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实例分析

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实例分析
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实例分析

*作者简介:费震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法律硕士。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采信,已为法律所确认,也已成为司法界的实践。然而,目前的现状是,法律界的人士对于相关电子技术知识多不甚了解,而精通电子技术的人又很少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致使对电子证据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进行指导的具体规则付诸阙如,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发生困难和混乱。

本文选取电子证据中最常见的形式即电子邮件展开讨论。笔者试图从电子邮件系统的工作原理、电子邮件信息尤其是信头的实例分析着手,结合法律和技术知识,试图为创建电子邮件的认证规则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电子邮件系统的基本原理、现状以及对证据认证的影响

电子邮件是输入计算机终端或通信网络并以电子化方式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对信件内容进行记录、发送和接收,从而传输给其他用户的信息。

电子邮件系统是一组提供收发邮件、阅读和处理邮件等基本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的统称。电子

邮件系统主要由邮件用户代理(mail user agent ,简称MUA )和邮件传输代理组成,其中邮件传输代理又可细分为邮件传送代理(mail transfer a gent 简称MTA )和邮件投递代理(mail delivery agent 简称MDA )。MUA 是一个邮件系统的客户端程序,用于编辑、生成、发送、阅读和管理电子邮件,是用户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操作平台和工具,MTA 和MDA 是邮件系统的服务器端程序,用于发送、接收和存储电子邮件,是电子邮件的中转站。其中MTA 负责把邮件从一个服务器传到另一个服务器或MDA ,MDA 负责把邮件分配到用户的电子邮箱里。

电子邮件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首先,发件人利用MUA 将电子邮件编辑并发送到自己所在的邮件服务器(下称“发件人服务器”);接着,服务器中的MTA 对邮件进行处理,如果收件地址是同一服务器中的账号,那么直接交由MDA 发送到收件人的邮箱中,如果收件地址是外部账号(指不同邮件服务器的账号),那么通过互联网上多个服务器的中转,将电子邮件转发到收件人账号所在的邮件服务器(下称“收件人服务器”);第三步,收件人服务器的MTA 在收到邮件后,交由他的MDA 处理,此时邮件会存放在收件人服

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实例分析

费震宇*

摘要: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电子证据定位的模糊,导致缺乏统一明确的电子证据证明规则。现阶段亟需撇开法律定位争议,尽快创建电子证据特有的证明规则。本文选取了其中最常见的形式即电子邮件展开讨论。试图从电子邮件系统的工作原理、电子邮件信息尤其是信头的实例分析着手,结合法律和技术知识,为创建电子邮件的认证规范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电子邮件证据认定实例

2012年第4期法治研究

95

①上述原理和原理图引自刘家真:《电子文件管理———电子文件与证据保留》,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0~261页。②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功能通过其他工具软件也可以达成,并不是第三方邮件客户端程序独有的。

为了通俗起见,笔者把在邮件形成时,通过对发送时间、发送地址等的伪装而作出的伪证,称之为“前期作伪”。而把邮件形

成后,通过对邮件数据的修改、变造而作出的伪证,称为“后期作伪”。以下皆同。

务器,等待收件人登录邮箱读取和下载邮件;最后,收件人通过客户端的MUA 向服务器的MTA 发出请求,MTA 会通过MDA 去检查,如有邮件就将其传送给收件人的MUA 。

工作原理可见附图。①

发件人

利用MUA 发送

收件人为内部账号

MDA

发件人的邮件服务器MTA

Internet

收件人

利用MUA 查看

MDA

收件人的邮件

服务器MTA

在了解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以下从证据审查角度对于上述原理予以进一步补充说明。

1.邮件用户代理(MUA )使用的不同类型软件对证据认证的影响。实践中常见的邮件编辑软件有两种,一种是通过Firefox 、Internet Explorer 、傲游浏览器、S afari 等客户端浏览程序使用的网页邮箱程序(Wew Mail ),例如通过登录雅虎邮局网站、新浪邮局网站等,这些网站本身就含有MUA 软件,用户只需要登录这些网站,就可以直接完成邮件的阅读、编辑、收发等工作。另一种是安装于本地硬盘的邮件客户端程序(邮件处理软件),这类程序如微软公司的Outlook ,Outlook Ex -press ,张小龙编写的Foxmail 等。

Web Mail 提供的功能一般要少于邮件客户端程序,例如不能自行编辑发件人地址、发件时间等信息,通过Web Mail 编辑的电子邮件,发件人地址和发件时间,是由网站内的软件自行生成的;而用户通过Web Mail 收取的邮件,以及通过Web Mail 发出的邮件的备份件,都直接保存于该邮局网站的服务器内,用户可以删除邮件及其备份件,但是通常邮局网站不提供修改这些邮件内容的功能和职权。

邮件客户端程序(邮件处理软件)的功能就强大多了,在编辑邮件中允许用户自行输入发件人地址,也可以通过修改电脑的系统时间来“变造”邮件的发件时间。另外,由于其允许将邮件从

收件人服务器下载到本地硬盘上再阅读,同时其在编辑准备发出的邮件时,一般是先保存在本地硬盘然后上传到发件人服务器,对于发出邮件的备份件一般也保存在本地硬盘中,因此这就为修改、篡改本地硬盘上保存的邮件,提供了可能。②

不过,经笔者试验发现,多数主流的邮件服务系统,如雅虎、新浪、Hotmail 等,为防止垃圾邮件,在发件流程中,均设置了身份验证要求(需要提供准确的发件邮箱的用户名和密码,匹配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发件程序),如果填写的发件人地址与实际的发件邮箱地址不符,就无法正常发送。这就大大限制了利用邮件客户端程序伪造发件人地址信息的便利。因此,如果发送邮件的邮件服务系统,在邮件发送程序有强制性的身份验证要求的,那么基本可以排除在发送邮件时通过填写其他邮件地址来伪造发送人信息的可能性。

上述两种程序,可以提供的功能以及邮件的存储位置,都是不同的,而这些区别,直接影响了对电子邮件证据的采信。

使用第三方网页邮箱程序(Web Mail )接收到的邮件,以及在发送后备份的邮件,如果邮件存储的空间在提供电子邮局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的邮件服务器上的,那么考虑到第三方网页邮箱程序(Web Mail )提供的有限功能以及存储位置,当事人后期作伪的可能性较小。除非举证相对方能够提出有力的反证以及质疑的合理理由,否则应当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认定。当然,对于该电子邮件证据的证明力,例如,已收邮件是否存在假冒他人邮址或篡改时间发送伪造邮件的情形(姑且称之为前期作伪的情形)③,仍然需要通过其他认证手段予以解决。

对于虽然使用第三方网页邮箱程序(Web Mail ),但邮件存储的空间在举证责任人租用或者所有的邮件服务器上的情形,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认定就不能简单处理了。具体认证规则请参见本文第一章第二节《当事人使用的邮件服务器的不同情形》所分析的第二种、第三种情形。

对于使用邮件客户端程序(邮件处理软件)

96

接收到的邮件,以及在发送后备份下来邮件,邮件数据保存在MUA的本地硬盘上。理论上而言,从邮件被保存后及至被采集作为证据期间,当事人完全有时间和有条件修改这些邮件(包括邮件中的信头)中的信息。因此如果举证责任方仅仅只能提供其保存于本地硬盘上的邮件内容,而不能提供这些邮件在第三方邮件服务器或者由举证责任方租用、所有但可排除篡改可能的邮件服务器上的备份数据以供比对的话,那么该邮件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是不能被单独认定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的。

出于上述考虑,当事人对于今后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重要邮件,在下载邮件后仍应在服务器上保留邮件备份,以减少举证不能的风险。

2.当事人使用邮件服务器的不同情形对于证据认证的影响。电子邮件系统中使用的邮件服务器,通常情况下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该服务器是由发件人或收件人(或其所在的组织等,下同)之外的第三方服务商所有或者该第三方服务商向他人租用的。发件人或收件人只是使用邮件服务。服务器管理以及服务器内数据的修改,都只能由该第三方服务商的授权人员才可完成。这种情形可以通过对当事人邮箱地址中@符号后的域名来判断,一般是第三方服务商注册的域名,例如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gmail. com、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等。为便于表达,姑且将第一种情形称之为“当事人仅能使用邮件服务功能的情形”。

第二种情形,服务器是由发件人或收件人向他人租用的空间(租用情形),或者是发件人或收件人所有的服务器,但交由其他服务商,例如中国电信托管(托管情形)。这种情形下,虽然发件人或收件人对于邮件服务器也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但多限于增加或删除用户、改变用户访问权限或邮箱存储空间分配等,对服务器数据的修改仍需要通过受托管方或者出租方才可完成。这种情形下,邮箱地址中@符号后的域名,通常是当事人公司注册的专用域名。我们将第二种情形称之为“当事人虽有后台管理权但无权直接访问服务器数据的情形”。

第三种情形,服务器由发件人或收件人购置并自行保管、控制、管理,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自己就可以直接修改服务器内的数据。这时,当事人邮箱地址中@符号后的域名,通常也是当事人公司的专用域名。我们将第三种情形简称为“当事人完全控制服务器的情形”。

这三种不同的情形,对于存储于该服务器内的邮件内容及其附属信息(以及单独记录的日志)的证明力的认定,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一种“当事人仅能使用邮件服务功能的情形”下,由于对相关的服务器数据进行修改的权限仅限于第三方服务商的授权人员拥有,举证责任方对相关数据进行篡改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对于举证责任方从该服务器提取④的电子邮件证据的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般可以直接认定。相对方对于该证据的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提出较为充分可信的反驳证据和理由,例如证明计算机系统在关键时刻处于非正常状态,曾被黑客入侵修改数据等,对该反驳证据的证明力要求应当设定得较高,如相对方无法完成举证的,仍应直接认定举证方的证据效力。

但是,由于当事人无需进入服务器管理系统即可直接删除其控制下的邮箱内的邮件,因此,如果涉及到某邮件是否发送或者收悉的事实认定时,就不能因当事人邮箱内的所有邮件的检索结果中有无该邮件而得出结论,而应当通过调取该第三方邮件服务商电子邮件系统的日志记录,通过审查该日志记载的邮件收发记录,作出认定。

第二种“当事人虽有后台管理权但无权直接访问服务器数据的情形”下,尽管当事人无法直接修改服务器数据,但是不能排除当事人通过受托管方或者出租方仍可进入服务器管理系统修改的可能。因此对于举证责任方从该服务器提取的电子邮件证据的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采用与第一种情形相同的认证规则。

笔者认为,只要举证责任人的相对方提出一

④至于如何证明该证据是从邮件服务器上合法提取的,是否必须采用公证、现场勘验等方式,涉及取证问题,在本文中不再展开。相关操作建议可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在2009年8月发布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97

定的反驳证据和合理的理由,足以对该证据的可采性发生合理怀疑的(这个要求不需要太高,比如缺乏信头数据的佐证,或者信头信息中有一定的不合理或矛盾之处,可影响对该邮件的真实性判断的),在第二种情形下,法院就不宜直接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应要求举证责任方提供补强证据,然后再进行认定。这个补强证据,可以要求举证责任方提供受托管方或者出租方出具的证明,甚至提供相关期间内服务器系统的访问日志,从而说明受托管方或者出租方没有协助举证责任方修改过服务器内存储的邮件数据。必要时,法院也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受托管方或者服务器出租方进行调查。

第三种“当事人完全控制服务器的情形”下,当事人对于服务器数据处于完全的控制状态,因此采取的认证规则应当对举证责任方设定更高的要求。即使举证责任人的相对方没有提出任何反驳证据,但只要提出合理的理由可影响对该邮件的真实性判断的,举证责任方就应提供足够的补强证据以证明其在该电子邮件证据形成后及至取证之时,没有对其进行过修改,例如可以要求其提供完整的服务器操作日志来排除篡改的可能。⑤

二、电子邮件信息的组成、实例分析及其与证据认证的关系

电子邮件信息本身由三部分组成,即信头(或称邮件头)、报文体(或称邮件体)和结束标志。

信头,也称邮件头(header),信头信息构成了电子邮件的背景信息。

报文体(body),即邮件正文,也包括邮件中的附件。

结束标志,一般也称签名(请注意不是电子签名)。

其中,信头对于证据认证的意义尤其重要。这是因为,电子邮件是一种凭证性很强的电子文件。每封邮件从编辑、发送、接收到被阅读、储存,都会在服务器以及信头中留下踪迹。电子邮件系统在保存内容信息的同时,背景信息、结构信息也一并保存并与内容信息紧密捆绑。

同时,电子邮件系统具有日志记录功能,真实记录在服务器上发生的发出、接收、删除、访问、修改邮件及其数据的具体操作。

因此,研究电子邮件自身的信头信息,可以得到很多有用信息,在产生疑义时将其与电子邮件系统的日志记录(一般独立保存于邮件服务器上)进行对比,可以有效地用于审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对信头的研究,也可以从中发现伪造证据(主要是前期作伪,后期作伪如果手法比较高明的,很难直接从信头中发现后期篡改的线索)的蛛丝马迹。一般情况下,信头信息涉及的技术问题不算复杂,对于法律工作者是一个很好的认证电子邮件证据的渠道。

1.信头的提取。提取电子邮件的信头信息,因MUA使用的邮件处理软件不同而有所不同。以邮件客户端程序为例,微软的Outlook E xpress 软件,在点选目标邮件后,可以选择【文件】→【属性】,然后在弹出的选项卡中选择【详细信息】;Foxmail软件,则可以选择【邮件】→【邮件属性】,在弹出的选项卡中选择【详细信息】或【邮件原信息】。至于网页邮箱程序(Web Mail),有的Web Mail允许查看信头或者邮件原文,有的不提供此项功能。对于不提供的Web Mail,只能安装邮件客户端程序,下载邮件后提取,此种情形下,需要注意的是在下载邮件时,务必保留该邮件在收件人服务器的备份,不要删除,必要时上述提取工作应由公证部门或者在审判机构的主持下进行。

对于举证责任人提供的信头信息如有疑问的,应当向审判机构申请调取收件人服务器中的该邮件的相关信息,以供比对。

2.信头信息的实例分析。为了便于说明如何从信头信息中了解邮件在编辑、发送、接收等环节的信息以及发现伪造疑点,笔者提供如下两个实例进行分析。第一个是笔者登录自己的雅虎中国邮箱(用户名zhenyu××××域名为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cn),使用其提供的Web Mail编写邮件后发送到笔者的Hotmail邮箱(用户名zhenyu××××域名为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的,然后调取Hotmail邮箱内收取到

⑤据了解,除了日常维护外,企业邮局服务器一般不需要经常登录管理系统,而登录后的操作,也会被日志文件记录下来,因此要求服务器所有人提供日志以证明其没有进行数据修改,并不是不合理的要求。

98

-0700,表示该时区时间比格林威治时间晚7个小时,即西七区,发生该现象的原因应该是该Hotmail 邮件服务器的存放

地在使用西七区时间的某个地域故根据该时区设定服务器时间。之所以加上“服务器使用的时间”,是考虑到该时间是该服务器设定的时间,虽然一般情形下可以排除故意作伪的可能性,但是毕竟存在一个设定的时间与真实的时间存在一定误差的可能。

⑦该IP 地址经笔者登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IP 地址注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确认是雅虎亚太区公司使用的,因此IP 地址和其自称的身份相符。

⑧这里的CST 是中国标准时间即北京时间的代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时区的代码并没有世界统一的编码,CST 其实可以指代四个时区,即Central Standard Time (USA)UT-6:00/Central Standard Time (Australia)UT+9:30/China Standard Time UT+8:00/Cuba Standard Time UT-4:00。可见,CST 可以同时表示美国、澳大利亚、中国、古巴四个国家的标准时间,实务中需要辨别。当然,如果在CST 前加有(或没有CST 代码,仅有)+0800的话,那么无疑是指北京时间(东八区,比格林威治时间早8小时)。

的邮件的信头供分析之用。第二个是笔者使用Foxmail 邮件处理软件,编写邮件后同样使用雅虎中国邮箱发送到笔者的Hotmail 邮箱。除了使用的邮件处理软件不同外,笔者就第二个实例,在使用Foxmail 编写软件前,修改了电脑的系统时间,将其调后至2012年10月7日。我们可以从这两个实例的不同中了解如何发现伪造的线索。

笔者使用的软硬件系统环境是:LENOVO Thinkpad X200/Mircosoft Windows XP 专业版2002service pack 3/计算机名:ibm-7ad3bf990e4/IE 版本号7.0.5730.13/Foxmail 版本号7(build 082)/使用PPPoE 协议通过中国电信提供的接入服务上网,动态IP 地址分配。

实例一:通过雅虎邮箱的Web Mail 发送的邮件信头信息分析

囿于篇幅,本文仅选取信头信息中对于证据认定具有重要作用的部分字段进行分析。

首先指出的是,信头信息是由发件人MUA 、发件人和收件人邮件服务器、中继邮件服务器在处理该邮件时逐个添加的,收件人的MUA 在最后收取邮件时一般不会添加信头信息。因此最下面的信息是系统最早添加的信息,后产生的信息则在早先产生的信息的上面。如果信息的添加顺序与当事人描述的邮件的发送、传输、接收的顺序发生矛盾的,那么就可以对该邮件的证明效力提出合理的怀疑。

Received:from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202.165.102.58])by SNT0-MC3-F14.Snt0.hot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with Microsoft SMTPSVC (6.0.3790.4675);Sat ,24Sep 201108:17:50-0700

说明:Received 字段是最重要的分析渠道,是邮件服务器自动记录的邮件在MTA 上的轨

迹,因此能够提供真实的邮件传输历史记录。即

使在其他信头字段被伪造的情况下,通过对Re -ceived 字段信息的分析,也能发现伪造者的蛛丝马迹或者相矛盾之处。

由于邮件的传递往往需要通过其他邮件服务器(中继服务器)中转,最后才抵达收件人服务器MTA 。因此一般Received 字段会多于两个以上。对证据认定有意义的,往往只有两个,包括最上面的Received 字段,邮件的“最后一站”,即传送到收件人服务器的轨迹信息;以及最下面的Received 字段,邮件的“第一站”,即邮件从MUA 传送到发件人服务器的轨迹信息。

本段Received 字段,是“最后一站”字段,可以用于证明邮件传送到收件人服务器时的事实。

本字段表示该邮件是在服务器使用的西七区⑥时间2011年9月24日08:17:50,即北京时间2011年9月24日23:17:50,被一个自称为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其IP 地址为202.165.102.58⑦)的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域名为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的邮件服务器,使用的软件是Microsoft SMTPSVC (内部版本号为6.0.3

790.4675)。

Received:from [122.246.51.27]by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viaHTTP ;Sat ,24Sep 201123:17:48CST

说明:本段Received 字段,是邮件的“第一

站”,可以用于证明邮件经编辑后发送到发件人服务器准备发送给中继服务器或者收件人服务器时的事实,也是确定发件人身份最重要的一段信息。

本段表示该邮件是在服务器使用的北京时间(即CST ⑧,格林威治时间的代码是GMT 或UT/UTC 世界标准时间)2011年9月24日23:17:48被一个IP 地址为122.246.51.27的MUA 工作站(该工作站未命名,故from 后的字段空白)通

99

过网页(viaHTTP)传送到域名为web15604.mail.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的邮件服务器。

这个字段揭示了该邮件的真实发送时间即北京时间2011年9月24日23:17:48,同时由于是通过Web Mail直接生成邮件发送的,因此信息中没有笔者使用的计算机名称(但有该终端使用的IP地址,该地址经笔者登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IP地址注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确认是中国电信宁波分公司使用的,电信分配的地址是动态IP地址。)

从信头反映的真实发送时间为北京时间2011年9月24日23:17:48,通过雅虎邮局的Web Mail生成邮件,使用的电脑的IP地址是电信分配的动态IP地址等事实来看,可以验证笔者在此前陈述的系统环境是符合事实的。

请注意[122.246.51.27]字节,方括号内的IP 地址不是邮件发送人提供给服务器的,而是由发件人服务器核查后取得的使用MUA发送邮件的计算机的IP地址,因此可以直接认定是发送邮件的计算机的真实IP地址。

该IP地址的证据意义,可以参考梁瑞本不服阳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⑨。该案被称为我国IP地址用作证据的第一案。在该案中,法院通过从电信局取得的IP地址“61.146.82.94”用户上网清单,证明在2002年1月11日22时25分33秒至2002年1月12日0时27分58秒这一时间段,使用此IP地址的上网电话是“3419574”,上网账号是“e183test”。经查,“3419574”电话是梁瑞本在其住址石湾路祥兴街2号报装上网的电话号码,上网账号“e183test”的用户也是梁瑞本。根据IP地址、上网账号和口令在网络上的唯一性、排他性,法院认定该色情邮件是梁瑞本冒用他人姓名和电子信箱在其家中机器名为“liang”的电脑上发出。

X-Mailer:YahooMailWebService/0.8.114.317681说明:X-Mailer字段表达的一般是发件人使用的邮件处理程序的信息,该字段说明本邮件编辑时使用的是雅虎公司的Web Mail程序Ya-hooMailWebService,内部版本号为0.8.114.317681。该信息与笔者陈述的第一份实例邮件是通过雅虎邮箱的Web Mail发送的事实相符。

Message-ID:<1316877468.60773.YahooMail-Neo@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说明:Message-ID字段一般是由发件人邮件服务器或者中继邮件服务器赋予的,Received字段中有时也有ESMTP ID号,但这个ESMTP ID 号码仅仅与特定服务器的邮件传输环节关联,而Message-ID字段是一直伴随邮件的,可以用于追踪该邮件。

本字段在向邮件服务提供商要求查核邮件原始信息时是寻找该邮件的重要线索。从本字段看,该ID号是由发件人邮件服务器web15604.mail.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赋予的。

Date:Sat,24Sep201123:17:48+0800(CST)

说明:本字段的含义,如果发件人使用的是Outlook或者Foxmail等邮件客户端程序编辑邮件的话,那么本字段是根据发件人计算机上的时钟即电脑系统时间所记录的发件人将邮件发送给发件人邮件服务器的时间;如果使用的是Web Mail的话,那么是Web Mail系统根据该邮件系统的设定时间记录的,发件人将邮件编辑完成后,点按发送传送给发件人邮件服务器的时间。其中的CST时间,从其前面的+0800来看,可以断定是中国标准时间(北京时间)。

本字段反映的邮件发送时间,如果与Re-ceived字段反映的发件人服务器收到发送邮件的时间存在不合理差异(一般合理情形下,也就是几秒的时间即应完成整个邮件的传输)的话,那么说明发件人计算机上的电脑系统时间与真实时间不符,存在发件人计算机上的电脑系统时间设定错误或者被人为修改的可能。

From:zhenyu fei zhenyu××××@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说明:使用zhenyu××××@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账号发送,在该邮件程序的地址簿中,该账号被赋予zhenyu fei的名字(即在发件人的邮件程序中,该邮件地址被记录为是一个名为zhenyu fei的人的邮箱地址)。

这个字段只是说明了发件人自称的发件地址和发件人姓名。但是由于前面已经确认了本封邮件是通过雅虎电子邮局的网页邮箱程序(Web

⑨梁瑞本不服阳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的具体案情和分析可参见如下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susong/xzss/anli/7070. html。

100

Mail)编辑和发送的。在编辑时,雅虎电子邮局的网页邮箱程序不提供发件人自己申报发件地址的功能;在将编辑好的邮件上传到发件人邮件服务器时,该网页邮箱程序也没有提供修改发件人地址或者匿名发送的功能,因此上述字段的真实性还是可以得到确认的。

Reply-To:zhenyu fei zhenyu××××@yahoo.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说明:回复地址是zhenyu××××@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cn,收件人zhenyu fei。这一回复地址可以由发件人指定,因此也会发生回复邮件由于回复地址错误丢失的情形。

Subject:test by webmail

说明:发件人赋予的邮件标题。

To:=?utf-8?B?6LS56ZyH5a6H?=zhenyu××××@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说明:邮件的收件地址,除非是邮件收悉后进行修改,否则这一地址在发送时作伪的可能很小,否则邮件怎么发送到目的地呢?

实例二:通过邮件客户端程序Foxmail发送的邮件信头信息

Received:from nm36-vm3.bullet.mail.ne1.ya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98.138.229.115])by bay0-mc3-f46.Bay0.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with Microsoft SMTPSVC(6.0.3790.4 675);Thu,6Oct201118:13:08-0700

说明:表示该邮件是在服务器使用的西七区时间2011年10月6日18:13:08,即北京时间2011年10月7日9:13:08,被一个自称为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其IP地址为198.1 38.229.115)的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域名为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的邮件服务器,使用的软件是Microsoft SMTPSVC(内部版本号为6.0.3 790.4675)。

这一字段的信息和实例一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Received:from ibm-7ad3bf990e4(zhenyu××××@125.114.182.111with login)by smtp210.mail.ne1.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with SMTP;06Oct201118:13:06-0700PDT

说明:本段表示该邮件是在邮件服务器使用的太平洋夏令时间(即PDT,该时间是西七区-07 00)2011年10月6日18:13:06,即北京时间2011年10月7日09:13:06,被一个自称计算机名为ibm-7ad3bf990e4的MUA工作站通过smtp 协议(即简单邮件传输协议)传送到域名为smtp210.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的邮件服务器的。其中括号内的内容说明,该自称为ibm-7ad3bf990e4的用户,经邮件服务器查核登录用的用户名为zhenyu××××,工作站IP地址为125.114.182.111。

这个字段揭示了该邮件的真实发送时间即2011年10月7日09:13:06,与字段一比较可以发现,这个字段中多了MUA工作站的名称ibm-7ad3bf990e4(请核对笔者在举出实例一前,给出的发送邮件时的计算机软硬件环境信息中的计算机名,由此可以用来核对发件人发送邮件时使用的工作站的计算机名)。该名称经发件人服务器核查,是通过名为zhenyu××××账户登录并通过SMTP协议发送到邮件服务器的(这与笔者使用Foxmail在本地计算机上编辑完邮件再通过该软件和zhenyu××××账户登录雅虎邮箱发送邮件的情况相吻合)。该终端使用的IP地址,经登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IP地址注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确认是中国电信宁波分公司使用的。至于为何该IP地址与实例一不同,是因为笔者通过PPPoE协议上网,电信分配的是动态IP地址,因此有所变化。

上面举出的实例是没有伪造发件人地址、名称的实例,如果在发邮时作伪的话,那么该字段会是如何呢?下面是一个实例(请注意其中的域名和IP地址都是为了说明问题列出的,不是真实的域名)。

Received:from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12 2.168.5.111])by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06Oct1999 20:11:23-0700PDT

该字段记录了有一自称为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域名的工作站将邮件传输到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但是经过核查确认该工作站的IP地址为122.16 8.5.111,反向解析该IP地址对应的域名是abc.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而这才是真正的发件人邮箱地址(即括号内的信息才是邮件服务器核实后的信息)。当然现实中也可能无法反向解析得出真实的发件邮箱域名(比如该IP地址是ISP服务商分配给用户的动态地址,就可能无法解析具体的域名),这样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这一栏信息将是缺失的。通过

101

反向解析,我们能通过IP地址调查该工作站的真实身份。即使该IP地址是电信分配的动态IP 地址,无法反向解析域名,但根据该地址、上网时间等信息,也可以通过电信部门的记录,锁定真实的上网账号和用户。类似的通过IP地址认定使用者的案例请参照前文已经叙述过的梁瑞本不服阳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

通过对本字段的分析,可以获得发送该邮件的人使用的计算机的真实IP地址,进而进一步调查该发件人的真实身份;可以用于与举证责任方的描述核对,从而确定其陈述的真伪;也可以与From字段等发件人自报信息的字段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发件人前期作伪的线索。因此本字段的分析,具有重要的证据上的意义。

现实中的作伪可能会更复杂,例如伪造者可能在发送邮件前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在信头添加伪造的Received字段。但这些伪造的字段,将会出现在发件人邮件服务器记录的第一个Re ceived字段的后面(因为在第一个真实的Received 字段被发件人服务器记录时,伪造字段已经存在了),乍一看确实有鱼目混珠的可能。但是既然是伪造的域名,那么其表达可能会与正常的语句有较大区别,同时也会与真实的IP地址记录发生矛盾,也会和其他真实的Received字段发生矛盾(例如该字段与真实的第一个Received字段放一起,人们可以发现该邮件居然被两次传送到同一个发件人邮件服务器;或者可以发现各个Re-ceived字段所反映的邮件在各个服务器上的传输途径,无法前后衔接),因此还是可以发现蛛丝马迹的。这类分析的难度和复杂性,不是本文的篇幅和笔者的知识能够驾驭的,需要通过专家辅助人或者鉴定机构,作出权威的认定。

Date:Sun,7Oct201209:13:06+0800

说明:请注意本字段时间上的明显错误(2012年)。在发送前,笔者将计算机的系统时间调快了1年(改为2012年10月7日),以模拟前期作伪的情形。请注意其信头与实例一的区别。显然,Date字段在使用邮件客户端软件或其他工具软件的情形下,很容易被伪造,因此需要予以注意。

From:zhenyu××××zhenyu××××@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说明:含义同实例一。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邮件客户端软件或其他工具软件的情形下,由于From字段是发件人自报的信息,因此是不可靠的。应该与Received字段核对后认定其证明力。

当然,如果可以确定发件人使用的邮件服务系统,在发送邮件时采取严格的身份验证程序(该做法的初衷其实是各邮件服务商为了防止匿名垃圾邮件而采取的,目前的主要邮件服务系统,如雅虎、Gmail、Hotmail、新浪、163等,均采取了这一步骤,只有少数自建的,或者小型的邮件服务系统仍不实行身份验证),那么该字段的真实性还是可以得到初步认定的。

X-Mailer:Foxmail7.0.1.82[cn]

说明:这一字段说明了使用的软件是Fox-mail(版本号7.0.1.82中文版),这与实例一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一字段说明的信息,可以帮助我们分清发件人使用的MUA邮件编辑软件的类型。不同类型软件对于证据认定的影响,请参见本文第一章第一节《邮件用户代理(MUA)使用的不同类型软件对证据认证的影响》的说明。

笔者举出并分析上述实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通过对邮件信头的分析来辨别邮件的编辑、发送、传输等真实背景的渠道。实践中当然还需要结合证明规则进行更多的深入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通过对电子邮件技术知识的了解,结合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法原理,将有助于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揭露表象、发现真相。笔者也衷心地希望能有更多的同道参与到本项工作中,并最终形成完整详细的电子邮件证据的认定规则,用于指导实践。

102

练习题电子邮件

《收发电子邮件》练习题 1、电子邮件简称()。 A、WWW B、FTP C、E-mail D、微信 2、电子邮件哪些人可以使用() A、仅中国人 B、仅美国人 C、仅公司白领 D、全球网络用户 3、下列关于电子邮箱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有免费的电子邮箱,也有收费的电子邮箱 B、只能在网易网站中申请电子邮箱 C、电子邮箱的密码尽量使用字母、数字的复杂组合 D、在不同网站申请的电子邮箱可以使用同一个用户名 4、张丽在注册电子邮箱的时候,需要设置登录密码,以下密码中较安全的是()。 A、zhangli B、0 C、Zh123 D、Li123#& 5、在电子邮件中所包含的信息()。 A、只能是文字信息 B、只能是文字和图形图像信息 C、只能是文字与声音信息 D、可以是文字、声音和图形图像信息 6、在撰写邮件时,在收件人对话框的“收件人”栏中:()。 A、只能输入一个人的收件地址 B、只能输人多个人的收件地址 C、既可以输入一个人的收件地址又可以输人多个人的收件地址 D、只能输入收件人的姓名 7、关于发送电子邮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你必须先接入Internet,别人才可以给你发送电子邮件 B、你只有打开了自己的计算机,别人才可以给你发送电子邮件 C、只要有E-Mail地址,别人就可以给你发送电子邮件 D、别人只要接入了Internet,就可以给你发送电子邮件 8、要给某人发电子邮件,必须知道他的()。 A、电话号码 B、家庭地址 C、 E-mail地址 D、姓名 9、小明写了一份研究性学习结题报告电子文档,投稿前就稿子审阅修订问题需要与身在国外留学的叔叔进行较长时间的交流。你认为小明应该采用的较合理的信息交流方式是:()。 A、电报 B、电话 C、书信 D、电子邮件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的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

电子邮件使用规范

公司电子邮件使用规范 V1.0版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邮件的使用,提高沟通效率,进而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公司电子邮件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邮件文本及格式规范 1.邮件内容 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内容包括:收件人邮件地址(抄送人邮件地址)、邮件主题、收件人称呼、邮件正文、邮件结束语、本人签名。 2.邮件字体 ①全文使用统一字体; ②字体大小在10-12号之间,汉字和数字统一使用宋体,英文使用Arial; ③不使用其它字体效果(如斜体、下划线、删除线等); ④字体颜色为黑色,需要重点突出的内容可加粗或使用红色标注。 3.邮件信纸 公司目前还未规范统一的信纸模板,建议暂不使用信纸。 4.个人签名 要求统一使用公司的签名模板。 二、邮件内容规范 1.语言表述清晰,简练,没有歧义; 2.规范用语,尽量少用口头用语,不用俚语; 3.段落分明、清晰; 4.各类、各级的请示、回复、传达、公务督办等工作沟通与协调可通过邮件传达; 5.上级对下级的任务指派也可使用邮件传达,但邮件中必须注明具体的任务要求; 6.内部员工不得使用公司邮箱进行问题交流与讨论,浪费公司邮箱资源; 7.员工不得使用公司邮箱发送与工作内容无关的邮件,不得利用企业邮箱上传、展示或传播任 何虚假、骚扰性、中伤他人、辱骂性、恐吓性、庸俗淫秽或其它任何与政治、宗教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邮件发送规范

1.邮件主题 ①邮件必须写明主题; ②主题要明确清晰,文字简练,让收件人了解邮件的大概内容,不能有歧义。 2.邮件发送 ①邮件内容要注意保密性,明确收件人范围,不遗漏需要发送的人,也不发送给无关人员; ②明确收件人和抄送人,避免两者混淆不分,收件人为必须知悉该邮件内容的当事人(事 件主要责任人),抄送人为有必要了解该邮件内容人员(事件相关知情人); ③转发邮件时,要注意内容保密性,检查原邮件内容,确定需要引用的内容; ④连续回复、转发邮件,需要重新整理和明确邮件内容,避免沟通有误; ⑤邮件发送前,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发送。 3.邮件优先级及回执 ①邮件内容确实重要紧急的时候使用优先级; ②对于一些重要邮件,需要跟踪邮件是否及时送达并明确相关收件人是否已查看,可以 适当使用邮件回执功能; ③不要频繁使用邮件优先级和邮件回执功能。 四、其它注意事项 1.员工不得使用弱口令作为邮箱密码,不得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发现 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向网络管理员汇报; 2.员工不得使用公司邮箱作为各类生活娱乐网站、论坛注册时的验证邮箱; 3.为保证邮件的沟通效率,要求员工每天在岗时间内必须开启邮件客户端,并设置成每十五 分钟自动收取,需及时查看新邮件,对于因未及时查看邮件或未及时回复,而导致工作延 误的,将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4.邮件只是众多沟通方式中的一种,日常的沟通不能完全依赖邮件,尤其是需要及时响应的 工作沟通; 5.为不影响其他人正常使用邮件系统,对于大于20M的文件,不使用邮箱发送。 6.

电子邮件的英文说法及相关实用例句

电子邮件的英文说法及 相关实用例句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例句组一: I have attached my resume.(最常用的句式,正式口语都可以用) Attached is my resume.? Please find attached my resume.? Please check the attachment.(这句用名词“attachment”,相对比较随意的用法) 例名组二: I haveattached the report for your review. I am pleased to attach the report for your review.(非常正式的用法) I attach the report for your review.(这句时态为现在时,偏口语) I am attaching the report for your review. Please find attached the report for your review. The report is attached for your review.(被动句,但是这句是以物做主语,显得不是很人性化,最好不要用)? Please find the report attached to this email.(这句话就文法和意思来说完全没问题,不过如果电子邮件有附件的话,一般自动即为“to this email”,所以实际应用中不必再特别说出来)

另外: 在实际应该用常有人错用“enclose”说明有附件。“Enclose”的本义是指把某物或文字一篇文字放入信封,在电子邮件里如果说到enclosed something,是指在邮件正文的下方(同一页面上)附了别的内容。 Attached please find today's meeting notes.麻烦剖析一下这句语法,attached 是怎么个用法 这应该是一个前置的用法.这个句型在邮件中非常常用. 原型应该是:Please find the meeting notes attached (in the mail) 过去分词属于什么词性 过去分词如果用在完成时态和被动语态,它是动词. 如果用来作定语,表语,补语,状语,我们把它叫做非谓语动词.它就具有形容词和副词的特点. Kindly see attached your required technical data. as attached “正如附件里的***”可以翻译为 1. as attached+名词 find the document as attached. 2. 名词+attached(后置定语) ③请查收报价有多种表达,通常是以上那句Kindly see attached/ find enclosed the offer for +产品或者I am attaching herewith our best offer for+产品。

电子邮件公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被列举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电子邮件(E-mail)是通过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的一种,这种不以传统的通信(电报、书信)方式为基础的E-mail通信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能在诉讼中被采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邮件(E-mail)能否作为证据 电子邮件(E-mail)能否作为证据?目前电子邮件(E-mail)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却是现实。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务等即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规定,电子邮件(E-mail)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如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E-mail)来达成购买合约,来实现购买行为,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E-mail)来实现的。在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已实际进入我们的生活。由此可见,如在涉及于此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E-mail)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为电子邮件(E-mail)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列证据种类中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E-mail),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1.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2.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E-mail)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虽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只要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同样是有效的证据。根据有关报道,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审结一起网上买卖纠纷案(Ⅰ),首次确认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使电子证据继传统的7项证据形式后,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此外,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 的法律“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E-mail)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E-mail)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E-mail)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 VIS郡审理的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 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E-mail)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E-mail)侵权者提起了起诉。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E-mail)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在两起著名的案例中--雅虎被诉案和微软垄断案,电子邮件都发挥了重要的证词作用。 二、电子邮件(E-mail)成为证据条件 电子邮件(E-mail)是基于Internet的网络连接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通过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或保存在自己电脑硬盘上的数据,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打印件或保存在自己硬盘上数据有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E-mail)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在审查电子邮件(E-mail)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E-mail)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E-mail)的最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2]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

利用电子邮件交流信息

《利用电子邮件交流信息》教学设计与教学反思 一、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 让学生全面了解网络电子邮箱的作用。 2、知识目标 (1)学会发送电子邮件 (2)学会阅读收到的电子邮件 (3)学会以附件方式发送磁盘中的文件 (4)学会阅读带有附件的邮件,并保存附件中的内容到磁盘中。 3、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具有获取新知识、新技能的能力;选择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和合作学习的能力。 4、情感目标 让学生通过使用电子邮箱,体验在信息社会进行交流的便捷性,并逐步把使用电子邮箱作为日常交流信息的惯用工具之一。 二、教材分析 本节所采用的教材是江西省教学教材研究室编著的高级中学《信息技术》课本。本教材以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为宗旨,以培养学生获取、交流、分析、加工、应用、创造、评价信息的能力为主线,重视学生的学习方式与策略引导,努力创设自主、探究、协作等学习环境。内容编排以“任务驱动”的方式展开,学生在完成这些任务的过程中将逐步形成适应信息社会生活的正确态度及运用和创造信息的能力。本教材第三章第二节的教学目标包括:1、申请免费电子邮箱2、发送电子邮件3、阅读收到的电子邮件4、以附件方式发送磁盘中的文件。考虑到申请免费电子邮箱的网络因素和时间因素,因此,在上这部分内容时,本人对教材进行了一些调整。把申请免费电子邮箱这一任务提前到第一节,与“第一节上网获取信息”这部分内容一起上。把原属于探究任务的内容“阅读带有附件的邮件,并保存附件中的内容到磁盘中。”作为本节重点来上。最后把“任务六:到网易贺卡站发精美贺卡,并阅读收到的贺卡。”作为探究任务补上。因此,本节课的教学重、难点如下:

教学重点: (1)学会发送电子邮件 (2)学会阅读收到的电子邮件 (3)学会以附件方式发送磁盘中的文件 (4)学会阅读带有附件的邮件,并保存附件中的内容到磁盘中。 教学难点: 要全面地了解电子邮箱的操作,对学生而言有一定的难度。 三、学情分析 由于我们的学生大多都是乡下来的学生,绝大多数学生对网络都不熟悉,所以得从基本的讲起,再作适当的提高,最后,为培养学生获取信息、应用信息的能力,可作进一步的提高,注重学生的探索性操作,充分发挥即时反馈,评价在技能训练中的积极作用。所以,课前我作了充分的准备,为每个小任务做了一个课件用以展示教学内容(任务)、操作要点及相关提示。另外将一些事先截取好的精彩电影小片断置于服务器特定文件夹中,以供即时使用。在本节课教学的各个环节中,我设计的每一个小任务,都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学生现有的文化知识、认知能力、年龄、兴趣等特点,遵循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的原则。对于新内容或一些有难度的“任务”,我就演示给学生看或给出相关操作步骤的提示。实践证明,学生在完成一个有趣味的任务时会很专心,乐此不疲。 四、教学条件 1、人手一台电脑的局域网; 2、每台电脑都能够接入因特网; 3、学生机和教师机都装有多媒体电子教室或大屏幕投影仪。 五、教学方法 信息技术面广度深,教师不可能将每个知识点滴水不漏地教给学生,中学阶段培养学生对学科的兴趣以及教会学生会学习是重中之重。简单的操作可让学生依据屏幕提示自行完成,

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信息来源:民事审判第二庭信息作者:杨斌发布时间:2007-10-30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不断发展,电子邮件被广泛运用,但是由于电子邮件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它在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文规定。解决电子邮件的民事诉讼证据法律效力问题是电子商务交易中最基本的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结合审判实践,在对电子邮件的证据类型归属、举证形式、证据来源等方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电子邮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效力的建议。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开平市意利达电池厂。 被告:广州卓亿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曾于2003年11月17日、2004年1月7日、2004年1月30日签订了《订单产品要求(电池)》合同4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UM-3、UM-4电池,总金额合共675716元及21665.6美元,合同约定了漏液率、储存期、交货期、包装要求,约定如加工产品达不到订单要求,将扣除货款的30%作为罚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上述货物,并由原告办理商检出口,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货款。 之后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往来,2004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帐单,要求被告对2004年6月22日至2004年11月30日关于R6 ROYALP 型加底合装等电池,截止至2004年11月30日所欠的货款342344元进行核对,被告于2004年12月10日向原告回复“货款金额核对无误,但由于贵厂电池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我司客户对我司提出索赔,具体明细请另参考清单”,之后因被告没有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辨称原告所供应的上述合同项下的电池有质量问题,其提供了与国外客户RASTI LARI GENERAL TRADING CO.,L.L.C、BAK GMBH IMPORT EXPORT WARENHANDEL、NATIONAL TRADER L.L.C.于2004年9月9日至2005年2月23日来往的电子邮件、传真件,如其中一份邮件载明:“发件人 National Traders shirkat@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911377.html,.ae,收件人,发送时间 2004年9月9日,主题 Re:Inv.No.HY0401002F SC No:HY0401002 Attn:Ms.Diana Since a long time no news.Hope everything is fine there.Refer Inv.No.HY0401002F dtd 03/03/2004 SC No.HY0401002 SHINON Brand Battery.UM-3BLSTER CARD&UM-3SHRINK PACK,UM-4BLISTER CARD&UM-4,SHIRNK PACK.All the above Batteries are Leaking now.About 60% of the Batteries in each cartons are Leaking and it can’t sell in the market So,PLs look into this matter and reply imdtly Thanks/Rgds:Modsin ”。该电子邮件、传真件的内容是关于合同号HY0401018、HY0401019、HY0401002、HY0310271项下的货物电池漏液,上述客户向被告索赔,被告向上述客户赔偿18550美元、10005.12美元、9348.28 美元合共37574.8美元,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解释上述电子邮件是通过OUTLOOK软件接收,然后下载到硬盘中,由于企业网络邮箱空间有限,故用OUTLOOK软件下载,而下载后相应邮件则在网络邮箱中删除。 上述电子邮件能否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原告对此辨称:上述电子邮件是从被告的电脑上打印出来,在打印前是否经过编辑、修改,是否与原来的文件一致,没法证明;邮件来源不清,邮件是否由本案有关人员发过来的,没法证明;邮件也没有电子密码及电子签名。故上述电子邮件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为核实上述电子邮件是否从被告的电脑中下载打印出来的,经办法官到被告住所调查核实。经核实,被告电脑中确存有上述电子文档。 究竟电子邮件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能否被法官采信,如何认定其证据效力。要讨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的问题,必须对电子邮件的概念以及其工作原理有一个基本客观的认识。 二、电子邮件的概念 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1,简称E-mail),是在1972年,由BBN公司的雷·汤姆林森(ReyTomlinson)发明的,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政,是当今最为流行的网络通讯方式之一。依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试行)》的规定,电子邮件是指通过互联网传送的电子信息载体。每个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邮箱都有一个在互联网上唯一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的典型格式是“用户名@域名”。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通常包括(1)发送和接收邮件的双方服务器地址;邮件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如果通过第三方转发,应当还有第三方服务器的地址和收到时间。(2)邮件头信息,包括:收件人邮箱地址;发件人的邮箱地址;邮件的标题。(3)邮件内容,包括:邮件正文;附件。所谓邮件正文就是邮件的主文内容;所谓附件就是附带在邮件中的其他电子文件,包括,图片、文档、视频或音频等。 在邮件传输过程中,被传送邮件的邮件头都会被邮件服务器所修改。这些修改,第一次是由发件人在编辑邮件时由发件人终端的电子邮件程序将发件人信息写入或是由Webmail端的邮件服务器软件写入;第二次是当邮件传送到邮件发送服务器时,邮件发送服务器将发送服务器信息写入;当邮件传送到邮件收件服务器时,目标服务器又第三次将邮件收件服务器的相关信息写入。上述三部分信息构筑了一份邮件的邮件头的关键信息。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数据,能否在司法判定中具备证据能力一直深受关注。本文针对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司法认定与审查标准,做简要分析。 一、什么是电子证据?它有哪些特征? 互联网技术实现人们以更便捷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生产交易。但是,随着生产、生活逐渐互联网化,基于网络平台的行为产生纠纷时,以电子数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证据证明过程成为难题。 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在学术与实践中常称为“电子证据”,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电子证据特征:由于网络环境产生的数据极容易被改变、灭失、伪造甚至毁灭,因而电子证据作为司法认定的证据材料时,必须满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特征。 二、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出处、生产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情况,据此明确证据材料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无删改、伪造等。 关联性:诉讼人应当对纠纷中带证明事实相关联的材料给予充分证明,根据认定规则尽可能保持证据材料原始状态有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证证据提供主体身份合法是前提条件,不仅包括证据收集身份要合法,还包括证据审查制作、收集、提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是证据材料收集方法与过程需遵从法律法规。 三、电子合同如何保障电子证据证明能力? 法规条文规范限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三、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1.存在的问题 1.1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电子证据没有被列入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必须是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才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采纳,对电子证据应归入何种证据类型,在法学界也是看法不一。 1.2电子证据的证据力 目前电子证据在使用时,必须能被法院认可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电子证据的证据力是,要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电子证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它相关因素。 1.3人才匮乏问题。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而在司法人员中此类人才相当匮乏,导致电子证据在审查和采信过程中受到知识的限制。 1.4认定方面。交于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机关,确保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在公正、科学的制度中进行。 1.5有争议、瑕疵的电子证据的认定。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该如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对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争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交于电子技术方面的权威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查,鉴定,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解决措施 2.1我国应当改变目前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摆脱目前法律与技术的/ 两张皮0现象, 加强法律专家与电子专家的合作, 共同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对策。 2.2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计算机和互联网基础知识的培训,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和神秘感。公安司法人员了解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相关基础知识, 是他们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必须具有的知识储备。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培训课程, 培训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的基本知识, 例如中央处理器、操作系统、计算机病毒、网络、数字签名等术语, 了解计算机运行和网络传输的基本原理,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 并且能够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电子证据的能力。

电子邮件使用技巧集锦

电子邮件使用技巧集锦 随着互连网的发展,电子邮件成为当今越来越常用的工具之一,发送电子邮件方便、便宜。下面向您介绍电子邮件使用的几项小技巧。 1、让电脑自动记住邮箱口令。 每次接收或发送邮件之前,软件都会要求你输入自己的邮箱的口令,并将这个口令传送到你所在的上网公司进行核对,若口令不正确,则不能对邮件进行操作。正常情况下,口令的输入、传送与核对大约要30秒。若让软件记住口令,每次进行邮件操作之前,它会自动进行传送和核对,不要手工操作,可省一定的时间。在OutlookExpress下设置口令记忆方法为:(1)打开OutlookExpress,选择“工具”菜单,单击“帐号”项目;(2)单击“邮件”标签,然后选择“帐号”下面的邮箱名称;(3)单击“属性”按钮,选择“服务器”标签;(4)选择“登录方式”前面的单选钮,在“密码”后面输入用户的邮箱口令,但显示的是一组星号。最后单击确定即可。 2、用不同的信箱处理不同的事 随着免费信箱开通的越来越多,申请十几个信箱没多大问题。你可以用不同的信箱来处理不同的事:如处理私人信件和处理公务的信件用不同的信箱,订阅不同的电子邮件杂志用不同的信箱,如果你经常投稿的话,还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投稿信箱,这样,这个信箱一收到邮件就会给你一种迫不急待想看的感觉,很吊人味口。 3、用不同的信箱发送邮件 OutLookExpress可以使用你拥有的所有邮箱中的任意一个来发E-mail。具体操作方法是:在“新邮件”窗口中撰写信件结束后,打开窗口中的“文件”菜单。如果你成批发送邮件,可单击菜单中的“以后发送方式”命令,在子菜单中选中你需要的发件邮箱。以后发送邮件时,E-mail 就带有你选择的邮箱地址。如果是立即发送邮件,可单击菜单中的“发送邮件方式”命令,在子菜单中选中你需要的发件邮箱,则E-mail就立即从这个邮箱发出。 4、自动分拣收到的邮件 用OutlookExpress5.0可通过增强的邮件规则来实现邮件的自动分类功能,以便把接收到的邮件自动放入不同的邮件夹中。 (1)在OutlookExpress中,新建多个文件夹以创建文件夹存放与工作有关的各类邮件,然后单击“确定”按钮; (2)选择“工具/邮件规则/邮件...”命令,若以前没有创建过邮件规则,则系统将直接进入“新建邮件规则”对话框;否则将进入“邮件规则”对话框,然后再单击“新建...”按钮; (3)在“新建邮件规则”对话框中,分别选取“规则条件”下的“若‘发件人’行中包含用户”和“规则操作”下的“移动到指定的文件夹”,然后单击“规则说明”中的“包含用户”超级链接;

律师发送电子邮件的注意事项(强烈推荐)

律师发送电子邮件的注意事项 王荣洲律师 律师,特别是非诉律师,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收发一下电子邮件;下班前也得看一下有没有需要紧急处理的电子邮件;甚至在平时、下班后、假期都会强迫式的时不时看下手机是否有需要处理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已经成为律师最重要的一种工作沟通工具,人人都在用,不代表人人都会用,那怎样才能用好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作为一种书面沟通形式,它有语言沟通所无法达到的效果,怎样才能与语言沟通形成有效互补?收发电子邮件到底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电子邮件沟通的好处 喜欢给你发邮件的人一般都是有点城府的,因为电子邮件沟通与言语沟通的差异性,导致通过电子邮件沟通有它的优势。 1.1降低执业风险 因为电话沟通或当面沟通的即时性导致很容易出错,从而暴露自己的短板,但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可以字斟句酌,有充分的时间来准备,这样出来的法律意见必然更趋向完美。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跟客户电话或当面沟通完了,再将相关内容予以完善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予以确认;相关事实与证据在不能当面笔录确认的情形下,让客户将相关事实用电子邮件的形式予以确认等等。律师和客户的来往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予以保存,相比电话沟通或当面沟通的口说无凭,电子邮件沟通无疑能降低律师执业的风险。

1.2提高沟通效率 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你可以把你的法律意见、方案全面的表达出来,可以使其条理更清晰,这样客户更容易看明白,从而避免低效的反复沟通,因此提高沟通的效率。还有当与客户当面沟通效果不佳时,可以采用迂回的战术,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来沟通。在客户冷静的情形下,客户更可能客观,全面的听取你的意见,从而提高沟通的效率。 1.3彰显专业水准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就得在客户面前要展示你的专业水准,专业就是要让客户感受到你不同于常人的地方,客户已经领略了你的口才,也得让客户见识一下你的书面沟通能力。电子邮件就是一种书面沟通的形式,要让客户通过电子邮件感受到你的专业,你的条理清晰,你的逻辑严谨,你的论证充分,甚至你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和态度都不同于常人。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你得要确保这是你露脸的机会,而不是露屁股的机会。 2.电子邮件的组成部分 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是由诸多部分组成的,一个部分出错,整体印象就会打折扣,甚至带来法律风险,所以每一部分都要做到严谨,规范。 2.1发件人 发件人顾名思义就是发送电子邮件的人。这里主要谈一下律师的邮箱选择问题。很多律所都有自己的企业邮箱,企业邮箱有很多好处,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核心内容: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有哪些?证据认定是法官对于证明材料通过质证等确定其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主要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鉴证规则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一、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 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首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子证据很困难。因为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不是由亲身所知的人输入的。另外,在法庭上,将电子文本作为证据提出的人通常对信息并不亲身所知。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二、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反对第二位证据规则,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所谓第一位证据是指文书的原件;第二位证据是指文书的次级或替代证据,即文书的副本。如果在审判中提供电子证据时,最佳证据规则可能需要认定计算机的打印物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另外,最佳证据规则也有成文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三、电子证据与鉴证规则

鉴证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的标准。鉴证是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得以确立的过程。文件必须得到鉴证才能被采纳。如果提供的是文件的复制件而不是文件的原件,那么需要基础证据来证明文件复制过程的可靠性。 首先需要鉴证电子证据有没有被伪造、变造、篡改。相对于传统形式存储的信息,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证据。 其次目前关于鉴证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自认,即对方当事人自认某个文件的真实性,那么在审判中不需要提出其他证据对文件进行鉴证;第二种是证人作证,即法庭可以传唤证人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也可以通过签署者对文件的鉴证或通过能够鉴别笔迹的一方当事人的证言提供鉴证证据。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日前,一起因辞退引发的意见分歧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案。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成为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据了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依靠电子证据作出裁决的案件还不多见。 辞职辞退电子证据来判断 “我是被突然通知离开单位的。”谢银生(化名)在申诉时介绍,今年3月20日,人事部经理突然通知他,由于部门严重超编又无法调整,他被辞退了。他在单位已经工作了两年多了,但单位没有给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他要求单位对此作出赔偿。 而网络公司则称辞退他的理由是“违纪”,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公司是使用指纹考勤机协助管理的,计算机对职工考勤的详细情况有忠实而准确的记录。在过去的一年中,谢银生有80次迟到,其中两分钟以上的迟到有61次。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暂行规定》,一年内累计迟到30次属于严重违纪,就可以对职工进行处理。在对去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时,公司才

发现谢银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对他进行了处理。 仲裁员王楠告诉笔者,争议双方各自陈述的情况相距甚远,仲裁庭则会支持证据更有说服力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单位出示的证据是指纹考勤系统的电子记录,但谢银生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对该电子证据可靠性认定就成为本案件审理中的焦点。 通过到网络公司去调查,公司向他出示了该指纹考勤机的原始记录。而指纹考勤机的厂家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向仲裁庭出具了网络公司不可能修改原始记录的证明。最后,仲裁员对该电子证据予以采信,支持了网络公司意见,驳回了谢银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旁证认定方法待完善 在此劳动争议中,认定指纹考勤设备的工作情况和原始数据的可靠性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用户根本不可能修改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据。计算机记载的原始流水账数据如果能随意修改就不具备了公正性了。”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区营销部经理张立文告诉笔者,一般用户只能

如何收集整理电子邮件、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和照片作为索赔证据材料

如何收集整理电子邮件、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和照片作为索赔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16-03-23 13:57:44 作者:姚晓培马振林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我要评论(0) 现在项目中,很多的报价文件、洽商变更、往来函件均是通过电子邮件、QQ文件的方式进行双方的往来协商,相关的电子材料就成为证明相关事实的唯一证据。此外,照片、录音、录像、手机短信也是施工过程中能够反映事实的常见证据材料表现形式。 电子邮件的收集和整理 施工过程中,最为常见的电子资料证据就是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电子邮件的证明效力需结合该电子邮件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否办理公证手续、电子邮件的内容、发送及接收电子邮件的人员的身份,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对应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不一定都能被法院认可。 主要的原因包括:第一,电子邮件本身的证明力较弱。电子邮件是从总承包单位控制的计算机中获取的,从技术上看,总承包单位完全可以通过简单的计算机操作,在提取电子邮件证据时对邮件内容进行修改、编辑等操作,因此业主往往会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因此,一般情况下,需要对电子邮件证据办理公证手续。第二,进行电子邮件往来的对方身份不明确。电子邮件的发件主体、收件主体往往都采用匿名的方式,如果总承包单位在使用电子邮件证据时,不能证明对方的身份以及职权权限,业主很可能会主张其并没有发送过该类邮件,而是总承包单位自己注册了一个电子邮件账号,伪造证据。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如果总承包单位仅仅提供一份孤立的电子邮件证据,而业主又不认可该份电子邮件证据,则仅凭该份电子邮件证据,得到法院支持的难度很大。 但是,电子邮件毕竟是施工过程中双方进行信息往来的主要平台,也是形成证据材料的主要形式,邮件内容基本上能够反映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意思表示,属于合法的证据表现形式,因此总承包单位还是应该将与案情有关的电子证据提交给法院,用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提交电子邮件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使用电子邮件公证或鉴定的方式,通过公证或鉴定人员对电子邮件进行必要审查,一定程度上能提高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根据《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鉴定人员在鉴定电子邮件的真伪时,应采取以下步骤:了解邮件形成的过程等相关情况;固定保全邮件;按照相关技术方法,搜索、恢复保存在硬件设备上的电子邮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和数据;对邮件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和分析。此外,办理电子邮件公证手续也是一种法定手段。当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三、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存在的问题1、1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没有被列入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必须是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才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采纳,对电子证据应归入何种证据类型,在法学界也是看法不一。1、2电子证据的证据力目前电子证据在使用时,必须能被法院认可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电子证据的证据力是,要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电子证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它相关因素。 1、3人才匮乏问题。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而在司法人员中此类人才相当匮乏,导致电子证据在审查和采信过程中受到知识的限制。1、4认定方面。交于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机关,确保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在公正、科学的制度中进行。1、5有争议、瑕疵的电子证据的认定。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该如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对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争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交于电子技术方面的权威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查,鉴定,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解决措施2、1我国应当改变目前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摆脱目前法律与技术的/ 两张皮0现象, 加强法律专家与电子专家的合作, 共同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对策。2、2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计算机和互联网基础知识的培训,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和神秘感。公安司法人员了解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相关基础知识, 是他们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必须具有的知识储备。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培训课程, 培训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的基本知识, 例如中央处理器、操作系统、计算机病毒、网络、数字签名等术语, 了解计算机运行和网络传输的基本原理,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 并且能够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电子证据的能力。2、3鼓励电子证据领域专业公司的介入,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应当在我国扶持和发展一些信用良好的相关公司,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解决电子证据技术方面的难题,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2、4参照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 加强电子证据方面的国际合作, 做到技术与信息共享。由于计算机犯罪的全球性, 加强电子证据方面的国际合作, 与其他国家共同携手打击电子证据, 也是我们下一步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重要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