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体系与功能
金融法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识记:金融法、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理解:金融法的特点,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体系,金融法律关系三要素,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律关系--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金融法的特点1、金融法是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和金融活动规则、各种商业习惯有密切联系。
2、由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金融法具有广泛性、社会性、现代性的特点;金融法和其他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存在广泛的联系。
3、金融法的调整方式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区别性与融合性是金融法发展中的鲜明特点。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1、金融调控、监管关系:中央银行等宏观经济调控组织对货币融通的干预、调控;国家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组织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2、金融业务关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经营货币与信用业务之间。
3、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内部关系金融法的体系:金融组织法、金融业务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涉外金融法金融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客体:权利义务的“载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金融行为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稳定币值,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维护客户合法利益,提高资金运用效益;3、促进金融业发展、保持适度和公平竞争;4、宏观调控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相统一;5、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6、立足国情,与国际接轨,加强合作。
第二章金融监督管理法识记: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理解: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的特点,金融监管的原则,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规定的监管对象、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和措施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金融法规培训课件.pptx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人民币发行。 2、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
储备。
3、收受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交存的存款 准备金。
4、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 办理再贴现。
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6、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
及外汇。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8、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
三、贷款的一般程序
1、贷款申请 2、贷款调查和审批 3、签订合同 4、发放贷款 5、贷后检查 6、贷款归还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与借 款人约定,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贷与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 并到期还本付息的协议 。
(一)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五、贷款管理制度
(一)贷款主办行制度 (二)贷款内部管理责任制 (三)贷款对象限制制度 (四)贷款证管理制度 (五)贷款期限管理制度 (六)贷款利率管理制度
第三节 同业拆借法律制度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我国目前对同业拆借的管理,主要 有以下内容:市场主体限制、期限限制、 资金来源限制、资金用途限制、利率限 制、拆借规模限制、同业拆借合同管理、 同业拆借市场形态、报告管理制度。
四、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 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为角、分。人民 币无论主币、辅币,均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禁 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 人民币图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制、发 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1)金融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2.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1)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是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证券法证券法是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在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⑤信托法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二是规定信托机构的设立、运作的程序等。
⑥外汇法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外汇管理关系和外汇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规定外汇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进出国境等制度。
⑦票据法票据法是调整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流通关系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知识点

金融法的知识点法的产生:经济根源是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阶级根源是阶级和阶级斗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的分类:1、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地位效力)2、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内容)3、一般法和特别法:(适用范围)4、成文法和不成文法5、公法和私法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国家强制力保证。
包括: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其特点: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
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单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由于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违宪责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定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要形式: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
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活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第十三章 金融法

第三节 外汇管理法
• 一、外汇管理法的概述 • 二、外汇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 三、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一、外汇管理法的概述
(一)外汇及其作用 1、外汇 • 外汇的种类: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 外汇的种类: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 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其他外汇资产 • 自由外汇与记帐外汇 • 贸易外汇与非贸易外汇 • 即期外汇与远期外汇
二、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 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 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理结算等业务,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理结算等业务,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法的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的性质 • 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 2、商业银行是公司法人 • 3、商业银行是从事金融业的公司法人
一、中央银行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立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政策委员会 2、分支机构 •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九个跨省区市分行,作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九个跨省区市分行, 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 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和直接 管理,分支机构根据总行授权, 管理,分支机构根据总行授权,负责本辖 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二、外汇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 资本项目外汇, 出和输入后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资本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 资本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 等项目下的外汇。 等项目下的外汇。 • 1、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 • 2、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三)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 (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股票金融行业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机制

股票金融行业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机制股票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起着引导资金流动和融资功能的关键作用。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市场秩序和稳定金融体系,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机制来规范股票金融行业。
本文旨在探讨股票金融行业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机制,以便更好地了解股票市场的运作和发展。
一、政策法规1.证券法证券法是指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和其他相关活动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包括了证券的定义与分类、发行与上市、交易与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证券法的出台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2.行政法规与规章行政法规与规章是指由政府制定的,用来规范股票金融行业各个方面的法规。
例如,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运作规则、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批程序、股票投资基金的管理要求等。
3.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规定是股票市场运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准确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二、监管机制1.证监会证监会是国家层面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机构。
它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批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审核并行使对违法行为的执法权力、制定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监测市场风险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等。
2.交易所交易所作为股票市场的核心机构,负责股票的交易撮合和交易所内部运行的监管工作。
交易所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市场规则、监测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稳定等。
3.中央银行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和相关的金融监管政策,可以对股票金融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和风险防范。
例如,通过改变利率水平、调整资金流动性等手段,来影响股票市场的运行和稳定。
4.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他们的监管和审计工作,有助于防范虚假陈述和不当财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结:股票金融行业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机制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的基础。
金融法重点内容
1、金融的含义金融从字面上说就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分别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
货币流通主要包括:(1)现金流通,它是指以现钞所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2)非现金流通,又称转帐结算,它是指资金从付款人帐户划至收款人帐户的支付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存款货币之间的流通。
金融法上的信用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受信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还款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或服务。
它主要包括借贷和投资两种行为。
2 民间金融(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①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②合同是否有偿《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③利率问题A高利贷:民间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B 贴水贷款的处理: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发现,则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
C 驴打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2)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3)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3中央银行职能(了解)(1)行券发行、统一货币流通。
(2)票据清算中心。
(3)当最后贷款人。
(4)行金融管理和调节。
4 银行的种类(1)集中制又称总行分行制,是指一国设立一元化的中央银行,并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央银行体制。
(2)复合制是指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两级相互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并组成一个复合体共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金融法-教学大纲
《金融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100222B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科基础课总学时:32 讲课学时:32 实验(上机)学时:学分:2适用对象:法学专业先修课程:货币银行学一、教学目标《金融法》是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全面了解掌握金融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金融法律规范的有关内容,完善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金融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一)教学内容本课程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为对象,立足监管,深入研究这些主体和其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及其因此而形成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阐述。
本课程在系统介绍金融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讲述我国中央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现行的金融基本法。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本课程的教学中贯彻课堂教授与课外阅读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案例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习要求学生应在学习《货币银行学》课程之后,学习《金融法》课程。
在学习《金融法》过程中,学生应自学《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法律条文。
(四) 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无论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其他工作,《金融法》的学习对于完善其知识结构及实际工作都有非常大的帮助。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金融法总论本章教学组织和设计: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第二节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第三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本章重点和难点: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的金融立法概况、金融法体系、金融机构的概念及分类、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课程的考核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金融的含义,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理解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和金融法的地位;掌握金融机构的概念及分类;掌握我国金融法体系及金融法的基本原则;运用金融机构的法律原理、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分析、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厦大朱崇实 金融法课件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二节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 1.领导机构 – 2.分支机构 – 3.咨询机构
•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 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 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一节
二、金融法
• (四)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
– 改革开放前期,我国金融领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 的局面,金融法制极不健全。 – 199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五法 一决定”,标志着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 性进展。 – 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六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 日起施行。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第四章
• 难点:
– 1.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剥离的理论 与实践 – 2.存款纠纷案件的范围、类型 – 3.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一节
一、金融
• 所谓金融,按字面意思解释,就是资金的融 通。
– 广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流通体系,即是指全社 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 活动的总和。 – 狭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的总和。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第四章>>第二节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特点 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 1、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特别是它吸 收的活期存款。 收的活期存款。 主要从事商业性货币信用业务, 2、主要从事商业性货币信用业务,不受专业分 工的限制。 工的限制。 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经营目的。 3、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经营目的。
职能 信用中介、支付中介 、信用创造 、金融服务 信用中介、
(二)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 1、金融体制 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金融活 动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 动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
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源自、 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 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 控体系
四、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背景案例 必要性、紧迫性、 (一)必要性、紧迫性、长期性 金融活动规范化、 (二)金融活动规范化、法制化 (三)法律对策
经济与法律的关系 本国与国际的关系 立法与执法的关系 银行与政府、 银行与政府、企业的关系 制度建设与队伍建设的关系
第三节 商业银行业法
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1986《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1986《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1995, 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修订 1995,3、8《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修订 1995, 10《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修订 1995,5、10《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修订 1995, 10《票据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2004年 28日修订 1995,5、10《票据法》 1995, 30《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修订 2009年 28日修订 1995,6、30《保险法》 1998,12、29《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修订 1998,12、29《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修订 1998,7、1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 1998, 13《 缔办法》 缔办法》 1999, 22《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999,2、22《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01、 28《信托法》 2001、4、28《信托法》 2003、10、28《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10、28《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11、27《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11、27《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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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的体系与功能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
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
通。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国内外的汇兑往来;票
据的承兑与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资;
融资租赁;各种保险;金融期货、期权的交易及管理;外汇、
外债的管理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等。而金融法是调整
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部门,其调
整对象是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国际
间经济交往与合作的迅速扩大,交通与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
各国间的经济日益呈现出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一体化态势。
国际金融作为一种跨越国界的货币资金运动,已经渗透到现代
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法的性质关系到金融法制建设的方向和重心,因此需要
明辨其体系及其功能。我们认为,金融法是规制与监管之法。规
制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和管理,特
别是隐含有公权力对市场的介入和干预。监管是监管机构对监
管对象及其活动是否符合要求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管束和处
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以此来实现法律和政策旨在达到的目
的。
(一)金融法的体系
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
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
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
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金融关系内容广泛而复杂,决定了金融
法的内容也十分庞大。一般而言,金融法的内容可包括中央银
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金银管理法、
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同业融资法、金融担保法、票据法、支付
结算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期
货期权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外债管理法等。
金融法主要由三个具体体系构成一是部门法体系。这也是
金融法体系最基本的内容。从构成形式看,金融法体系是由若
干部门金融法组成的。如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一是效力体系。这是金融法体系的纵向构成,包括金融法基本
法律制度、金融法普通法律制度、金融法行政法规、金融法部
门规章以及金融法地方性法规等。一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
有学者提出,金融活动范围十分广泛,这就决定了金融法
律内容的广泛性。从现在金融活动的范围来看,金融法的主要
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银行法;(二)关于货币的法律规定;
(三)关于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定。具体规定金融业务活动范
围,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四)关于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
具体规定我国金融管理目标、原则、范围和制度以及相应的制
裁措施。
由于金融领域的情况复杂,金融活动的丰富多样和不断发
展变化,金融法的体系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法体系的增
减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金融活动的内部规律,二是国家
对金融的控制相干预程度。但是,从世界各国总的趋势看,金
融法的体系是由简单向详细和完备方向发展的。所以在这种情
况下,我们对金融法的体系不能固定,只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和时代的进步而不断的加以完善。
(二)金融法的功能
金融法的功能,是指金融法通过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规范金融主体的行为,从而对整个社会金融生活产生的调节机
制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功能: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
系。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
的货币流通。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进行,关键要看金融机
构本身是否健全。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
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对各类金融机
构的组织管理结构、运行机制、设立、变更及终止等加以明确
规定,进而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协调、
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
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金融市
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种类繁多(一般
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金银市场、期货市场等),
且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
具、交易价格四大要素,只有通过立法对各类要素加以规范,
建立起各类金融市场,并依法严格管理,才能形成统一、开放、
有序竞争的市场局面,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有效配置,
提高融资的可选择性和及时性,最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
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
行规范性的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
施,预防违法与犯罪。明确要求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
守,从而达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
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在现代社会里,金融业是事关
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公共性行业,金融市场是瞬息万变、
充满了不确定性(风险)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金融活动的开
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的范围,都在现实地或潜在
地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如何在
尊重市场机能的前提下,趋利避害,就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需
要出发,对金融业实行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而这正是金融法
的另一重要功能。金融法通过其确认、引导、规范、调节、保
障机能,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金融政策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
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
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制裁措施等。
4.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作用。在世界贸易组织
(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其
中就有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作出了我国开放金融市
场的庄严承诺。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法律要尽快建立健全,
以适应国际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比如,证券交易
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
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
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
“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的运用,
使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
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三)总结
通过对金融法的体系及其功能的以上分析,国家干预经济的
一般理论对金融法是适用的,但是,金融法所具有的突出的规制
和监管性质,更在于金融业所具有的特性。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
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
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
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
统帅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
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
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
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