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更加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完善、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8]22号)、《宜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9]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本埠住院就医管理

第二条参保人员因病在参保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时,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出具住院证明,凭《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或本人《医疗保险证》在入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并按医院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住院期间的自费、自付费用。住院期间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原住院医疗机构转往市

域内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原住院医疗机构医师填写《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报审批表》1份,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后,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签后方可转出(急救病人5日内完善医保机构审签手续)。

第四条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往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经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无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的区县,凭二级乙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填写《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报审批表》1份,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后,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签后方可转出(急救病人5日内完善医保机构审签手续)。

第五条转市域外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省内省级医疗机构。

第三章异地就医管理

第六条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一年以上人员,应办理《宜宾市异地安置、工作人员选择定点医院登记表》一式叁份,按表格内容要求填写并由安置(居住)、工作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盖章,交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办理定点医院登记后,一年内不得变更。满一年回参保地或到下一居住、工作地时,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取消原选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时,应在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并在住院3日内报原单位(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本人所属社区或本人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原单位、社区及本人应在住院5日内

填写《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申报审批表》1份,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

第八条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危重病人抢救除外)。

第九条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人员因病需转往非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应由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出。

第十条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人员出院60日之内,将《出院证》、《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转院申报表》、《医疗费用收据》、《宜宾市异地安置、工作人员选择定点医院登记表》(复印件)等交原单位,由原单位(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由社区或本人)填写《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拨付审批表》一式两份,本人申报的应同时提供本人开户行名称、账户,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宜宾市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四章因公出差、探亲、异地休假人员就医管理第十一条因公出差、探亲、异地休假人员因突发疾病需在因公出差、探亲、异地休假地急救抢救时,应在住院3日内向本人工作单位申报,本人单位应在住院5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由社区或本人亲自办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住院人员在院及诊疗等情况进行抽查,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保证参保住院病人每日上午8:30至11:30分,下午2:30至6:00在床,抽查时未在床病人视为挂床住院。对挂床住院、冒名顶替、医嘱与实际治疗措施不符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门规定建立“每日费用清单制度”,病人(危重病人亲属)应在每日费用清单上签字认可,未按上述规定建立“每日费用清单制度”的,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建立。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在为病人提供特殊检查、治疗时,应填写《宜宾市特殊检查(治疗)申报审批表》,为病人提供自费服务项目时,应经病人或病人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签字的,病人有权拒付医疗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宜宾市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宜劳社发[2002]15号)同时废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复习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复习题 ——知识竞赛必备软件,提供多媒体和多媒体电脑,!是,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哪些原则? 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2、坚持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 3、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4、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原则; 5、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经办的原则; 6、坚持筹资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 相适应的原则。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六盘水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成年城镇居民。 2、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 3、暂时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

休人员; 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标准是多少? 1、少年儿童及十八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中小学生家庭(个人)缴纳50元; 2、非从业城镇居民家庭(个人)缴纳100元; 3、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重度残疾的十八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家庭(个人)缴纳10元; 4、“三无”人员家庭(个人)不缴费。 五、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1、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平台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全日制在校学生(含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 工学校)的学生参保,由学校提供其学籍、户籍证明、照片,统一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3、城镇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颁发的《低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六、城镇居民参保后怎样缴费?

医保管理制度(新)

医保管理制度 一、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 (一)门诊医师接诊时,收住患者时,必须认真核实就诊者医保本,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身份信息的资料,发现持非本人医保本就诊者,应拒绝提供门诊或住院医疗医保服务。 (二)参保人住院,办理入院手续时,住院登记处应登记病人的医保类别(市、县、区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建档立卡户,工伤),并到医保窗口登记信息,提供确认身份的医保本(卡)、身份证复印件,医保人员查实是否属于参保报销范畴(打架、酗酒、自杀、有第三方责任人的车祸等,不予报销,不享受扶贫政策),医保患者只需交纳30%左右住院押金。病人入院后所住科室接诊医师再次核实参保患者信息,有不符报销条件的,及时向医保结算中心反馈,经医保办调查核实后,不予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人员、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医保城乡贫困人口,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医疗协议后,一律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医院不得收取押金,患者出院时仅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三)病人出院后,在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持身份证(医保卡)、出院证、发票在医保窗口再次验证合适,及时结算,办理医保报销,民政救助,保险公司大病,工伤报销等手续,即时付现

(超过银行制定标准的,打卡)。 二、参保等人员出入院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得到及时的治疗,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二)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入院时按“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中规定相关流程执行。 (三)参保人出院时,出院结算窗口凭患者出院通知书、押金单,办理出院结帐手续,在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四)急、危、重症的病人住院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住院,后付费。特殊危急情况下,做好为病人入病房服务,办理入出院等手续,解决病人实际问题。 三、参保人员转诊制度及转诊病人报销制度 (一)参保人员转诊,需先在我院就医治疗。 (二)本院目前暂无设备或技术条件诊治抢救的病人,可以转院治疗。 (三)本院或外院专家会诊未确诊的疑难病人,确需到市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病种目录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病种目录 一、成人可报销病种目录 (一)传染病科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结核性脑膜炎,重症肺炎,各型病毒性肝炎急性期,败血症,伤寒,副伤寒,沙门氏菌感染,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中毒性细菌性痢疾,阿米巴肝病,感染性休克,骨结核。 (二)心血管内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变异型心绞痛、心源性休克),充血性心力衰竭(II 度以上),急性心力衰竭,感染性心内膜炎(急性、亚急性),心肌炎(急性期)心包炎和心包积液(急性期),心肌病(急性),高血压病(三期),严重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速、阵发性室速、急性房颤及反复发作房颤、房室传导阻滞 (Ill度)、病窦综合症、频发室早伴心肌缺血者、房性平博、非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非阵发性实行心动过速、预激综合征伴室上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室颤动、心跳骤停],急性风湿热,多发性大动脉炎(急性期),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急性期),原发性肺循环高压,心源性休克,甲亢性心脏病(严重心律紊乱、心衰II 度以上),急性心功能不全,贫血性心脏病(II 度发上心衰、心律失常) (三)呼吸内科 肺炎球菌性肺炎,格兰仕阴性杆菌肺炎,葡萄球菌肺炎,各类型肺炎,

慢性心源性心脏病(II度以上心衰),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肺脓肿,支气管哮喘发作持续状态,支气管扩张并咯血,肺栓塞,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自发性气胸,肺性脑病,肺水肿(急性),病毒性肺炎,支原体性肺炎,立克次氏体性肺炎,急性胸膜炎,大咯血待诊,肺间质疾病、肺部恶性肿瘤。 (四)消化内科 胃溃疡并出血,十二指肠溃疡并出血,胃溃疡并不全梗阻,十二指肠溃疡并不全梗阻,急性胰腺炎(轻型)。,严重食物中毒,结核性腹膜炎,肝硬化腹水,肝性脑病,严重胃黏膜脱垂,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肠炎,胆囊炎并胆石症(急性发作),黄疸待诊,克隆氏病,(合并出血),贲门失弛缓缓症,十二指肠壅积症,胆汁郁积性黄疸,食道静脉曲张并出血,胃癌,肝癌,肠癌。 (五)血液内科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轻型),过敏性紫癜,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严重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性关节炎,痛风。 (六)泌尿内科 原发性肾病,肾脏肿瘤,急性肾小球肾炎,急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继发性肾小球病症,肾结核,急性肾孟肾炎,肾绞痛,泌尿系结石伴感染。 (七)内分泌科 甲亢(包括不易控制的甲亢、甲亢性心脏病、甲亢危象等),甲 减,II型糖尿病,急性甲状腺炎,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7]34号 【发布部门】宜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宜府发〔2007〕34号)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领导与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确定的“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原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有关部

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川办发〔2001〕77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宜府发〔2005〕4号)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制定了《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发生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根据事故的轻重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市长因故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担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制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3.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有关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对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考虑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5.市内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出事故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完整word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宜劳社发…2010?72号 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补助通知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7月8日印发

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减轻患有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的就医负担,根据《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8?22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特殊疾病范围: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2级); 2、慢性风湿性心脏病(伴心功能≥2级); 3、慢性肺原性心脏病(伴心功能≥2级); 4、原发性高血压(中危组以上); 5、全瘫痪(四肢肌力在Ⅰ级以内); 6、脑血管疾病(伴有并发症); 7、肝硬化(失代偿期); 8、糖尿病(伴有心、脑、肾并发症); 9、慢性肾功能衰竭; 10、系统性红斑狼疮; 11、肺部结核(Ⅰ型肺结核除外); 12、慢性喘息型支气管炎; 13、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1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5、血友病; 16、帕金森氏病; 17、肿瘤(Ⅰ至Ⅳ期); 18、肝豆状核变性。 第三条特殊疾病的诊断应符合卫生部颁发的诊断标准。

第四条从2010年起,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申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凡需申报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人员,持二级甲等(无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的区县,可凭二级乙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当年疾病诊断证明、相关检查依据、单位(或社区)证明,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宜宾市特殊疾病资格审核确认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从申报确认当年起(含当年)3年内即可连续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人员,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重新审定工作。 第五条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条件: 1、符合文件规定的18种疾病之一; 2、当年个人账户金无结余; 3、全年住院医疗费用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全年各项费用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六条申报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经审核确认的本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票或自购药品发票,发票总额以2000元为限。经审核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统筹基金按70%予以补助,全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400元(含单病种及多病种)。 每次购药或处方用药限量最长不超过28天。 凭“社会保障卡”购药发票不作为特殊疾病门诊报销依据。 第七条取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资格人员,于每年12月31日前,持《宜宾市特殊疾病资格审核确认表》复印件1份和当年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医药发票及处方(定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9〕27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 按照省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要求,根据市环保局《关于我市COD 污染减排分析和核算的报告》(宜市环〔2009〕50号)的有关分析核算结论,我市目前COD减排形势严峻,与“十一五”减排目标差距较大。为确保圆满完成减排任务,达到刚性指标要求,现将污染减排下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力以赴,争取城市污水处理厂早日投入运行 2008年,我市生活COD排放量占到全市COD排放总量的45%,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数少,污水集中处置率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减排量削减存量,导致生活COD排放量居高不下,影响了减排进度。因此,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在保安全、提质量的前提下,全力以赴,埋头苦干,抢抓进度,争 — 1 —

取今年底前除杨湾污水处理厂外,均投入正式运行,大幅削减生活COD排放量。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加强监管,确保发挥减排绩效。(责任单位:市规建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二、限期治理,督促制浆造纸企业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根据国家颁布的《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和《关于继续对重点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和整改的通知》(宜府函〔2009〕53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将重点制浆造纸企业纳入污染减排达“新标”和2009年度限期治理项目,进一步削减工业COD排放量。因此,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力度,督促整改,按期完成。(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市环保局,有关县政府) 三、严格督办,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全面完成 根据与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重点有关企业签订的“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宜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宜府函〔2008〕155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将“十一五”减排目标列入重点督办内容,加强督办力度,定期通报督查情况,严格考核减排工作进度,奖惩逗硬,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刚性指标。(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市环保局) 附件:1.宜宾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责任单位汇总表— 2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状问题及研究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一项保险制度。它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其基金筹集是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居民医保作为一项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制度覆盖未实现应保尽保。 制度安排的广覆盖不等于现实中的全覆盖。目前很多地区对于是否应该 将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和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没有明确 规定.导致他们的参保率不高。广大弱势贫困群体经济收入非常微薄,无力 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大多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的贫困人员,由于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比较差,获取的经济收入或靠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得到的教助金紧紧能够勉强吃饱饭。但由于没有经济能力加人 医疗保险。无法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居民医保制度统筹层次低。 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 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

大的医疗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导致现有保障水平尚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所以许多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医疗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由于大多数医疗机构存在逐利要求.带来医疗行为不规范.如过度用药、滥检查、乱收费等,造成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暴涨。个别地方还出现医疗机构或个人弄虚作假.违规套取或骗取医保基金问题。此外,部分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缺乏。医疗技术水平低下,妨碍了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服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及服务体系,政府需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调整完善政策,努力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和进城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他们的特点。要想方设法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增强政策的吸引力。要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资金的补贴力度。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居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努力提高支付水平.在物价及生活水平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高额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成为普通家庭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因而不能将医疗保障标准定得过低,否则,将使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政策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政策 普通门诊统筹 一、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的签署 1、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到临淄区医疗保险处、各镇(街道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 2、参保人按照就近自愿的原则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签约医疗机构,并按要求签署《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 3、参保人将签署的《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交临淄区医疗保险处或签约医疗机构,由签约医疗机构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后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由签约医疗机构归档留存。 4、门诊统筹医疗年度签约有效期为两年。 二、临淄辖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共26家) 1、临淄区稷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金茵生活区40号楼) 2、临淄区闻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临淄大道中医院城东医院) 3、临淄区雪宫街道单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号(地址:雪宫街道大顺路93号) 4、临淄区闻韶街道辛东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辛东生活区) 5、临淄区闻韶街道勇士东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勇士东生活区127号) 6、临淄区闻韶街道闻韶北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太公路28号闻韶派出所对面) 7、临淄区雪宫街道雪宫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雪宫路临园生活区东门) 8、临淄区雪宫街道东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东高居委会) 9、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西高居委会) 10、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桑坡路111号) 11、华能辛店电厂职工医院(地址:临淄区乙烯路369号)

浅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社会建设要求。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使人民病有所医。在此,针对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较为全面地分析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讨论。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1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6年又启动并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08年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景谷县情况来看,在三年多试点工作中,,参保面不断扩大,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居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从实际出发确定了缴费标准,2010年统计,全县居民人数3.5万人,参保人数11000人,主要参保人员集中在县城四个社区。每年个人交纳费用和材政补贴共计150万元,每年发生报销费用110万元,处于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状态。在工作中积累了较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只有认真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目前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对策作分析。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县在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基本做到了“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但在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城镇居民参保意识不强 在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程中,一是过分强调政府引导和推动,忽视了增强城镇居民自觉参保的意识;二是基层部门在引导社区居民参保时的宣传不到位;三是实行首诊制和转诊转院制度,导致部分城镇居民和对医疗服务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我院门、急诊就医,并凭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药房配药。 二、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四、医保病历保存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四、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药品,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出。即优先使用同类“甲”类药品,其次选用“乙”类,经病人同意使用自费项目时,在门诊处方上注明“患者同意使用”字样,并签字认可。 处方必须填写规范,不得缺项。经治医生应严格控制收容医保患者的用药情况、注意控制药品费用比例。 五、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为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减轻其医疗负担特规定了以下病种,在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⑷、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doc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更新:2018-11-28 09:11:44 有关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您知道吗?不知道的伙伴们快来看一下吧!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个人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具

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充实加强监督检查力量。 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险相关信息系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息系统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实时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联网设备,遵守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技术规范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上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内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对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预算管理、总额预付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资金使用。 第七条(重新确定定点资格的情形) 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者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核定床位数发生变更,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地址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办理基本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各类用人单位中的退休人员。 无雇工的工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辖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 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救助基金、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组成。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5%缴费,在职职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退休人员不缴费。 (3)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在职职工每人每年4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60元,由社保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中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西宁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8%或4.2%比例缴费(按8%比例缴费建立个人账户,按4.2%比例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银行托收或转账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持《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各营业网点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5)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住院待遇(注:参保缴费之日起12个月内住院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已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上次缴费截止时间3个月内续保缴费,如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视为中断新参保,即再次激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住院待遇,(注:医保住院待遇与连续参保人员一致)。再次缴费是,只能从当前时间开始参保缴费。中断未缴费月不能进行补缴,缴费年限可累计及算。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个人账户的组成 个人账户有个人缴费部分(2%)和单位缴纳划转部分(按参保人员的年龄划转)组成。(2)个人账户的划入 40岁以下单位缴纳部分划入1%,即个人账户比例为:2%+1%=3%; 41岁-50岁单位缴纳部分划入2%,即个人账户比例为2%+2%=4%; 51岁以上单位缴纳部分划入2.5%,即个人账户比例为:2%+2.5%=4.5% 灵活就业人员按8%缴费,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为:40岁以下划入3%;41-50岁划入4%;51岁以上划入4.5%。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4%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每年按银行同期城镇居民活期存款利率年底予以结息,并入个人账户结转次年。个人账户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转移、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标准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系统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系统领导干部作风整顿 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7]28号 【发布部门】宜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28 【实施日期】200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系统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07〕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市委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系统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7〕6号)和《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委办〔2007〕16号)精神,结合政府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目标 开展这次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开展以“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实践活动,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群众观念薄弱、工作不实、作风不正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按照“为民、开拓、务实、清廉”的基本要求,重点解决“漠视群众、官僚主义”问题,弘扬联系群众、亲民为民的作风,建设服务政府;重点解决“因循守旧、不思进取”问题,弘扬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作风,建设开拓政府;重点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问题,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建设务实政府;重点解决“贪图享受、腐化堕落”问题,弘扬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的作风,建设清廉政府;重点解决“不愿学习、不善学习”问题,弘扬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作风,建设学习政府。通过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使我们的干部从不良思想作风中走出来,让科学发展观树起来;从不良学风中走出来,让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高起来;从不良工作作风中走出来,让干群关系好起来;从不良领导作风中走出来,让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强起来;从不良生活作风中走出来,让干部的形象正起来,把发展的氛围搞得浓浓的,把亲民的氛围搞得浓浓的,把干事的氛围搞得浓浓的,为建设美好新宜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安排 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主要在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进行,作风整顿建设的范围是县级及县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实事求是、自查自纠、依靠群众的原则,紧紧围绕政府工作目标和职能,开展“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活动,切实解决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经济调节、执纪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在排查调处社会矛盾和纠纷、依法合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具体问题。 (一)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9〕25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 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宜委办(2008)32号文件中的《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二条考核对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责任市领导,责任单位、服务单位、监督单位及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内容:以督办项目为基础,考核对象全面完成其职责内容、到位资金及工作目标形象进度要求。 第四条考核评分标准: (一)全面完成职责内容计20分。 (二)全面完成当年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督办项目目标到位资金额和工作目标形象进度要求计80分。完成70%(不含70%)以下不计分;完成70%以上按比例计分。 第五条考核组织实施。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和市招商引资局组成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2 —

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引资局。 第三章责任金的管理 第六条责任金的实施范围。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单位和监督单位;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市领导,责任、服务、监督单位责任人。 第七条责任金的标准。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按负责项目个数交纳年度责任金,每个项目分别交纳5000元和2000元。项目服务单位和监督单位交纳年度责任金5000元。服务、监督单位责任人交纳年度责任金2000元。 第八条责任金的管理。 责任金由市招商引资局代收后,统一集中管理。责任金的使用,由市招商引资局按当年市重点招商引资考核小组提供的考核结果,专题报市政府,经市领导批准后,按财务规定办理。责任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的奖惩 第九条以《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和当年 — 3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区别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区别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 具有强制性, 采取以政 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 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 不断完善医疗 保障制度。 1998 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 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 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

2007 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高度重视, 统筹规划, 规范引导, 稳步 推进。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 1 、你所说的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是 两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形式。 2 、 各自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和受众范围 , 城镇职工医保是针对与单位建立了劳 动关系的城镇职工

医保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保费用, 单位缴大头 , 个人缴 小头 ; 而城镇居民医保是国家就城镇无业人员, 城镇低收入家庭 , 建立的基本医疗 保险。 3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的工资, 每月扣缴 ( 一般每月一两百元 ),

民医保的基数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一年缴一次 ( 一般地区一年一百多块钱 ), 二 者在缴费基数上相差很大。 4 、 在保障范围上 , 相差以很大 , 职工医保每年返所缴保险费的 30 左右到个人 账户可以作为门诊费用 , 由职工个人自行支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乡镇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大额救助金的缴费数额? 大额救助金按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各缴纳42元。在职职工按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年度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由单位按每月7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本年度大额救助金。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的大额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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