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验收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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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验收检查,也适用于已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时,按本标准进行验收。

第一章零售连锁企业第一节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驻店药师。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并有一年以上(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企业健康档案和个人健康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

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

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乙类非处方药系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需要医生及药师的指导,可以自我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与甲类非处方药相比,其安全性更好,消费者自行使用的风险更低。

一、应用范围
乙类非处方药应是用于常见轻微疾病和症状,以及日常营养补充等的非处方药药品。

该类疾病和症状特点为:
1. 发生率较高,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
2. 症状明显,消费者可自我感知;
3. 病情轻微,对日常生活无严重影响;
4. 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一周以内(日常营养补充及中成药补
益类等除外)。

二、药品安全性
乙类非处方药应是安全性更好的药物。

1.制剂及其各成份应已在国内上市10年以上,并有广泛的临床使用经验;
2.药物活性成份安全性研究清楚、明确;
3.药品不良反应研究清楚明确;
4.药品质量稳定;
5.说明书中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禁忌症等主要内容应为消费者能够非常清楚、准确地理解,并可以严格按要求使用,误用、滥用的可能性很小。

三、排除原则
以下情况下不应作为乙类非处方药。

1.儿童用药(有儿童用法用量的均包括在内,维生素、矿物质类除外);
2.化学药品含抗菌药物、激素等成份的;
3.中成药含毒性药材(包括大毒和有毒)和重金属的口服制剂、含大毒药材的外用制剂;
4.严重不良反应发生率达万分之一以上;
5.中成药组方中包括无国家或省级药品标准药材的(药食同源的除外);
6.中西药复方制剂;
7.辅助用药。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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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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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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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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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体系的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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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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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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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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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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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验收专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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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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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冷藏药品的,应当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有外部显示温湿度功能的医用冷藏冰箱)。
31陈 列与服来自务药品陈列应当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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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的药品应当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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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与
设 备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州(市)(含)以上主城区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县(区)主城区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乡镇集镇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乡镇集镇所在地以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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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员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并应经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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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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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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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文 件

零售药店验收标准

零售药店验收标准

第十二条 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第十三条 应在营业店堂设置顾客意见簿。

第三节 制度与管理
第十四条 应制定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1)有关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购进与验收的管理规定;

(3) 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

(4) 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5) 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6)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7) 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含拆零药品的管理);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9) 卫生管理制度;

(10) 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1) 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及验收记录;(*)

(2)药品养护记录;(*)

(3)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情况记录

(4)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5)药品退货(或退回连锁企业总部)记录;

(6)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7) 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三条 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 的经历。

第四条 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 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申办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承诺书备注:1、申请人在做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告知承诺》的内容。

2、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点、企业各存一份。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申请表开办(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你们申请开办(变更)药品零售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特此通知。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开办(变更)药品零售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经审查你提交的开办(变更)药品零售企业材料不齐或者不符法定形式,请予补正。

需补正材料如下:1、2、3、4、5、特此通知。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编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审查表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济性质:填表日期: 年月日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企业基本情况审查情况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承诺书备注:1、申请人在做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审批告知承诺》的内容。

2、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点、企业各存一份。

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许可证号:。

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或药学及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跨地域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3年以上(含3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在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及其包装的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

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1第十二条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十三条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无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药店验收标准

药店验收标准1 企业的名称、地址、人员与所批准的一致。

合格企业名称、地址、人员与批准的名称、地址、人员一致。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2 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李鹏飞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合格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已制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3 合格范》规定的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规范》(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 申报材料已提交无违规证明合格 76条规定的情形。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应配备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工作人员、营5 称,营业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合格业员,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处方审核人员。

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处方审核员李鹏飞)质量负责人李鹏飞,经询问具有一年以上的药品经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6 合格 (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有中药配方的药品7 处方审核员李鹏飞为执业药师合格零售企业应是具有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专业药学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8 合理缺项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现场验收时,上述人员均在岗,经询问无其他兼职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不9 合格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情况。

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10 企业制定了培训计划且有岗前培训记录合格训,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1 执业药师李鹏飞注册证已悬挂合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附件4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七年十二月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一、为规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及《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省辖区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

新开药店验收标准

新开药店验收标准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

3、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药品质量验收细则(4篇)

药品质量验收细则是指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控制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所采购或生产的药品进行检验和验收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药品质量验收细则:1.药品标识验收:- 检查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是否与采购或生产文件相符- 检查药品外包装上的厂家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是否真实有效- 检查药品包装上的标签和说明书是否完整、清晰、易读2.药品外观验收:- 检查药品外观是否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要求,如色泽、气味、形状等- 检查药品包装是否完整,无破损、变形、泄漏等情况3.药品物理性质验收:- 检查药品固体药品的溶解度、粒度、含水量等- 检查药品液体的外观、透明度、比重、pH值等4.药品化学成分验收:- 检查药品主要化学成分是否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要求,如有效成分含量、辅助成分含量等- 检查药品是否含有禁用物质或超标物质5.药品微生物质量验收:- 检查药品是否符合微生物质量标准要求,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等6.药品、中间体的纯度验收:- 检查药品的纯度是否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要求7.药品稳定性验收:- 检查药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如药品的颜色、溶解度、有效成分含量等是否发生变化8.其他特殊要求的药品质量验收:- 根据药品的特殊性质和要求,进行特殊的质量验收,如放射性药物的辐射指标、生物制品的活性指标等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药品质量验收细则可能会根据不同的药品类别、采购或生产单位的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

此外,验收工作一般要由专业的人员进行,并确保验收记录完整、准确。

药品质量验收细则(2)一、引言药品质量验收是指根据国家相关药品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对进货的药品进行检验,以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过程。

药品质量验收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本细则旨在规范药品质量验收工作,确保验证结果准确可靠。

二、药品验收要求1. 药品验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标准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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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验收评定标准 1、为统一标准,规范杭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验收,根 据《杭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与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并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7.1)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杭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验收评定标准。 2、杭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现场检查项目共62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22项,一般项目40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核现场检查报告时,如认为有的一般缺陷对药品经营质量影响较大,则通知企业限期整改。 5、验收检查结果评定: 项 目 结 果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15% 通过现场验收 0 15-30% 限期整改后,提出复验申请,进行现场复查。 ≤2 ≤15%

≥2 >15% 不通过现场检查 >2

0 >30%

杭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检查项目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101 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102 企业应在营业店堂(专柜应在专柜区域)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103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所经营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201 企业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和药品验收工作。 202 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起草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203 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 204 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205 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206 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指导和督促药品保管和养护中的质量工作。 207 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208 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209 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本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首营企业审核的规定;药品效期的管理规定;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不合格药品的管理规定;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卫生和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等,内容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210 企业对各项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301 企业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士或药学中专以上学历;地处农村、边远山区的,可由已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人员担任。 *302 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303 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人员须经医药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方可上岗(药学技术人员、药学中专以上学历除外)。 304 企业应每年组织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经县(市)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健立健康档案。

305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401 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402 企业营业场所与仓库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403 药品不得与其它商品混库存放。 404 库房内地面与墙壁平整、清洁。 405 药品经营区域应与非药商品经营区域分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及非处方药警示语规范、醒目。 406 企业应配置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407 企业在经营场所,应根据药品特性要求配置必要的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408 企业在药品仓库中,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的设备。(常温:0-30℃;阴凉:20℃以下) 409 在库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区、退货药品区均为黄底白字;合格药品区为绿底白字、不合格药品区为红底白字。 410 药品仓库内应有货架及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10Cm以上距离的底垫。 411 药品仓库应有避光、通风设备。 412 药品仓库应有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413 企业应做好药品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记录。 *414 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并予以记录。 415 企业配备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416 企业应检查药品陈列环境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01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502 连锁企业的门店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503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504 企业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505 企业购进首营品种应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并经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和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内容应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标准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 、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 *506 企业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质量管理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逐批验收,并做好记录。 购进验收记录应真实完整,内容包括: 供货单位、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质量状况、购进价格、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签字等。 507 购进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508 药品质量验收,应按规定进行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 *509 按分类管理要求,乙类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510 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511 企业购进的进口药材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通关单》复印件。 512 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601 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602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作用用途分类整齐摆放,标签内容准确,字迹清晰。 603 内服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应分开摆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与一般药品分开摆放。 604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605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并有记录。 701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 702 定期检查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 703 对陈列和储存药品检查中发现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不得上柜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按规定按规定处理。 *704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有专帐,并有明显标志。 *705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和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801 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 802 企业发现有本企业售出的药品有不良反应情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803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 有效期等内容。 804 企业应在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805 企业对顾客的批评或投拆要及时加以解决,对顾客反应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806 企业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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