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的二元性_吕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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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历届十杰青年法学家第一届(1995 年) 第一届王利明:1960 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主要著作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物权法研究》等。

、、公丕祥:1955 年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述》《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赵秉志:1956 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犯罪主体论》《刑法改革问题研究》等,编有《中国刑法实用》《刑法新教程》等。

、、曹建明:1955 年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七届中央委员。

主要著作有《国际产品专利概论》《国际经济法新编》、,发表论文二百三十余篇。

范健:1957 年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德国商法》《反倾销法研究》、、《法理学》等,发表论文一百五十余篇。

胡建淼:1957 年生,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版专著、教材74 部,发表论文八十余篇。

黄进:1958 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际、冲突法研究》《中国国际私法》等,发表论文九十余篇。

、夏勇:1961 年生,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家保密局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民权哲学》《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等。

沈木珠:1955 年生,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要论》《论商法比较研究》等,发表论文一百三十余篇。

、顾培东:1956 年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环境公共政策及环境法的关系

环境公共政策及环境法的关系

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的关系关键词:环境公共政策环境法一致性相悖性开展方向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是人类活动对自然的破坏超过了自然界的自净能力。

为实现可持续开展,我国在制定环境公共政策和法律上实现了较大的突破。

随着法律数量的增多,环境问题呈现了“负开展趋势〞,并愈演愈烈。

社会转型时期,环境公共政策应成为促进社会开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根本政策,表达公平与效率。

环境公共政策的含义及其与环境法的一致性、相悖性环境公共政策是国家公共政策的一个方面,属于上层建筑X畴,决定于国家的经济根底。

公共政策是政府、政治团体以及其他公共部门社会成员或者公共部门自身的限制规那么或引导措施,是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分配方案,任何一项具体政策都涉及其相关群体的利益〔X超,2009〕。

环境公共政策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和经济公共利益进展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依据人与环境和谐开展的目标,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行为准那么〔俞树毅,2007〕。

环境法律是环境公共政策的表达,法理学上认为“政策和法律在阶级本质、经济根底、指导思想、根本原那么、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是高度一致的〞〔别涛,2005〕。

相对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比拟健全的国家而言,我国的环境公共政策和环境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比拟“生硬〞。

美国、日本以及韩国等国家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并没有明显的区分,环境法中包含了环境公共政策,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韩国制定的?环境政策根本法?,使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在环境保护上充分发挥纲领性作用,环境法本身就是其公共政策的一种表达。

而我国的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既有一致性也有相悖性。

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的一致性。

我国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在阶级本质、经济根底、指导思想、根本原那么、社会目标等方面是一致的。

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都表达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初级阶段的特点。

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的相悖性。

我国环境公共政策的集中表达为以人为本,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开展。

环境损害赔偿及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探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环境损害赔偿及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探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环境 保 护领 域还 有 许 多工 作 要做 , 环 境保 护制 度 建设 刻 不容 缓 。人 人 享有 优 美 良好 的环 境 ,受 害者 得 到 充
分有 效 的 补偿 , 既是 上 述 远 大 目标 实 现 的基 础 起 点 ,也 是 近 期 目标 。 看 似微 不足 道 , 实则 以 小见 大。 本刊 刊 发 一 组 专 题 文 章 以呼 吁 社 会 各 界 对 此 领 域 问题 的 关注 。 关键 词 :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 无 过 错 责 任 ; 环 境 损 害 ;
中图分 类 号 :D 4 F6
文 献 标 识码 :h
文章 编 号
我 国环 境 责任 保 险制 度 的构 建
戚 道孟 周庆春
“ 旧八 大公 害事 件 ”及 “ 新八 大 公害 事件 ”的 发生 使得环 境 问题 逐 渐 引起 社会 的重 视 。 很多环境 ①
污染 是 由于企 业造 成 的 , 一旦 发生 便 会产 生很 大 的社 会危 害性 并 且很 难有 效 阻止 损 害后 果的扩 散 , 加
上环 境侵权 采 取特 殊 的归 责原 则— — 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 往往 会给 企业 带 来很 大压 力 甚 至破产; 另一方 面 , 受害者 而言 , 得 相应 的 经 济补 偿是 最 为需要 的补偿 方 式 , 对 获 而环境 事 故 导致 的 巨大财 产损失 和 环境 侵害 人相对 弱 小 的经 济 实力 并 不 能给 受害 者有 效 的补偿 , 就 需要 新 的措 施和 制度 加 以弥补 , 这 环 境责 任保 险 由此产 生 。 随着 我 国经济 和 社会 的不 断 发展 , 环境 损 害纠 纷 日益 增多 , 了使环 境污 染的 为 受 害各方 利益 得 到有 效 的保 护 ,责任 保 险制度 的构建 也 显得 急迫 和必 要 。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内涵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内涵

试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内涵摘要:自20世纪60年代提出环境权概念后,对于环境权定义、性质及内容规定至今莫衷一是。

现实中发生的环境侵权案件,不仅反映我国在公民环境权益保障与救济上不足,也对明晰公民环境权提出具体要求。

文章通过探究公民环境权设置各家学说,结合分析国内外立法实践,综合阐述对公民环境权法律内涵的认识。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生态性权利;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中图分类号:d923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5-0312-030 引言伴随我国科技发展,大规模开发利用资源成为现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物质保障同时,却给环境带来许多难以修复污染与破坏问题。

如紫金矿业酮酸渗透事件、血铅超标事件等。

在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对受害群众给予补偿同时,对公民环境权救济缺乏统一保障。

此外,针对大众对于环境权益缺乏认知与维护意识,也亟需明晰公民环境权,使公民维权有法可依,行政机关有法必依。

法谚云,有权利才有救济。

以法律形式将公民环境权内涵予以固定,使公民维护环境权有章可循,把环境权纳入立法中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权益保护重视力度,对于环境侵权行为惩处与规避,对公民良好生活环境的保障大有裨益。

1 环境权提出的历史沿革环境权首次提出是在二战之后,面对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各国为保障经济发展、居民生活与社会安定,将曾经不顾一切推动经济发展重心转移到对环境问题治理上来,制定一部解决治理、管理、保护环境问题统一法律成为当时迫切需要。

70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关于将健康、优雅环境权纳入现有人权原则中的报告,初步提出了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设想。

[1]而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是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环境法相关书籍

环境法相关书籍

环境法相关书籍环境法领域相关著作一、基础书单1、汪劲:《环境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2、竺效:《环境法入门笔记》,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3、张梓太:《自然资源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4、林灿铃:《国际环境法》,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

二、进阶书单1、[美]约瑟夫·L ·萨克斯著:《保卫环境——公民诉讼战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美]理查德·拉撒路斯:《环境法故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美]詹姆斯·萨:《美国环境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4、[日]交告尚史:《日本环境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5、汪劲:《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7、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论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9、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王洪亮:《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11、[英]艾琳·麦克哈格:《能源与自然资源中的财产和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

12、[美]科尔:《污染与财产权:环境保护的所有权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3、[英]马克·韦尔德:《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

14、侯佳儒:《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5、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论法院在我国环保事业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论法院在我国环保事业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012年第1期第20卷(总83期)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 SJTU(P hi l os ophy and Soc i al Sci en ces)N O.1,2012V01.20F e b.,N o.83论法院在我国环保事业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王小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行政失效和司法失效是导致当前中国“行动中的环境法”脱离“文本中的环境法”的两个主要原因。

目前法院在我国环保事业中扮演着有限的角色。

有限、脱节甚或矛盾的法律文本也限制着法院的作用。

在环境司法中确认和拓展公民及其团体的权利,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可能是发挥法院在我国环保事业中的应有作用的可行路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行政失效;法院;环保;权利;权力;法治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095(2012)01—0042—09一、引言一百年前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R os coe Pound)深刻地提出,行政失效和司法失效是导致美国“行动中的法”(1aw i n a ct i on)脱离“文本中的法”(1a w i n books)的主要原因。

[11行政失效和司法失效也是导致当前中国“行动中的环境法”脱离“文本中的环境法”的两个主要原因。

①2005年2月,上海交通大学王曦教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举办的“中国环境立法研讨会”上精辟地提出,有法不依,特别是政府有法不依,以及对这种有法不依的情况缺乏问责机制,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需要对待的关键性问题。

[2]最近他提出我国环保法应当保障环保事业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33推动“第三方”主体监督政府环保履职和企业环境守法。

L43作为他所说的“第三方”主体之一,法院应当并且能够通过独立行使其审判权来矫正政府的有法不依和行政失效,维护公众与公民个人的环境权利。

论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的一致与相悖关系

论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的一致与相悖关系
环境公共政 策是 国家公共政策 的一个
方面 ,属于 上层 建筑 范畴 ,决定于 国家的
21 0 0年 7月 1日起开始施 行的 《 中华
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促进经济 、社会
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而环境法在人的全面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规定 “ 因污染 环境造成损害的 ,污染者应 当承 担侵权 责
洁 空气权 、通风权 、眺望权和 自然景观权
社会 的发展通 常建立在资源消耗 与环 境破坏 的基础上 。环境 问题是伴 随着社会
的发展对环境破坏 的程度达到 了 “ ”的 量
策 ,美国的 《国家环境政策法 》 、韩国制定 的《 环境政策基本法 》 使环境公共政策与 ,
环境 法在环境保护上充分发挥纲领性作用,
体现 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初级阶段的特点。 环境公共政策 与环境法 的相悖性 。我 国环境公 共政策 的集 中体现 为 以人 为本 ,
境权的缺失阻碍 了人 、社会与环境的全面
发展 ,使环境法与环境 公共政策脱节 。
( )环 境侵 权 责任 构 成 要 件 未定 三
环 境 公 共 政 策 的含 义 及 其 与 环 境 法 的 一 致 性 、相 悖 性
( )环 境 权 未 正 式 列 入 法 律 二
内 容 摘 要 : 环 境 法与 环境 公 共 政 策 属 于上 层 建 筑 ,在 环 境 保 护 上 是 统 一 的 , 而我 国环 境 法 在 制 度 的建 立 上 与 环 境 公 共 政 策 脱 节 。我 国的 环 境 质 量 与 环 境 法 律 的数 量 未 呈 正 向发 展 。 除 了成 文 法 的 滞 后 性 、 法律 执 行 不 力 等 原 因 外 , 稳 定 的 环 境 公 共 政 策 与 环 境 法 未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民法典》侵权归责方式“一元化”、公私法概念界定不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惩罚”功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提出针对不同民事责任形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利用公私法结合发挥制度优势的手段、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建议,以期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目的,实现我国民法生态化与社会化的有效提升。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1)06-0037-03(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002)一、“绿色规则”的价值及在民法典中的应用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章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具有在民法典中确立环境保护的价值观并与民法固有价值进行制度化衔接、建立司法判断的基本价值标准的功能。

[1]在此基础上,《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并且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有近30个条文涉及民事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建立了《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体系。

但是由于近代民法制度强调意思自治、倡导所有权绝对、遵循过失责任原则,无法有效地调整所有的生态环境问题给他人、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

绿色规则的出现,用一种整体的世界观对待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强调人与生态环境是生命共同体,人类的自我实现是在人和自然的内在和谐中达到的,肆意破坏自然环境最终伤害的还是人类自身。

绿色规则既是对生产生活方式的理念倡导,更是对民法法律规范实施的价值宣示,贯彻在民法典具体制度中,有助于法律效力形成,取得制度效果。

[2]二、侵权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环境侵权“一元”归责原则的适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以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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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29日/第008版
综合业务

论环境侵权的二元性
吕忠梅 湖北经济学院教授 湖北水事研究中心主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
源法博士生导师

编者按:环境资源审判在我国尚属一个新生事物,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都还处于探
索之中。而司法实务中的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理论研究上的不足和薄弱。吕忠梅教授从交
叉的思考和跨界的思维中,得出环境侵权的二元性、环境侵权责任的双重性和环境侵权纠纷的复
合性的结论。本栏目将连续推出其研究成果,期冀对深化环境资源审判研究,厘清和解决相关困
惑与问题有所助益。
自环境问题产生以来,侵权法一直担当着解决环境纠纷的重任。从环境法的发生学上看,正
是为了应对传统侵权法无法完全解决环境纠纷的难题,才出现了环境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领域。环
境法与侵权行为法有着天然的联系:一方面是侵权法应对环境问题不足而产生了环境法,另一方
面是环境法又促进了侵权法的发展。
在环境法的视野内,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者他人的原因,致自然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
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事实。这个定义看似与
传统民事侵权并无太大差异,但其背后却有着许多让民法“不曾相识”的新内涵,笔者将其称之
为环境侵权的“二元性”。
一、原因行为及损害形式的二元性
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原因行为及其损害形式具有单一性,如侵犯财产的行为直接引起财产权
损害,一般不会发生其他损害形式,更不会转化为另外一种损害形式。其原因在于,传统民法上
的侵权客体要么是“物”,要么是“权利”,都是明确并且静止的。但是,在环境法上,自然环境
是一个整体,处于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信息传递的运动过程中,生态平衡规律始终与人的行为
共同发挥作用,因此,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多元、侵害客体处于运动之中、损害形式相互关联。
从原因行为上看,环境侵权行为可分为环境污染行为与生态破坏行为。环境污染行为是人们对资
源的不合理利用,使有用的资源变为废物进入环境的活动。生态破坏行为则是人们超出环境生态
平衡的限度开发和使用资源的活动。这两种行为是人们对自然环境利用的不同方式,其构成具有
“人—自然—人”的互动性,不是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
从损害形式上看,环境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且
这两种形式可以相互转化。环境污染是指人的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
量,从而使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了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
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现象。而生态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环境的一个或数个要素,过量
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它们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以致破坏或降低其环境效能、生态失
衡、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与发展的现象。实际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是人类
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的结果,过量地掠夺自然环境造成生态破坏,将过量索取的物质和能量不加
以充分利用而使其成为废物进入环境又会造成环境污染,因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能截然分
开。两者互为因果,严重的环境污染可以导致生物死亡从而破坏生态平衡,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生态环境破坏又降低了环境的自净能力,加剧污染的程度。
二、损害后果的二元性
损害的存在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为“无损害即无责任”,环境侵权也如此。在民
法上,侵权法上的损害包括几种类型:一是财产损害,二是人身伤害,三是精神损害。它们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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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的损害。这表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是一种对人责任。但是,在环境法上,侵权行为的
直接损害形式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它们是对“环境”的损害。值得注意的是,在环境侵权中,
并非没有对“人”的损害,只不过这里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
坏的后果,这是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是由“人—环境—人”的互动关系所必然产生的特点。
由此,环境侵权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形式有两种: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它们均会产生对
“人”的损害和对“环境”的损害。伸言之,无论是环境污染行为还是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所
从事的活动都不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而是指向自然环境,如向水体、大气、土壤排
放污染物,砍伐森林、猎杀野生动物、围湖造田等等,但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既有他人人身、财
产、精神的损害,如污染引起人体健康受害以及精神损害,生态破坏引起他人财产损失等等,又
有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土流失、野生动物灭绝、湖泊死亡
等等。但有些时候,可能是对“人”的损害与对“环境”的损害并存;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
有对“环境”的损害,而没有可归属于具体“人”的损害。
三、救济主体的二元性
如果说,对“人”的损害,我们可以依循民法的思路,将受害人确定为救济主体,基本没有
问题。但是,将这种思路用到对“环境”的损害中则不然,因为这里已经没有了民法上的那个“人”
——个人利益主体。“环境”作为公共产品,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人类”——当代或世代在这
个地球上生活的“人”,而不是民法上的那个“人”。此时,确定救济主体,就无法依“受害人”
标准。实际上,谁能主张“环境”受害的权利?谁应该或者可能成为“环境”损害的救济主体,
是民法上的侵权制度不该涉及也不可能回答的问题。其实,这是环境侵权不可能完全纳入民法的
直接原因,也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确定环境侵权的救济主体的直接理由。环境法的产生、
一些国家的环境责任专门法产生都与此直接关联。
四、价值目标的二元性
环境侵权的二元性特征表明:环境侵权与传统民法上的侵权有着明显不同,它不是单一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单一后果,而是一个类概念或者说是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不同
后果的综合概括,其内涵、外延、本质特性、价值取向都不能为传统民法上的侵权概念所完全囊
括。可以说,环境侵权是源于民法上的侵权又超出了民法上的侵权的一个新概念,其存在价值目
标的二元性:
1.环境侵权的主体既包括民法上的个人主体,也包括环境法上的类主体——人类,使其主体
具有了二元性,即私法意义上的“人”和环境法意义上的“人类”;但此人非彼人,其所体现的
法律观是完全不同的。
2.环境侵权制度所保护的利益既包括民法上的个人利益,也包括环境法上的公共利益,使其
所保护利益具有了二元性,即个人主体的人身、财产、精神利益以及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或生态
利益;但此利非彼利,难以装进一个口袋。
3.环境侵权行为既有民法上的单纯人的行为,也有环境法上的“人—自然—人”互动行为,
使其原因行为具有了二元性,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且环境污染行为与生态破坏行为各自具
有特性,为这两类行为所建立的诉讼制度也是各不相同的;但此诉非彼诉,不能适用完全相同的
诉讼规则。
4.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既包括民法上的各种形式,也包括环境法上的特殊损害形式,使其损
害后果具有了二元性,即对人身、财产、精神的损害以及对自然环境的生态价值、生态功能、生
态服务能力的损害;但此害非彼害,其救济方式必然存在差异。
正是因为环境侵权的二元性,并且直接导致实践中所产生的一个纠纷关涉私益与公益、有形
主体与无形主体、个人损害与生态损害、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实际损失与未来风险等多重因素,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难以计量的损害后果、行为的不可谴责性等难题,一些
环境保护先进国家对环境侵权建立了双重的救济机制并通过诉讼专门化方式、建立统一诉讼规则
第3页 共3页

将有关因素纳入统一考虑。如日本有《公害健康受害赔偿法》、德国有《环境责任法》等等;与
此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纠纷解决程序以及公益诉讼制度,这些都是对环境侵权二元性认识的实
践。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虽然对环境侵权都做了相关规定,但都比较原则,没有真
正体现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难以应对环境问题严重、纠纷频发、维权事件不断的严峻形势。其根
本原因在于对环境侵权的理性认识不足,因此,澄清认识应该成为建立合理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
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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