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的实践适用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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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一、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债权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办理预告登记,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预告登记的性质预告登记是旨在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取得物权的登记制度,属于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在不动产交易中,由于债务人有可能恶意处分不动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预告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三、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买卖期房、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等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不动产。

四、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一旦进行了预告登记,债务人就无法再处分该不动产,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违反约定处分不动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处分行为无效。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办理预告登记的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进行申请。

一般来说,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或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协议等。

在申请过程中,房产局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预告登记。

六、预告登记的期限和解除预告登记具有期限性,一般不超过3个月。

如果超过期限仍未办理正式登记,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

此外,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预告登记也可以随之解除。

在解除预告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局办理手续。

七、结语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通过预告登记,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了解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提高公众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房产预告登记法律效力(2篇)

房产预告登记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房产预告登记制度。

房产预告登记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对房屋进行预告登记,以保障购房者将来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文将就房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二、房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房产预告登记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保障购房者将来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对房屋进行预告登记的行为。

预告登记具有以下特点:1. 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购房者。

2. 预告登记的对象是房屋。

3. 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障购房者将来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

4. 预告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房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1. 优先购买权房产预告登记具有优先购买权,即在预告登记期间,若有人对房屋提出异议,购房者可以优先购买该房屋。

这一效力有助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侵犯购房者的利益。

2. 防止房屋被查封、拍卖房产预告登记具有防止房屋被查封、拍卖的法律效力。

在预告登记期间,若房屋被查封、拍卖,购房者可以依据预告登记申请阻止查封、拍卖行为,从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防止房屋被处分房产预告登记具有防止房屋被处分的法律效力。

在预告登记期间,若房屋被开发商处分,购房者可以依据预告登记申请阻止处分行为,从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保障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预告登记具有保障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

在预告登记期间,若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应配合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预告登记为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5. 预告登记的对抗效力房产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在预告登记期间,若有人主张对房屋享有权利,购房者可以依据预告登记对抗该主张,从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房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局限性1. 预告登记的效力期限房产预告登记的效力期限为一年。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动产预告登记成为了房地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转移之前,由预告权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一种权利预告。

不动产预告登记对房地产交易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基本法律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基本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法第15条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前,为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权利,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向社会公示的一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前进行,期间不超过六个月。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1. 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最主要的法律效力是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防止他人或者机关的侵犯。

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在不动产权利转移之前,确保权利人的优先权得到保护。

2. 可以限制不良要素的影响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限制不良要素的影响,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良要素包括恶意债务人、不良房产中介、违法建筑等。

在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过程中,登记机关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查,确保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的内容合法。

3. 可以加快房地产交易的进程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加快房地产交易的进程。

在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过程中,登记机关会对权利的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权利的真实性。

这样可以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纠纷。

4. 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是证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有效证据。

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在不动产转让过程中,如果产生争议,双方可以凭借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范围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范围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范围摘要: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和意义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五、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和意义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一种以债权为对象的登记,它通过公示债权,巩固债权人的地位,为债权向物权的转化提供了顺畅通道。

预告登记能限制开发商等房屋所有权人的一物数卖行为,确保由买卖合同等产生的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形态的不动产,包括商品房、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根据《物权法》第20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0 条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的法律地位,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携带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受托人须到场,申请表签章处,须在工作人员核对完身份后,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字或盖章。

此外,预告登记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不动产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将失效。

五、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作用和意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限制开发商等房屋所有权人的一物数卖行为,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同时,预告登记有助于维护不动产市场的秩序,促进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便捷。

法律规定预告登记(3篇)

法律规定预告登记(3篇)

第1篇在我国,预告登记是一种重要的物权登记制度,它旨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将来能够取得某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在该不动产上进行的登记。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操作流程、法律效力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对预告登记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预告登记的法律地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由当事人申请,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这一条例明确了预告登记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3.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对预告登记的具体操作流程、登记内容、登记期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操作流程1. 申请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3)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4)预告登记申请书;(5)其他相关材料。

2. 登记机构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2)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3)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是否真实、有效;(4)预告登记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

3. 登记经审核无误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有关事项,并向申请人发放预告登记证明。

三、法律效力1. 保障交易安全预告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障交易安全。

在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 限制他人权利预告登记期间,他人不得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否则,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民法典预告登记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预告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交易日益频繁,房地产登记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物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交易安全,我国民法典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预告登记的概念、法律规定、程序及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预告登记的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为了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顺位,或者防止第三人对该不动产物权进行侵害,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的登记。

预告登记具有临时性、顺位性、保护性等特点。

三、民法典预告登记法律规定(一)预告登记的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预告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在不动产买卖、赠与、互换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将不动产登记在买受人、受赠人、互换人名下的,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2. 在不动产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等情况下,当事人认为不动产登记可能侵害其权利的,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3.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作出不予登记、撤销登记等决定后,当事人认为该决定侵害其权利的,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程序1. 申请预告登记,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3)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4)其他证明材料。

2.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预告登记的效力1. 预告登记具有顺位性,即在预告登记期间,若发生与预告登记事项相同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2. 预告登记具有保护性,即在预告登记期间,若第三人对不动产进行侵害,预告登记人有权请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该登记。

3. 预告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若第三人在预告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权利,预告登记人对该不动产权利的请求,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将房屋出售给某乙,某乙支付购房款后,某甲应将房屋过户至某乙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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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成立的单位主体 , 其通过买卖等取得 的房屋可
脱离母体的个体 , 由于 尚未 出生 , 不能成为 自然
以先申请预告登记 , 待单位正式成立后则可转为 如果单位未能设立 , 则应当注销预告 人, 也就不能成为 申请房屋登记 的主体 。法律虽 正式登记 , 无 有 关 胎 儿是 否 可 以 受赠 与 、 遗 嘱继 承 、 遗 赠 的 登 记 。 当然 , 如 果直 接承认 其登 记 主体 资格 , 则 也 明文规定 , 也无禁止性规定 , 根据“ 法不禁止则 自 可申请物权登记 , 单位正式成立后再办理名称等 由” 的原则 , 应承认赠与 、 遗嘱继承 、 遗赠行 为的 变 更登 记 。 法律效力 。 赠与 、 遗嘱继承 、 遗赠行为可视为附条 第二 , 申请登记 的房屋 尚未形成可使用的实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以胎儿活体出生为生效条 体 。 房屋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可以对拥有的房屋
根据我 国房地产登记制度 的特点 , 结合几年 来 预告 登记 业 务 的实践 , 本人 认 为应 当在 充 分理
用。预告登记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预告登记如何 解预告登记的价值和意义后 , 对《 物权法》 规定的 转 化为 物权 登记 ? 如何 让 预告 登记 在现 实生 活 中 预告登记条款作扩散性理解 , 以便最大程度地发 真正发挥积极的作用? 这一系列的问题值得实务
工作 者 深入 思考 。 挥 预告 登记 的 积极 作用 , 既营 造房 屋 登记 的 良好 秩序 , 又维 护权 利 人 的合法 权 益 。 因为预 告登 记
尽管《 物权法》 对预告登记 的规定较为原则 , 仅第 2 0 条规定 了预告登记 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 力 ,但毕竟这是其在法律层面从无到有的突破 , 《 物权法》为预告登记 的实践探索提供了强有力 的法律依据 。 自2 0 0 7 年 以来 , 各地房屋登记机构 相继 开 展 了预告 登 记业 务 , 而 大量 的 预告 登记 集
行为的条件成就等三大要求才能进行物权登记 。 只能依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办理 , 这种规定缩 在 申请 主体暂不适格 、 申请房屋 尚未建成 、 登记 小 了预 告登 记 的范 围 。 原因行为条件 尚未成就时, 可期待的物权如何能
够得 到 及 时 的保 护 , 则 有赖 于预 告登 记 制度 的应
生效 力 。 为 充分保 护 胎儿这 种法 定 的或约 定 的即
押筹集续建 资金 、 预售商品房以获取销售 回笼资 金的现象极 为普遍 , 在这些预买卖 、 抵押等法律 行为关系 中, 贷款人 、 购房人等债权人 由于房屋 客体的不成形还不能 申请登记成为物权人 , 只有 屋抵押或者购房债权转化为物权。为此 , 在房屋 建设 过程 中发生 买卖 、 抵 押等 法 律行 为时 至房 屋 投入使用 的期间 ,为保 障相关权利人 的合法权 益, 债权人可 申请预告登记。从 而可以防止这一


预 告 登记 的适 用 范 围
预告登记制度起源于西方 国家, 预告登记是 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 , 该项请求权所
根 据 以上 对 预 告登 记 来 源 、意 义 的简 要 说
明, 实践 中可 以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可归纳为以
要达到的 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所 下 三 大类 。
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 为( 作为
或不作为) 的权利 。在德 国可以申请不动产预告
第一 , 权利主体暂时不适格 。申请房屋登记 的主体有 自 然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 自然人
塞些 ! 重 堕篁堡
C H 『 N A R E A L E S T A T E
பைடு நூலகம்
是 指从 出生 时起 至死 亡时 止 的公 民。 胎 儿是 尚未
物权 登 记后 才 可 生效 。就 形 式 而言 , 只 有满 足 申
登记的情形有三种 :针对物权的债权请求权 、 为 进行诉讼财产保全 、 法院作出的假执行判决 。这 三项 内容 中后两项我 国都通过法院查封的形式 进行 了限制登记 , 第一项 内容就《 物权法》 而言 ,
请主体的适格性 、 申请房屋 的完整性 、 登记原 因
的最终 目的是将请求权顺利转化为物权 ,因此 ,
只要 满 足 以下 两个 条件 ,就可 申请 预 告登 记 : 一
是预告登记 的客体是可期待的物权 而非债权 等 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 , 预告登记的请求权 旨在将
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 如租赁权 、 居住权不是 《 物权法》 规定的物权范畴 , 因此针对该类权利 的
房屋 抵 押担 保 , 由 于预 购房 屋 尚不 能 办理 所有 权 登记 , 也 就 无法 办 理 房 屋 抵 押权 设 立登 记 , 只能 办理 抵押 预告 登 记保 全贷 款人 的利 益 。
告登记条件的基础上 , 本文从预告登记 的适用范 围、 申请方式 、 法律效力三方面进行 了阐述。
件, 在 胎 儿活体 出生时 即 时取得 赠 与 、 遗 嘱继 承 、 行 使 占有 、 使用 、 收益 、 处 分 的权 利 , 只 有 已经 建
当 遗赠的财产所有权 ; 在胎儿死体出生时 , 赠与、 遗 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才具有如此完整的权利。 嘱继承 、 遗赠行为则因法律关系的主体缺失而不 前社会经济较快发展过程中 , 通过在建工程的抵
宣些 三 堡篁堡
C H I N A R E A L E S T A , f E
预告登 记 的实践适用及 法律效 力
陈亚菁 无锡 市房 屋 产权监 理 处
《 物权法》 规定房地产 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 、 抵 押权 、 用 益物 权 , 除 法律 法 规 特别 规定 外 , 这 些
中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这单一类型。 这一 请求权不能申请预告登记。 二是 申请主体 尚不适 类型的普及是由于金融业提高了防范风险意识 , 格 或申请客体 尚未形成可登 记的实体又或 申请 规定银行贷款必须有担保方式 , 银行对于购房按 登记 的原因行为条件 尚不成熟。 同时满足上述两 揭贷款除选择开发商 阶段性担保外 , 更多地选择 个条件的房屋才可 申请预告登记。 在符合上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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