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证据之耳纹证据可采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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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证据之耳纹证据可采性研究

[内容摘要]在这个“科学证据时代”,耳纹证据作为一种新的科学证据形式在欧洲几个国家最早出现并得到应用,最近又进入了对科学证据要求最为严格的美国法庭耳纹证据究竟能否像指纹、DNA鉴定技术、工具痕迹、笔迹检验等一样,成为法庭科学界公认的证据并得以广泛应用,笔者进行了一番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科学证据;耳纹证据;Daubert规则

[作者简介]高瑜,王静,河北大学诉讼法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一、耳纹证据的出现

耳朵是人类不可缺少的器官,它会帮助人类辨听声音,但外耳部分还拥有法庭科学方面的作用――人身认定,所谓耳纹,是指我们每个人耳朵上的图纹。利用耳纹进行个体识别,就是利用人体的外耳.即耳廓、耳轮、耳垂等形态特征的比对进行个体识别。

1.耳纹证据在美同法庭接受审听。1994年的一个凌晨,一名歹徒闯入民宅,对正在睡觉的James McCann和他的儿

子Tyler行凶。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一耳纹痕迹。纤分析比对,犯罪实验室的刑事专家出具了检验鉴定结论,即犯罪现场仁耳纹的遗留者极有可能是Kunze。

Kunze在被市判之前,法庭组织了?次耳纹专家证人的多伯特审听会。会上多数专家认为耳纹不能成为普遍接受的证据,但专家Crubh提出自己的观点:指纹证据、工具痕迹证据都已经为法庭科学界普遍接受,耳纹证据同指纹、工具痕迹一样,同是印痕证据,具有可采性。由此,耳纹被接受为证据进入了法庭,成丁控方主要证据之一,Kunze被判犯有恶性谋杀、入室抢劫罪。但Kunze提出了上诉。

二审时法院没有采纳Crubb的论证,认为耳纹证据不具有同指纹、工具痕迹证据等相同的科学证据地位。最后法院做出了裁决,耳纹不会作为证据出现,Kunze重获自由。

2.耳纹证据在其他国家,近年来,在很多欧美国家,警方已推广利用耳纹来缉捕罪犯。瑞士、德国先后有数十例鉴定报道,主要是用于盗窃罪犯的识别,还有其他刑事案件(如谋杀案)也通过这种耳纹得以侦破。比如,荷兰变态杀人狂就是因为耳纹而落网。

1996年,荷兰一小城发生多起谋杀案,一位老人在家中被害,警方未能在现场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侦破工作陷入僵局。一年后,侦探在案发现场意外地发现了一枚人耳印迹,然后重新搜查了其他被害人的住所,又收集到一枚较模

糊的耳纹,且两处耳纹的确为一人所有。警方将这枚耳纹送到荷兰耳纹数据库进行查对,一个月后,案件有了突破性的转折,戴拉赫因行窃被抓获,经鉴定,其耳纹与收集的耳纹完全吻合。在耳纹证据面前,戴拉赫只好低头认罪。

二、运用科学证据的规则对耳纹证据进行可采性分析

在上文提到的美国Kunzc一案结束之后,人们发现耳纹证据使Kunze成为犯罪嫌疑人,剥夺了其人身自由,而科学证据规则又让Kunze重获自由,而在其他国家耳纹证据却应用自如,成为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利器。可见,一项科学证据是否能进入法庭,具有可采性,科学证据规则这个“看门人”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耳纹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是否符合科学证据规则,是否具有和指纹一样的证据价值,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证据法学的角度,对耳纹证据进行科学证据规则适用性方面的探讨,此科学证据规则是在Daubert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构。

1.正确性(或可靠性)。科学证据得到采信的关键是具有可靠性,证据的可靠性是基于科学的正确性,耳纹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一样,要经受正确性和可靠性的检验。所以,对科学证据的正确性审查要求二维衡量,即一方面是观察工具

和观察者技能的可靠性,另一方面是不局限于观察者本身,还涉及同领域中的其他观察者和该领域得以确认的科学信息。

在观察:1:具和观察者技能方面,英格兰利兹大学法医病理学系主任盖伊?日蒂教授说:“我们基本上已经充分掌握这一技术,并根据指纹系统的原理开发了一套识别耳纹的计算机系统。”耳纹采集是用一种特制的塑料物质,从耳朵底部滚到顶部,可以留下个人的耳纹特征,其显示效果类似于指纹,耳纹中留有脱氧核糖核酸(DNA)有助于辨别犯罪者的身份。荷兰和瑞士已在罪犯搜捕工作中实际运用。在同领域其他观察者来看,1995年,由我同专家研究的耳廓印痕同一认定鉴定技术通过了公安部部级技术鉴定,这标志着我国耳廓识别技术已基本走向成熟。

大量资料显示,耳纹证据具有雁确性、可靠性,本身具备科学证据的资格,不应排除在法庭之外。

2.合法性。科学证据的可采性研究既要研究真理性问题,又要研究合法性问题,既要具有正确性,又要具有正当性。其合法性标准主要考察科学证据的提取、采用的方法合法,不能侵犯人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刑事诉讼两大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利益权衡问题。目前来看,耳纹证据从收集到采信都不会对人权构成侵犯,这是由它本身具有的性质决定的。而在获取过程中须对相对人的人身、财

产、隐私、意志乃至尊严进行限制和剥夺的科学证据,如秘密监听、测谎实验、催眠技术等则往往争议较大,立法和司法对其采用也十分谨慎,以尽可能在两大刑事诉讼目的之间达到平衡。

3.需考虑的其他因素。(1)耳纹证据的可检验性。可检

验性在耳纹证据上的具体标准应该是任何人的耳纹在任何

时间都应该是可以做同一认定的,科学家已经证实,每个人耳朵的外耳特征是终生不变的,而且世界上没有相同的耳朵。与人的胎记或指纹一样,耳纹是独一无二的,每个人的耳朵的差异与尘俱来,山基因所决定。即使同卵双胞胎的耳纹也不一样,同一个人的左右两只耳朵也不是完全一样的。耳的大小与宽度和人体身高无特定关系,耳根的变异也不大。所以,耳纹证据完全具有可检验性。

(2)耳纹证据的同行复核。如果一个理论没有在科学文献的任何地方得到认可,科学界肯定就会怀疑它的可靠性,法庭应关注一项适用于科学证据的科学理论,或者科学证据的推理和得出结论的过程,是否经过或经得起同行复核,不论是诉讼前或者是诉讼中。此处的同行是指法庭科学界的共同研究者、科学家。这似乎不是决定一种理论是否科学的标准.它只能从某种程度上说前一种理论可能是科学的。姑且不论该标准的考察是否科学,耳纹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科学证据,现在已得到法学界的关注,同行复核只是一个时间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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