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容积率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_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纺织业
≥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21
家具制造业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海南:海口市秀英区
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
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
六等:
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
天津:津南区西青区
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东河区青山区九原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
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
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补充规范

《长沙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修订)》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治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都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
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
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操纵,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刻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18M、21M、24M。
当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15M、18M、21M。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都市道路主体直接落地,或多层商业建筑设有骑楼的,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
第七条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长沙市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2、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附件1
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
一、基地面积计算:基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可实施开发建设部分的面积,一般与用地红线的有效用地面积一致。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应计入。
二、总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即为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建筑物地上轮廓最大投影面的面积,包括突出地面的建筑部分外轮廓线(突出建筑物的无柱雨棚、飘板等不计)。
第十条商住用地内临路幅宽度26米(含26米)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绿地面积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三)利用地形高差实施的绿地,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屋顶绿化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重要地段及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阳台设计应尽可能规整并按内凹阳台设计,临街面阳台应封闭;外形设计宜采用公建外立面造型的处理手法。
第十九条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0.9米,累计长度不得超过该户面宽的1/3。
第二十条建筑色彩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整体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应符合长沙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并按《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另行报审。
XXXX041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
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
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M、21M、24M。
当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M、18M、21M。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城市道路主体直接落地,或多层商业建筑设有骑楼的,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
第七条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完整版)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一O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
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
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
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
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
如修改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
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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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8日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表、地上和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工作,并依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终止等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位置、范围、界址、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价格及其他土地利用条件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长政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二)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要根据相关的城乡建设规划技术标准确定不同类型、规模的城镇及村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乡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新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论证,分析流量,节约用地;道路绿化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绿化量。
要按照公交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综合交通、立体交通模式,提高道路交通用地强度,节约道路用地面积。
要把社区服务单元和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合二为一,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园、市政、商业、社区管理等公用设施综合一体化。
对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面积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补偿土地,应以经济方式予以补偿。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
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
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1、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2、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3、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4、当a≤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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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沙市容积率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编制依据
为贯彻国家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我市容积率管理,依
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2011年修改)》(以下简称《总规》),借鉴国内外城市和地区的先
进经验,结合我市目前容积率管理需求,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总规》确定的都市区1范围内的地块容积率2上限控
制,具体的地块容积率应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3、适用用地类型
3
本规定主要为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的商业用
地(B1)和商务用地(B2)、工业用地(M)的容积率管理提供依据。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的
娱乐康体用地(B3)、公用设施用营业网点用地(B4)和其他服务设
施用地(B9)、公用设施用地(U)、物流仓储用地(W)等用地的容
积率依照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和行业规范确定。
注1:都市区范围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将规划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涉及的乡镇以及与城市
建设用地远景拓展涉及的乡镇整体纳入都市区范围,都市区总面积1930平方公里。
注2:本规定中地块容积率是指地块内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地面以下的停车场和设备用
房等除外)的综合与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值,为地块净容积率。
注3:本规定所采用的用地分类依据2010年12月24日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
2
基于城市开发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本规定在高强度开发地区提出
商住综合体项目用地(CR)的容积率控制要求,中心城区除高强度
开发地区以外的区域,不应再布局商住综合体项目用地。
第二章 一般地区用地容积率控制
1、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容积率控制
1.1 强度分区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用地共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详见附图1)。
1.2 容积率控制
①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商务用地各级强度分区上限容积率按表1和
表2确定。
表1 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
强度分区 强度1区 强度2区 强度3区
容积率上限 3.5 3.0 2.5
表2 商业用地和商务用地容积率上限
强度分区 强度1区 强度2区 强度3区
容积率上限 5.0 4.5 4.0
2、工业用地(M)容积率控制
2.1 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在长沙市各类产业园区布局,园区以外不宜布
置工业用地,二环线以内区域禁止布局工业用地。
2.2 容积率控制
各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按表3控制。
3
表3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
容积率
工业类别
容积率上限
一类工业(M1) 3.5
二类工业(M2) 3
三类工业(M3) 2.5
注: 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途的容积率可按经营要求核定。
第三章 特定地区用地容积率控制
1、高强度开发地区
本规定所指高强度开发地区,是指结合城市商务中心、商业中心、城
市重要功能节点以及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等城市重点地段所确定的一
定范围内的开发地区。
1.1 控制范围
本规定高强度开发地区的控制范围主要依托各个城市重点地段的轨
道交通4站点进行控制,站点周边控制范围以站点几何中心作为计算
基点,规定半径为300米,具体控制边界以控规依据图确定的地块边
界为准,详见附图2.
1.2 控制用地类型
本规定针对高强度开发地区内的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以
商业为主的商住综合体项目用地容积率上限进行规定。其中商住综合
体项目的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计容部分)。
注4:本规定所指轨道交通包括地铁1、2、3、4、5、6号线以及长株潭城际铁路长沙段。
4
1.3 容积率控制上限
高强度开发地区根据所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不同,分为城市主中心
地区、城市次中心地区、枢纽及片区中心地区和一般中心地区共四类
地区。针对不同的开发地区的商业用地、商务用地、以商业为主的商
住综合体项目用地确定容积率控制上限,具体见表4。
表4 高强度开发地区商业、商务用地、以商业为主的商住综合体项目
用地容积率控制上限
高强度开发地区类型 上限容积率 备注
城市主中心地区 12
各类型高强度开发地区的
控制范围结合区域内轨道
交通站点确定,具体轨道交
通站名详见附表1
城市次中心地区 10
枢纽及片区中心地区 8
一般中心地区 6
不同类型的高强度开发地区内的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按照表5确定。
表5高强度开发地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
2、城中村改造、企业改制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
城中村改造、企业改制及保障性住房地区的地块容积率,在满足公共
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支撑条件的前提下,可在一般地区容积率
上限控制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提高。处于本规定确定的
高强度开发地区的城中村改造、企业改制地区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
容积率按照高强度开发地区的容积率上限控制。
2.1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
2.1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
①根据各村安置用地与现有建筑的实际情况结合各村区位、上层次规
划要求及用地条件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容积率。
强度分区 强度1区 强度2区 强度3区
容积率上限 3.5 3.0
5
②30000平米以下的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不宜超过3.5,30000平米以
上的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不宜超过3.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
上限不宜超过5。
2.2 企业改制项目用地
表6 企业改制项目(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
强度分区 强度1区 强度2区 强度3区
容积率上限 4.0 3.5 3
表7 企业改制项目(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容积率上限
强度分区 强度1区 强度2区 强度3区
容积率上限 6.0 5.4 4.8
2.3 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
表8 保障性住房项目(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
强度分区 强度1区 强度2区 强度3区
容积率上限 4.0 3.5 3
3、超高层建筑项目地区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项目所在地块,其容积率上限
应结合建筑方案论证确定。
4、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
对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确定的长沙市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域,应结合城
市设计要求确定地块容积率上限,具体控制区域见附图3。上文规定
高强度开发地区如属于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域,其地块容积率上限按
照城市设计要求确定。
5、条件制约地区
对建筑高度、强度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如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危险
品仓库等地区,应结合专业要求确定地块容积率上限。
6
6、配套制约地区
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置紧张,且确无法解决的地区,应
适当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地区基本配套要求。
第四章 附则
1、本办法由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