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经营者集中
经济法(2016) 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法律责任所适用对象的不同,狭义上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指的是()。
A.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B.因妨碍反垄断执法活动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C.因反垄断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当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D.实施垄断行为,情节轻微构成犯罪的,承担的刑事责任2.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的“境内”,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C.知识产权的行使,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D.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3.下列关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当依举报人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B.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C.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应为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D.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4.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路径是: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其能否持久而小幅提高其商品的价格,并仍然有利可图。
下列选项中对上述“看其能否持久”的时间和“小幅”的幅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一般为2年;一般为5%~10%B.一般为1年;一般为5%~10%C.一般为1年;一般为10%~15%D.一般为2年;一般为10%~15%5.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以执法机构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C.原告和被告都有权申请专家出庭D.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6.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事后甲公司认识到错误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乙公司是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丙公司、丁公司是最后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临沂大学成人教育经济法结课考试复习题

经济法2022年3月结课考试考试复习题(1)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A、无限B、有限C、连带D、无限连带正确答案:D2、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正确答案:B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法构成要素的是?A、税法主体和征税客体B、纳税期限、地点和环节C、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D、税务人员的岗前培训正确答案:D4、下列不属于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特点的是:A、该行为发生在商品销售环节B、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C、该行为采用低于商品成本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D、该行为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维持或者争取自身的竞争优势正确答案:B5、下列选项中,中国人民银行性质上属于()。
A、学生B、人民C、老师D、校长正确答案:B6、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B、金融租赁公司不适用本法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本法D、财务公司不适用本法正确答案:A7、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年颁布的。
A、1929年B、1930年C、1919年D、1987年正确答案:C8、股票的发行者是?A、政府B、金融机构C、股份公司D、公司企业正确答案:C9、根据相关理论知识,请判断下列部门法中哪个不属于属于经济法的部门法。
A、反不正当竞争法B、反垄断法C、合同法D、税法正确答案:C10、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作过程中依法()的主体。
A、享有经济权利B、承担经济义务C、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D、享有经济权利或者承担经济义务正确答案:C1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
浅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实质性标准

红河学院学报
Ju a fHo g e U iest o r l n h nv ri n o y
V0 . No 2 18 . Ap . 01 r2 0
浅 析 经 营 者 集 中反 垄 断规 制 的 实质 性 标 准
郑 云
( 山师 范 学院政 法 系, 东 潮 州 5 14 ) 韩 广 20 1
准 的规 定 , 本人 认 为 , 国反 垄 断 法 在规 制 经 营者 集 位 . 我 . 中时 , 将 “ 应 产生 或 加 强 市 场支 配 地 位 并 严重 地 损 害 2 2如何 判定产 生或 加强 市场支 配地 位
.. 有效竞 争 ” 作为 我 国反垄 断法规 制经 营者集 中 的实质 2 2 1以市 场份 额为 主要 因素 判 断市 场支 配地位 的产 生或 加强 , 般 主要考 虑 一 性标 准.
“ 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 中的“ 产生 ” 是指 : 合并前 的企业都没有市场支配地位 , 因合并而具有了
市场 支配 地位 ;加 强 ” 指 : “ 是 合并 前 企 业 原 本 具有 市
一
我国《 反垄断法》 第十九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 , 以推 定经 营者 具有市 场支 配地位 : 可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 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
我 国《 反垄 断法 》 第十七 条规 定市 场支 配地 位 : 本
有 前款第 二项 、 三项规 定 的情形 , 中有 的经 第 其
收稿 日期 : 0 2 9—1 3 0 2— 0 作者 简介 : 云( 90一) 女 , 郑 18 , 广东 潮州 , 法学讲师 , 经济法硕士.
郑云 : 浅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 的实质 性标准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考试进入倒计时啦!你准备好了吗?下面,就和店铺一起来看一看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考点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考虑的因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2)拒绝交易;(3)独家交易;(4)搭售;(5)差别待遇;(6)掠夺性定价。
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理由正当: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考点2】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
(2)划分市场。
(3)联合抵制。
(4)不当技术联合。
2、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转售价格。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3、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考点3】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申报实体条件(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经济法期末复习第一部分: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3.企业社会责任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4.垄断:(T241)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5.本身违法原则:(T265)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机构或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合理原则:(T266)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它的基本要义是限制竞争行为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全面考虑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与否,不合理的才构成违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商业贿赂行为: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商业回扣行为。
9.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10.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11.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12.财政关系: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P42813.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百分比的税率P434 14.全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等级,对每一个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当征税对象达到某一等级,就对其全部数额适用该级别的税率征税P434 1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并对每一个等级规定税率,分别计算税额P43416.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反垄断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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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竞争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反垄断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知识结构图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一、概述
二、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法条】 第13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15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14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东北大学22春“法学”《经济法Ⅰ》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3
东北大学22春“法学”《经济法Ⅰ》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形式来看,我国采取的二元式分立式竞争立法模式。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2.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必须要申报B.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只受理境内经营者的集中申报C.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审查机关要综合考量集中对市场竞争的正、反诸方面影响D.审查期限届满,如果审查机关并未作出明确禁止的决定,则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参考答案:CD3.当一国的经济法管辖范围超出该国国界的时候,经济法就转化为了国际经济法。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4.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中文的说明书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经销商名称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字样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葡萄原产地参考答案:C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负责依法审核证券发行和上市申请。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6.由我国金融业的发育状况和风险程度所决定,我国当前实行分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模式。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7.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市场上的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因而在我国当前并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情况。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8.银行业是整个社会的信用中介,它连接储蓄和投资。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9.经济法并无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A.国有资产管理关系B.财政收入关系C.财政支出关系D.财政管理关系参考答案:BCD11.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的关系人的是()。
A.该商业银行的董事王某的妻子B.商业银行的客户某企业的董事C.该商业银行的监事李某任普通职员的公司D.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员小王参考答案:BC12.美国的反垄断法具体包括以下哪些法案?()A.谢尔曼法B.克莱顿法C.联邦贸易委员会法D.鲁滨逊帕特曼法案参考答案:ABCD13.商业诋毁的表现形式包括()。
经济法()-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课后作业教学提纲
经济法(2016)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法律责任所适用对象的不同,狭义上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指的是()。
A.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B.因妨碍反垄断执法活动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C.因反垄断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当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D.实施垄断行为,情节轻微构成犯罪的,承担的刑事责任2.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的“境内”,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C.知识产权的行使,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D.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3.下列关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当依举报人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B.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C.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应为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D.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4.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路径是: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其能否持久而小幅提高其商品的价格,并仍然有利可图。
下列选项中对上述“看其能否持久”的时间和“小幅”的幅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一般为2年;一般为5%~10%B.一般为1年;一般为5%~10%C.一般为1年;一般为10%~15%D.一般为2年;一般为10%~15%5.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以执法机构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C.原告和被告都有权申请专家出庭D.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6.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事后甲公司认识到错误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乙公司是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丙公司、丁公司是最后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经济法基本知识点梳理
经济法基本知识点梳理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经济法基本知识点的梳理。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这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例如,关于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2、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比如,国家制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
4、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涉及国家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实现社会公平和保障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平衡协调原则 强调在经济运行中,实现国家、市场主体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协调发展。
2、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保障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要求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履行的义务和经济行为的效果相互统一。
三、经济法的主体 1、 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它们在经济法中扮演着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重要角色。
2、 企业 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包括各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 社会组织 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特定群体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4、 个人 作为消费者、劳动者等参与经济活动,也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 四、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 反垄断法律制度 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竞争。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进行规定。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经济法篇-反垄断法律制度
经济法篇●反垄断法律制度【思考】反垄断法“反”的到底是什么?【解答】反的是“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指的是,我国《反垄断法》对以“经营者”为行为主体的下列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一部分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一)立法宗旨(1)保护竞争(2)提高经济效率(3)提升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其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主体(1)经营者: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2)行政机关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3)行业协会:横向垄断价格联盟的垄断行为。
(三)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第二部分反垄断行政执法第三部分垄断协议及法律规制(一)垄断协议概念与分类1.概念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限制竞争的协议。
特征:(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2.分类(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限制条件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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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经营者集中司法经济法考点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表现形式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业合并或者收购、经济力集中、企业并购或者兼并等。
它的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了“经营者集中”这一概念,但却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
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
因此,进行法律调控时,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力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竞争的丧失。
所以,综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并对可能发生的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合并等进行规制。
司法经济法考点二经营者集中的申请和审查要求某些经营者集中事先提出申报并对其进行审查是反垄断法设立的重要制度。
现分别予以说明和分析:第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包括申报的时间、申报的标准、申报的例外以及申报的文件与资料等内容。
(1)关于申报时间。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建立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目的是防患于未然。
(2)申报的标准。
从考量经营者集中对竞争消极影响的角度出发,只有达到一定标准的集中,反垄断法才要求申报,并予以监督。
我国反垄断法未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标准,而只在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申报。
这表明,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它应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前出台。
(3)申报的例外。
按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对经营者的除外规定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二是受同一经营者控制的经营者集中。
借鉴这一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4)应提交的申报文件和资料。
为了审查企业的市场影响能力和企业集中可能给竞争造成的后果,法律要求申报者提供特定的文件与材料。
根据各国法律规定,这些材料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真实反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事实资料;二是对拟进行的经营者集中所作的说明和评价。
我国反垄断法第23条要求申报集中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申报书;②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③集中协议;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⑤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同时还规定,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
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审查的内容;二是审查的程序。
(1)关于审查内容。
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如果已经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或者具有较大的市场控制力,在他们之间进行的集中,极易形成垄断,阻碍竞争。
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市场集中度,可通过市场份额的分布情况来判断。
一般而言,市场竞争越充分,参与竞争者就越多,市场份额就越分散,市场集中度就越低;反之,市场集中度就高。
在市场集中度高的行业或者领域,经营者实施集中,就更容易形成垄断。
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即经营者集中,是否会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产生不良影响,阻碍技术进步。
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对前者的影响,主要是指拟实施的集中是有利于消费者更加方便,并有更多选择的机会以获得质量更好的产品及更优的服务还是相反。
对后者的影响,主要是指拟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是有利于其他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还是相反。
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这里主要是指从相对宏观的角度判断拟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将产生有利影响还是阻碍等不良作用。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若对上述因素的评价是正面的,集中便有可能获得批准,否则就会被禁止。
(2)关于审查程序。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程序由“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组成。
但是每个个案并非必须经过这两个程序,只有在审查中出现反垄断法规定的情况时,才需要“进一步审查”,即启动第二个审查程序。
①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拟实施的集中依法所进行的第一次审查。
根据反垄断法第25条的规定,初步审查的期限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
如果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则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初步期限自经营者补交文件、资料之日起计算。
初步审查的决定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审查,可以实施集中;二是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通过审查,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但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以前,法定期限又未到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此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论是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还是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经营者。
②进一步审查。
进一步审查是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没有通过初步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的第二次审查。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6条的规定,进一步审查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期限,即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后,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实施进一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期限。
该期限为90日,自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是延长期限,即当法定情形出现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一般审查期限之外,延长进一步审查的期限。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且应书面通知经营者。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反垄断法第26条第2款列举的情形:一是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是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是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延长期限内,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进一步审查工作后,应依法作出决定。
决定分为两种:一种是禁止集中。
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另一种是不予禁止。
不论是哪种决定,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经营者。
同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其法律效果等同于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即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此外,对涉及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必须经过特别的审查程序——国家安全审查。
外资并购作为一种具有特殊复杂性的经营者集中方式,不仅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同时还要受到国家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的约束。
我国反垄断法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第31条对经营者集中审查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作了衔接性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另外,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不仅在第3条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专章规定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问题。
这些规定,比较好地解决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
司法经济法考点三应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及其除外规定(1)禁止“实质性减少竞争”的集中。
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有“支配地位”标准与“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之分。
“支配地位”标准是指以获取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是指以竞争效果明显降低作为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的标准。
由于“支配地位标准”仅仅关注静态的市场结构,如企业规模、市场集中度等,对动态的企业行为重视不够,难以实现反垄断法的目标。
因此,我国反垄断法采用了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其第2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禁止经营者集中的除外规定。
由于经营者集中存在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作用,即使被认定为对竞争有损害的经营者集中,只要其对经济的积极促进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也有可能获得批准。
这些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产业发展与转型、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就业等整体经济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等。
尤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整体经济”、“公共利益”以及“国际竞争力”等成为许多国家在企业合并判例中对合并不予禁止的主要理由。
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对禁止经营者集中的例外也作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为了有效预防这类集中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第29条还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显示出立法者对经营者集中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给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相对宽松的执法裁量空间,以便在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寻求到合理的平衡点,更好地发挥反垄断法作为一种政策工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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