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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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如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交

电子邮件如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交

电⼦邮件如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交、电⼦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举证⼀⽅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收件⼈及邮件提供⼈,上述⼈员与案件当事⼈的1、电⼦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关系,邮件的⽣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庭审出⽰证据时,若双⽅均⽆异议,可直接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邮件,⽽直接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出⽰。

、如何判断电⼦邮件的真伪尽管电⼦邮件以电⼦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2、如何判断电⼦邮件的真伪电⼦邮件也有其⾃⾝优势,即其发件⼈和收件⼈为唯⼀,每个电⼦邮箱对应唯⼀的⽤户,其互联⽹的帐号、密码、⽤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的。

1) 核实双⽅当事⼈的⾝份信息,以判断案件当事⼈之间的关系,在核实双⽅当事⼈⾝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的名⽚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电⼦邮箱地址,对于⼯作性质的电⼦邮件,有些公司会有公司邮箱;2) 将电⼦邮件与其他证据进⾏⽐对,必要时要求相关⼈员进⾏对质;3) 审查邮箱的取得⽅式,系从⽹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

⼀般⽽⾔,前者更加可靠;4) 必要时,请⽹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

或进⾏鉴定,从电⼦邮件⽣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提出专家意见。

、电⼦邮件如何存证推荐使⽤可信的第三⽅电⼦证据机构对电⼦邮件进⾏固化保全(⽐如存证云携⼿⽹易推出的全新公正邮3、电⼦邮件如何存证服务),因为这样⼀来电⼦邮件的证据采集就不再是从收件⼈处获取,⽽是从邮件运营商服务器端获取。

这⼀过程受到专业机构监督(根据《电⼦邮件鉴定实施规范》,鉴定邮件真伪,应当要对电⼦邮件进⾏固定保全、并对邮件的真实性进⾏检验和分析并了解邮件的形成过程相关情况。

),之后再由司法鉴定部门出具专门报告,能有效提⾼电⼦邮件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

其次,除了提交电⼦邮件外,还应该积极寻找其他证据资料,尽可能与电⼦证据形成关联,组成证据链,如函件、录⾳、确认短信等,⽤以佐证电⼦邮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

一、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我国目前尚无规定,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却是现实。

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府等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邮件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

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达成,来实现购买行为。

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实现的。

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已实际进入我们的生活。

由此可见,如在涉及于此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就为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

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

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

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以案说法|劳动争议案件中电子邮件的举证认定

以案说法|劳动争议案件中电子邮件的举证认定

以案说法|劳动争议案件中电子邮件的举证认定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在劳动争议中较为常见。

通常而言,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电子邮件举证包括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种,只提交打印件,若对方否认真实性,鉴于该打印稿作为复制件,均不得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通常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证明力较弱。

第二种,当庭向法庭演示,登陆网页邮箱,出示给法庭。

由于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通常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

同时电子邮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因此真实性较强,为法庭可接受之方式。

第三种,进行相应的公证。

公证机关就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内容、字节、发送人、接受人以及计算机的实时状况进等进行公证,并由相关的人员签名、盖章,以确认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法院对公证书记载的有关事项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依法查证属实后,可以无条件认定,但是如果当事人存在异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否则法院也应当采用。

同时,公证机关可以采用一种类似于证据保全的方式,例如将电子邮件拷贝到软盘或转存到其他存储介质上封存起来,以保证证据不会灭失或遭到破坏。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邮件的公证也有不同情形。

一种是通过网页登陆邮箱,如上述第二种方式,通常真实性不会得到质疑,故此种情形下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较强;但是,公证处往往也会对下载到本地收件软件如outlook中的邮件出具公证书,在此情况下,公证书的证明力如何?且看上海市一中院法官在(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中精彩的裁判说理:“经查,原审审理中,公司举证的该电子邮件系储存在公司员工甲向公证机关提供电脑中的MicrosoftOfficeOutlook2007邮箱系统中,而非登陆网站邮箱的收件箱中直接打开的邮件,鉴于Outlook邮箱系统的功能之一是将电子邮件从相关网站的服务器中下载到本地电脑供收件人阅读,因此下载后的电子邮件已不同于从网站邮箱的收件箱中直接打开的邮件,其性质属复制文件,具有可修改性。

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关于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认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电子邮件要比传真件更有效,这是因为电子邮件作为一种诉讼或仲裁证据采用,在世界各国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1985年第18届会议上,就建议各国政府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则,以消除计算机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障碍,并为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适当的方法来评估计算机记录的可靠性。

1、我国对电子邮件的立法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地位。

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证据。

电子邮件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的条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2、电子邮件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的一般情况。

(1)通过公证处公证过的E-mail,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可以就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内容、字节、发送人、接受人以及计算机的实时状况进行公证,并由相关的人员签名、盖章,以完成对电子邮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的质证要求。

公证时,公证机关可以采用一种类似于证据保全的方式,例如将其拷贝到软盘或转存到其他存储介质上封存起来,以保证证据不会灭失或遭到破坏。

如果发生了涉及到电子邮件的纠纷后,就可以向法庭或仲裁提供有关公证书及封存介质,法庭或仲裁庭对公证书记载的有关事项进行依法查证后,一般认定为有效证据。

使用电子邮件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快捷,如果每发送一次电子邮件都要进行公证,无疑将浪费相当多的时间,因此也就失去了使用电子邮件的意义,另外进行公证必然要付出相应的费用。

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信息、视频、音频文件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下将对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2)网页信息、数据库信息等网络信息;(3)录音、录像、图像等视听资料;(4)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等电子文件。

2. 特征(1)客观性: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性,不易被篡改;(2)易逝性:电子证据易受病毒、硬件故障等因素影响,存在易逝性;(3)复杂性:电子证据涉及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进行审查;(4)关联性: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需要综合分析。

二、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1. 收集与提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提取电子证据,也可以委托他人收集、提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审查与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电⼦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吗?
电⼦邮件作为证据使⽤的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 11 条的相关规定,⾸次被⼈民法院采⽤是上海法院⼀起案例。

2002 年上海⼀中院审理⼀起 8848 ⽹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邮件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电⼦邮件的⽤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的,任何⼈只要掌握了某⼀注册⽤户的⽤户名、密码,就可以在任何地⽅,使⽤任意⼀台联
⽹的计算机在该⽤户名所对应的电⼦信箱上收发、删除电⼦邮件,因此,电⼦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的电⼦邮件,⼀般⼈⽆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邮件是只读⽂件,拒绝删改。

如果纯电⼦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收发件⼈的⽹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如果想将电⼦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公证的⽅式,将电⼦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
法院。

或将载有电⼦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前,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和浦东新区⼈民法院对电⼦邮件作为证据使⽤均有审判实践,公安部门对邮件的源⽂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鉴定。

劳动合同解除电邮能否作为证据 .doc

劳动合同解除电邮能否作为证据 .doc

劳动合同解除电邮能否作为证据-; 随着网络科技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人们工作中,进行沟通联系的重要手段之一。

; 电子邮件指用电子手段传送信件、单据、资料等信息的通信方法。

电子邮件综合了电话通信和邮政信件的优点,它传送信息的速度与电话一样快,又能像信件一样使收信者在接收端收到文字记录。

然而,由于电子邮件是以数据形式存储于计算机内的,很容易被篡改、删除,存在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可能性,很难确定是否已经做过改动,那么,万一发生劳动争议,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如何?; ■案情回放; 陈先生原为省会某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在其与公司签订的未到期时,陈先生分别向公司总经理和两名主管人员发出了电子邮件,表示他将离开公司。

主管领导收到电子邮件后,主动与陈先生对话并对其进行了挽留。

但陈先生去意已决,没有接受。

公司经过商议,与陈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额外给了他3600元的工作奖励。

而后,陈先生却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

; ■案例评析; 河北诺亚首席法律顾问、执业律师张焕杰表示,本案看似一起双方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但在认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时,首先要认定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陈先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公司提出,则其需要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陈先生提出来的解除合同,则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 由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解除事项的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专属,因此,公司如果认为是陈先生提出主动辞职,需要对此进行举证。

公司提供的证据是陈先生向总经理和两名主管人员发出的电子邮件,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本案问题解决的关键。

; 张焕杰表示,依据案情,陈先生是软件工程师,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他必然采取较之一般人更完备的措施来保障其电子邮箱的安全性,从这个角度,可以确认这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 那么在本案中,假设陈先生并非软件工程师,而是一般的员工,那么这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是否可以被认定,本案是否会有另外一种判决结果呢?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到底应该如何确定?; 张焕杰认为,按照现在的司法鉴定技术,只能够鉴定出这封电子邮件是否是在这一台电脑上发出的以及何时发出的,而根本就无法鉴定出这封邮件是由谁所发。

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通过电子邮件来作为法定证据,它有其自己的弊病,所以本文对其证据效力,证据类型及认证都有了很好的阐述。

【关键词】电子邮件证据法律效力一、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目前我国尚无电子邮件作为法定证据的规定或解释,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社会所广泛运用,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也已将电子邮件作为重要的证据。

在对电子邮件等证据的法律定位过程中,我国学者一般是在继续沿用传统的证据分类的前提下提出了以下具代表性的观点。

1.视听资料说这种观点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采纳。

主要表现在一些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其中视听资料的范围包含了一部分电子证据的形式。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2月32日发布的《检察机关贯彻刑事诉论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持这种主张的学者通常认为:视听资料是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带、录像带之类的资料,电子邮件可显示为“可读形式”,因而也是“可视的”;视听资料与电子邮件在存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储存在非纸质的介质上;存储的视听资料及电子邮件均需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两者的正本与复本均没有区别;把电子邮件证据归于视听资料最能反映综合的证据价值等。

2.书证说一些学者把电子邮件等证据归入书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普通的书证是将某一内容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记录在纸上,电子邮件则只是以不同的方式(电磁、光等物理方式)将同样的内容记载在非纸式的存储介质上,两者的记录方式不同、记载内容的介质也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记录完全相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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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简要 概述
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1、2008年8月7日16时29分,原告单位工程师徐某给被告发的电子 邮件内容:箱体尺寸要求。证明原告首次提供尺寸需求的时间。 2、2008年8月11日14时57分,原告单位工程师徐某发来修改后的 尺寸需求。证明原告方工程师实际提供修改后尺寸需求的时间。 3、2008年8月18日,原告单位工程师王某发软件编程需要的寄存 器分配表,同时通知被告控制箱颜色还不能定,要等他的下一次回 复。证明原告工程师实际提供存贮器设计和编程需求的时间,还证 明到当天为止原告仍未提供颜色需求。 4、2008年8月28日原告单位工程师给被告发来编软件需要的报警 信号判据需求。 5、2008年9月4日原告单位总经理孙某发来语音报警信号的需求。 6、2008年9月11日和12日,被告连续给原告单位总经理孙某和工 程师王某发出三封同样的电子邮件,催促过来联合测试。 7、2008年11月4日,原告单位工程师顾某发来一个被告设计、编 程需要的传感器技术参数,同时原告方还要求对主控制器的通讯协 议进行修改,原告提出了新的需求。 8、2008年12月22日,原告单位总经理要求被告退款、撤销合同。 9、2008年12月29日,被告总经理回邮件劝说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10、2008年12月29日,原告方总经理回邮件,坚持撤销合同。 11、2008提12月30日,被告回邮件,希望按合同办事,继续履约 3 。
案例二:
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1
原告某软件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某科
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08年8月5日签订 了一份《抽油机专用间歇采油控制器产品 研发供货协议》,协议约定合同生效后20 个工作日后发货。但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 未能交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 约,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 称其未如期交货是因原告对产品的规格、 颜色、报警信号数据需求、传感器技术参 数等在供货期限届满前一直未确定,故导 致被告供货迟延,且此后原告明确表示解 除合同,故被告并未违约。在庭审过程中 ,被告仅向法院提供了与原告单位的工作 人员互发的电子邮件,证明原告违约在先 。
7
4
案情 简要 概述

引发 的 分歧
真实 、合法吗
电子邮件易删改,其内容是否 经过编辑、修改,难以证明, 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吗

可以
电子邮件是收件人与发件人互发的信件, 能够客观反映双方的意愿,因此可以单独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实践的
问题 分析
深入,证据的载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 势。电子邮件是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以 短小的篇幅、快捷的方式,表达、承载、 传递用户(使用者)的思想内容。电子邮 件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 ,在一定条件下,其必然客观反映某些事 件、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因此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作为定 案依据。但因电子邮件具有高科技性、易 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 不留痕迹等特殊性,因此,电子邮件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具备如下 条件。 6
案情 简要 概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抽
油机专用间歇采油控制器产品研发供货协 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 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 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协议明确约定由原告提出需求,被告在约 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订购货物。被告当 庭提供的与原告互发的电子邮件能够客观 真实地反映出原告提出需求一直在改变, 导致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原告订 购的货物,被告主张的未如期供货的抗辩 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原告对被告当庭 出示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均予 以认可。故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条件
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取
问题 分析
1
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的三要性,即客 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 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
2
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 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 据。 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主体
3
无异议,则该电子邮件当然可单独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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