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有哪些基本规则

合集下载

浅论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

浅论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
关键 词 : 境 侵 权 ; 环 因果 关 系 ; 明 方 法 证
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系的证明要求来对待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 那么, 害的因果关联因素较多 , 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中 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 受害人受损的环境权益将几乎不能获得法律救 的部分关联事实,其余部分的事实则被推定为存 权^ 、 才被要求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所谓因果关系, 济。所 以, 为保护处于弱势的受害人的权益 , 世界 在, 而由被告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 , 这大大减轻 是指客观事物、 现象的前因后果 的关联性 。 如一现 上很多国家都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采取一定的方式 了原告的证明责任。 象的出现是由另一现象所引起的, 则两现象之间 降低原告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即实行特定 的 3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检讨与完善建议 存在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为有因果关系。哪 境污 规则对因果关系作出 认定。 我国的民 、 法 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环境特别 染损害赔偿案件 同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一样 , 遵 2 采用推定方法认定因果关系 . 1 法并未对环境侵权案件中因 果关系的认定作出专 循行为人只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的原则,只有在 所 谓用推定方法认定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 门的规定 , 而仅在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较为 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时 ,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是指原告只要举出一定 原则和简略的涉及。如最高人民法院 19 年《 9 2 关 才能判决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由于 的证据证明损害结果很有可能是由被告的污染行 于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 环境侵权案件本身的特殊性, 其因果关系的认定 为所造成的,法官就可认定该行为与结果之间有 意见》中 规定 ,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具有较大的复杂性 ,而要准确地判定环境侵权案 因 果关系,除非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该结果并非 由 中, 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 , 被告否认的, 由被告 件中的因果关系也较为困难。 其行为引起。 在美国, 法院处理环境侵权案件时一 负责举证。最高人民法院 20 年《 0 1 关于民事诉讼 1 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特点决定 了其因果 般实行“ 事实自证” 的原则, 即事实本身说明问题 , 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 关系认定 的特殊性 只要受害人提出证据证明污染可能是 由被告造成 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 在传统的民事侵权诉讼中 , 受害人要获得胜 的,就可以使法官或陪审团推定侵权事 实及因果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诉的! 之一就是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 关系的成立。 如美国密歇根州《 环境保护法》 规定: 任。上述两规定并未真正解决环境侵权诉讼因果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对于普通 原告只需提出表面证据。证明污染者已经或很可 关系 问题 ,而仅仅是对该类案件实行举证 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来说 , 要求并不严格 , 但对 能有污染行为, 案件即告成立, 若被告否认有该污 责任倒置 , 这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 于环境侵权 案件的受害人来说, 则属严苛 , 绝大多 染行为和危害后果 , 则必须提出反证。 在 国, 任, 德 民 但对于因果关系, 原告究竟要承担多大的证明 数受害人根本无法严格证明环境损害行为与其损 事诉讼中则采取“ 表见证明” 的方法处理环境污染 责任, 裁判者究竟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规则 , 能在何 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主要由环境 诉讼中相关案件事实的 认定 , 包含因果关系的认 种程度下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 这—切都没有明 污染损害行为以下的特殊性所决定: 定。 所谓“ 表见证明” 是指以—定的间接事实为基 确的答案。这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 中法院对环境 1 环境污染损害行为本身具有独特性。在 础, . 1 适用经验法则推定主要案件待证事实存在的 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五花八门, 有的要求原 时间上, 环境损害行为不像普通民 事侵权行为那 证 明 方法 , 该方法也大大减轻了原告对因果关系 告如同普通侵权案件—样对因果关系作出严格的 样一次性即时完成 , 而往往具有待续性的特点 , 时 的证明负担,当然该规则同时也允许被告提 出反 证明, 的能够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确定因果关 有 间跨度较长, 有的甚至达数年之久。在空间上 , 环 证推翻该事实推定。 如德 国 责任法》 规定: 如 系, 有的采用主动调查研究的方法试图精确判定 境污染损害行为所涉空间范围广阔 , 包括空 中、 地 果依照个案 的 具体情形,某—设备很有可能引起 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因此 , 我国环境侵权诉 讼中 , 表、 地下、 水域等大面积范围。 在外在表现特征 匕 既有的损害, , 则推定该损害是由该设备造成 的。a 因果关系的认定缺乏统一的规则,造成执法的不 性 ,在—定的时空范 2 采用疫因学证明方法认定因果关系 . 2 统一, 难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救济, 导致诉讼 因此建议, 应当借鉴国 我国 围内, 往往有多个行为主体做出环境污染行为 相 所谓疫学 , 是指就集体现象的疾病 , 探明其 程序的混乱和不合理。 互 交织 在— 起 。 发生、 分布与社会生活的因果关系 , 寻求对策 , 防 外先进合理的环境诉讼制度 , 在有关诉讼基本法 1 在环境污染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联系 治疾病发生的科学 疫因学证 明方法 , . 2 则是将有 及环境保护特别法中, 对原告应当承担的因果关 上, 表现出 很强的隐蔽性。 环境污染行为所引起的 关某种疾病发生的原因 , 就疫学上的若干因素, 利 系证明责任 、 证明程度作 出明确的规定 , 对其应当 损害后果往往并非由损害行为直接作用于损害对 用统计 的方法调查各 因素与某种疾病之间的关 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细化,同时对法官判定 象而产生 , 而是在一定的时空中通过污染物与环 系 , 从中选出关联性较大因素 , 比 对l进行综合判 因果关系的规则或方法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认 境要素之间发生生物、 、 化学 物理等反应而产生损 断。在环境侵权诉讼中, 采取该种证明方法 , 只要 定因果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真正合理 害结果的, 这完全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直接作用 证明某种因素 与某种疾病在疫学 上具有 因果关 解决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即可在法律上确认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 日 参 考 文献 于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产生损害结果 ,因此人们 系 , 并不能够对其因果联系像普通侵权行为那样即刻 在历史 E 发生的富山骨痛病 、 水俣病、 E 四 t 市哮喘 【 马骏驹. 1 】 余延满【 】 M. 北京: 出 法律 版社 , 0 . 2 5 0 作出明显的判定。 病等著名环境污染案件中, 就大量采取了这种证 f金瑞林. 2 1 环境法学 . 彻北京 :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19. 9 9 l 3环境污染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明力怯 。 疫因学证 明方法 降低了因果关系证明的盖 『1 3吕忠梅 . 境 侵权 诉 讼 证 明标 准初探 f. 讼 法 环 J诉 ] 联系并非不可判定 , 但—般都需要借助专业的科 技知识和特殊的仪器制备以 及需要通过较为复杂 然性 , 虽然依据此法难 以 出完全正确的结论 , 得 但 学、 司法制度.o4 2. 2o () 的专业证明程序。而环境损害行为的受害人多为 却提供了—个明确具体的标准 , 从而可对复杂的 【1 曾田长 宗公 害与疫学【 . : 4 日] 【 M】 日本 公害法之研 究 .9 8 19. 弱势群体 , 根本无法具备 t 述对因果关系证明的 因果关系作出有效的判断。 特殊 要求 。 2 采用间接反证方法认定因果关系 - 3 作者简介 : 李宏 ( 7 ~ , 法学硕 士。 ��

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3篇)

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化工企业环境污染事故为例,对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案例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销售。

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导致周边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受到影响。

2018年,当地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认定其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并造成了环境污染事故。

随后,受害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化工企业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

因此,该企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2. 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关键。

本案中,受害居民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化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与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居民身体健康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表现在:(1)污染物排放时间与生态环境破坏、居民身体健康受损时间基本一致;(2)受害居民居住在污染源附近,长期暴露在污染物环境中;(3)受害居民身体健康受损症状与环境污染相关疾病相符合。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该化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与环境污染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三)恢复原状;(四)赔偿损失。

”本案中,该化工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1)恢复原状:该化工企业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恢复生态环境原状;(2)赔偿损失:该化工企业应赔偿受害居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国际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国际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沿海城市A市发现一处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经过调查发现,污染源来自邻国B国的某跨国公司。

该公司在B国境内设有生产基地,其主要业务为化工产品的生产与出口。

由于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导致大量有害物质通过地下水流进入我国A市,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案情简介1. 污染情况:A市部分河流和地下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导致附近居民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农业作物减产,生态环境恶化。

2. 责任认定:经过调查,A市环保部门初步认定B国跨国公司为污染责任人,但该公司拒绝承认责任,并声称其生产过程符合B国环保法规。

3. 损失评估:A市环保部门评估,此次环境污染事件给A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4. 国际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国际环境法、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三、案例分析1. 国际环境法适用- 《联合国环境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包括采取预防措施、提供环境损害赔偿等。

- 《国际责任法》:根据该法,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如果给其他国家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国际私法适用- 冲突法:本案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 管辖权:根据国际私法,我国法院有权管辖本案,因为污染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内,且损害后果也发生在我国境内。

3.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适用- 诉讼时效:根据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污染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 证据规则:在跨国环境污染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较为复杂,需要遵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4. 责任承担- 无过错责任:根据国际环境法和《国际责任法》,跨国公司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 连带责任:如果多个国家或企业共同造成了环境污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解决方案1. 提起国际诉讼:A市可以向B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民法典》侵权归责方式“一元化”、公私法概念界定不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惩罚”功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提出针对不同民事责任形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利用公私法结合发挥制度优势的手段、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建议,以期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目的,实现我国民法生态化与社会化的有效提升。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1)06-0037-03(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002)一、“绿色规则”的价值及在民法典中的应用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章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具有在民法典中确立环境保护的价值观并与民法固有价值进行制度化衔接、建立司法判断的基本价值标准的功能。

[1]在此基础上,《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并且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有近30个条文涉及民事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建立了《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体系。

但是由于近代民法制度强调意思自治、倡导所有权绝对、遵循过失责任原则,无法有效地调整所有的生态环境问题给他人、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

绿色规则的出现,用一种整体的世界观对待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强调人与生态环境是生命共同体,人类的自我实现是在人和自然的内在和谐中达到的,肆意破坏自然环境最终伤害的还是人类自身。

绿色规则既是对生产生活方式的理念倡导,更是对民法法律规范实施的价值宣示,贯彻在民法典具体制度中,有助于法律效力形成,取得制度效果。

[2]二、侵权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环境侵权“一元”归责原则的适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以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三)无过错责任 4.情形: (1)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工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3)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4)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5)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四)公平分担损失——非归责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顺序: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分担
三、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的复数性 过错的共同性 结果的同一性 责任的连带性
(二)共同侵权责任类型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全部责任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分别实施——无主观上的关联 (2)同一损害——客观关联 (3)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4)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 后果:过失、原因力大小——平均分担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用人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5、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和供货者的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7、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双重性_吕忠梅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双重性_吕忠梅

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5日/第008版综合业务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双重性吕忠梅湖北经济学院教授湖北水事研究中心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博士生导师编者按:在上一期专栏中,我们刊发了吕忠梅教授的《论环境侵权的二元性》,文章表明环境侵权是源于民法上的侵权又超出了民事侵权的一个新概念。

正是由于环境侵权的二元性,使得环境侵权责任相应具有双重性的特点。

本期刊发的吕教授的这篇文章是对前一篇研究的继续和深入。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形式出现,缘于民法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权利冲突与社会秩序紊乱。

但由于环境侵权的二元性,使得传统的侵权责任制度无法妥善处理因环境污染和破坏产生的各种问题,于是催生了专门的环境责任法或环境损害赔偿法,这些专门的环境法律责任法律制度既与民法相联系,又具有不等同于民法的新内容,形成了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由民法与环境法共同构建的客观事实。

在理论上,这要求研究者“跨界思维”,建立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理念;在实践中,也要求司法者“交叉思考”,探索在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两类法律的方法。

一、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的双重性环境侵权行为因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对环境资源的利用而产生。

世界上任何生物的生存都必然消耗环境资源,这种消耗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

人对环境的直接与间接使用缺一不可:一方面,人要维持生命就必须呼吸、排泄,这是人的自然性生存之需要。

另一方面,人要维持生存还必须劳动,这是人的社会性生存之需要;人们以一定的方式集合劳动时,所耗费的资源也是人们生存所必需。

换言之,人的自然性生存与社会性生存都离不开对自然环境资源的利用,但在一定情况下,这两种利用形式却会发生冲突。

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人的社会性生存对人的自然性生存构成了威胁,其根源在于,被称之为劳动对象的自然资源——土地、森林、草原、矿藏和被称之为人类生存要素的自然环境——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是同一物质形态,它们具有对人类生存的不同功能——经济性功能与生态性功能,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无法彻底分开。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得已明确。

而我国学术界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存在争议,并存的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一原则说”。

而根据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所做的说明可知本法采取“二原则说”。

【关键词】侵权;归责;原则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侵权责任法》以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为基本功能,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框架基本构建的形式标志。

《侵权责任法》具体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通过对该法制定前的学说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发展脉络的总结分析,来阐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一原则说”。

“三原则说”,认为中国侵权责任法并存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项归责原则。

“二原则说”,认为只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项归责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实质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平,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属于“特殊救济措施”,并非归责原则。

“一原则说”,认为侵权责任法仅有过错责任一项归责原则,法律规定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属于“例外规定”,不得称为归责原则。

[1]在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作了说明,明确指出“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2]。

本法第6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第7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遇到民商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环境侵权责任有哪些基本规则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由此引起的环境侵权与维权纠纷,在许多地方已成为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于2009年12月26日四审后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此法的施行对保护合法环境权益、制裁环境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的法律依据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从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主要由《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基本规定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环保部门有关法律解释构成。它们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在内的完整的规则体系。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根据《侵权责任法》,污染者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污染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 承担民事责任,通常要求具备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4个要件。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特殊性,各国法律大多采用特殊的责任规则,我国法律也是如此。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堪称经典:"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91年,湖北省环保局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东湖水污染案件的过程中,就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问题致函原国家环保局。原国家环保局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通过《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形式,专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法定条件做出解释:"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可见,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排污者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受到损害";三是环境污染危害与他人受到损害互为因果。简而言之,排污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就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3个法定条件。

原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定条件的解释,符合法学原理和立法宗旨,因而也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适用,必须严格执行。

三、法定免责情形 在明确污染侵权责任基本条件的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排污单位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3种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现行环境法律,它主要是指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和战争。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也并非绝对免除排污单位的责任。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还特别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可见,即使发生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排污单位也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否则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受害人故意。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三是第三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实际中,第三人通过钻孔等破坏性方法盗窃输油管道中的石油,由于盗窃人未能有效封堵,导致农田、海域污染的案例,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多由输油管道的管护单位先行赔付农民污染损失,继而再向第三人追偿,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无过错和是否超标,不影响侵权责任承担 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实践中,排污单位为了推脱责任,往往提出诸多免责理由。最通常的理由就是"没有过错"、"没有超标"。其实,这两个理由违背了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与法律规定不符,因而都不能成立。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1.关于过错问题。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和原国家环保局前述《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所做解释,排污单位有无过错,完全不在环境法律关于排污单位应否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3个法定条件之内。换言之,根据环境法律的规定,不论排污单位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特别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推断,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排污单位,有过错无疑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2.关于标准问题。排放标准是环保部门实施行政监管的基本依据,并非排污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界线。这是因为,排污单位超标排污造成污染损害,当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排污即使不超标,但污染物进入环境,经过慢性累积之后,仍然可能造成污染损害,排污单位依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排放超标并非是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前述原国家环保局1991年《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不仅明确了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3个基本条件,而且特别针对所谓"不超标就不承担责任"的观点明确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五、举证责任承担

一般赔偿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索赔主张,谁负责举证。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实行特殊的举证规则,即主要由排污单位负责举证。《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负有举证责任的排污单位,如果不能证明免责事由或者排除因果关系,就应承担赔偿等侵权责任。

六、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民事侵权的8种主要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环保实际工作中,最通常适用的责任形式有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排除危害、恢复原状等。污染行为如果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人还可以请求排污单位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此法还明确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七、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八、核事故等高度危险责任规则 1.关于核事故所致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国务院专门规定了核事故损害的责任规则,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2007年6月30日以《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者应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由于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战争或者暴乱所引起的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营运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将"环境损害"与人身、财产损害相提并论,尤其值得肯定。

2.其他高度危险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占有或者使用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盗窃等方式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环境损害的评估鉴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