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公务员考试真题

第一部分常识判断(共15题,参考时限15分钟)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请开始答题: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体现了程序正义,即裁判结论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裁判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下列说法违背了程序正义的是:A.罚款应当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收缴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C.行使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D.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2.关于中国历史上的改革和变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秦穆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B.戊戌变法的目标是实行君主立宪制C.管仲主张通过改革实现齐国的富国强兵D.王安石变法意在消除冗兵、冗官、冗费的危机第二部分言语理解与表达本部分包括表达与理解两方面的内容,请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请开始答题。
16.防范“理财”陷阱,不仅是投资者个人理财的大事,也应当成为金融机构的职责。
既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金融机构自身品牌和形象的需要。
A.必不可少提高B.当仁不让打造C.不可推卸提升D.不容置疑塑造17.“意外惊喜”不是游客在朝鲜可以经常遇到的东西,因为导游会地规划你的行程,通常不惜绕远路也要避免你接触普通朝鲜民众。
可喜的是,一些非政府组织正在打破这层厚重面纱。
A.周密企图B.谨慎试图C.严密努力D.审慎考虑18.阿伦特指出,歧视是一项不可分割的政治权利。
实际且正当的目标不是完全歧视,而是控制在社会领域。
如今的时代与阿伦特发布这些论述的时代已经,种族歧视已绝对成为“政治不正确”。
A.消灭天差地别B.解除泾渭分明C.破除相去甚远D.消除截然不同19.尼采曾把母鸡下蛋的啼叫和诗人的歌唱相提并论,说都是“痛苦使然”。
这个家常而的比拟,也恰恰符合中国文艺传统里一个的观点:苦痛比快乐更能产生诗歌,好诗主要是不愉快,烦恼或“穷愁”的表现或发泄。
在中国古代,这个观点不但是诗文理论里的常谈,而且成为写作实践里的套路。
司法公正的法谚

司法公正的法谚
以下是一些关于司法公正的法谚: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Law is the science of justice and good.)
-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
(No one should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se.)-法官的职责是判断是非曲直,而不是为当事人开脱罪责。
(The duty of a judge is to determine the rights and wrongs, not to excuse the parties.)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An unjust judgment is worse than ten crimes.)
-公正的法官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A fair judge is the cornerstone of social order.)
-法律应该是保护弱者的工具,而不是强者的武器。
(Law should be a tool to protect the weak, not a weapon of the strong.)。
正义及看得见的方式

正义及看得见的方式作者:来源:《杂文选刊·上半月》2013年第09期记者20日从湖南省郴州市与临武县获悉,临武县瓜农邓正加不幸身亡事件有新进展:据法医遗体检验初步判断,邓正加颅内有伤;当地警方已于20日上午以涉嫌伤害罪,对六名涉事城管实施刑事拘留,其中四人为协管员;邓正加家属获赔八十九万七千元。
邓正加已经下葬,真相不能一同被埋葬。
临武官方每一发言,群情无不鼎沸。
自媒体时代,难将一人手,掩得天下目。
因此,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赔偿邓正加家属八十九万多元,以何名义?19日下午3时左右,记者向邓正加儿子邓青强求证,邓称“赔了八十九万多,还没拿到手”。
当地官员已经证实,邓正加家属获赔八十九万七千元。
“人民内部的问题用人民币解决。
”“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不少基层官员的这种逻辑,仿佛再度上演。
八十九万元就能摆平此事?这钱是公帑,用纳税人的钱为责任人的暴力埋单,纳税人同意吗?谁来维护“瓜农邓正加女儿”的微博?认证为“湖南临武县瓜农邓正加之女邓艳林”的新浪微博,先质疑政府的尸检,认为当地政府正在掩盖事实,“这样的做法是我们完全不能接受的”。
后又删除,并发微博“对政府的处理表示满意……感谢市县相关部门的妥善安置”。
一时间网友颇为惊诧。
《人民日报》的微博也质疑:“一会儿发一会儿删,一会儿加V一会儿去V。
瓜农邓正加死因尚未公布,女儿微博反反复复更引来猜疑。
人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只感扑朔迷离、迷雾重重。
暗箱操控只会使事态复杂,猜疑猜测只会继续磨损公信。
”有一种可能是,邓正加之女邓艳林之所以前后态度不一,是因为与当地政府达成了妥协。
对这种妥协,也许不必过于苛责。
邓家和当地政府有权利妥协,但邓正加尸检初步结果显示,其“头有两血印,颅内有淤血”,临武县检察院反渎局工作人员认为,瓜农邓正加死前肯定遭到重物击打。
若邓正加确属被殴致死,凶手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其妥协结果也有必要公之于众。
看得见的正义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浅谈程序正义在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中,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
这源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前一句讲的是法庭是一个伸张正义的地方,后一句讲的是,法庭不但要伸张正义,而且还要人们能够看得见的形式来伸张正义——这就是判决结果!这句话贯穿到立法上就是说:法律是为了伸张正义的载体,法律的条文就是要让正义能够很容易地在判决当中的体现出来。
要讲程序正义,首先就要谈及一下实体正义了。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分别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关键词,一般人可能不甚了了。
对于初学法律的我,是这样理解的:程序正义:讲证据,重细节。
认为每个正确的链条相扣导致一个正确的结果。
实体正义:相对更重结果,不冤枉无罪之人,使有罪之人获应得之罪,就是正确。
当然最完美的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能得到实现。
在不能做到完美的时候,这两者是矛盾统一的关系。
专家学者多有论述,我不多说。
只说个人看法:程序正义看似精准,但对程序本身要求很高。
如果程序本身有漏洞,则很可能运算出一个有偏差的结果。
所以就算在讲求程序正义的英国美国,最后判决还是要参考陪审团意见。
陪审团其实就是民意对程序的一个监督和对程序漏洞的一种纠偏。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学生刚拜读完陈瑞华教授的《看得见的正义》,书中涉及到对“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的通俗解释: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陈教授主要谈到的就是——程序正义,在英国的古典描述为“自然正义”,而在美国则被描述为“正当的法律程序”。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及参考答案(地市级)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及参考答案(地市级)常识判断1、下列做法最贴近“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法律内涵要求的是A.纪检监察部门开通网站并接受网络举报B.地方政府在互联网上征求城市规划意见C.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法庭裁判文书D.交警配备执法记录仪时记录执法过程正确答案是 C,【答案解析】“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意思是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A选项纪检监察部门开通网站并接受网络举报是畅通监督渠道的行为,它架起了与群众沟通的桥梁,但并未体现题干提到的法律内涵;B选项明显与题干无关,征求城市规划意见,是民主的体现,不能体现“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的法律内涵。
C选项,近几年,我国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质疑和危机。
在此严竣的形势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裁判文书的公示对司法公正无疑有一种保证或促进作用。
正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需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是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辩论观点的归纳,是对法院裁判观点形成的逻辑阐释,是司法过程的最终载体。
故裁判文书公示不仅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也将法院的司法过程、司法结果置于社会所有公众的监督、审视之下,接受公众的评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无疑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符合题意,当选。
D选项,交警配备执法记录仪实时记录执法过程,是行政机关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的监督,不能体现题干提到的法律内涵。
故本题答案选C。
2、因张三不偿还一年前的十万元现金借款(利率5%),李四将其诉至法院,但李四丢失了借条原件,面临败诉的风险,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张三自愿偿还李四现金十万元,李四主动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下列法院内涵最能体现这一调解精神的是:A.无救济,即无权利B.法者,定分止争也C.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D.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正确答案是 C,【答案解析】英国法学家麦克莱有句至理名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看得见的正义 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这周恰好翻到一本书,名字叫做《看得见的正义》。
说的是人类法律制度中的程序正义。
意思说,正义有两种,一种是结果正义,也就是司法裁判结论的正义与否,有价值标准但每个案件的问题都可能有不一样的答案;另一种是程序正义,是于结果没有直接关系,但体现在法律程序设计和裁判过程中,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标准,是属于“看得见的正义”。
通俗说就是案子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符合法律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正义不仅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原来如此,让我豁然开朗。
原来光有结果,正义是不够的,还要程序正义。
反观疫情中,有多少情形是结果正义但缺少程序正义的?甚至处于效率便利牺牲程序?如果人们多一点程序意识,那正义的结果是不是更容易被沟通和理解?作者陈瑞华,北大教授,从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司法制度、法律程序的研究者。
作者的文章,没有艰深的法律学术条目,更像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的随笔,带我们徜徉在法律历史和文化的后花园,走一段愉快的思想和观点的旅程。
非学院式的娓娓道来,旁征博引,那种沉静和从容,让人很容易投身其中,忘记这是一本法律书。
摘其中一段故事:汤姆和伊凡一起旅行,两个人分辨讲述了自己遇到的“最快乐的事” 。
汤姆曾遭遇过入室盗窃,窃贼不仅将他的现钞、银行卡、金银首饰席卷一空,而且把他的手提箱也顺手牵羊了。
手提箱本身不值多少钱,但里面存放着他刚完成的一部书稿,这是他历经十年创造出的小说,实属呕心沥血之作。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警察最终将窃贼抓获,成功追回了汤姆的财务和书稿。
这起失而复得的经历,使汤姆感觉“非常快乐”。
听了汤姆的故事,伊凡默不作声。
在汤姆再三追问下,他也讲述了自己平生“最快乐的事”。
一天,他和太太、孩子正在准备生日晚餐,忽然两名警察敲门而入,严厉地说:“伊凡,你被捕了,跟我们走一趟!”伊凡自知凶多吉少,与太太和孩子抱头痛哭。
在紧张收拾行囊的档口,伊凡的太太怯生生地问道:“我们这栋楼里还有一个叫伊凡的。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在翻开这本书之前,我对于“正义”的理解,是模糊且笼统的。
我知道正义是好的、是应该被追求的,但对于其具体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并没有深入的思考。
然而,当我沉浸在这本书的字里行间,仿佛被一双无形的手引领着,走进了一个充满思辨和洞察的正义世界。
书中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分析,让我对正义有了全新的认识。
它不再是一个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抽象概念,而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存在于每一个司法判决、每一次权利的维护和每一个公正的实现过程中。
这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发生在我们小区的一件事儿。
小区里有一位张大爷,他为人和善,平日里总是笑呵呵的,还经常义务帮大家修剪小区的花草树木。
可就是这样一位热心肠的大爷,却遭遇了一件烦心事。
张大爷家养了一只可爱的小狗,叫毛毛。
毛毛特别乖,每次见到小区里的居民都会欢快地摇尾巴。
然而,有一天,毛毛不小心咬了一位路过的女士。
这可把张大爷急坏了,他赶忙带着女士去医院打狂犬疫苗,还不停地道歉。
女士的伤口倒不严重,可后续的事情却变得复杂起来。
女士的家人不依不饶,非要张大爷赔偿一大笔钱,说是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等。
张大爷觉得自己已经承担了该承担的责任,对于这笔高额的赔偿,他实在无法接受。
双方僵持不下,最后竟然闹到了要打官司的地步。
这事在小区里传得沸沸扬扬,大家都在议论纷纷。
有人说张大爷倒霉,遇上了不讲理的人;也有人说女士一家太过分,有点趁机讹人的意思。
当官司真的开始,我算是真切地见识到了什么叫“看得见的正义”。
法庭上,双方都请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张大爷这边的律师拿出了各种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支付疫苗费用的票据,还有小区里其他居民的证言,证明张大爷平时对毛毛管理得很好,这次咬人纯属意外,而且张大爷在事情发生后积极主动地处理。
女士那边的律师则强调女士受到的伤害和后续的影响。
但法官可不是那么好糊弄的,他仔细地审查每一份证据,认真倾听双方的陈述。
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丝毫的偏袒和马虎。
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无救济则无权利
如果原告就是法官, 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 辩护人
疑义时,作有利于被 告人的解释
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 行为中获得利益
谁主张,谁举证
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 于是不存在的
1
任何人均无义 务指控自己
行使其权利的 2
人,得视为不 损害任何人
3 任何人在自己
的案件中都不 被视为可靠的 证人
4 人的外部行为
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精彩摘录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阐述
原告
格言
目的
良民
权利
行为
正义
刑事诉讼 法
法律
案件
证人
版
法官
中都
被告人
上帝
正义பைடு நூலகம்
义务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作者择取罗马法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近三十个格言,围绕;(2)格言表达或引申出的法律思想;(3)格言 代表的思想和中国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结合。本书的目的都在于通过这些格言的阐述,使读者了解刑事诉讼法的 原则和精神。
反映其内心秘 密
5
谁来监督监督 者
公平游戏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 良民,刑事诉讼律 不备,即良民亦罹
其害
刑事诉讼法是被告 人权利的大宪章
作者介绍
同名作者介绍
陈瑞华,1989年至1995年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7月进入北京大 学法律学系博士后流动站工作,1997年留校任教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致力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司法制度学术研究。
一级律师木苏里名言名句
一级律师木苏里名言名句
摘要:
1.介绍一级律师木苏里
2.分享木苏里的名言名句
3.分析木苏里名言名句的意义和启示
正文:
一级律师木苏里,是我国著名的律师界人士,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他的许多名言名句,既体现了他严谨的法律素养,又充满了人生智慧,给人以深刻的启示。
1.“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这句名言强调了法律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同时也突出了司法在维护社会正义中的关键地位。
木苏里提醒我们,要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并在自己的行为中严格遵守法律。
2.“人生如梦,境随心转。
”
这句名言名句寓意着人生的起伏变化,以及心态对于处境的影响。
木苏里告诉我们,要以积极的心态面对人生的曲折,把握好自己的心境,从而化解困境,实现自身价值。
3.“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这句名言强调了司法正义的实现需要公开透明,以保证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木苏里提醒法律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要秉持公正,让公众看到正义的实现,增强社会对法治的信任。
通过对木苏里的名言名句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名言不仅体现了他深厚的人文素养,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人生哲理。
在社会管理中兑现“看得见的正义”
社会组织或国家的名义,认同和推行一定的意识形 态和价值准则,使其作为一定社会或一定时期的主 流意识形态或权威价值,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能做 什么、应该怎么做,以便安排特定的社会关系,规范 人们的社会行为。“总之,任何一个社会个体,任何
一个社会群体,任何一个社会阶层,在具体问题上的 看法可以有异,但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必须有明确 的底线和准则;社会生活丰富多彩,每个人可以选择 自己的生活方式,但大是大非方面必须有正确的态 度或形成相对一致的共识。这就是作为价值准则的 法的基本前提和目的所在。” (二)保障社会分工与合作 法律通过给不同的社会行业和职业分配职能、 资源,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给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 特定的行为模式,分配相应的法律权利、权力、义务 和责任,来确立合理的基本社会结构,使社会资源和 利益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流动,保障社会分工与合作。 (三)控制、化解社会纠纷和争端 纠纷和争端是一定社会中的不同主体基于一定 的利益或价值,公开地提出相互对立的主张。纠纷 和争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小则发生争吵,大则引发 暴力冲突和群体性流血事件,最终可能导致共同体 的解体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法律的基本作 用之一就是将人类社会的纠纷和争端控制在一定的 程度内,并在特定的秩序框架下依照法律程序理性、 和平地化解,增强社会的和谐度与凝聚力。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管理”不能简单 地等同于“管理社会”。因为后者把“社会”当作管 理的客体或对象,很容易忽视社会主体的自立、自 主、自由和自治的精神及权利要求;而前者则意味着 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正如胡锦涛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O周年大会上的讲 话》所说,“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与此同时,法律的社会管理功能既以单独一部法律 的形式表现出来,更以法律体系整体的合力而对社 会发挥作用,孤立的单部法律甚至常常是微不足道 的,这是管理者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时不能不 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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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和深入推进“三项重
点工作”的过程中,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落实并大力推行司法公开,大力开
展“阳光审判”活动,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树立了司法权威,赢
得了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对此,本刊记者对辽
宁高院院长王振华进行了专访。
Q:当前,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既是人民群众之所盼,又是
司法改革之急需。王院长,您对司法公开制度有何思考?
A:司法公开是以宪法和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的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从理论到实践都应当引
起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完善和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成为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任
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人民法院要落实司法
公开,2009年又颁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可以说,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有了长
足的发展与进步。从内容上看,从过去传统的庭审过程公开发展到今天涵盖了人民法院司法
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判管理及审务公开等,司法公
开制度的内涵变得越来越丰富。这种勇于公开、全面公开的超常举措,充分体现和展示了司
法的人民性。王胜俊院长将司法的人民性属性概括为“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
人民监督”。司法公开的落脚点恰恰就在于能够让司法的人民性得到充分的实现。整个社会
都在倡导司法要公平正义,只有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并得到认可的公平正义,才是真
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我想,达到这一目的的最有效、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司法公开。
Q:推行和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工作任务,从未像今天这样
摆到一个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对此您如何看待?
A:为什么在我们国家要着重把司法公开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而且非抓不可,我想这与中国
传统的思想观念有关。在我国漫长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下,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司
法本身没有独立性,其任务就是维护君权和国家统治,在一味强调封建王朝权威的背景下,
司法活动不可能尊重民权,司法权始终蒙着神秘的面纱,可以说,司法神秘主义的意识形态
在中国源远流长。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司法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宪法和法
律对公开审判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要做到公开案件允许旁听庭审、判决结
果要公开宣判,但传统的意识形态却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所以我个人认为,破除司法神秘
主义,推进司法公开,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公开的变革,更是一种思想观念上的深刻变革。
因此,从这一点来说,人民法院落实司法公开,不仅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同时,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还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
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
检验办案的社会效果;也有利于向人民群众进行具体、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达到以公开促
公正,以透明促廉明的目标,从而带动和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大发展、大跨越。
Q:据我们所知,近两年辽宁法院一直致力于司法公开,全力推行“阳光审判”。请
问王院长,辽宁高院在保障审判公开、推行司法公开方面有何举措?
A:近年来,辽宁高院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保障审判公开顺利实现方面的确进行了一些有
益的探讨和尝试。一是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保障公开。比如,通过庭审
网上直播和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等活动,让老百姓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公正。二是利用
建章立制的手段保障公开的常态化。我们先后制定了涉及审判管理方面、执行工作方面、信
息化建设方面等多项规定,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开有章可循。三是通过量化考评促进全省司
法公开。辽宁全省三级法院全面实行了审判质效考评制度,把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
要量化考评内容,要求公开一切依法可以公开的司法内容和工作环节,包括立案公开、庭审
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办案纪律公开
等。四是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司法公开。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动态和信息通过各种方式
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聘请廉政监督员等
形式,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编辑《辽宁法院工作汇报》,专供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了解法院工作新动态。通过这些举措,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Q:在落实和推行司法公开制度的过程中,您遇到的比较大的难题或困难是什么?
A: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对司法公开的认识问题。推进阳光审判,我们法官的思维观
念需要一个从被动公开、消极公开到主动公开、积极公开逐渐转变的过程,这种转变很不易。
直至今天,一些干警在审判工作或司法服务方面,仍然不愿意面对群众,不敢面对群众。因
此,司法公开制度建设推动的快与慢、推进的深与浅,关键取决于广大法官对司法公开的思
想认识能否到位。要抓好对法官的思想教育、思想疏导工作,不断增强法官的公开审判意识,
将它融入法官的执法理念、职业道德操守,最终成为法院面向群众的一种工作方法。教育引
导法官不仅要把司法公开当作规章制度来落实,更要上升到“人民法官为人民”这样的思想
高度来认识。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本身不是目的,它是要为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服务的。
这个思想基础打牢了,司法公开的观念也就转变过来了。另一个就是基层法院的经费不足问
题。这两年辽宁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投入很大,省高院和全省17个中级法院全部实现了
庭审网上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今年将向基层法院延伸。对于一些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地
区的基层法院而言,办案经费都难以维持,信息化建设资金更难解决。我们年初部署了“七
项重点活动”,其中一项就是开展“辽宁法院基层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
困难,包括推进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问题。
Q: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媒体监督,是落实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您认为在当前的舆论环
境中,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好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A:长期以来,在人们普遍的意识观念中,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似乎是一对矛盾体。出现矛盾
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从认识角度上看,一方面,一些媒体认为法院的司法公开制度落实
得不够到位,不够彻底,妨碍了媒体的正常舆论;另一方面,一些法官则认为媒体对一些个
案的个别细节的过度炒作与评论,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会出现所谓的“媒体审判”效应,
因此给予防范和排斥。从制度的规范上看,各地法院对接受媒体采访的作法各异,且原则规
定多,操作性差。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及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若干规定的
出台,制度不规范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也将带动法官认识的提高。处理好司法与媒体的
关系,我认为关键还是要在保证司法公开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法官对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
的认识。2009年,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法官守则》,特别规定了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
延或敷衍媒体采访,要求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做到“三要三不要”。去年我院还专门成立
了新闻中心,负责新闻宣传和媒体接待工作。实践证明,处理好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关系,不
仅不会影响审判,而且还有利于引导媒体宣传法院工作,促进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