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作者:邓颖

对于电子邮件的可采性,也就是它是否可以成为证据这一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即使是对证据要求非常严格的英美国家都顺应形势承认了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可知,电子邮件是书面形式的一种,自然也可作为书面证据。但关于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对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和内容双方没有异议,由于当事人具有某种民事处分权,法院对该证据可以采用。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尽管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对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且对电子邮件所证明的事实不表示异议,但法院还应该结合其他证据考察该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

二、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有异议

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种当事人存在异议的情况来考察法院应该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1.发送人和接受人分别或者都不承认发送或收到该诉讼电子邮件。

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应查清该电子信箱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如果是收费信箱,在ISP(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收发件人的个人资料备案(真实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密码等),如果能够确认收发件人就是该信箱合法的用户,就可以认定该邮件已被合法地发送和送达,法院可据此作出判决。但是,由于ISP 提供的E-mail地址一般都很长,通常是一大堆域名和子域名,记忆和使用都很不方便。而免费电子邮箱则可以让用户选择一个称心如意的账号,并且它提供的域名相当精简。正因为如此,免费邮箱在电子信箱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如果免费邮箱的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能够输入真实的信息,那么同收费邮箱一样,纠纷事项是很容易查证的。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大部分人都是随手填写,惟一需要注意的是在输入身份证号码的时候前四位是所在地区的区号,第七位开始是出生日期,除此之外的虚假信息一般多不会被拒绝。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查实真实的收发件人就会相对困难一些,因为收发件人只要拥有该信箱的地址、密码和一台连网的计算机,就可以随时随地发送和接收。还好,根据电子邮件的属性,可以查到相关的背景资料,如可以确定是由哪一个IP地址发送和接受的(IP地址是全球认可的计算机网络标识方法,由32个二进制数组成,具有惟一性)。这个IP地址,有可能是一个点,也有可能是一个中介——如网吧、计算机房、学校的局域网等。如果局域网有一个管理电子邮件的server备份的话,同样是可以查出是由哪一台计算机在特定的时间发送和接收的,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则只能保证可以将使用计算机的人的范围排除到最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结合别的证据予以最终的认定,如谁会上网、谁有可能上网等。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1996年发生在北京某大学的学生甲以学生乙的名义,发出了一封回绝美国大学留学邀请的E-mail,致使学生乙失去了留学的机会。该案虽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在对证据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就运用到了排除的方式。

2.双方当事人对E-mail收发时间有异议。电子邮件在网络上传递的时间分为两部分:一是邮件在网络上运行的时间;二是邮件送达至接受者阅读的时间。电子邮件用时比电话的即时传送慢,但比普通邮件要快得多,容量不大的邮件通常只需数秒即可发送完毕。在一般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的属性可以查出电子邮件的发送及接收时间,因此当事人关于收发时间的争议较易解决。

3.双方当事人对电子邮件内容存在争议。相对于前两种情况而言,实践中对电子邮件内容的争议可能更为常见。由于人为的或者非人为的原因,电子邮件的内容可能会被修正、更改或者补充,这些行为给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审查带来很大的不便。正如现任美国counterpane systems公司总裁brucescheirer先生所说的那样:“电子邮件是网上用得最广泛的网络服务,可能也是最令人放心不下的,在电子邮件所经过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系统管理员或黑客都有可能截获和更改该邮件,甚至伪造某人的电子邮件。每个人所有的安全性就是以中途各点处人员的诚实、对信息的不了解和漠不关心为基础的。他可能是一名系统管理员、一个聪明的计算机窃贼。他可以坐在终端前查看经过他的计算机上的各种电子邮件,不管这些邮件是发给谁的。”正因为如此,为了解决电子邮件取证难的问题,需要通过协助调查义务人来作为双方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下面,我们来依次探讨三种人,即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数据的鉴定机构和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在电子邮件证据认定中可能发挥的作用。

(1)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邮件的发送过程同邮电系统传递常规信件是非常类似的。通常我们写好一封信投入邮政信箱后,信件将由当地邮局接收,通过分检和邮车运送转发,中途经过一个又一个邮局,最后由收信人所在地区的邮局把它传送到收信人手中或投入他人的信箱。正如我们发送一封电子邮件,使用一台联网的电脑,使用一个密码和账号,通过一条电话线ISP(网络服务提供商),打开电子信箱,书写电子邮件并发出。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电子邮件的发送和接受都要经过一个所谓的中间商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用户的任何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服务中心来加以传递。

由于网络服务中心一般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先进设备,采用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使信息交换得到最可靠的安全保障,所以,在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网络服务中心存放的数据资料电子档案有资格作为诉讼的证据,

如用户上网的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的内容等信息。当然,会有相当一部分用户会使用私人钥匙,在网络服务中心看不到电子邮件的内容,只是一些乱码。而这些乱码是可以转译回至原文的。对于这种保存的资料法院应予认定,法院可以根据中心所提供的资料正确及时的审理案件。

当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中立,对往来的电子邮件进行备份并保存一定的时间,甚至包括对应的义务规定(邮件的真实完整和未被篡改过的证明、存储最短时间、相应的惩罚措施等)。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证明在诉讼中的效力才会高于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这方面可以借鉴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的立法设置。如,我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建立了一批EDI服务中心,其中《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EDI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EDI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双方可依照协议申请仲裁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如,新加坡以法律形式规定,存放在其EDI网络服务公司磁带上的任何贸易数据,都可以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据,并且这些数据应至少保持11年备查。

因而,在数据电文证据具有脆弱性的前提下,求助于具有中立地位的网络服务商提供原始数据电文存储介质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

(2)求助于计算机专家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对司法人员而言,审查判断并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明力除了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外,还应该请专门的计算机专家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然,这种电子邮件的鉴定目前还属于探讨的阶段,但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应该进行考虑。

①由谁来进行鉴定:可以邀请专门的计算机专家或者在全国设立一个统一的电子证据的鉴定机构,独立于公、检、法三机关之外,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性。可以像大多数的鉴定机构一样每年都进行资格鉴定和注册。

②谁具有电子邮件鉴定的启用权:争议双方和法院都具有鉴定的启用权。也就是说,对同一案件,双方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专家或者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向法庭提交各自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辩论后,由法官认定采信哪一种结论,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另行委托专家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③鉴定的方式:可以请专家或者鉴定机构针对电子邮件是否被人为篡改过,或者请专家证人进行技术鉴定、庭上演示等多种方式。通过采用庭上演示的方法来确认双方诉争焦点。这时候,鉴定机构和专家证人就被视为完全中立的立场,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必须当庭陈述其鉴定结论的根据、理由及其合法性。上海市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时,首次将电子邮件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其在采纳证据方面就是采纳了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一份《电子邮件书证意见书》。该意见书确认了该案被告提供的文字打印材料与该公司E-mail服务器的相关月份磁带、原告适用的计算机及相关人员计算机中保存的相应备份的电子邮件在制作的时间和内容上相一致。结果法院采信了公安局的书证意见书,并在综合认定其他证据的基础上,判决原告败诉。

(3)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有时候,因为某种情形,掌握证据的有可能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例如在对美国安全事务助理约翰。波音德克斯坦涉嫌售卖军火予伊朗一案调查时,法庭把一段电子邮件的复印材料作为可靠的证据加以接受,因为该段电子邮件的信息当时由波音德克斯坦起草并由当时的系统操作人员记录并保存,而该工作人员被认为是可靠的而且无偏见的记录保存者。

三、对于电子邮件的公证书如何认定

如果当事人具有法律意识,在纠纷产生之前可以针对电子邮件发送的内容、时间等进行公证,例如,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达成购买约定,实现购买行为或者传达某些和当事人具有切身利益的信息,由于担心将来会产生纠纷而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可以就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内容、字节、发送人、接受人以及计算机的实时状况进行公证,并由相关的人员签名、盖章,以完成对电子邮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的质证要求。公证时,公证机关可以采用一种类似于证据保全的方式,例如将其拷贝到软盘或转存到其他存储介质上封存起来,以保证证据不会灭失或遭到破坏。这样,当事人在发生了涉及到电子邮件的纠纷后,就可以向法庭提供有关的公证书及封存介质,法院对公证书记载的有关事项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依法查证属实后,可以无条件认定,但是如果当事人存在异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否则法院也应当采用。

当然,使用电子邮件本来就是为了方便、快捷,如果每一次发送电子邮件都要进行公证,无疑将浪费相当多的时间,因此也就失去了使用电子邮件的意义,另外进行公证必然要付出相应的费用,所以,事前对电子邮件进行公证的情况肯定是少之又少。实践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在针对电子邮件发生争议之后,双方或其中一方才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随着电子邮件的进一步应用发展,其带来的法律纠纷将会逐渐增多,人民法院应该对此作出必要的准备。这要求法院在电子邮件证据的司法认定方面不仅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还需要在个案处理中积累丰富经验。

关联性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二

关联性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二 证据规则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十七、十八世纪后,以两种途径传播到世界各地。其途径之一是,伴随着在世界范围内的殖民扩张,英国开始在其殖民地强制推行包括证据法在内的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了一个以继受普通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里,基本上沿袭了普通法上的证据规则,一些国家甚至根据本国的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较大的发展,如美国通过宪法判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二是,基于完善本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主动吸收、借鉴英国法的一些合理做法,也开始确立了一定数量的证据规则。经过数世纪的发展,证据规则已经超出了某一个特定国家,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些为多数国家所共认的证据规则。 在我国证据规则体系的建设中,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作法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因为“这些规则的基本内容不仅反映对抗制诉讼的要求,也体现了发现客观真实的一般规律”。结合我国建立、健全证据规则的立法需求,本文以下将对西方国家普遍认同的一些主要证据规则予以介绍。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历史悠久、形式完备,在具体论述时,将主要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同时兼及大陆法系国家。 相关性规则,又称关联性规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美国学者格雷厄姆。C.雷丽认为,“证据的相关性,是融汇于证据规则中带有根本性和一贯性的原则。……由于相关性这一涵义适用于所有所举出的证据,因此,也渗透于庭审的全部过程。所有具备可采性的证据必须先与要证事实具有相关性,至少当对方举证就证据的相关性质疑时,必须首先证实其具有相关性。”相关性规则的基础性地位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相关性规则涉及的是特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该证据的存在形式。因此,相关性规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证据资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第二,相关性是具有证据资格的基础条件。尽管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并不必然具有证据资格(或曰可采性),但是,没有相关性的证据却必然不具证据资格。 理解相关性规则的关键在于正确地认识何谓“相关性”。在英美法国家,由于相关性问题属于法官负责的事项,判例很少关心相关性的语义界定。事实上,学者一般是在日常语义上使用该术语的。在判例中,相关性被理解为“被提出的证据对于被证明的事实具有‘逻辑上的可能性(Logically Probative)’,或者说,就此目的而言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Logically relevant)”。“有关

练习题电子邮件

《收发电子邮件》练习题 1、电子邮件简称()。 A、WWW B、FTP C、E-mail D、微信 2、电子邮件哪些人可以使用() A、仅中国人 B、仅美国人 C、仅公司白领 D、全球网络用户 3、下列关于电子邮箱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有免费的电子邮箱,也有收费的电子邮箱 B、只能在网易网站中申请电子邮箱 C、电子邮箱的密码尽量使用字母、数字的复杂组合 D、在不同网站申请的电子邮箱可以使用同一个用户名 4、张丽在注册电子邮箱的时候,需要设置登录密码,以下密码中较安全的是()。 A、zhangli B、0 C、Zh123 D、Li123#& 5、在电子邮件中所包含的信息()。 A、只能是文字信息 B、只能是文字和图形图像信息 C、只能是文字与声音信息 D、可以是文字、声音和图形图像信息 6、在撰写邮件时,在收件人对话框的“收件人”栏中:()。 A、只能输入一个人的收件地址 B、只能输人多个人的收件地址 C、既可以输入一个人的收件地址又可以输人多个人的收件地址 D、只能输入收件人的姓名 7、关于发送电子邮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你必须先接入Internet,别人才可以给你发送电子邮件 B、你只有打开了自己的计算机,别人才可以给你发送电子邮件 C、只要有E-Mail地址,别人就可以给你发送电子邮件 D、别人只要接入了Internet,就可以给你发送电子邮件 8、要给某人发电子邮件,必须知道他的()。 A、电话号码 B、家庭地址 C、 E-mail地址 D、姓名 9、小明写了一份研究性学习结题报告电子文档,投稿前就稿子审阅修订问题需要与身在国外留学的叔叔进行较长时间的交流。你认为小明应该采用的较合理的信息交流方式是:()。 A、电报 B、电话 C、书信 D、电子邮件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根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信。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察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三个进步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证据客观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只有这样来理解证据的概念,才能明确什么样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那些人有权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应当怎样去收集和审查证据。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电子邮件使用规范

公司电子邮件使用规范 V1.0版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邮件的使用,提高沟通效率,进而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公司电子邮件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邮件文本及格式规范 1.邮件内容 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内容包括:收件人邮件地址(抄送人邮件地址)、邮件主题、收件人称呼、邮件正文、邮件结束语、本人签名。 2.邮件字体 ①全文使用统一字体; ②字体大小在10-12号之间,汉字和数字统一使用宋体,英文使用Arial; ③不使用其它字体效果(如斜体、下划线、删除线等); ④字体颜色为黑色,需要重点突出的内容可加粗或使用红色标注。 3.邮件信纸 公司目前还未规范统一的信纸模板,建议暂不使用信纸。 4.个人签名 要求统一使用公司的签名模板。 二、邮件内容规范 1.语言表述清晰,简练,没有歧义; 2.规范用语,尽量少用口头用语,不用俚语; 3.段落分明、清晰; 4.各类、各级的请示、回复、传达、公务督办等工作沟通与协调可通过邮件传达; 5.上级对下级的任务指派也可使用邮件传达,但邮件中必须注明具体的任务要求; 6.内部员工不得使用公司邮箱进行问题交流与讨论,浪费公司邮箱资源; 7.员工不得使用公司邮箱发送与工作内容无关的邮件,不得利用企业邮箱上传、展示或传播任 何虚假、骚扰性、中伤他人、辱骂性、恐吓性、庸俗淫秽或其它任何与政治、宗教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邮件发送规范

1.邮件主题 ①邮件必须写明主题; ②主题要明确清晰,文字简练,让收件人了解邮件的大概内容,不能有歧义。 2.邮件发送 ①邮件内容要注意保密性,明确收件人范围,不遗漏需要发送的人,也不发送给无关人员; ②明确收件人和抄送人,避免两者混淆不分,收件人为必须知悉该邮件内容的当事人(事 件主要责任人),抄送人为有必要了解该邮件内容人员(事件相关知情人); ③转发邮件时,要注意内容保密性,检查原邮件内容,确定需要引用的内容; ④连续回复、转发邮件,需要重新整理和明确邮件内容,避免沟通有误; ⑤邮件发送前,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发送。 3.邮件优先级及回执 ①邮件内容确实重要紧急的时候使用优先级; ②对于一些重要邮件,需要跟踪邮件是否及时送达并明确相关收件人是否已查看,可以 适当使用邮件回执功能; ③不要频繁使用邮件优先级和邮件回执功能。 四、其它注意事项 1.员工不得使用弱口令作为邮箱密码,不得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发现 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向网络管理员汇报; 2.员工不得使用公司邮箱作为各类生活娱乐网站、论坛注册时的验证邮箱; 3.为保证邮件的沟通效率,要求员工每天在岗时间内必须开启邮件客户端,并设置成每十五 分钟自动收取,需及时查看新邮件,对于因未及时查看邮件或未及时回复,而导致工作延 误的,将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4.邮件只是众多沟通方式中的一种,日常的沟通不能完全依赖邮件,尤其是需要及时响应的 工作沟通; 5.为不影响其他人正常使用邮件系统,对于大于20M的文件,不使用邮箱发送。 6.

电子邮件的英文说法及相关实用例句

电子邮件的英文说法及 相关实用例句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例句组一: I have attached my resume.(最常用的句式,正式口语都可以用) Attached is my resume.? Please find attached my resume.? Please check the attachment.(这句用名词“attachment”,相对比较随意的用法) 例名组二: I haveattached the report for your review. I am pleased to attach the report for your review.(非常正式的用法) I attach the report for your review.(这句时态为现在时,偏口语) I am attaching the report for your review. Please find attached the report for your review. The report is attached for your review.(被动句,但是这句是以物做主语,显得不是很人性化,最好不要用)? Please find the report attached to this email.(这句话就文法和意思来说完全没问题,不过如果电子邮件有附件的话,一般自动即为“to this email”,所以实际应用中不必再特别说出来)

另外: 在实际应该用常有人错用“enclose”说明有附件。“Enclose”的本义是指把某物或文字一篇文字放入信封,在电子邮件里如果说到enclosed something,是指在邮件正文的下方(同一页面上)附了别的内容。 Attached please find today's meeting notes.麻烦剖析一下这句语法,attached 是怎么个用法 这应该是一个前置的用法.这个句型在邮件中非常常用. 原型应该是:Please find the meeting notes attached (in the mail) 过去分词属于什么词性 过去分词如果用在完成时态和被动语态,它是动词. 如果用来作定语,表语,补语,状语,我们把它叫做非谓语动词.它就具有形容词和副词的特点. Kindly see attached your required technical data. as attached “正如附件里的***”可以翻译为 1. as attached+名词 find the document as attached. 2. 名词+attached(后置定语) ③请查收报价有多种表达,通常是以上那句Kindly see attached/ find enclosed the offer for +产品或者I am attaching herewith our best offer for+产品。

电子邮件公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被列举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电子邮件(E-mail)是通过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的一种,这种不以传统的通信(电报、书信)方式为基础的E-mail通信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能在诉讼中被采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邮件(E-mail)能否作为证据 电子邮件(E-mail)能否作为证据?目前电子邮件(E-mail)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却是现实。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务等即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规定,电子邮件(E-mail)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如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E-mail)来达成购买合约,来实现购买行为,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E-mail)来实现的。在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已实际进入我们的生活。由此可见,如在涉及于此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E-mail)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为电子邮件(E-mail)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列证据种类中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E-mail),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1.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2.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E-mail)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虽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只要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同样是有效的证据。根据有关报道,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审结一起网上买卖纠纷案(Ⅰ),首次确认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使电子证据继传统的7项证据形式后,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此外,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 的法律“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E-mail)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E-mail)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E-mail)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 VIS郡审理的https://www.360docs.net/doc/4012875122.html, 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E-mail)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E-mail)侵权者提起了起诉。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E-mail)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在两起著名的案例中--雅虎被诉案和微软垄断案,电子邮件都发挥了重要的证词作用。 二、电子邮件(E-mail)成为证据条件 电子邮件(E-mail)是基于Internet的网络连接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通过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或保存在自己电脑硬盘上的数据,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打印件或保存在自己硬盘上数据有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E-mail)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在审查电子邮件(E-mail)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E-mail)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E-mail)的最

利用电子邮件交流信息

《利用电子邮件交流信息》教学设计与教学反思 一、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 让学生全面了解网络电子邮箱的作用。 2、知识目标 (1)学会发送电子邮件 (2)学会阅读收到的电子邮件 (3)学会以附件方式发送磁盘中的文件 (4)学会阅读带有附件的邮件,并保存附件中的内容到磁盘中。 3、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具有获取新知识、新技能的能力;选择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和合作学习的能力。 4、情感目标 让学生通过使用电子邮箱,体验在信息社会进行交流的便捷性,并逐步把使用电子邮箱作为日常交流信息的惯用工具之一。 二、教材分析 本节所采用的教材是江西省教学教材研究室编著的高级中学《信息技术》课本。本教材以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为宗旨,以培养学生获取、交流、分析、加工、应用、创造、评价信息的能力为主线,重视学生的学习方式与策略引导,努力创设自主、探究、协作等学习环境。内容编排以“任务驱动”的方式展开,学生在完成这些任务的过程中将逐步形成适应信息社会生活的正确态度及运用和创造信息的能力。本教材第三章第二节的教学目标包括:1、申请免费电子邮箱2、发送电子邮件3、阅读收到的电子邮件4、以附件方式发送磁盘中的文件。考虑到申请免费电子邮箱的网络因素和时间因素,因此,在上这部分内容时,本人对教材进行了一些调整。把申请免费电子邮箱这一任务提前到第一节,与“第一节上网获取信息”这部分内容一起上。把原属于探究任务的内容“阅读带有附件的邮件,并保存附件中的内容到磁盘中。”作为本节重点来上。最后把“任务六:到网易贺卡站发精美贺卡,并阅读收到的贺卡。”作为探究任务补上。因此,本节课的教学重、难点如下:

教学重点: (1)学会发送电子邮件 (2)学会阅读收到的电子邮件 (3)学会以附件方式发送磁盘中的文件 (4)学会阅读带有附件的邮件,并保存附件中的内容到磁盘中。 教学难点: 要全面地了解电子邮箱的操作,对学生而言有一定的难度。 三、学情分析 由于我们的学生大多都是乡下来的学生,绝大多数学生对网络都不熟悉,所以得从基本的讲起,再作适当的提高,最后,为培养学生获取信息、应用信息的能力,可作进一步的提高,注重学生的探索性操作,充分发挥即时反馈,评价在技能训练中的积极作用。所以,课前我作了充分的准备,为每个小任务做了一个课件用以展示教学内容(任务)、操作要点及相关提示。另外将一些事先截取好的精彩电影小片断置于服务器特定文件夹中,以供即时使用。在本节课教学的各个环节中,我设计的每一个小任务,都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学生现有的文化知识、认知能力、年龄、兴趣等特点,遵循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的原则。对于新内容或一些有难度的“任务”,我就演示给学生看或给出相关操作步骤的提示。实践证明,学生在完成一个有趣味的任务时会很专心,乐此不疲。 四、教学条件 1、人手一台电脑的局域网; 2、每台电脑都能够接入因特网; 3、学生机和教师机都装有多媒体电子教室或大屏幕投影仪。 五、教学方法 信息技术面广度深,教师不可能将每个知识点滴水不漏地教给学生,中学阶段培养学生对学科的兴趣以及教会学生会学习是重中之重。简单的操作可让学生依据屏幕提示自行完成,

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信息来源:民事审判第二庭信息作者:杨斌发布时间:2007-10-30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不断发展,电子邮件被广泛运用,但是由于电子邮件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它在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文规定。解决电子邮件的民事诉讼证据法律效力问题是电子商务交易中最基本的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结合审判实践,在对电子邮件的证据类型归属、举证形式、证据来源等方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电子邮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效力的建议。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开平市意利达电池厂。 被告:广州卓亿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曾于2003年11月17日、2004年1月7日、2004年1月30日签订了《订单产品要求(电池)》合同4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UM-3、UM-4电池,总金额合共675716元及21665.6美元,合同约定了漏液率、储存期、交货期、包装要求,约定如加工产品达不到订单要求,将扣除货款的30%作为罚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上述货物,并由原告办理商检出口,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货款。 之后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往来,2004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帐单,要求被告对2004年6月22日至2004年11月30日关于R6 ROYALP 型加底合装等电池,截止至2004年11月30日所欠的货款342344元进行核对,被告于2004年12月10日向原告回复“货款金额核对无误,但由于贵厂电池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我司客户对我司提出索赔,具体明细请另参考清单”,之后因被告没有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辨称原告所供应的上述合同项下的电池有质量问题,其提供了与国外客户RASTI LARI GENERAL TRADING CO.,L.L.C、BAK GMBH IMPORT EXPORT WARENHANDEL、NATIONAL TRADER L.L.C.于2004年9月9日至2005年2月23日来往的电子邮件、传真件,如其中一份邮件载明:“发件人 National Traders shirkat@https://www.360docs.net/doc/4012875122.html,.ae,收件人,发送时间 2004年9月9日,主题 Re:Inv.No.HY0401002F SC No:HY0401002 Attn:Ms.Diana Since a long time no news.Hope everything is fine there.Refer Inv.No.HY0401002F dtd 03/03/2004 SC No.HY0401002 SHINON Brand Battery.UM-3BLSTER CARD&UM-3SHRINK PACK,UM-4BLISTER CARD&UM-4,SHIRNK PACK.All the above Batteries are Leaking now.About 60% of the Batteries in each cartons are Leaking and it can’t sell in the market So,PLs look into this matter and reply imdtly Thanks/Rgds:Modsin ”。该电子邮件、传真件的内容是关于合同号HY0401018、HY0401019、HY0401002、HY0310271项下的货物电池漏液,上述客户向被告索赔,被告向上述客户赔偿18550美元、10005.12美元、9348.28 美元合共37574.8美元,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解释上述电子邮件是通过OUTLOOK软件接收,然后下载到硬盘中,由于企业网络邮箱空间有限,故用OUTLOOK软件下载,而下载后相应邮件则在网络邮箱中删除。 上述电子邮件能否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原告对此辨称:上述电子邮件是从被告的电脑上打印出来,在打印前是否经过编辑、修改,是否与原来的文件一致,没法证明;邮件来源不清,邮件是否由本案有关人员发过来的,没法证明;邮件也没有电子密码及电子签名。故上述电子邮件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为核实上述电子邮件是否从被告的电脑中下载打印出来的,经办法官到被告住所调查核实。经核实,被告电脑中确存有上述电子文档。 究竟电子邮件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能否被法官采信,如何认定其证据效力。要讨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的问题,必须对电子邮件的概念以及其工作原理有一个基本客观的认识。 二、电子邮件的概念 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1,简称E-mail),是在1972年,由BBN公司的雷·汤姆林森(ReyTomlinson)发明的,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政,是当今最为流行的网络通讯方式之一。依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试行)》的规定,电子邮件是指通过互联网传送的电子信息载体。每个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邮箱都有一个在互联网上唯一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的典型格式是“用户名@域名”。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通常包括(1)发送和接收邮件的双方服务器地址;邮件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如果通过第三方转发,应当还有第三方服务器的地址和收到时间。(2)邮件头信息,包括:收件人邮箱地址;发件人的邮箱地址;邮件的标题。(3)邮件内容,包括:邮件正文;附件。所谓邮件正文就是邮件的主文内容;所谓附件就是附带在邮件中的其他电子文件,包括,图片、文档、视频或音频等。 在邮件传输过程中,被传送邮件的邮件头都会被邮件服务器所修改。这些修改,第一次是由发件人在编辑邮件时由发件人终端的电子邮件程序将发件人信息写入或是由Webmail端的邮件服务器软件写入;第二次是当邮件传送到邮件发送服务器时,邮件发送服务器将发送服务器信息写入;当邮件传送到邮件收件服务器时,目标服务器又第三次将邮件收件服务器的相关信息写入。上述三部分信息构筑了一份邮件的邮件头的关键信息。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作者:邓颖 对于电子邮件的可采性,也就是它是否可以成为证据这一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即使是对证据要求非常严格的英美国家都顺应形势承认了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可知,电子邮件是书面形式的一种,自然也可作为书面证据。但关于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对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和内容双方没有异议,由于当事人具有某种民事处分权,法院对该证据可以采用。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尽管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对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且对电子邮件所证明的事实不表示异议,但法院还应该结合其他证据考察该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 二、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有异议 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种当事人存在异议的情况来考察法院应该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1.发送人和接受人分别或者都不承认发送或收到该诉讼电子邮件。 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应查清该电子信箱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如果是收费信箱,在ISP(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收发件人的个人资料备案(真实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密码等),如果能够确认收发件人就是该信箱合法的用户,就可以认定该邮件已被合法地发送和送达,法院可据此作出判决。但是,由于ISP 提供的E-mail地址一般都很长,通常是一大堆域名和子域名,记忆和使用都很不方便。而免费电子邮箱则可以让用户选择一个称心如意的账号,并且它提供的域名相当精简。正因为如此,免费邮箱在电子信箱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如果免费邮箱的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能够输入真实的信息,那么同收费邮箱一样,纠纷事项是很容易查证的。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大部分人都是随手填写,惟一需要注意的是在输入身份证号码的时候前四位是所在地区的区号,第七位开始是出生日期,除此之外的虚假信息一般多不会被拒绝。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查实真实的收发件人就会相对困难一些,因为收发件人只要拥有该信箱的地址、密码和一台连网的计算机,就可以随时随地发送和接收。还好,根据电子邮件的属性,可以查到相关的背景资料,如可以确定是由哪一个IP地址发送和接受的(IP地址是全球认可的计算机网络标识方法,由32个二进制数组成,具有惟一性)。这个IP地址,有可能是一个点,也有可能是一个中介——如网吧、计算机房、学校的局域网等。如果局域网有一个管理电子邮件的server备份的话,同样是可以查出是由哪一台计算机在特定的时间发送和接收的,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则只能保证可以将使用计算机的人的范围排除到最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结合别的证据予以最终的认定,如谁会上网、谁有可能上网等。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1996年发生在北京某大学的学生甲以学生乙的名义,发出了一封回绝美国大学留学邀请的E-mail,致使学生乙失去了留学的机会。该案虽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在对证据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就运用到了排除的方式。 2.双方当事人对E-mail收发时间有异议。电子邮件在网络上传递的时间分为两部分:一是邮件在网络上运行的时间;二是邮件送达至接受者阅读的时间。电子邮件用时比电话的即时传送慢,但比普通邮件要快得多,容量不大的邮件通常只需数秒即可发送完毕。在一般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的属性可以查出电子邮件的发送及接收时间,因此当事人关于收发时间的争议较易解决。 3.双方当事人对电子邮件内容存在争议。相对于前两种情况而言,实践中对电子邮件内容的争议可能更为常见。由于人为的或者非人为的原因,电子邮件的内容可能会被修正、更改或者补充,这些行为给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审查带来很大的不便。正如现任美国counterpane systems公司总裁brucescheirer先生所说的那样:“电子邮件是网上用得最广泛的网络服务,可能也是最令人放心不下的,在电子邮件所经过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系统管理员或黑客都有可能截获和更改该邮件,甚至伪造某人的电子邮件。每个人所有的安全性就是以中途各点处人员的诚实、对信息的不了解和漠不关心为基础的。他可能是一名系统管理员、一个聪明的计算机窃贼。他可以坐在终端前查看经过他的计算机上的各种电子邮件,不管这些邮件是发给谁的。”正因为如此,为了解决电子邮件取证难的问题,需要通过协助调查义务人来作为双方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下面,我们来依次探讨三种人,即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数据的鉴定机构和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在电子邮件证据认定中可能发挥的作用。 (1)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邮件的发送过程同邮电系统传递常规信件是非常类似的。通常我们写好一封信投入邮政信箱后,信件将由当地邮局接收,通过分检和邮车运送转发,中途经过一个又一个邮局,最后由收信人所在地区的邮局把它传送到收信人手中或投入他人的信箱。正如我们发送一封电子邮件,使用一台联网的电脑,使用一个密码和账号,通过一条电话线ISP(网络服务提供商),打开电子信箱,书写电子邮件并发出。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电子邮件的发送和接受都要经过一个所谓的中间商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用户的任何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服务中心来加以传递。 由于网络服务中心一般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先进设备,采用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使信息交换得到最可靠的安全保障,所以,在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网络服务中心存放的数据资料电子档案有资格作为诉讼的证据,

电子邮件使用技巧集锦

电子邮件使用技巧集锦 随着互连网的发展,电子邮件成为当今越来越常用的工具之一,发送电子邮件方便、便宜。下面向您介绍电子邮件使用的几项小技巧。 1、让电脑自动记住邮箱口令。 每次接收或发送邮件之前,软件都会要求你输入自己的邮箱的口令,并将这个口令传送到你所在的上网公司进行核对,若口令不正确,则不能对邮件进行操作。正常情况下,口令的输入、传送与核对大约要30秒。若让软件记住口令,每次进行邮件操作之前,它会自动进行传送和核对,不要手工操作,可省一定的时间。在OutlookExpress下设置口令记忆方法为:(1)打开OutlookExpress,选择“工具”菜单,单击“帐号”项目;(2)单击“邮件”标签,然后选择“帐号”下面的邮箱名称;(3)单击“属性”按钮,选择“服务器”标签;(4)选择“登录方式”前面的单选钮,在“密码”后面输入用户的邮箱口令,但显示的是一组星号。最后单击确定即可。 2、用不同的信箱处理不同的事 随着免费信箱开通的越来越多,申请十几个信箱没多大问题。你可以用不同的信箱来处理不同的事:如处理私人信件和处理公务的信件用不同的信箱,订阅不同的电子邮件杂志用不同的信箱,如果你经常投稿的话,还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投稿信箱,这样,这个信箱一收到邮件就会给你一种迫不急待想看的感觉,很吊人味口。 3、用不同的信箱发送邮件 OutLookExpress可以使用你拥有的所有邮箱中的任意一个来发E-mail。具体操作方法是:在“新邮件”窗口中撰写信件结束后,打开窗口中的“文件”菜单。如果你成批发送邮件,可单击菜单中的“以后发送方式”命令,在子菜单中选中你需要的发件邮箱。以后发送邮件时,E-mail 就带有你选择的邮箱地址。如果是立即发送邮件,可单击菜单中的“发送邮件方式”命令,在子菜单中选中你需要的发件邮箱,则E-mail就立即从这个邮箱发出。 4、自动分拣收到的邮件 用OutlookExpress5.0可通过增强的邮件规则来实现邮件的自动分类功能,以便把接收到的邮件自动放入不同的邮件夹中。 (1)在OutlookExpress中,新建多个文件夹以创建文件夹存放与工作有关的各类邮件,然后单击“确定”按钮; (2)选择“工具/邮件规则/邮件...”命令,若以前没有创建过邮件规则,则系统将直接进入“新建邮件规则”对话框;否则将进入“邮件规则”对话框,然后再单击“新建...”按钮; (3)在“新建邮件规则”对话框中,分别选取“规则条件”下的“若‘发件人’行中包含用户”和“规则操作”下的“移动到指定的文件夹”,然后单击“规则说明”中的“包含用户”超级链接;

律师发送电子邮件的注意事项(强烈推荐)

律师发送电子邮件的注意事项 王荣洲律师 律师,特别是非诉律师,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收发一下电子邮件;下班前也得看一下有没有需要紧急处理的电子邮件;甚至在平时、下班后、假期都会强迫式的时不时看下手机是否有需要处理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已经成为律师最重要的一种工作沟通工具,人人都在用,不代表人人都会用,那怎样才能用好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作为一种书面沟通形式,它有语言沟通所无法达到的效果,怎样才能与语言沟通形成有效互补?收发电子邮件到底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电子邮件沟通的好处 喜欢给你发邮件的人一般都是有点城府的,因为电子邮件沟通与言语沟通的差异性,导致通过电子邮件沟通有它的优势。 1.1降低执业风险 因为电话沟通或当面沟通的即时性导致很容易出错,从而暴露自己的短板,但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可以字斟句酌,有充分的时间来准备,这样出来的法律意见必然更趋向完美。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跟客户电话或当面沟通完了,再将相关内容予以完善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予以确认;相关事实与证据在不能当面笔录确认的情形下,让客户将相关事实用电子邮件的形式予以确认等等。律师和客户的来往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予以保存,相比电话沟通或当面沟通的口说无凭,电子邮件沟通无疑能降低律师执业的风险。

1.2提高沟通效率 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你可以把你的法律意见、方案全面的表达出来,可以使其条理更清晰,这样客户更容易看明白,从而避免低效的反复沟通,因此提高沟通的效率。还有当与客户当面沟通效果不佳时,可以采用迂回的战术,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来沟通。在客户冷静的情形下,客户更可能客观,全面的听取你的意见,从而提高沟通的效率。 1.3彰显专业水准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就得在客户面前要展示你的专业水准,专业就是要让客户感受到你不同于常人的地方,客户已经领略了你的口才,也得让客户见识一下你的书面沟通能力。电子邮件就是一种书面沟通的形式,要让客户通过电子邮件感受到你的专业,你的条理清晰,你的逻辑严谨,你的论证充分,甚至你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和态度都不同于常人。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你得要确保这是你露脸的机会,而不是露屁股的机会。 2.电子邮件的组成部分 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是由诸多部分组成的,一个部分出错,整体印象就会打折扣,甚至带来法律风险,所以每一部分都要做到严谨,规范。 2.1发件人 发件人顾名思义就是发送电子邮件的人。这里主要谈一下律师的邮箱选择问题。很多律所都有自己的企业邮箱,企业邮箱有很多好处,

本科法学《证据学》期末复习题库

证据学》期末复习题库 判断题: 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是一种法律推定。X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习惯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X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X 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是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的联系。X B本案的鉴定人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知道案件情况的,优先作为证人参加诉讼。V 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但不需要合法性。X 无罪推定理论的内核是抓捕前任何人不能被称为罪犯。X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X K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X 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J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讯问。X 证明对象是证明制度的构成环节。V 鉴定人必须接受委托的鉴定工作,不能拒绝。X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V D当事人主义原则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X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属于鉴定人。X 神示证据制度根本不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X 适用推定必须以无相反的证据推翻为条件。V 自认可以向侦查人员作出。X L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形就是贪污贿赂案件。X 当事人自认的效力包括对当事人和对法院两方面的拘束力。V T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作 出的推断是事实上的推定。X 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X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V 制定证据规则有利于实现完全的自由心证。X 在同一个诉讼中,本证和反证可以同时为真。X 行政诉讼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V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X 询问被害人的地点只能在公安司法机关。X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美国。X 精神病人不能做证人。X 神示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X 证据的证据力包括了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X 证据的收集是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前提。X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V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V 证明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X 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X 鉴定是一种证据,而不是收集证据的方法。X

如何收集整理电子邮件、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和照片作为索赔证据材料

如何收集整理电子邮件、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和照片作为索赔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16-03-23 13:57:44 作者:姚晓培马振林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我要评论(0) 现在项目中,很多的报价文件、洽商变更、往来函件均是通过电子邮件、QQ文件的方式进行双方的往来协商,相关的电子材料就成为证明相关事实的唯一证据。此外,照片、录音、录像、手机短信也是施工过程中能够反映事实的常见证据材料表现形式。 电子邮件的收集和整理 施工过程中,最为常见的电子资料证据就是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电子邮件的证明效力需结合该电子邮件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否办理公证手续、电子邮件的内容、发送及接收电子邮件的人员的身份,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对应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不一定都能被法院认可。 主要的原因包括:第一,电子邮件本身的证明力较弱。电子邮件是从总承包单位控制的计算机中获取的,从技术上看,总承包单位完全可以通过简单的计算机操作,在提取电子邮件证据时对邮件内容进行修改、编辑等操作,因此业主往往会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因此,一般情况下,需要对电子邮件证据办理公证手续。第二,进行电子邮件往来的对方身份不明确。电子邮件的发件主体、收件主体往往都采用匿名的方式,如果总承包单位在使用电子邮件证据时,不能证明对方的身份以及职权权限,业主很可能会主张其并没有发送过该类邮件,而是总承包单位自己注册了一个电子邮件账号,伪造证据。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如果总承包单位仅仅提供一份孤立的电子邮件证据,而业主又不认可该份电子邮件证据,则仅凭该份电子邮件证据,得到法院支持的难度很大。 但是,电子邮件毕竟是施工过程中双方进行信息往来的主要平台,也是形成证据材料的主要形式,邮件内容基本上能够反映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意思表示,属于合法的证据表现形式,因此总承包单位还是应该将与案情有关的电子证据提交给法院,用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提交电子邮件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使用电子邮件公证或鉴定的方式,通过公证或鉴定人员对电子邮件进行必要审查,一定程度上能提高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根据《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鉴定人员在鉴定电子邮件的真伪时,应采取以下步骤:了解邮件形成的过程等相关情况;固定保全邮件;按照相关技术方法,搜索、恢复保存在硬件设备上的电子邮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和数据;对邮件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和分析。此外,办理电子邮件公证手续也是一种法定手段。当

第三讲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第三讲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学时:2学时 一、教学目标 要求学生掌握证据的相关性基础理论,掌握相关性排除规则的内容及原因,理解品格证据排除的规则的适用。掌握证据的可采性,理解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关系。 二、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是证据相关性的概念及相关规则;教学难点是品格证据规则。 三、教学方法:讲授式 四、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证据可以被采信的最低要求有哪些? 2、如何理解“相关性是作为大浪淘沙,犹如磐石岿然而始终不动的证据属性” 3、为什么要有相关性限制 4、品格证据有相关性吗?有哪些规则? 5、什么是证据的可采性?什么是证明力?其关系怎样? 五、参考资料 1、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高忠智: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证据及其排除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黄士元、吴丹红: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8)。 一、证据的属性之争 (一)传统的证据属性说 1、传统三性说――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传统二性说――客观性、关联性 3、新二性说――关联性、合法性 (二)证据属性新说 1、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2、采用标准说 3、证据要求说 4、证据可采性说 二、证据采纳标准――相关性、可采性 批判性思维:自由心证VS采纳标准 思考:大陆法系国家证据采纳标准有吗? 源于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的极度反感,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自由心证为核心的证据制度,法官既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证据的取舍,也可以仅凭良心、经验和理性来评判各个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往往缺乏独立而又详尽的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统一法典,以免对法官的自由心证造成不适当的限制。 当然,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没有“相关性”的概念,并不先于其否认证据应当具有相关性这一属性。也许在立法者的眼中,相关性是任何证据理所当然应当具有的属性,那些与证明对象无关的事实则根本上不能称这为证据。这是日常生活中不言自明的事。 此外,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也妨碍了证据采纳标准的发展,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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