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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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武人社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8日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加快构筑国际性人才高地,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考核、推荐并批准成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博士后管理机构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接受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二)负责本市博士后工作站设站申报、博士后基地评选、博士后专项资助等工作,协助国家、省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工作考核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管理等工作;(三)指导各区、开发区和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基地做好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四)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九年十二月三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设置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2、全省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3、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设置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和竞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4、二级岗位须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2.07
•【字号】苏人社规〔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联系电话:************。

附件: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7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鄂人社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为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加快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特别是首次设岗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确保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省属事业单位凡在2010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经认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

三、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已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的事业单位退休且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条件的人员,比照试行办法同步申报审核。

经核准批复人员,可按规定调整退休金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四、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等)、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自然失效。

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浙人社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豫人社事业[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4]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规定,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管理。

第四条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按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确定。

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数量等因素,实行宏观调控,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核准认定后,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相关待遇。

第六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事业发展中承担全省知识创新、科技创新重要任务;在一定时限内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发基地或拟设置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三)具有领军人才和研发团队;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海外人才工作站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海外人才工作站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黑人社函〔2018〕195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海外人才工作站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函〔2018〕195号各市(地)人社局,中省直有关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开发利用海外人才资源,拓展黑龙江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渠道,加大海外“高精尖缺”人才引进力度,深化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更好地为我省振兴发展提供海外人才智力支撑,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发〔2016〕20号)精神,我省将建立一批海外人才工作站,为确保工作站规范设立和有序运行,特制定《黑龙江省海外人才工作站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从即日起受理各有关单位设站申请。

请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积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共同推进我省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和海外人才引进工作。

联系单位:黑龙江省人社厅引智项目管理处联系人:王燕、王进东联系电话:+86-451-87130141(传真)、+86-451-87130138电子邮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7月2日黑龙江省海外人才工作站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开发利用海外人才资源,拓展黑龙江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渠道,加大海外“高精尖缺”人才引进力度,深化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更好地为我省振兴发展提供海外人才智力支撑,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发〔2016〕20号)精神,决定建立一批黑龙江省海外人才工作站,为确保工作站规范设立和有序运行,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豫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6号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组织,有关单位:《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8日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评价机构、院校评价机构、社会评价机构等。

第三条评价机构管理以质量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健全事中事后全链条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地评价机构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不明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属地是指评价机构备案地或所在地。

第五条评价机构一般不得跨省辖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活动。

跨省辖市开展评价活动的,由跨出地和跨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评价机构须在备案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工伤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伤病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和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包括工伤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要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结论客观化。

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力资源部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1、本部门文书档案:过去和现在本部门从事人力资源部业务(招聘、培训;薪酬福利、考核奖惩;员工关系、劳动合同、档案管理等)和企业管理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公司员工档案:含个人履历;入职聘用、岗位变动;任免、奖惩;学习培训;学历、职称、职业资格、个人业绩等历史和现实记录。

第三条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或部室内勤)。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所形成的文书档案,按本办法进行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利用,并按公司规定,定期交行政管理部保管。

公司员工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利用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应逐步完善本部门档案管理办法,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文书档案的管理第八条整理办法:1. 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同类合并,分别装文件盒。

盒内立小卷,每卷内按发生时间先后排列,一类一卷或若干卷。

2. 步骤:A. 收集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随发生随收集。

B. 整理根据分类和发生时间整理。

C. 分类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D. 立卷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5年——30年)、短期(5年内,不含5年)。

第九条过程管理:1.需交人力资源部保管的档案:公司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交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的30天内将需归档的文件,整理移交人力资源部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 属本部门保管的档案:平时进行收集,在每年12月底开始加工整理,分类上帐,次年一月份编辑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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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运营期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加快建立新型
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序
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及股东方人
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
人员管理办法制定、员工的招聘、培训、内部调动、岗位轮换、职务
任免及辞退等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实行员工岗位聘用制,即在推行员工劳动合同管理
基础上对岗位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 员工招聘
第四条 员工招聘必须以工作需要、有岗位、有编制为前提,必
须坚持面向社会或双方股东系统、公开、公正、择优聘用的原则,必
须符合公司岗位招聘条件。
第五条 招聘人员条件:管理岗位员工必须政治思想人品素质
好,准入年龄原则上控制在4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全日制大学本
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拟定岗位的专业要求一致,工作岗位要求
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并具备
有相关资格等。特殊情况如股东推荐等可适当放宽条件;非管理岗位
人员必须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遵章守纪,吃苦耐劳,
收费、监控、票据员工准入年龄原则上控制在18-30周岁以内,身
高男1.68m女1.58m以上,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机电维护等技术
性岗位准入年龄控制在40周岁以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
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特种设备操作手、各类驾驶员和
后勤服务岗位年龄等任职条件据实确定。
第六条 员工招聘程序:在批准的公司编制定员范围内,用人
部门提出用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部制定招聘计划,经公司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分
管领导、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审批后,定向系统内
部或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应聘人员需填写《公司招聘人员报
名表》,提交各类证件资料;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联合组织笔试
和面试,笔试题目由用人部门制定,管理员工和技术岗位员工笔试主
要考查拟应聘岗位的相关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收费(监控、票据)
员工笔试主要考察其文化程度,后勤服务员工主要考察其拟应聘岗位
的技能情况;通过笔试后,招聘小组负责对其进行综合能力的面试;
招聘小组根据应聘人员面试和笔试的综合成绩决定拟聘人员,由人力
资源部组织填写《公司试用人员审批表》,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后方可安排员工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试用。
初次任职管理人员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可随时进行调整或退回原工作岗位。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填写《试用期
满转正考核表》,人力资源部负责完善相关手续。
拟聘非管理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自正式上岗之日算起。
期满考核合格完善相关手续。
第七条 拟接收高校大学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需填
写《见习期人员审批表》,待公司总经理签批后方可到岗见习,见习
期 12个月;见习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见习部门或单位实施考
核,根据本人见习期工作总结,填写《见习期满转正考核表》,提交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
高校学生来公司阶段性实习的,需提供学校推荐信和相关证明,
与公司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上岗实习。其实习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实
习期满后应自动离开实习单位。
第三章 培训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及股东方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教育培训
管理办法》和《新聘员工培训制度》,明确工作流程。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按程序审批后
分批进行落实。培训采取岗位培训、业余培训、以会代训和半脱产培
训等形式,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相结合,力求达到最佳培训效果。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建立完整的职工教育
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总结、培训经费开支台账等,并将教
育培训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与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评先、任用及
薪酬挂钩。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一条 公司聘用管理员工应依据公司组织架构及管理岗位
设置情况,按照公司对管理员工的规定条件和聘用程序公开择优选
定。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的聘任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应聘机关部门管理岗位,原则上是在公司内部机关或
基层管理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由用人部门推荐,人力资源部考核,
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总经理
聘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应聘基层管理员工的,须在本系统工作满三年以上,
经笔试、面试并与其个人近三年的绩效考核挂钩,由人力资源部和分
管部门实施综合考核考评,择优选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总经理聘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不宜进行公开选聘的,如股东选派推荐、特
殊人才引进、企业资深顾问聘请等方面,由公司领导或用人部门推荐
意向人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完善手续,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经会议审定后的拟聘管理员工,需在全公司范围内公
示七天。公示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相关签批手续并行文
聘用。
第五章 员工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从股东单位选聘的员工与公司属借调助勤关系,实行
原单位和公司双重管理。其行政关系、劳动合同、社保关系、人事档
案、职称申报等仍在原单位。公司与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协商,通
过书面函件等方式办理借调手续。在公司工作期间,按股东方助勤人
员管理办法和公司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对非股东单位的员工和社会招聘的员工,依据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
同关系。
第十九条 员工需向公司提供真实的有关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
间、学历、专业、职务、职称等证明材料和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公司以此作为核对有关待遇和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内部调动
第二十条 内部调动是指公司内部人员隶属关系从一个部门调
转到另一个部门工作。
第二十一条 调配的依据按照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的要
求,本着岗位所需、定编缺人、留有余地的原则,在公司内部之间统
一调剂。
第二十二条 内部调动实行分级管理:机关各部门之间人员调
动,由公司根据部门工作和个人业务工作实际以及岗位需要统一考虑
调剂,本着部门协商原则,由拟调入的部门提交《公司管理员工岗位
调动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双方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之间调动,需由拟调入分
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人力资源部考察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提
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人力资源部完善相关手续;基层一般管
理员工本系统内部调整的,应由分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
部考察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由调入单位当月将签审完毕的《基
层管理员工岗位调动审批表》附于考勤表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以此
作为公司基层管理员工岗位调动的依据;基层一般管理员工跨部门调
动的,应由拟调入的分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考察后,
提出推荐意见,报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由调入单位当月将签审完毕的《基层管理员工岗位调动审批表》附于
考勤表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以此作为公司基层管理员工岗位调动的
依据。
基层非管理岗位员工在本系统内部调动,由分管部门根据工作
需要填写《基层非管理员工内部调动审批表》,经分管部门负责人审
批后,由调入单位当月将签审完毕的《基层非管理员工内部调动审批
表》附于考勤表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以此作为公司基层非管理员工
岗位调动的依据;跨部门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填写《基层非管理员工
跨部门调动审批表》,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后报分管领
导审批实施,由调入单位当月将签审完毕的《基层非管理员工跨部门
调动审批表》附于考勤表后,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章 考核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机关各部门绩效考
核分为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基层各单位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
年度考核。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机关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考核制度和基层
管理人员民主考评制度。中层干部任职考核、基层管理人员民主考评
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核考评办法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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