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赤水河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受流域内生态环境特点、上下游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污染源分布等因素影响各有不同。
目前国内已实施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大多是在流域上下游政府与政府之间建立的。
本文根据贵州赤水河流域上下游行政区域分布、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特点,探索和研究包括企业在内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
标签: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一、研究背景(一)国内主要河流生态补偿案例2008 年初,江苏省政府发布《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对流域上下游行政区,依据交界断面水质情况进行环境补偿,将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1.5万元/吨,氨氮10万元/吨,总磷10万元/吨。
补偿资金核算方法为: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值-断面水质目标值)×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二)贵州省已实施的流域生态补偿案例清水江是流经黔南自治州和黔东南自治州的一条河流,受上游黔东南自治州境内的磷化工排污影响,清水江总磷长期超标。
2009年,贵州省政府在清水江流域上下游的黔南自治州和黔东南自治州政府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规定在两州交界断面水质实测值若超过可控制目标,则黔南自治州应向省级财政和黔东南州财政缴纳水污染补偿资金。
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黔东南州财政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补偿因子及标准为:总磷0.36万元/吨,氟化物0.6万元/吨。
二、贵州赤水河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一)赤水河流域基本情况赤水河为长江上游一级支流,发源于云南省镇雄县北部,由毕节市七星关区鸡鸣三省村进入贵州,沿川黔边界流至仁怀市茅台镇,流经四川省合江县与习水河汇合后注入长江,干流全长436.5 千米,流域面积约18932千方平米,其中贵州省境内流域面积占56.4%。
赤水河流域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环境,是国酒茅台等酱香型优质白酒的生产基地,同时也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区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黔府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我省水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市县为主,省级奖补”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方式、统一因子、统一标准”的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全省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乌江、赤水河綦江、柳江、沅江、红水河、北盘江、南盘江、牛栏江横江等水系干流。
三、本办法采取横向补偿与省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流域生态补偿。
四、横向补偿资金来源为上游市(州)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横向补偿方式:跨市(州)界考核断面选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为主要水质考核因子。
执行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生态环境部以及省有关考核目标要求考核。
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超出部分按化学需氧量0.4万元/吨、氨氮2万元/吨、总磷2万元/吨计算补偿金额,由上游市(州)人民政府补偿下游市(州)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黔府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印发的《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8日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或市(州)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水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对乌江、沅水、赤水河-綦江、牛栏江-横江、北盘江、南盘江、红水河和都柳江全省两大流域八大水系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省地表水环境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超过85%,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水质保持良好,贵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稳定明显改善,局部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水质持续良好;八大水系主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超过90%,出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超过90%;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涵盖了规划管控、保护发展以及治理监管三大块。
关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的说明中指出,赤水河流域最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和最优质空间,包括茅台酒地理标志区、茅台镇传统优势产区、仁怀集聚区、习水集聚区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
而上述区域被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空间管控及保护要求。
条例还提出,应当优化酱香型白酒产业布局,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兼并重组。
条例指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促进酱香型白酒生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30号)《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保护与发展第四章治理与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推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保护、规划和治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酱香型白酒,是指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所定义的白酒类型。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环境,是指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存续、发展的相关物质和非物质要素的组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黔府函[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13〕94号)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请求批复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送审稿)的请示》(黔发改呈﹝2013﹞96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坚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重点实施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主战略,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以生态优先、科学布局、改善民生和创新体制为原则,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推进产业发展生态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加快建成全国重要的特色轻工业基地、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全国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
三、流域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统筹推进《规划》实施各项工作。
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发展重点,积极创造条件,有序推进《规划》实施。
《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做好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省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切实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七日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城镇污水集中治理步伐,加强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06〕3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供水单位)。
第三条城镇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协助同级价格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投入、运行成本的核算,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及运行维护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污水处理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原则上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1至3个百分点确定。
在确定具体利润水平时,应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收集、集中处理和排放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维修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八条我省长江三峡水库影响区、上游区城镇的污水处理费可以按供水量0.8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其他城镇原则上按供水量0.6-0.8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污水处理成本加合理盈利进行核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时期,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
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4%,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8.62%、9.74%、26.6%、14.98%,超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为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十三五”期间,我省正处于脱贫攻坚、同步小康的攻坚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刚性增长,增量要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难度很大,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艰巨。
各地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下更大决心、更大力气,采取更加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三、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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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4]4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4
【实施日期】201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
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4〕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订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4日
贵州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我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以下简称赤水河流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中确定的流域和范围,具体为七星关区、金沙县、大方县、习水县、仁怀市、赤水市、遵义县、桐梓县。
一、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受罚”的原则,在毕节市和遵义市之间实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
二、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双向补偿,即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优于Ⅱ类水质标准,下游受益的遵义市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劣于Ⅱ类水质标准,毕节市则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赤水河流域内有关县(市、区)出境考核断面水质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