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维简费详解

煤矿维简费详解
煤矿维简费详解

浅论煤矿维简费的税收问题煤矿维简费的由来

煤矿维简费是煤炭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简称。

建国初期,国营企业折旧费和利润全部上缴国家统管,而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均在五十年代建设,设备更新周期又一般在十年以上,企业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资金主要由国家拨付,由于需求量不高,企业恢复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问题尚不突出。到六十年代,由于采掘企业设备磨损速度快于一般企业,加上需要进行生产勘探和开拓延深以维持生产能力的再生,单纯依靠国家财力不足以支持,不得已采取国家补贴一部分、企业在开采成本中提取一部分,数量上高于基本折旧、按产量计提,以鼓励先进的办法,筹措更新改造资金,因其属于维持矿山简单再生产资金,故名“维简费”。

有关资料显示,煤矿维简费最早出现在六十年代中期。1965 年采掘企业停止按固定资产原值计算和提取基本折旧基金(折旧费),改按企业生产量提取维简费并列入生产成本。 1967 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中将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三项费用,与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维简费)合并为一种资金,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该办法规定: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拓延深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照产量提取并计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由此使用更改基金这个名称一直到 1981 年。

维简费的提取标准最早是1965 年的 1.5 元/吨;1977 年提高为 2.5元/吨,其中吨煤成本计提2 元/吨,财政补贴 0.5 元/吨; 1981 年为 4 元/吨,其中财政补贴 1.25 元/吨; 1983 年又向用户加收 2元/吨,合计 6元/吨。

1985 年国家对统配煤矿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恢复计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井巷工程基金,取消了财政补贴。原煤炭部、财政部下发的(85)煤财字第 321号文《关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将维简资金标准提高到 7元/吨(其中折旧基金 3.5元/吨,成本中提取井巷工程基金即开拓延伸费 1.5 元/吨,收取用户 2 元/吨);1989 年 7 月,财政部( 89)财工字第 302 号文《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又在吨煤成本中增提 1 元 /吨,为 8 元 /吨。

维简基金要求专款专用, 1983年以前由各省煤炭局、矿务局、煤矿三级管理; 1983 年下放审批权到矿务局自提自用,但仍要上缴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 1 元/吨、省公司 0.05元/吨。1994 年煤炭行业转换经营机制,维简费开

始由企业自主使用(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但按 1 元/ 吨从成本中提取部长备用基金,仍由煤炭部集中,用于救灾补助和支持发展科研、教育事业。河南省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自 2001 年不再上缴主管部门,全部留在企业。

与统配煤矿同样,地方煤矿也在计提维简费,只不过提取标准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至今对地方煤矿和私有、个体煤矿仍实行由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统管的办法。

——为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1984 年国家同意按国务院一九八一年批转国家能源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营煤矿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请示》的规定,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按 4 元/吨执行。

——1996 年 5 月煤炭部关于颁发《“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关于煤炭行业内部采取的政策,其中维持简单再生产政策规定:

1、国有煤矿维简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提取和使用。

2、调整井巷工程基金标准,国有重点煤矿开拓延深费由八五”期间的每吨煤2.5元提高到5元。

3、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区、市,参照国有重点煤矿的标准执行;没有国有重

点煤矿的,按每吨煤8.5元至1 0.5元提取。

2004 年煤矿维简费中的安全费用开始单独计提。

——2004 年 5 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 [2004]119 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 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五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

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 50 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第九条规定: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维简费与折旧费的关系

维简费这种明显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又在实际上影响矿山经济效益的做法,直到目前仍在实行。究其原因,早年是出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所限,国家采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重视产值、产量,很少考虑经济效益,企业缺乏自主权,利润要全部上缴,本属企业的基本折旧费和利润中应当用于企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无法自主支配,维简费却是企业能够基本掌握的资金,标准也可以变动提高,比折旧费计提更为符合企业利益。因此,沿用 40 年仍未丧失其生命力。煤矿企业愿意计提维简费的客观原因有三,一是部分矿井、巷道使用年限无法明确,如采煤准备巷道,所通向的煤层一旦采完,即丧失了使用价值,这个时间又与煤层储量、开采量、采煤技术手段等直接相关,不确定性很强;二是井下生产设备因各个矿山地质情况不同,受矿井所处区块、地层的自然条件限制,侵蚀、损耗速度预测困难,使用年限不好确认统一;三是过去井下生产长期以人工手段为主,大型综合采煤、采掘设备数量很少,设备价值不高,机械化程度较低,开采过程中还需要增加生产勘探和必要的开拓延伸费用,以弥补消失的部分生产能力,单纯依靠井巷建筑物和机械设备计提的折旧费,难以及时补偿损耗,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这些也是维简费长期存在的动因。

——1993 年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六条: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 1993 年发布的《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矿山企业实行新制度前的矿山维简费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实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维简费,相当于折旧部分计入累计折旧,超过折旧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 2003 年失效)

直到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大型煤炭企业也仍然依靠大量人力加少量设备的采掘方式,一个矿务局职工动辄十万乃至数十万人。如果按照井下设备计提折旧办法,数额过少,不敷使用,不如按产量计提维简费更能满足煤炭企业更改资金需要,故一直采用维简费代替折旧的办法。据原国家能源部测算,直到八十年代末,全国工业企业设备新度系数在 0.6以上,有的行业达到 0.7,而统配煤矿仅有 0.5 左右;当时各主要采煤国家的机械化程度都在 90%以上,且综采占主导,而 1989 年我国统配煤矿机械化程度还只有60.94%,其中综采仅有 33.31%。

――原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 9 9 0年6月15日所发能源经〔1 9 9 0〕4 6 0号文〈〈关于收取统配煤矿综采设备更新资金的通知》中说:“近年来,我国综合机械化采煤发展很快,目前已担负全国统配产量的四分之一。但是,由于煤价过低,煤矿连年严重亏损,使综采设备更新一直没有固定可靠的来源。目前在用的综采设备大部分均已超过服务年限,如不及时更新,必将严重影响煤炭产量的持续稳定增长。为了解决综采设备更新的资金来源,稳定全国统配煤炭产量,经国务院批准,从1990年起按统配煤矿的原煤销售价格每吨增加一元,增收的资金作为综采设备更新的专项基金,集中统一使用。”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上述价外收取的综采设备

更新资金属于统配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由煤炭企业在向用煤单位收取货款时,按销售数量和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同时收取,不列入企业销售收入,…”第三条:这部分综采设备更新资金由各统配煤矿按隶属关系,分别上

交给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和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用于综采设备更新。”

1985 年原煤炭部于实行大包干之际,恢复计提折旧费,因维简费办法实施多年,加上当时煤价仍受国家控制,煤炭企业普遍效益不好,维简费尚有部分来源于用户,部分还需要上交主管部门,因而暂时形成两费计提并存局面。

——1984 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规定:

煤炭部对统配煤矿实行总承包。为此需要,把统配煤矿维简费改为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关于将煤矿提取维简费的办法改为实行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该通知中说:目前,统配煤矿和重点煤矿进行矿井开拓延深、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地解决办法,与煤矿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不挂钩,尤其今后随着煤矿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设备占用数量越来越多,如果再按产量提取维简费,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设备利用率和设备完好率,不利于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经济核算。同时,吨煤维简费来自四个方面,不能如实反映煤矿生产成本高低和企业经营的好坏。为了加强煤矿固定资产的管理,促进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不断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发展煤炭生产,对按吨煤提取维简费的办法,改为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办法。建议煤炭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结合煤矿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煤炭行业分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提取办法,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向用户按每吨煤二元收取的维简费, 1.5 元/吨用以解决矿井的开拓延深工程支出(是为井巷工程费的开始)和0.5 元 / 吨为生产环节改造补助。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进入高潮,原煤炭部、能源部、统配煤矿总公司等主管部门已不复存在,原有的行业性财务制度业已废止,企业有了自行制定财务会计制度的权利,导致煤炭企业一方面利用财税部门对固定资产计提维简费和折旧的界限范围规定不够明确的空子,将二者除井巷建筑物外一并重复计提,另一方面借国家改革投资体制,减少乃至停止拨付更改资金时机,将本应由维简费列支的更新改造支出挤入成本费用,促使原统配煤矿机械化进程迅速加快,大型综采、综掘设备逐渐成为采煤一线的主力,大量依靠人力资源和简单机械采煤的时代终于成为过去。

煤炭企业在进入机械化采煤时代过程中,也认识到维简费与现代企业制度间的矛盾。仅就企业改制和财务角度分析,当国际投资者对矿山项目进行财务评价时,国际通行的都是固定资产折旧,维简费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财务安排,这种与资产价值无关的资产消耗补偿方式,无法获得国际投资者的认同和理解:二者财务性质相同,但维简费提取额大于折旧额,使用范围也大于折旧费,且列入成本项目,为评价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困难;折旧费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下,加上固定资产净值,是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借款和资本金一一对应的,固定资产净值 +折旧费 =固定资产投资,而维简费在资产负债表中却表示为负债,这个债务又无债权人,无需清偿;维简费本是折旧费的替代,从成本中提取,用于购置的机器设备仍然可以提取折旧费,再次进入成本,形成二者的重复进入成本。

——2002 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井巷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费,井巷维护费用以及可参与评估的其他以往列入维简费的费用应在各项成本参数中体现。

——安徽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对策”:截止 2002 年末,本公司其他应付款中维简费形成的余额为 3,063.20 万元,占负债总额的 14.59%,而维简费形成的负债无需偿还,主要用于公司今后维持简单再生产。

——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年度报告中的“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公司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年限在1 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折旧计提方法为:井巷建筑物根据财政部(89)财工字第 302 号文件,按原煤产量计提折旧,

计提比例为 2.5 元 /吨;其他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规定使用年限、扣除残值率3%确定。

现行的煤炭行业成本核算办法,是 1991 年原能源部依据计划经济体制制定的成本核算办法,虽然 1993 年实行会计制度改革,取消了行业会计制度,但成本核算办法还是执行制造成本法,统一执行工业会计制度,煤炭成本核算的框架并没有改变,基本还是按照计划经济和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实践上煤矿固定资产折旧、维简费和沉陷治理费用提取标准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大量煤炭成本外部化,造成成本核算不真实。多年形成的煤炭成本核算框架不科学,导致成本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煤炭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耗费。

——目前煤矿企业对维简费的会计核算,仍然沿用的是原煤炭工业财会接轨会议文件,即会议根据 1993 年财政部( 93)财工字第 199 号“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 93)财会字第 24 号

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新界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所作出的“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中规定:

1、新制度增设“维简及井巷费”科目,取代以前的“维简基金”科目,真正结余的“维简基金”转作“实收资本”,赤字冲减“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

2、计提的维简费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但由于基本建设移交给生产的矿井建筑物构成固定资产,按规定现行的井巷工程基金应作为这部分固定资产按产量法(吨煤2.5 元)提取的折旧,提取时借计“制造费用”

科目,贷计“累计折旧”科目。矿井建筑物的应计折旧提足后,继续提取的井巷费纳入“维简及井巷费”科目核算,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

3、企业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在“维简及井巷费”中核销;属于资本性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工程完工后,借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贷计“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部分的,借计“固定资产”科目,贷计“资本公积”科目。维简费和井巷费的开支范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维简费支出对税收的影响

维简费的支出项目可分为投资性支出和经营成本性支出两大类,煤矿行业内部有一种看法,维简费应当按照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的通行做法进行改革,对维简费支出中的经营成本性支出,即不构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在生产成本中直接列支;井巷工程、机器设备等投资性支出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和服务对象,应形成资产,按现代会计制度要求计取折旧或摊销,规范补偿其价值损耗。这里对巷道开拓支出的理解不同,产生费用性质认定的不同,若将巷道开拓延深看成矿山生产的一个环节,其支出就构成经营性成本的一部分;若将巷道的开拓延深看作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手段,其支出势必属于投资性支出,可以按资产形成进行财务处理,以折旧或者摊销形式予以价值补偿,从而改变维简费这个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不合时宜的做法。

产煤大省河南省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自2001 年开始就不再上缴主管部门,全部留在企业,但企业仍将其

计入了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下;维简费提取之时,并未发生实际支出,但企业将其计入了生产成本。随后,企业动用维简费购置机器设备、更新井巷设施,这些机器设备使用时发生的损耗,企业又以折旧形式再次计入生产成本,也就是说,煤矿企业的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着重复计算成本问题。

从维简费的使用上来看,一直实行先提后用、量入为出原则,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具体使用时应该由生产成本、基本建设资金负担的费用,不能挤占维简费;应由维简费开支的费用,也不能挤占成本和基建资金。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目的和主要作用是:“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伸、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除安全费用外,维简费长期以来的使用范围主要有八项:1、矿井的开拓延深工程,这是维简费的首要使用方

向,以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接替;2 、矿井的技术改造;3、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包括职工生活设施;4、矿区的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 50 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掘范围的搬迁补偿;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这八项范围,是对维简费设立目的及适用原则精神的具体细化。根据原煤炭部、财政部(86)煤财字第 312 号文《关于煤矿维持简单再

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 91)中煤总财字第 87 号《关于维简资金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但煤炭企业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将属于井巷开拓延深的部分支出,未按规定列入维简费开支,而是直接列入到生产成本的掘进项目中,与正常的采掘生产费用相混淆,形成多列成本问题。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由于维简费是从吨煤成本中按照定额提取的,只要企业不超额提取,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提取维简费数额一定的情况下,如果任由企业将资本性支出甚至职工福利性支出人为塞入维简费支出范围,而正常应从维简费支出项目的资金额度将会被挤占,势必将被挤占的支出转移到当期生产成本中,从而影响损益。尤其是在企业维简费不不足以满足更新改造项目支出需要时,非生产性支出对企业应税所得影响更为严重。

最为突出的是煤矿企业在进行矿井掘进成本费用核算时,将应当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开支的开拓延深支出等资本化支出,计入了当期成本,从而影响应税所得额。

煤炭企业井下采掘生产分掘进(包括开拓)和回采两大项,掘进中又分为岩巷掘进、半煤岩巷、煤巷三部分,

回采中分为综采、高档普采、普采、炮采四部分。从采煤技术角度讲,记入原煤生产成本的应该包括回采全部项目和掘进中的半煤岩巷和煤巷部分。企业在生产统计和会计核算时,巷道则区分为主巷道、准备巷道、回采巷道三种,主巷道和准备巷道计入固定资产。开拓主要是开掘岩石巷道,采掘包括采煤和煤层掘进。因此,对纯岩巷掘进部分,应当资本化,原因如下:岩巷开掘目的在于使已有井巷和新开采煤层相连接;岩巷开掘完全在岩层中掘进,不涉及采煤的生产过程;掘成后新开采煤层出煤均须通过该岩巷铺设轨道进行回运;在煤层开采期内,该部分岩巷是一直持续使用的,开采期有多长,岩巷使用期就有多长,符合构成固定资产的一切特征。因此,岩巷开掘性质完全符合财政部、发改委〈〈通知》中所列维简费使用范围第一项:矿井开拓延深工程”,不应计入当期

成本。

――我们曾见到一份某煤矿集团公司股份制改造时,在1997年由某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出具的XX煤业股份有

限公司(筹)申请 B种股票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其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报告书”之十评估结果的说明”第二段中,对该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原因是这样描述的:贵公司成立时间,所建造的房屋和构筑物大部分是近几年完

工的,

增值幅度不大,其中增值幅度最大的表现为煤矿井建部分。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在煤矿建设过程中,贵公司出于节约的考虑,在人工的投入上以贵公司的人工为主,成本低;二是在工程决算时,将许多应计入工程决算的开支,视为其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决算资料不充分。”

该项评估列入评估范围的矿建工程主要为一般井巷工程,包括立井井筒及硐室工程、斜井斜巷及硐室工程、平硐平巷及硐室工程。矿井开拓方式一般为并列立井,主井担任矿井煤的提升,副井担负矿井的辅助提升和人员上下,同时也作为矿井的进风井。立井井颈及井筒的支护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砌壁或粗料石砌壁,部分为喷射混凝土(带金属网);巷道工程主要有皮带上山、轨道上山、采面机巷、采面风巷、联络巷、单双轨巷、回风上山等,断面形状一般为半圆拱形,支护形式一般采用锚喷(混凝土或砂浆、钢筋或管缝锚杆)、砌碹(混凝土、粗料石)、支架(梯形、拱型金属支架钢砼或木背架、木支架),少数为裸体巷道;硐室工程主要有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

接处、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清理撤煤斜巷及卸载硐室、立井斜井箕斗煤仓及装载硐室、炸药库等,一般为钢筋混凝土或粗料石砌筑。

由此可见,煤炭企业的确存在将由维简费或者其他基本建设支出违规列做成本开支的问题,这个评估报告的上述内容从正面回应了我们的看法。

――我们再来看看煤炭行业有关规定内容,即迄今尚未失效的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制定的(89)中煤总生字

第316号文〈〈生产矿井水平延伸深及采掘关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生产矿井水平延深,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准备,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手段,是水平、采区及回采

工作面正常接续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部分一一井巷工程基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井巷工程基金主要用于经批准的水平延深工程项目的井巷主体工程的直接工料费和相应的管、线、

道工程和设备等费用;除独立系统施工的井筒等工程可提取工程辅助费和间接费等费用外,其他一律不提取工程辅助费和间接费。

第十三条:水平延深主体工程及装备标准,按开拓方式确定:

1、采用立井和斜井阶段石门方式开拓的矿井向下水平延深时,主体工程范围是:主副井筒,井底车场、

硐室,从井底过第一个采区的第一石门口 100米为止的总运输道、总回风道,以及延深后需凿的为全矿井或一翼服务的风井、注沙井、交通井。装备的标准是:年设计能力90万吨及以下矿井装备一个采区及一个开拓掘进面;年设计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矿井装备两个采区及三个开拓掘进面。

2、年设计能力9万吨及以上的片盘斜井向下延深时,主体工程范围是:主副斜井(暗斜井)井筒及阶段斜井之间联络巷,每段斜井的第一投产片盘的车场及位于其终深并为全矿井服务的永久硐室,以及延深后需要开凿的为全矿井服务的风井、注沙井、交通井。装备标准:每段斜井装备一个片盘的一翼及一个开拓掘进面。

3、采用盘区式开拓而水平服务年限在三十年以上的矿井,为两个以上盘区服务的总运输道、总入(回)风道,以及年能力在 45万吨及以上而服务年限又在十年以上的盘区主体(为全盘区服务的运输、入〈回〉风道和主要

硐室)工程也可使用井巷工程基金。

4、单一水平开拓的矿井,为煤层群联合布置两个以上采区服务的总运输道、总入(回)风道,以及年能

力在30万吨及以上的下山采区的主体工程,也可使用井巷工程基金。

5、露天矿的主体工程是:向下延深或舍场增高所需要的固定干线延长和增加的相应站房、搬道房、管、

线(高低压供电线、通讯信号、架线)、铁道、公路工程;永久性排水坑所需排水管道、绞车道、风井及硐室工

程。装备标准是:随露天延深而带来年运输立米公里增加,所需增加的运输设备。

――现仍有效的原煤炭部 1996年关于颁发〈〈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水平延深工程的

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新水平首采区工程。主体工程包括延深的主、副井筒、新建的后期回风井、井底车场及硐室、

主要石门和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道。首采区工程包括采区上、下山、车场及硐室、采区运输、回风道和主要设备及相应的管、线、道安装工程。

——原煤炭工业部1993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煤炭工业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第19条煤炭企业要根据本企业

实际,从企业折旧费、维简费、增盈减亏留利等自有资金总额中安排15 — 2 0%的资金,用于发展多种经营。

维简费与折旧费计提范围的重叠对税收的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

计提折旧。但煤炭企业认为,对计提维简费的固定资产,税法没有规定严格的界限范围,除井巷建筑物之外包括

采煤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全国煤矿企业都是既提维简费也计提折旧。以此形成固定资产折旧的违规计提问题。

煤矿企业在吨煤成本中提取维简费后,按照内部规定需要基层矿上报工程设备项目预算,详细列出年度设备

和工程项目明细,经企业审核后支付。由此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一部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转增资本公积;一部分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则以维简费直接冲销;其中增加固定资产原值部分,煤矿企业按照资产类别和分类折旧率提取折旧。

我们认为,〈〈细则》中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应再提取折旧”的规定,该部分固定资产应该与其他固

定资产项目分别造册管理或单独记账,不应再提取折旧。因为使用在吨煤成本中提取的维简费购建固定资产,实际上已经一次性在当期成本中进行了列支,如果再提取折旧,就有可能造成同一项支出被重复列支的情况,严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第十问:煤炭生

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

全费用)”科目。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

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

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

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日”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注:安全费用系于2004年从维简费中分离而来)

在确定这部分不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时,有人认为应该对井下机器设备及工程类资产进行划分。我

们认为在操作上这样无法彻底分清,原因是:有些设备可以在井下使用,也可以在井上使用,如水泵、马达、风机、绞车、核子秤等,具体场所不固定,无法确认;有些设备从井下延伸到井上,或者井上井下共同使用不可分割,如井筒提升设备、皮带机、运输轨道等等,无法确定属于井下还是井上;露天矿又该如何区分?

――1986年财政部、农牧渔业部颁布的〈〈乡镇企业财务制度》(1997年失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掘

企业的井上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井下固定资产按吨产量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即折旧费)。

我们来看一个实例:根据XX煤炭集团合成报表数据计算,该集团(含全部子公司)2003年度拥有固定

资产原值11,919,193,803.58元,当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 11,004,859,600.68元,计提折旧总额 527,485,851.85 元,计提维简费 223,365,625.46元,合计 750,851,477.31元;2004年度拥有固定资产原值 13,881,203,357.08元, 当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 12,950,463,546.97元,计提折旧总额 897,866,416.31元,计提维简费392,456,257.96 元,计提安全费用139,663,713.20 元(由维简费中分出单独计提),合计1,429,986,387.47 元;即固定资产原值年均12,900,198,580.20 元,平均每年折旧性质的各项计提达 1,090,418,932.39 元,据此推算,该集团可以在不到 12 年时间内更新其全部固定资产。

我们认为,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传导设备、动力设备、生产设备、综机设备连同井巷建筑物,均属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这些设备不属于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煤炭企业将这些设备提取折旧对企业所得税有直接的、巨大的影响。

——仍以上述实例测算:

⑴XX煤炭集团2003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期末余额为6,157,548,459.70元,当年计提折旧总额为251,367,761.01 元,其中所属生产矿的传导设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584,285.32 元,动力设备计提 2,478,796.61 元,生产设备计

提 43,951,787.79 元,综机设备计提 31,639,573.25 元,四项合计 79,654,442.97 元。2004年该集团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 6,456,536,237.36 元,当年计提折旧总额为 397,726,069.85 元,其中所属生产矿的传导设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104,270.02 元,动力设备计提 3,390,586.39 元,生产设备计提 64,498,886.97 元,综机设备计提 71,289,430.88元,四项合计141,283,174.26元。两年合计,影响应税所得额少计220,937,617.23元。⑵XX煤炭

集团所属股份制子公司2003 年度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期末余额为3,246,216,356.91 元,当年计提折旧总额为200,781,811 元,

其中所属生产矿的传导设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399,666.65 元,动力设备计提 3,300,091.72 元,

生产设备计提 60,308,126.92 元,综机设备计提 6,414,855.11 元,四项合计 72,422,740.40 元;2004年度该子公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 3,161,875,577.53 元,当年计提折旧总额为 215,963,951.22 元,其中所属生产矿的传导设备计提

1,612,469.78 元,动力设备计提 3,517,018.92 元,生产设备计提 63,352,364.77 元,综机设备计提 52,401,268.80 元,四项合计 120,883,122.27 元;减除其中包含的违规缩短折旧年限审增的 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 24,258,213.74 元,实际影响当年应税所得额减少 96,624,908.53 元。两年合计,影响应税所得额累计少计 169,047,648.93 元。两公司两年合计影响

389,985,266.16 元。也就是说,这两家公司 2003-2004 年度维简费与固定资产折旧形成重复计提 389,985,266.16 元,占同期维简费计提数额615,821,883.42 元的约 63%。

——税收方面关于维简费的文件只有两个能够查到,一个是前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另一个是1990年原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 [1990]188 号文《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调整了统配煤矿计划内煤炭价格,并决定每吨煤价外加收1元维简费和1元开发基金。现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对这次煤炭提价后价外收取的1元煤炭维简费,暂免征收产品税;对价外收取的1元开发基金,在1 9 9 0年内暂免征收产品税。

税收的应对办法解决维简费的税收问题,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停止或者废除这个过时的东西,以规范的计提折旧方法替代之。但在目前维简费无法骤然取消的情况下,针对存在的问题,税收政策应当根据需要进行明确,一是详细划分提取维简费的资产范围,二是清晰确认维简费的使用范围,尽可能减轻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侵蚀。有人提出,

既然按照井上与井下难以分清,能不能不让使用维简费购置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消除维简费与折旧费的重复计提问题,我们的看法是不行。因为这样做的技术难度太大,首先,维简费制度实行的数十年间,使用维简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包罗万象,除了涉及煤炭生产相关以及“三产”之外,还包括有职工福利生活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可能清楚地进行归类划分;其次,即使是煤炭生产项目也并非单一的使用维简费,许多时候是连同财政拨款、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多项资金一起购建完成的。

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应会同财政、国资、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商定维简费的计提和使用的范围、标准、界限,

一是要明确,对维简费(含井巷费、安全费用)的计提对象,即井巷建筑物、直接用于采煤生产的设备(包括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综采综掘设备和安全设备等类别),不得计提折旧;二是对原属维简费开支项目

中的经营成本性支出,即不构成固定资产的部分,调整出来由煤炭生产成本中直接列支;三是对维简费用于井巷工程、机器设备等投资性支出,凡是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和服务对象的,应形成资产,其中能够与采煤成本项目界限划分清楚的,不得混淆使用;四是对维简费用于矿井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项目时,少量与采煤生产不易划分、难以准确核算的,首先动用计提的维简费,维简费不足的再考虑进入成本。

其他参考:

――原化工部1991年颁布〈〈化学矿山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根据化学矿山生产的特点,结合管理的需要,必须进行按过程分项目的成本核算。包括:属于基建性质的开拓延深工程和露天、井下、选矿三个方面的生产核算。

(一)开拓延深工程:

(1)井下开拓工程主要包括:中段提升井、阶段的运输、通风、联络、溜矿、充填井巷、主要废石场的建设。井下动力、蓄排水、破碎、贮矿、机修等硐室,以及相应的道轨、管线、设备及其安装。

(2)露天开拓工程主要包括:提升、运输、开段沟及出入车沟、开拓剥离工程、新排土场建设、主要动力、供排水管线、轨道敷设及转移等,相应的地面动力,蓄排水、维修作业、储运等建筑、构筑物及其设备安装。

(二)采矿生产过程

(1)井下采准工程主要包括:采场天井、分段转运井巷、凿岩井巷(室)、分段采准井巷、溜矿眼、贮矿(电

耙)巷室及其设备安装、维修。

(2)回采工作:

①井下包括:开凿切割井巷、放矿漏斗建设,废石排弃以及进行凿岩、崩矿、放矿作业过程和设备的日常维修。

②露天包括:生产剥离、开掘、废石排弃、建设阶段平台、安全平台、边坡、临时运输、排水线路、设施等;

相应的穿爆、采装作业过程;以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开拓、采准、回采等过程的具体划分,按化学工业部19 8 4年制定的〈〈化学矿山工业生产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出(供)矿:指从井下或露天矿场到储矿场(矿仓)的全部作业过程。包括井巷放矿运输、提升、汽车运输、井下通风排水和维修等。

[转载]维简费安全费使用范围

[转载]维简费安全费使用范围 财企[2012]16号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

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4]119号 2004-5-21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矿山维简费的会计核算

1、 矿山维简费的会计核算 维简费是矿山企业的一种特殊费用,其性质相当于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和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资金。矿山企业财务人员对矿山维简费的概念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为:不懂或不清楚矿山维简费的有关政策和用途;混淆生产费用与资本化支出的界限,把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当作资本化,把应资本化反而当作期间费用,当期费用与期间费用划分不清,未合理地制定分配标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人为地提高维简费计提标准,故意混淆维简费与资产折旧的概念,从而达到调增或调减利润的目的;有的企业将维简费以奖金、补贴的名义随意发放。这些处理方法,既违背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给企业带来纳税方面的风险。 一、原来的核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21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所以一般企业都是这样处理。 1、提取时 企业按《通知》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维简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未提足,则按提取的维简费中吨煤2.50元井巷费部分作为矿井建筑物资产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将其余部分作为维简费,贷 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已提足,则提取的维简费全数记入“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 2、使用时 将维简费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在计提的维简费中核销,将维简费的资本性支出按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增加资产的同时,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积,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1`)费用支出,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资本化支出,借:固定资产

关于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定稿2011-7-1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制度 编号 版本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 审核 分管领 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2011 2011. 邱成 赵庆松

孟繁祥 是 本 办 法 主 要 内 容 为加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的管理,规范煤矿维简费使用,完善煤矿维简费投入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明确煤矿维简费管理职责,计提标准,使用范围,费用归集方法。 解释 部门 财务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财务部成本管理主管 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讨论稿)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的管理,规范煤矿维简费使用,完善煤矿维简费投入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矿业分公司、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简费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第四条煤矿维简费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技术部是维简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维简费年度使用规划,对开拓延深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新技术推广项目进行确认。 第六条安全生产部负责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技术改造项目支出、新技术推广项目支出、开拓延深支出、补充勘探支出的数据统计。 第七条机电部负责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项目支出统计。 第八条计划部负责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统计。 第九条财务部是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年度维简费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预算管理中。 第十条各责任部门每月27日将附表中本部门负责的项目支出同时按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两种方式报送财务部。 第三章提取标准 第十一条维简费的提取标准是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吨煤9.5元(其中井巷基金吨煤2.5元)。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的维简费提取标准,及时报当地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四章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维简费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和技术改造等项目,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开拓延深支出; 2.技术改造; 3.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 7.新技术的推广。 第五章归集方法 第十五条维简费用归集的方法。 (一)需要进行分配的支出项目。 自干开拓延深支出:以当月自干剥离总成本(仅包括运输部、采掘部、维修部、供电部发生的总成本)扣除安全费用后作为开拓延伸支出分配基数,分配比例按自干开拓延深量占自干剥离总量的比例确定。 直接归集的项目支出 1.外委开拓延深支出:以外委开拓延深量和合同结算单价确定开拓延深支出; 2.技术改造支出、新技术的推广支出; 3.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技术部对维简费的计提和使用实施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维简费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维简费是否按标准计提。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维简费

浅谈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维简费 煤矿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和煤炭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资金。矿维简费的使用范围是①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②矿井(露天)技术改造;③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④矿区生产补充勘探;⑤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⑥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⑦矿井新技术的推广;⑧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是①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②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③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④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⑤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⑥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⑦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⑧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⑨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⑩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一、安全生产费、维简费提取标准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21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作了专门规定。 安全生产费

财建字[2005]168号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调整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煤炭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煤炭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 维简费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维简费会计处理

1、企业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是怎样进行?有无详细的政策规定? ——目前煤矿企业对维简费的会计核算,仍然沿用的是原煤炭工业财会接轨会议文件, 即会议根据1993年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 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93)财会字第24号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 度新界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所作出的“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 账问题的处理意见”。 该意见中规定: 1、新制度增设“维简及井巷费”科目,取代以前的“维简基金”科目,真正结余的 “维简基金”转作“实收资本”,赤字冲减“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 2、计提的维简费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但由于基本建 设移交给生产的矿井建筑物构成固定资产,按规定现行的井巷工程基金应作为这部分固 定资产按产量法(吨煤2.5元)提取的折旧,提取时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累 计折旧”科目。矿井建筑物的应计折旧提足后,继续提取的井巷费纳入“维简及井巷费 ”科目核算,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 3、企业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在“维简及井巷费”中核销;属 于资本性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工程完工后,借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贷 计“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部分的,借计“固定资产”科目,贷计 “资本公积”科目。维简费和井巷费的开支范围仍按现行标准 1、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根据财建[2004]119号规定,有关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六条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新制度 提取时借:制造费用 贷:盈余公积 购入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014.5.20内蒙古维简费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14〕5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 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设施建设和维持简单再生产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原煤炭部、财政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维简费根据销售量按照10.5元/吨(不分煤种、品种)提取,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条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 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及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六)煤矿采动范围的拆迁、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 (八)其他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六条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各盟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内政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一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一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维简费1

1、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因此,现在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2、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就高不就低原则,属地必须不少于以下提取原则)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 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 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 50元。 3、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4、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5、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筒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筒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筒费管理问题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2005年08月01日 09:59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筒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荆?/P> 为促进我市地方煤矿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增强煤炭企业发展后劲,根据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财建[2004]32O号)精神,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现将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OO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监局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市境内所有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地方煤炭企业吨煤15元; (二)外市在晋城开办煤矿,比照地方煤炭企业,吨煤15元。 第四条所有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均须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地方煤炭企业和外市在晋城开办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矿留13元/吨,按照本文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2元/吨,其中,上交省煤炭工业局O.3

矿山维简费的会计核算

一、矿山维简费的会计核算 维简费是矿山企业的一种特殊费用,其性质相当于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和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资金。矿山企业财务人员对矿山维简费的概念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为:不懂或不清楚矿山维简费的有关政策和用途;混淆生产费用与资本化支出的界限,把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当作资本化,把应资本化反而当作期间费用,当期费用与期间费用划分不清,未合理地制定分配标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人为地提高维简费计提标准,故意混淆维简费与资产折旧的概念,从而达到调增或调减利润的目的;有的企业将维简费以奖金、补贴的名义随意发放。这些处理方法,既违背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给企业带来纳税方面的风险。 一、原来的核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21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所以一般企业都是这样处理。 1、提取时 企业按《通知》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维简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未提足,则按提取的维简费中吨煤2.50元井巷费部分作为矿井建筑

物资产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将其余部分作为维简费,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已提足,则提取的维简费全数记入“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 2、使用时 将维简费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在计提的维简费中核销,将维简费的资本性支出按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增加资产的同时,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积,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 (1`)费用支出,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资本化支出,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做一笔借:长期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二、2008年以后的核算办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 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因为盈余公积是企业在税后利润中计提的用于增强企业物质储备、防备不测事件的资金,这样,既可保障安全费用的专款专用,又可以防止企业利用维简安全费用进行税前利润的调节。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规定,第一、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

安全费和维简费的提取标准

安全费和维简费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相关规定 (一)安全费提取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1)大中型煤矿 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 ②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③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2)小型煤矿 ①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②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二)安全费使用范围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煤矿维简费详解

浅论煤矿维简费的税收问题煤矿维简费的由来 煤矿维简费是煤炭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简称。 建国初期,国营企业折旧费和利润全部上缴国家统管,而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均在五十年代建设,设备更新周期又一般在十年以上,企业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资金主要由国家拨付,由于需求量不高,企业恢复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问题尚不突出。到六十年代,由于采掘企业设备磨损速度快于一般企业,加上需要进行生产勘探和开拓延深以维持生产能力的再生,单纯依靠国家财力不足以支持,不得已采取国家补贴一部分、企业在开采成本中提取一部分,数量上高于基本折旧、按产量计提,以鼓励先进的办法,筹措更新改造资金,因其属于维持矿山简单再生产资金,故名“维简费”。 有关资料显示,煤矿维简费最早出现在六十年代中期。1965 年采掘企业停止按固定资产原值计算和提取基本折旧基金(折旧费),改按企业生产量提取维简费并列入生产成本。 1967 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中将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三项费用,与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维简费)合并为一种资金,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该办法规定: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拓延深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照产量提取并计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由此使用更改基金这个名称一直到 1981 年。 维简费的提取标准最早是1965 年的 1.5 元/吨;1977 年提高为 2.5元/吨,其中吨煤成本计提2 元/吨,财政补贴 0.5 元/吨; 1981 年为 4 元/吨,其中财政补贴 1.25 元/吨; 1983 年又向用户加收 2元/吨,合计 6元/吨。 1985 年国家对统配煤矿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恢复计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井巷工程基金,取消了财政补贴。原煤炭部、财政部下发的(85)煤财字第 321号文《关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将维简资金标准提高到 7元/吨(其中折旧基金 3.5元/吨,成本中提取井巷工程基金即开拓延伸费 1.5 元/吨,收取用户 2 元/吨);1989 年 7 月,财政部( 89)财工字第 302 号文《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又在吨煤成本中增提 1 元 /吨,为 8 元 /吨。 维简基金要求专款专用, 1983年以前由各省煤炭局、矿务局、煤矿三级管理; 1983 年下放审批权到矿务局自提自用,但仍要上缴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 1 元/吨、省公司 0.05元/吨。1994 年煤炭行业转换经营机制,维简费开 始由企业自主使用(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但按 1 元/ 吨从成本中提取部长备用基金,仍由煤炭部集中,用于救灾补助和支持发展科研、教育事业。河南省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自 2001 年不再上缴主管部门,全部留在企业。 与统配煤矿同样,地方煤矿也在计提维简费,只不过提取标准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至今对地方煤矿和私有、个体煤矿仍实行由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统管的办法。 ——为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1984 年国家同意按国务院一九八一年批转国家能源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营煤矿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请示》的规定,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按 4 元/吨执行。 ——1996 年 5 月煤炭部关于颁发《“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关于煤炭行业内部采取的政策,其中维持简单再生产政策规定: 1、国有煤矿维简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提取和使用。 2、调整井巷工程基金标准,国有重点煤矿开拓延深费由八五”期间的每吨煤2.5元提高到5元。 3、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区、市,参照国有重点煤矿的标准执行;没有国有重 点煤矿的,按每吨煤8.5元至1 0.5元提取。 2004 年煤矿维简费中的安全费用开始单独计提。 ——2004 年 5 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 [2004]119 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 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五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 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2017最新)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f4247566.html, 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2017最新)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2005年4月8日财建[200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煤炭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现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中涉及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

完善。具体通知如下:一、调整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 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名单附后);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煤炭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煤炭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三、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管措施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大对煤炭生产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相关情况的监 督检查,充分发挥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关于安全费、维简费税前扣除的公告

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煤矿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的由来 煤矿维简费是煤炭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简称。建国初期,国营企业折旧费和利润全部上缴国家统管,而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均在五十年代建设,设备更新周期又一般在十年以上,企业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资金主要由国家拨付,由于需求量不高,企业恢复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问题尚不突出。到六十年代,由于采掘企业设备磨损速度快于一般企业,加上需要进行生产勘探和开拓延深以维持生产能力的再生,单纯依靠国家财力不足以支持,不得已采取国家补贴一部分、企业在开采成本中提取一部分,数量上高于基本折旧、按产量计提,以鼓励先进的办法,筹措更新改造资金,因其属于维持矿山简单再生产资金,故名“维简费”。 有关资料显示,煤矿维简费最早出现在六十年代中期。1965年采掘企业停止按固定资产原值计算和提取基本折旧基金(折旧费),改按企业生产量提取维简费并列入生产成本。196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中将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三项费用,与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维简费)合并为一种资金,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该办法规定: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拓延深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照产量提取并计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由此使用更改基金这个名称一直到1981年。 维简费的提取标准最早是1965年的1.5元/吨;1977年提高为2.5元/吨,其中吨煤成本计提2元/吨,财政补贴0.5元/吨;1981年为4元/吨,其中财政补贴1.25元/吨;1983年又向用户加收2元/吨,合计6元/吨。1985年国家对统配煤矿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恢复计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井巷工程基金,取消了财政补贴。原煤炭部、财政部下发的(85)煤财字第321号文《关

煤矿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浅探

煤矿维筒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浅探 口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谦/撰稿 【摘要】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制度》问答、新《企业会计准则》、国家对煤炭行业的相关规定及煤炭行业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煤炭企业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从多角度进行探讨。 煤矿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和煤炭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资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21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维简费和安全费甩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作了专门规定,笔者根据该行业会计核算的实际处理方式。结合《企业会计帛4度》问答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这两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的相关会计处理做一探讨。 一、现行爆炭企业两项资金的一般会计处理 (一)两项资金提取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通知》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维简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未提足,则按提取的维简费中吨煤250元井巷费部分作为矿井建筑物资产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将其余部分作为维简费,贷记“长期应付款—_应付维简费”科目。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已提足,则提取的维简费全数记入“长期应付款—一应付维简费”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 (二)两项资金使用时的会计处理 对煤矿维简费的会计处理大多数煤炭生产企业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即将维简费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在计提的维简费中核销,将维简费的资本性支出按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增加资 产的同时,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积。该 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 用并计入生产成本。 对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是按照2004 年5月28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 题解答(四)>的通知》(以下简称《解答 四》)规定: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 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 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 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 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 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 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阿不再计提折1日。 =、目髓两璜资金会计处理存在韵问曩 《通知》规定:煤矿维简费的使用范围 是①矿井(R天)-Fr-拓延深工程;②矿井(露 天)技术改造;③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④矿区生产补充勘 探;⑤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⑥大型 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Q户以上的费用和中 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⑦矿井新技 术的推广;⑧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是①矿 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②完善 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 出;③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支出;④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⑤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⑥完善和 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出;⑦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 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⑧完善和改造矿井运 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④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⑩其 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由上述开支项目可以看出:维简费和 安全费用的使用既有费用性支出也有资本 性支出。会计实务中.两项资金无论从提取 的途径还是使用的范围,其性质基本相同, 会计处理可比照进行。但表现出的问题是: (一)按照《通知》的支出范围。维简费 可用于矿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零星购置 等.将这部分资本性支出比照安全费用进行 会计处理,按《解答四》规定可在增加固定资 产的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计提折旧 费用,由提取的维简费一次核销,借记“长期 应付款一应付维简费”科目,贷记“累计折 旧”科目,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 提折旧。从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来看,每年新增 固定资产中都有一定比例是用维简费形成 的,这部分资产若比照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 资产进行折旧的会计处理,势必会造成企业 同时增加的相同类资产因资金来源不同而 折旧方法不一致,其账面价值也不同的情况, 不但给企业的资产管理带来不便,也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购正确计量各会计要素及相 关信息的要求。 (二)若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仍延 用过去煤炭企业会计处理的做法,按固定 资产的实际成本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 积。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仍然按月 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则导致一 项支出两次计入成本,资本公积成为从成 本中提取,有背资本公积项目的实质意义。 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后,该项资本 公积如何使用尚未明确。 (三)按《通知》规定,煤矿维简费和煤 炭生产安全费用要按标准提取,专款专用, 专项核算在负债类科目。当企业使用结余 时负债科目为贷方余额;当企业使用透支 时,负债科目为借方余额。 这种账务处理方式存在以下弊端:~ 是给人为调解利润创造条件。煤炭企业实 际工作中,维简费、安全费用与煤炭生产成 本的一些日常开支项目很难加以区分.企 业为了利润的需要会将应在维简费和安全 费用列支的成本项目直接在日常成本中开 支,使两项资金结余在负债科目反映;相 反,企业也会将本应在生产成本中的开支 转入维简费、安全费用列支。甚至使维简费 和安全费用的负债科目余额出现借方倒 挂。二是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 由于上述账务处理势必出现大量的负债体 困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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