两种归因理论对改善管理工作具有什么意义? 3、举例说明在组织中了解员工态度的困难。管理者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4、厂长在车间检查工作,正好发现职工小李迟到5分钟,就严厉批评车间主任是“老好人”,不严抓生产纪律,不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厂长这样做对吗?如果不对,那么厂长犯了什么知觉错误? 5、试评析“冲突是不利于组织发展的,应尽量予以消除”这句话。你认为应如何正确对待冲突? 6、领导的本质是什么?领导者对组织行为有哪些影响? 7、结合你平时参加的各种团队活动,分析如何有效消除团队中的“搭便车”现象? 8、结合实际,简述高效团队的特征及如何创建高效团队? 9、王思成是一位北京某老牌国有企业的领导,如何留住员工并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他来说已是一个越来越难的问题。原因之一就是:北京是一个开放城市,各种外企以及高科技公司很多,它们能提供相对较高的待遇,对本企业员工的想法和观念影响很大。实际上,王总所遇到的问题对我国很多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请问,你如何运用有关激励理论来提高这些国有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呢? 10、组织中很多问题产生于不良的沟通,请根据你的工作学习经历举例说明,并提出改进沟通的措施。 11、如何维系与强化已建立起来的组织文化? 12、自写案例并评析: 结合实际,从共同愿景的四个要点出发,对你所熟知的一个企业的文化进行描述、分析与评价。 13、自写案例并评析: 以你所参与过的一次组织变革为例,请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评价你所经历这次组织变革。 (1)组织为什么要进行变革? (2)变革的主题和内容是什么? (3)组织变革的幅度有多大? (4)组织变革的步长如何? (5)组织是按照什么样的路径进行变革的? (6)在变革过程中,难点是什么?有哪些阻力?组织采取了哪些措施去克服变革的阻力? (7)变革的效果如何? 14、案例分析 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入主原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一波未平,涛声再起。新天津“狗不理”大刀阔斧,磨刀霍霍向“牛羊”,把整顿的矛头指向了连锁加盟店。 由于原天津“狗不理”授权旗下的连锁加盟店使用“狗不理”品牌并签订了长期“牌匾费”合同,造成大量无形资产流失,严重影响了“狗不理”品牌形象。新天津狗不理为了重

工业产权法答案

河南郑州市富熙营养剂厂向商标局申请在果脯等商品上注册“同心”商标。商标局经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宁夏某单位认为商标“同心”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问题:“同心”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商标? 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案例二1994年2月,某市制药厂研制出两种人用抗菌药,分别以“宝泉”和“无敌”为商标。制药厂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两种药品虽然疗效不错,但却少为人知,造成了药品大量积压。为了扭亏为盈,制药厂决定转让这两个商标,几经周折,1998年3月制药厂与某药品开发公司签订了“宝泉”和“无敌”抗菌药商标转让的两份合同。1996年4月,药品开发公司依照两份商标转让合同的规定,付清了商标转让费,随即开始使用“宝泉”和“无敌”商标。 问题: 1、“宝泉”和“无敌”能否作为商标名称? 2、“宝泉”和“无敌”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宝泉可以,无敌不行。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这里必须指出人用药品商标目前已不再被要求强制注册。 2、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转让中可以使专用权人获得收益,同时商标专用权的转让还可以使商标的效用在最大限度内得以发挥。基于此,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有权转让其注册商标,但转让注册商标还应遵守法定形式要件。《商标法》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本案中,“无敌”商标未经注册,不能使用,其转让合同无效;“宝泉”商标虽经注册,但在转让时,未以商标局审查批准,也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1993年7月,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4年1月7日,高某与某饭店法定代表人陶某订立合作协议一份,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由陶某负责提供经营场所,高某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名称宣传。1994年3月,饭店开业,陶某为经理,高某为面案厨师,饭店的牌匾上写着“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某某,第五代传人高某”的字样。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获知此事,向法院起诉,称本公司于1993年7月对狗不理包子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某饭店和高某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的行为侵害了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某饭店辩称:本饭店和高某在开业前订有协议,宣传工作由高某负责,本饭店悬挂牌匾系高某制作,本饭店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高某辩称:该牌匾系宣传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乳名、艺名,“包子“是其家伟技艺,均非商标,未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 问题:某饭店和高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侵犯。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

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 近似商标争议 方便食品“双白”之争 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该事件发生于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一个月之后,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 2008年7月,正龙公司提起了白家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包括专利号为ZL200630029653.9的白家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据悉,白家公司已针对该裁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今年2月11日,该案已开庭审理。【点评】黄晖: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家中有豕,象中也有豕,字形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孙子·军形》有言:“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注册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为商业竞争者提供一个评估和避免风险的可能,无视这一工具,则可能使自己的事业建立在一个并不稳固的基础上并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G2000”与“2000”之争 中国香港服装品牌“G2000”在内地受到不少白领的喜爱,然而其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遭

商标侵权法务函模板之欧阳学文创编

致:-----------------------公司 欧阳歌谷(2021.02.01) 关于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行为的警告函 敬启者: ---------公司及其知识产权 公司介绍及商标权取得简略介绍 严正警告 现我司就贵公司未经我司许可,擅自使用我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 号“----------”商标,侵犯我司商标权事宜,特函告如下: 经过调查发现,贵司在-----------建立----------------------,其经营范围与我司--------------经营范围类似。并且,贵司已建立了所谓“---------------”全方位的网站---------------,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贵司的------------------,并且,在“-------------------”上盗用了我司------------------,其足以让公众误认为是-------------------广场,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商标专用权。 贵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欧阳歌谷创编2021年2月

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在其所属建筑物门头突出使用“---------------”字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 在此,我司郑重地向贵司声明:“---------------”是依法颁发的注册商标,任何未经我司许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为,依法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我司规劝贵司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立即停止已经进行或者试图进行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就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我司。如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七(7)个工作日内不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的行为,欧阳歌谷创编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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