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及投资的实施办法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北政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0日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精神,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激励对象(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以及招商引资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二)申请自治区激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三条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及其他相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二)市人民政府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5名单位的奖励措施及标准为:1.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2.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单位,优先安排、保障新建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3.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单位,在市级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由其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考核排名前3名的单位的奖励措施及标准为: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充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四)对招商引资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市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经验及措施建议

市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经验及措施建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已经成为很多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引进外商投资,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产业链水平等。
本文将从经验和措施两个方面,对市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进行分析和建议。
经验总结:1.制定明确的招商引资政策。
市政府要对招商引资进行规划和定位,明确目标产业和优惠政策,以及投资环境方面的优势。
同时,要注重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招商引资的合力。
2.加强市场推广和宣传。
市政府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向国内外投资者广泛宣传城市的投资环境、优势产业和潜在机会。
同时,要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开展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推介活动。
3.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市政府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4.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
市政府要建立招商引资的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策略。
同时,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政策的跟踪研究,进行经验总结和借鉴,不断改进工作。
措施建议:1.提高投资环境。
市政府要加大整治力度,优化企业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的行政成本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快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同时,要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
2.聚焦重点产业。
市政府要根据本地的产业优势和特点,确定若干个重点产业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制定专项政策和引资政策,吸引投资者投资相关产业。
同时,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提供一对一的解决方案,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持。
3.提升招商引资的实施力度。
市政府要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合作,通过召开投资环境座谈会、招商引资推介会等活动,搭建平台,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交流和机会。
4.分类引资。
市政府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对于对城市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要给予更大的支持力度,包括降低税收、提供土地、提供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武政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发〔2022〕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威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奖励政策第三章产业扶持政策第四章要素保障政策第五章税费金融政策第六章项目引进奖励政策第七章人才引进激励政策第八章配套服务政策第九章附则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培育和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支持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建设且符合产业导向、环保政策及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重点支持特色农产品及食品加工、文化旅游、装备制造、信息产业、中医药、生态环保等产业项目。
第二章政府奖励政策第三条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1亿元以上(含)且投产开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市政府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补条件的,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给予奖励。
(市招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制定细则并组织落实)第四条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招商引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参考企业当年对市、县区财力的贡献给予一定奖励,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
具体奖励额度由县区政府、市属工业园区在项目引进时约定,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甬政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22〕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8日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重塑优化招商引资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规划、政策、要素和项目统筹,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全球优质外资集聚地、头部企业投资向往地,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重塑招商体系,凝聚形成全市一盘棋的招商合力(一)强化招商引资顶层设计。
组建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面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推动解决招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二)重构招商引资工作体系。
市投资促进署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枢纽作用,制定落实市级招商引资规划政策,按照符合区域产业定位和促进最优资源配置的原则,统筹做好项目布局引导工作,对市级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按照“管行业就要管招商、管产业就要管招商”的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服务业局等12个市级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责任,谋划各自领域重大产业项目,组建行业专家智库,集成有利于招商引资的行业配套政策。
针对每个重大招商项目,联合要素保障部门,按需建立若干重大项目服务专班,集中力量推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服务业局、市能源局)各区(县、市)政府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甬江科创区等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立足各自产业定位,围绕区域发展规划,扎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招商引资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招商引资成为各地政府吸引外来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招商引资活动,提高招商引资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二、招商引资目标1. 吸引外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2. 引进高新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和人材资源。
3. 扩大就业机会,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4. 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升地方经济竞争力。
三、招商引资的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招商引资活动要公开、公平、透明,遵循市场规则,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2. 风险可控原则:招商引资过程中要注意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3. 优先发展原则:招商引资要优先发展符合地方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的项目。
4. 共享共赢原则:招商引资要注重与投资方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促进共同发展。
四、招商引资的程序1. 招商需求确定: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政策确定招商引资需求。
2. 招商方案制定: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招商方案,明确招商目标、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
3. 招商宣传推介: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推介招商项目,吸引潜在投资者关注。
4. 投资者筛选:地方政府对投资者进行资质审核和项目匹配,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5. 项目洽谈:地方政府与投资者进行项目洽谈,明确投资意向、合作模式和投资规模等具体事项。
6. 签订合作协议:地方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后,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7. 项目实施:投资者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实施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8. 监督评估:地方政府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评估,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五、招商引资的政策支持1. 优惠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赋予税收减免或者优惠。
2. 土地使用权优惠:对招商项目提供土地使用权优惠政策。
3. 资金支持:对招商项目提供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资金支持。
4. 人材政策支持:对招商项目引进的高层次人材赋予优惠政策。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7•【字号】阜政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阜政发[2003]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阜新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七日阜新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改善并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内外商来我市投资,促进阜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的范围和形式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将阜新地区以外的资金、项目等引入我市行政区域内。
具体包括:(一)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二)阜新地区以外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内商投资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渠道招商引资。
内、外商可以采取 "三来一补”、BOT方式和参股、控股、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收购、重组、增资等多种形式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需求的各类项目;投资形式可以资金、设备投入,也可以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方式投入。
二、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第二条市政府重点支持下列内、外商投资项目:(一)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二)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三)工业企业嫁接改造、安排下岗、待业人员较多的项目;(四)资源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五)环境保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旅游资源开发及文化教育项目;(七)出口创汇项目;(八)其他鼓励项目。
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湘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临政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临政发〔2017〕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8日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水平,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推动市域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鼓励、允许类产业政策和其它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型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结合实际情况,还可享受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新投资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用地优惠凡进入我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根据入园协议,按照土地招拍挂价格由财政给予不高于30%的奖励,但不能低于最低工业用地价格。
落户工业园区以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按下列标准给予优惠。
落户工业园区以外(含城区、景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参照执行。
(一)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投资强度120—150万元/亩(含120万元,下同),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10—12万元/亩?年(含10万元),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年后一次性按受让土地1—2万元/亩奖励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50—180万元/亩,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13—15万元/亩?年,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年后一次性按受让土地2—3万元/亩奖励给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80—200万元/亩,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16—18万元/亩?年,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年后一次性按受让土地3—5万元/亩奖励给企业。
(完整word版)【投资制度】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全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掀起招商引资新高潮,形成招大商、大招商的新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是指从***镇外招来客商,新上项目,引进资金的经济行为;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镇外客商来我镇进行新建固定资产或购买、租赁关停集体企业并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改造的生产加工、旅游开发、商贸物流、农业综合发展等项目。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成立***镇招商引资办公室,招商引资办公室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镇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研究招商引资的方向、重点、任务、目标和计划,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及考核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定期审核、研究项目准入、洽谈、落地、投产见效及政策兑现等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问题;就招商引资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招商引资的原则:1.招商引资要与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合理地确定招商引资的目标,不把招商引资的绝对数量作为衡量招商引资成果的唯一标准,仅以招商引资的资金额度来衡量其成果是片面的和不科学的。
其一,不同的现实条件各自利用和使用资金的手段和途径多种多样,招商引资的绝对数额无法完全反映资金的实际利用情况;其二,相同的资金在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产业和不同的管理水平下,其产生的效益相差很大。
2.招商引资要与发展“旅游休闲文化产业”相结合。
招商引资项目要有利于我镇产业结构调整,要审慎地评价引资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发展前景,不能不顾本地实际盲目引进,不能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不能给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留下隐患。
3.招商引资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
4.政府招商要与全民招商、以商招商相结合。
村社可以是招商引资的主体,落户企业主也可以成为招商引资的主体,厂房业主也可以成为招商引资的主体。
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招商引资和鼓励企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招商引资和鼓励企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潭县政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招商引资和鼓励企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潭县政发〔201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天易示范区(天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属和驻县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关于招商引资和鼓励企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县人民政府2017年3月13日关于招商引资和鼓励企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下招商引资工作新形势,加大招商安商力度,努力营造全力招商、全域招商、全员招商氛围,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湘潭县投资,并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或纳税主体资格的境内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中介人信息奖励第三条中介人是指成功引进投资者在湘潭县兴办或投资项目的社会各类组织、各界人士,由投资者和项目承载单位共同确定。
第四条凡提供招商引资信息的中介人,项目成功签约并开工,达到以下奖励条件的,给予中介人奖励。
(1)达到以下任一奖励条件的,奖励5万元。
1.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2.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4.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投资在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五条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直接在我县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十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十政发〔202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抓好招商引资工作,构建“大招商、招大商”工作机制,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效,助推全市经济倍增、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调度招商工作。
市级领导干部积极落实省政府按年度下达的外出招商次数和引进项目个数任务。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月听取一次招商引资工作情况汇报,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每周调度一次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分管市直产业招商专班牵头单位的副市长每月听取一次产业招商工作情况汇报。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市直各产业招商专班二、落实县(市、区)招商引资主体责任。
实行招商引资“党政同责”制度,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政府(管委会)是本区域内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
将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招商次数和成效纳入个人年度履职尽责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年赴省外招商引资不少于2次,政府分管招商的负责人每年赴省外招商引资不少于6次,政府其他班子成员每人每年赴省外招商引资不少于4次。
除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外,其他县市区每年必须引进1个以上总投资过30亿元的工业项目,每年引进外资项目不少于1个。
牵头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三、完善产业招商专班机制。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招商、抓发展必先抓招商”理念,对照“一主三大五新”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市直产业招商专班工作机制,产业招商专班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责任领导,由产业对口部门牵头,相关市直部门参与,形成产业招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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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及投资的实施办法
作者:liujinfeng 来源: 加入时间:2011-5-18 8:53:22
中共永清县委
永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及投资的实施办法
永发[2009] 10号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第一条 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乡镇和县直单位。
第二条 向我县有关单位提供域外投资者真实投资信息,协助投资者和有关单位直接联系,对成功引
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产项目提供实际帮助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凡在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外资按照当期汇率折合人民币后计算,以
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的项目投资主体。
第四条 改扩建、技改及增资项目、房地产开发、农业种养殖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二、奖励原则
第五条 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励引进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域外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
投产项目的项目引进人。
第六条 对于资金分期投入的项目,按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数额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同一个项目的引进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包括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报可以由多名引进人
联合提出,也可以委托一人单独提出,其奖金总额只按一名引进人计奖,受委托的项目引进人应出具其他
引进人的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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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企业,须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先足额交纳税款,再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经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审核后,按比例兑现奖励资金。
三、奖励资格的审定
第九条 引进项目的审定。引进项目指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以发改或
商务部门的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额为依据。
第十条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到位域外资金的审定。
(1)外资实际到位资金确认需提供以下凭据:外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
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资按照当期汇率折合人民币后计算。
(2)内资实际到位资金确认需提供以下凭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
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证明等。合资项目还需提供合同文本及章程。
(3)县政府组织商务、监察、审计、发改、国土、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物价、统计等部门成
立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固定资产投入状况及完税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认定。
第十一条 项目引进人的审定。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项目引进人持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证明向县商务
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商务局对引进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
第十二条 引进域外无偿资金的审定。受奖单位持有引进无偿资金的上级批准文件和县财政局出具的
有关资金到位证明报县政府审定。
四、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引进人的奖励。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到位域外资金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
(不含)的,给予引进人实际到位资金额1.2‰的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 (不含)的,给予引进人实
际到位资金额1.5‰的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县政府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不低于1.5‰的原
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金数额,奖金额最高不超出100万元。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到
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引进人,属县内干部职工的,县政府加记三等功奖励,并在市级以上劳模等荣誉
称号的推荐上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奖励。年度项目工作综合考核排位前六名的乡镇、工业区,各颁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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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增速排位前三名的乡镇,各颁发奖金2万元。
第十五条 大项目建设突破奖1、对建成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5亿元(不含)项目的乡镇或
工业区,颁发奖金3万元;2、对建成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至10亿元(不含)项目的乡镇或工业
区,颁发奖金6万元;3、对建成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项目的乡镇或工业区,颁发奖
金10万元。
第十六条 引进资金先进县直单位的奖励。年度内引进域外无偿资金(政策性资金除外)全县排位前
6名的县直单位,各颁发奖金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七条 新建项目的税费奖励。
行政收费:新建项目三年内免收县级行政性收费 。
企业所得税:自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前三年的100%、第四年至第六年的50%,
由县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个人所得税:年综合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奖励该企业5名高管当年个人实
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的奖金。
营业税:为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新建三产项目经营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
比例奖励措施。对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30%比例奖励给企业;对
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40%比例奖励给企业;对营业税县级留成部
分100万元(含)以上的,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增值税:企业增值税实行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比例奖励政策,对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50万元(含)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30%比例奖励给企业;对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
下的,按40%比例奖励给企业;对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200万元(含)以上的,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五、其他
第十八条 各乡镇和工业区引进的项目落户在异地的,按照实际纳税额各50%的比例共同分享税收。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员工的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入5亿元(含)以上的内资项目和投资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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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还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域内投资主体新建独立法人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六、奖励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 奖金全部由县财政列支,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
七、办法的解释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遇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本办法由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