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包头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包头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包劳社办字[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包头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通知(包劳社办字[2008]118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国家“金保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规划,按照2008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为了做好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联网项目建设工作(以下简称医保联网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医保联网工作是开展医疗保险业务的技术支撑,是建设现代医疗保险制度的技术保证。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医保联网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和协调此项工作,并建立责任制,落实到责任人。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联网工作实施分应用软件及网络联结二部分。
医疗保险联网工作总体由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其中应用软件部分由兰州商源网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及售后服务;网络联结部分由包头市网通公司承担实施及售后服务。
三、为了确保医疗保险联网管理系统的平稳长期的运行,维护参保人员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利益,通过召开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座谈会等方式,并参照了其他城市经验,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联网系统建设及售后服务将实行适当收费。
四、为确保医疗保险联网管理系统按期顺利运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前期准备,具体工作按照《包头市医疗保险联网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包头市医疗保险联网工作实施方案》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包头市医疗保险联网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金保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规划,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联网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京劳社医发[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37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86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08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项目名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七月十八日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车辇店胡同15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15号,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号,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大街59号,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大街车辇店胡同15号;2、北京世纪坛医院复兴门卫生所,名称由北京世纪坛医院复兴门卫生所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复兴门铁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类别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站;3、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35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38号;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街道宏汇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宏汇园小区11号楼1门10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宏汇园小区8号楼4单元;5、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街道民康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东智义15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石灯胡同6号;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门诊部,名称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门诊部变更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门诊部;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西城诊所,名称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西城诊所变更为: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西城门诊部;8、西城区展览路街道朝阳庵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西城区三里河路22号1号楼10门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甲22-6号楼旁平房;9、西城区展览路街道百万庄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西城区展览路街道百万庄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百南社区卫生服务站;10、北京明都中医院,名称由北京明都中医院变更为:北京德胜门中医院;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旧鼓楼大街双寺胡同11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200号;11、北京市和平里医院(北京市和平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小黄庄路9号院15号楼一层102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19号楼一层12307号;12、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医院(崇文区体育馆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由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医院(崇文区体育馆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更为: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崇文区永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由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崇文区永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更为: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14、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医院,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11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南路甲8号,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12号楼;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医疗机构级别为二级合格;15、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卫生所,名称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卫生所变更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卫生所;16、北京华仁医院,名称由北京华仁医院变更为:北京化工实验厂华仁医院;经营性质由营利性变更为非营利性;17、北京市朝阳区黄港医院,名称由北京市朝阳区黄港医院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孙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8、中国建筑二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门诊部,名称由中国建筑二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门诊部变更为:中建保华建筑有限公司医务室;19、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道南湖东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园217楼110室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小区238楼(北侧一层);20、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街道柳芳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柳芳南里15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7号楼对面平房;21、北京市海淀区温泉中心卫生院,名称由北京市海淀区温泉中心卫生院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中心卫生院、北京市海淀区温泉精神病医院;22、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医务室,名称由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医务室变更为:中国感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医务室;23、北京林业大学医院,名称由北京林业大学医院变更为:北京林业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林业大学医院);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0号;2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北极寺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处门诊部,名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北极寺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处门诊部变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北极寺老干部服务管理局门诊部;26、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展春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展春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展春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海淀区展春园小区29楼南侧平房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展春园小区29楼南侧平房;27、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花园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海淀区花园村西三环第二居委会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花园村甲10号;28、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门诊部,名称由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门诊部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核二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站;29、铁道科学研究院门诊部,名称由铁道科学研究院门诊部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站;30、海淀区甘家口街道阜南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海淀区甘家口街道阜南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阜南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海淀区阜成路南8号楼甲1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8号楼;31、甘家口街道外文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甘家口街道外文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外文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0号外文印刷厂宿舍变更为:北京外文印刷厂宿舍;32、北京外国语大学医院,名称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医院变更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外国语大学医院);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由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33、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卫生所,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厂洼24号楼一层);34、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医院(海淀区花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由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医院(海淀区花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医院);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首都师范大学校医院,名称由首都师范大学校医院变更为:首都师范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都师范大学校医院);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由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36、北京师范大学医院,名称由北京师范大学医院变更为:北京师范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医院);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由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37、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卫生所,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6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10号;38、海淀区双榆树街道知春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海淀区双榆树街道知春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东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里10号101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里9号楼110号;39、海淀区上地街道树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海淀区上地街道树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街道树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海淀区上地街道厢黄旗万树园小区树村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街道厢黄旗树村万树园小区;40、海淀区马连洼街道肖家河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海淀区马连洼街道肖家河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肖家河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海淀区马连洼街道肖家河正黄旗1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肖家河正黄旗1号;41、海淀区花园路街道塔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海淀区花园路街道塔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街道塔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街道花园北路35号院朗秋园小区6号楼1门101室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小区朗秋园3楼1门103;42、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号、北京市丰台区白盆窑188号;43、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卫生院,名称由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卫生院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卫生院);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4、海淀区四季青乡常青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海淀区四季青乡常青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常青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海淀区四季青镇东冉村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常青园1区7号楼地下一层;45、海淀区四季青乡玉泉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海淀区四季青乡玉泉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玉泉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海淀区四季青镇中坞362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中坞362号;46、海淀区香山街道香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海淀区香山街道香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街道香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海淀区香山街道香山买卖街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25号;47、海淀区四季青乡门头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海淀区四季青乡门头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门头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海淀区四季青镇门头村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村北一区215号;48、海淀区四季青乡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海淀区四季青乡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海淀区四季青镇田村前街153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前街153号;49、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昌艺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昌艺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昌艺园社区卫生服务站;50、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北京人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北京人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人家社区卫生服务站;51、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回龙观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回龙观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回龙观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52、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龙博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龙博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博苑社区卫生服务站;53、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龙腾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龙腾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腾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腾苑三区2号楼2单元101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腾苑三区2号楼2单元101;54、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龙腾苑四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龙腾苑四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腾苑四区社区卫生服务站;55、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龙跃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龙跃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跃苑社区卫生服务站;56、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卫生院七里渠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卫生院七里渠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里渠社区卫生服务站;57、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8、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卫生院,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卫生院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卫生院;地址由昌平区长陵镇景陵村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景陵村;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9、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通达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通达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达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昌平区回龙观镇通达园小区居委会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通达园小区居委会;60、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南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南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店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村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村委会东侧;61、云趣园三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云趣园三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云趣园三区社区卫生服务站;62、北京市昌平区东关医院,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东关医院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东关门诊部;地址由北京手表厂西院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手表厂单身公寓楼一层;63、龙华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龙华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华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昌平区龙华园一区1号楼1单元101室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华园一区1号楼1单元161室;64、风雅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风雅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风雅园社区卫生服务站;65、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东村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东村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村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66、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北店嘉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卫生院北店嘉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店嘉园社区卫生服务站;67、二拔子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二拔子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拔子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拔子村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拔子新村村委会西侧;68、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名称由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变更为: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地址由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5号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55号;69、北京市丰台区角门门诊部,名称由北京市丰台区角门门诊部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角门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变更为:社区卫生服务站;70、北京市房山区红十字会门诊部,名称由北京市房山区红十字会门诊部变更为:北京博爱门诊部;71、北京市房山区红十字会同济门诊部,名称由北京市房山区红十字会同济门诊部变更为:北京同济门诊部;72、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中心卫生院,地址由房山区崇各庄乡崇各庄村变更为: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豆各庄村;73、房山区良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由房山区良乡镇北关西路16号变更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庄翠柳大街南区办公楼;74、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专科医院;75、北京丰台医院门头沟门诊部,名称由北京丰台医院门头沟门诊部变更为:北京北方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玉泉山门诊部;76、北京市崇文区中医医院,因整体转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77、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医务室,因机构改革,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78、房山区良乡地区苏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因机构改革,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79、北京运河医院,因机构改革,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80、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因机构撤消,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81、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古城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因机构撤消,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82、北京市石景山区精神卫生保健所,因机构改革,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83、北京时代新人轴承有限公司医务室,因无力承担医保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84、北京市大兴区城镇义和庄东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因无力承担医保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x x 药店目录1、组织机构2、医保管理小组管理制度3、组长岗位职责4、专营责岗位职责5、门店经营岗位职责6、职业药师岗位职责7、划卡操作员岗位职责8、营业人员岗位职责9、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10、医保工作内部审核制度11、定点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12、划卡购药流程图13、药品的管理制度14、服务公约15、服务承诺16、参保人员划卡购药费用结账规定17、参保人员政策须知18、参保人员就诊购药须知19、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古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本知识医保组织机构组长:专管员:组员:信息管理人员:驻店药师:医保管理小组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为参保者提供优良的服务,为快速发展的社会保险事业作出贡献,我店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以便加强监督管理。
一、由管理小组组织销售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一个月一次业务及有关医保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学习,并记录当时学习内容。
二、加强药品管理。
业务部必须保证参保者的药品需求,库存药品保持一周销售储备量,把好进货关,坚持从正规大型企业进货,减少中间环节。
所有进货单位必须进行生产企业证照等资料的备案工作。
三、药品销售做到“两查两对”查药名查批号,对规格对数量,管理小组随时抽查,发现差错及时提出批评或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四、定期考核销售人员服务态度,帮助他们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思想,提倡奉献精神,服务质量以顾客满意作为标准(特殊情况例外)。
五、参保人员持方购药时,先由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处方合格,方可开药。
微机员对待方者证件审核无误后,方可刷卡付药,并登记备案,处方保留两年。
六、定期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咨询工作中解决问题的办法,了解新的医保发展动向,解决好参保者和政府政策间的协调性。
工作职责一、组长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组织领导全店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协议规定并制定有关医保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
2、组织营业人员参加医保部门的培训,同时要做好有关医保政策《药品目录》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每月确保一次,并有学习记录。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医保发〔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对象管理对象为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内容。
二、压实管理责任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和推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开发建设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完善智能审核和监控规则,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健全工作标准和信息化管理工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浙医保联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4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顺利落地,更好地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落实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行“双通道”管理,提高国谈药品可及性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国谈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下同)施行“双通道”管理。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谈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国谈药品均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政策衔接,确保待遇不降低。
二、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确保国谈药品供应医疗机构是国谈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要按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临床需求、诊疗能力和协议要求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谈药品。
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做到国谈药品“应配尽配”。
依据诊疗需求,原则上国谈药品品种配备率三级甲等公立综合性医疗机构不低于30%,三级乙等公立综合性医疗机构、三级公立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不低于20%,三级公立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相应专科国谈药品品种的60%。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通知正文:各地市、县(市、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要求,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1.1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和评定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权益,各地市、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体系。
1.2 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推动医疗机构按照规范和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1.3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各地市、县(市、区)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制度,通过定期考核评价,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及时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2.1 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和评估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各地市、县(市、区)应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审定和评估,合格的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
2.2 定点零售药店监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工作,确保药店操作规范,药品质量安全,遏制不合理用药。
2.3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各地市、县(市、区)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制度,通过考核评价,对不合格的药店及时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和评定表格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和评估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
2.定点医疗机构:由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部门认定并与之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有利于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可持处方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为此,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管理,先期纳入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试点的定点零售药店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渝中区中心店(零售中心),地址:渝中区民族路128号。
待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方便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纳入医疗保险管理的特殊疾病病种,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后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管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购药(注射剂除外)。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印刷、打印或医师手写);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应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构停止结算其医疗费用 , 并按定点服务协议处理。 真整改 , 经验收合格 的, 继续承担 医疗保险服务 ; 整
( ) 一 将不属于 医疗保险支 付范围的药品 、 滋补 改 不合格 的 ,市 医疗保 险经 办机 构 与其 解除 定点 服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 品、 保健品或其它物品以及诊疗项 目、 医疗服务设施 务协议 , 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
申报工作 , 现提出以下意 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 点服务协议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工作。
各区县 ( 自治县 、 ) 定的统一登记机构应报 市 确
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 并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告 。
( ) 按规 定 应 由医疗 保 险统 筹基 金支 付 的参 七 将
二 、两定机构不按医疗保险规定开展医疗保险 保人 员住院等医疗费用 , 自费费用结算 。 按
险缴 费基数 和 社 会 保 险 登 记缴费 申报程序 的通 统一登记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 费申报 ,
知》 (渝 府 发 [05 11号 , 20 ]1 以下 简 称 《 知 》 , 好 的事宜 。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 )做
我市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 、 缴费
根据 《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 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 定点零售药店( 以下简称 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 两定机构”管理有关规定 。 ) 现对两定机构违反医疗 构管理暂行办 法实施 细则的通 知》 渝劳发 [99 保 险规 定行 为限 期 整改 有关 问题 通 知如 下 : ( 19 ] 17 )《 6 号 、重庆 市劳动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7大渡 口区新 山村街 道 社会保 障服务 所 . 8沙坪 坝 区新桥 街道 社 会保 障服 务 所 . 9九龙 坡 区谢 家湾街 道 社会 保 障服 务所 . 1. 0南岸 区龙 门浩街 道 社会 保 障服 务 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8.06
•【字号】黑人社函[2013]365号
•【施行日期】2013.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3〕365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6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方便省直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经研究决定,现确定以下149家医疗机构和32家零售药店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详见附件)。
请各定点单位认真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定点服务协议,认真履行定点机构的职责,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6日附件1
附件2。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的管理,促进规范经营,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豫劳社医疗…2008‟4号)文件精神,现将“两定”单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两定”单位所需资料(一)定点医疗机构1.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等级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限医院);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8.有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提供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及科室设臵情况;9.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社区岗位培训合格证(全科医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11.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药品购进记录、上年度收入情况和纳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6.药品监督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7.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等相关资料及店址地理位臵图;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9.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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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一、引言
随着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
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档旨在为相关机构提供指导,详细介绍在定
点医疗机构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医疗服务
的质量和安全。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立的
专门从事药品零售的药店,致力于为患者和就诊者提供合理、安全、有效的药物选择和服务。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要求
⒈合法经营: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具有合法的经
营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⒉专业人员: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合格的专
业人员,包括药剂师等。
⒊资质证书: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持有相关的药
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师执业证书。
⒋质量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质量
管理体系,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程序
⒈提交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设立定点零
售药店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师执业证书等。
⒉审核审批: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定点零售药店。
⒊设施建设: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场所布局和设施建设。
⒋人员配备: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合格的专
业人员,包括药剂师等。
⒌运营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申请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表格、药品经营许可证示例、药师执业证书示例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药品经营许可证: 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于经营药品的合法许可证书。
⒉药师执业证书: 指由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具备合格药师资格的法定证书。
⒊监管部门: 指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