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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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文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632号文”)的有关要求,经请示工信部产业司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技术要求的说明

1.“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涉及范围:M2、M3类的客车,不包括城市客车和专用校车。车型名称中不含“长途、旅游”字样的非公路、旅游客车应在公告“其它”栏注明“该车不作为公路、旅游客车使用”。

2.632号文所指的货车和挂车应为N类和O类运输类产品,不包括GB/T 17350-2009标准中规定的专用作业类产品。

3. 按照632号文要求,货车及挂车喷涂信息应与实车状态一致;对有多种配置的车型,应在《公告》照片中体现其中一种配置状态的喷涂信息。

4.《公告》强制性检验项目增加“车速限制系统”项目,标准依据为GB/T 24545-2009;备案参数增加“限速装置型号及生产厂”;对于作为有限速要求的车辆底盘,应在“其它”栏注明“可选装限速装置,限速××km/h”。

5. 装置汽车安全带的客车产品,其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应符合标准要求。

6. 允许企业在不改变车型型号的前提下,以变更方式将鼓式制动器变更为盘式制动器,相应的检验项目应出具检验报告,同一型式判定条件不变。

7. 根据GB 21668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产品范围既包括运送危险货物的整车,也包括半挂车产品及与其组成列车的牵引车产品。对于运送危险货物的半挂车产品,应在“其它”栏注明“采用具有限速装置的牵引车”;牵引车产品应注明“可选装限速装置,限速××km/h”。

8.为便于开展视同判定,将《公告》中“车辆尾部标志板”项目分为两项,分别为“尾部标志板的安装规定”和“尾部标志板”,标准依据均为GB 25990-2010。

二、具体实施要求

1.执行时间:自2012年3月1日起(即自235批《公告》开始)新发布的产品(含新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均应符合632号文的技术要求;2012年8月31日前企业应完成《公告》内产品的整改工作,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暂停或撤销《公告》。

2.审查程序:自2012年2月16日起,《公告》申报系统中将增加整改产品专项申报系统,对于632号文涉及的产品,进行单独申报、审查,合并产品的方案审查和技术审查流程,企业申报的整改产品受理后,将直接由检测机构提交强检统计表及检验报告。整改试验报告齐全后,一次性完成备案参数审查、方案审查及报告审查工作。

3.自2012年1月1日起,暂停受理卧铺客车新产品申报《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暂停全部卧铺客车产品《公告》,相关企业应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

三.《公告》暂停与撤销的说明

1.“《公告》暂停”:主要适用于由于国家标准更新或《公告》管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能符合现有技术要求,但企业通过整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产品。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可以随时对暂停车型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恢复《公告》,产品型号不变。

2.“《公告》撤销”: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告》管理规定的或其他无法通过整改满足现行技术要求的产品。《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公告书之国家工信部车辆公告

公告书之国家工信部车辆公告

国家工信部车辆公告 【篇一: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车辆公告管理规 定】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公安部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 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

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Ⅱ、Ⅲ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 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二、规范和加强《公告》管理 (一)授权的车辆检验机构在对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对大中型客车车身上部结构强度、车辆抗侧倾稳定性、座椅及固定件安装强度的试验,必须通过实车试验进行,不得采用计算方法替代。对在检验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产品检验授权。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卧铺客车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公布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受理卧铺客车新产品申报《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相关企业应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工业和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产部39号令)(2007年3月1日实施)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第39号令)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 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工信部节[2010]104号----04酒精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工信部节[2010]104号----04酒精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酒精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在酒精产量增长率保持年均6%的前提下(2012年产量约860万千升,694万吨),在酒精工业主要消耗指标上,吨产品一次取水量减少到30吨;吨产品电耗减少到150kwh;吨产品蒸汽消耗减少到3.2吨,即年节水1.31亿m3,节汽262万吨,节电1.31亿千瓦时;吨产品糟液产生量减少到11吨;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降低25%,废水排放量减少到30吨/吨酒精;吨产品COD产生量减少到650公斤,吨产品COD排放量减少到15公斤,年少产生COD104.1万吨,减排COD3.5万吨,减排废水6940万吨。 二、推广技术 序号:1 技术名称:浓醪发酵技术 适用范围:酒精行业 技术主要内容:提高料水比到1:2,同时采取同步糖化发酵技术,发酵终了时酒精含量在15%(V/V)左右 解决的主要问题:料水比从1:2.8提高到1:2,减少一次用水量和醪液量,减少蒸馏压力,减少糟液特别是废水产生量,提高生产效率。 技术来源:自主研发 所处阶段:推广阶段 应用前景分析: 玉米原料酒精企业均可应用,薯类企业也可参考应用。发酵浓度从现有水平提高到15%,吨酒精节约用水约2吨,节约标煤0.3吨,提高生产效率25%,减少废水产生量2吨左右,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现有的普及率不足5%。 以年产10万吨企业为例:年可节约用水20万吨,节约标煤3万吨,提高产量2.5万吨,减少废水产生量20万吨。 全行业推广(玉米原料)年可节约用水786万吨,节约标煤118万吨,提高产量100万吨,减少废水产生量786万吨。 序号:2 技术名称:酒糟离心清液回配技术 适用范围:酒精行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

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等行业。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信部联节函〔2015〕301号

工信部联节函〔2015〕301号关于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责任延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科技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探索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制定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组织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工作。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组织提出试点单位推荐名单,并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科技部2015年6月29日

附件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 一、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和废弃大国。据估算,每年主要电器电子产品报废量超过2亿台,重量超过500万吨,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国。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重要内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引导产品生产者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责任,激励生产者推行产品源头控制、绿色生产,从而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对提升生产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提供更多生态产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发达国家通过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已对电子信息产品实施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并建立了由生产者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是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重要基础。选择基础较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生产企业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 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 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违规产品取证后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记录具体信息,并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

工信部: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0-05-27 信息来源:工信部字体:大中小 工信部节〔201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切实转变钢铁工业发展方式,促进节约、清洁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钢铁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我国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重点行业。2009年,全国粗钢产量突破5.6亿吨,占全球的46%,能源消耗约占全国总能耗的16.1%、工业总能耗的23%;新水消耗、废水、二氧化硫、固体废物排放量分别占工业的3%、8%、8%和16%左右。 近年来,钢铁工业节能减排不断取得进步。2008年,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总能耗2.43亿吨标准煤,吨钢综合能耗626.92千克标准煤,吨钢耗新水5.18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0.2%和7.2%;吨钢二氧化硫、

化学需氧量(COD)、工业烟粉尘排放分别下降到2.27千克、0.13千克、1.55千克,同比下降6.2%、18.75%和1.9%。 但是,钢铁工业节能减排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能源利用效率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差距。同口径相比,吨钢综合能耗高于国际先进水平约15%。重点大中型企业按照工序能耗计算,48.6%的烧结工序、37.8%的炼铁工序、76%的转炉工序、38.7%的电炉工序能耗高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参考限定值(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计算),13%的焦化工序能耗高于《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参考限定值(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计算)。高炉、转炉煤气放散率分别达到6%和10%,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不足40%。 二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重点大中型企业吨钢烟粉尘、SO2排放量与国外先进钢铁企业相比尚有较大差距;通过国家及地方政府清洁生产审核的钢铁企业仅1.4%,其中重点大中型企业约30%;钢铁行业氮氧化物、CO2、二恶英等污染物减排尚处于研 究探索阶段。 三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偏低。重点大中型企业中,冶金废渣、粉煤灰和炉渣利用率分别达到94.93%、79.47%,但固体废物

国标委工一联

国标委工一联[2011]12号 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 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 为指导和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评估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以期取得整体实效。 附件:1.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考核评估计分表2.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 (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评估对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 二、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内容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 (二)考核评估工作应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总体要求为依据。考核评估内容分为四个方面:1.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 2.循环经济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3.循环经济标准的宣传及贯彻应用;

工信部联原〔2011〕177号

关于遏制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 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计划单列市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电解铝是国民经济建设所需要的重要原材料,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我国铝工业在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技术进步、节能降耗、兼并重组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随着投资的快速增长,我国电解铝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仍在加快电解铝项目建设,甚至在招商引资中给予土地、税收、优惠电价等方面政策支持。一些企业还采用“先建再报批”等方式抢建项目,使电解铝行业供大于需、行业竞争激烈、市场价格低位徘徊、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的矛盾更加凸显。到2010年底,全国电解铝产能已达2300万吨,实际产量1560万吨,设备利用率仅70%。2010年1-11月铝冶炼行业利润104.41亿元,销售利润率仅3.59%,大大低于工业行业平均水平。 目前全国拟建电解铝项目23个,总规模774万吨,总投资770亿元。如果拟建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到“十二五”末期,全国产能将超过3000万吨,产能过剩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电解铝行业这种无序扩张、重复建设的势头,如果不加制止地任其发展,不利于我国铝工业的健康发展,也将给国家、企业造成大量资源和资金的浪费。 针对我国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无序扩张的势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全局利益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遏制电解铝产能盲目扩张,防止供大于需矛盾的进一步加剧。为此,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转变发展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1〕7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 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 工业副产石膏是指工业生产中因化学反应生成的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副产品或废渣,也称化学石膏或工业废石膏。主要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柠檬酸石膏、氟石膏、盐石膏、味精石膏、铜石膏、钛石膏等,其中脱硫石膏和磷石膏的产生量约占全部工业副产石膏总量的85%。 2009年,我国工业副产石膏产生量约 1.18亿吨,综合利用率仅为38%。 其中,脱硫石膏约4300万吨,综合利用率约56%;磷石膏约5000万吨,综合利用率约20%;其他副产石膏约2500万吨,综合利用率约40%。目前工业副产石膏累积堆存量已超过3亿吨,其中,脱硫石膏5000万吨以上,磷石膏2亿吨以上。工业副产石膏大量堆存,既占用土地,又浪费资源,含有的酸性及其他有害物质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和磷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工业副产石膏经过适当处理,完全可以替代天然石膏。当前,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用作水泥缓(调)凝剂,约占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量的70%;二是生产石膏建材制品,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砌块、石膏空心条板、干混砂浆、石膏砖等。

近年来,尽管我国工业副产石膏的利用途径不断拓宽、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工业副产石膏产生量的逐年增大,综合利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区域之间不平衡。受地域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不同地区工业副产石膏产生、堆存及综合利用情况差异较大。北京、河北、珠三角及长三角等地区脱硫石膏产生量小、综合利用率高;而山西、内蒙古等燃煤电厂集中的地区脱硫石膏产生量大、综合利用率较低。我国磷矿资源主要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湖北、安徽等地区,决定了我国磷肥工业布局及磷石膏的产生、堆存主要集中在这些地区。受运输半径影响,磷石膏综合利用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使用量大的地区供不应求,而产生量集中的地区却大量堆存。 二是工业副产石膏品质不稳定。尽管理论上工业副产石膏品质要高于天然石膏,但由于我国部分燃煤电厂除尘脱硫装置运行效率不高,加之电煤的来源不固定,导致脱硫石膏品质不稳定;由于磷矿资源不同,导致磷石膏含有不同的杂质,品质差异较大。因此,石膏制品企业更愿意使用品质稳定的天然石膏。同时,由于当前我国天然石膏开采成本(包括资源成本和开采成本)较低,也不利于工业副产石膏替代天然石膏。 三是标准体系不完善。一方面缺乏用于生产不同建材的工业副产石膏标准,不利于工业副产石膏在不同建材领域的应用。另一方面缺乏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相关标准,只能参照其他同类标准,市场认可度低,造成工业副产石膏难以被大规模利用。 四是缺乏共性关键技术。由于缺乏先进的在线质量控制技术、低成本预处理技术及大规模、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制约了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现有的一些成熟的先进适用技术,如副产石膏生产纸面石膏板、石膏砖、石膏砌块、水泥缓凝剂技术等,在部分地区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应用。 开展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工业副产石膏堆存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的治本之策,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 年10 月2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年6 月17 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 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 年1 月6 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 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 )第 2.1 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 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 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工信部发布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完整版)

工信部发布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全文) 时间:2012-02-28 09:40来源:工信部作者:工信部 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经济增长的能源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强化,工业作为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是节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编制并实施好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对于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 推荐阅读: 1 前言 “十二五”(2011–2015 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经济增长的能源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强化,工业作为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是节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编制并实施好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对于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 年)》、《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规划(2011–2015 年)》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规划,作为“十二五”全国工业节能的指导性文件。 2

一、现状与形势 (一)现状“十一五”期间,工业能源消耗总量逐年增加,由2005 年的15.95 亿吨标准煤增加到2010 年的24 亿吨标准煤左右,占全社会总能耗的比重由2005 年的70.9%上升到2010 年的73%左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和电力六大高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耗量占工业总能耗的比重由2005 年的71.3%上升到2010 年的77%左右。工业增加值占GDP 的比重由2005 年的41.8%降至2010 年的40.2%,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由2005 年的32.7%下降至2010 年的30.3%。 “十一五”期间,工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以及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狠抓工业节能降耗,工业节能取得显著成效。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大幅下降。全国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 年的2.59 吨标准煤下降至2010 年的1.91 吨标准煤,5 年累计下降26%,实现节能量6.3 亿吨标准煤,以年均8.1%的能耗增长支撑了年均14.9%的工业增长。重点行业和主要用能产品单耗持续降低。2010 年同2005 年相比,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增加值能耗分别下降23.4%、15.1%、35.8%、37.9%,吨钢、铜冶炼、吨水泥综合能耗分别下降12.1%、35.9%、28.6%。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全面完成。5年累计淘汰炼铁、炼钢、焦炭、水泥和造纸等落后产能分别为12000万吨、7200 万吨、10700 万吨、37000 万吨和1130 万吨,超额完成“十一五”计划任务。 工业节能管理工作得到加强:一是节能标准不断完善。发布了一批能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pdf高清)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小农林牧渔营业收入万元≥20000500-2000050-500<50 工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20-300<20营业收入万元≥400002000-40000300-2000<300 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800006000-80000300-6000<300资产总额万元≥800005000-80000300-5000<300 批发业从业人员数人≥20020-2005-20<5 营业收入万元≥400005000-400001000-5000<1000 零售业从业人员数人≥30050-30010-50<10营业收入万元≥20000500-20000100-500<100 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20-300<20营业收入万元≥300003000-30000200-3000<200 仓储业从业人员数人≥200100-20020-100<20营业收入万元≥300001000-30000100-1000<100 邮政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20-300<20营业收入万元≥300002000-30000100-2000<100 住宿业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100002000-10000100-2000<100 餐饮业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100002000-10000100-2000<100 信息传输从业人员数人≥2000100-20010-100<10营业收入亿元≥100.1-100.01-0.1<0.01 软件和信息技术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100001000-1000050-1000<50 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亿元≥10.5-10.2<0.5<0.2营业收入亿元≥200.1-200.01<0.1<0.01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100-300<100营业收入万元≥50001000-5000500-1000<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资产总额亿元≥120.8-120.01-0.8<0.01 其他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

工信部项目大全

工信部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简介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立项周期为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上半年,每年的项目内容都会略有不同。 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等改造项目。 (2)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销售等方面应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7]25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 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17]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环保装备制造业是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环保装备制造业规模迅速扩大,发展模式不断创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技术水平大幅提升,部分装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16年实现产值6200亿元,比2011年翻一番。随着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工业绿色转型步伐进一步加快,为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同时,环保装备制造业创新能力还不强,产品低端同质化竞争严重,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推广困难等问题依然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提升环保装备制造业水平,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有效供给,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

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创新驱动,优化产品结构,完善标准体系,促进融合发展,落实和完善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激发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先进环保装备有效供给,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行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新突破,创新驱动的行业发展体系基本建成。先进环保技术装备的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主要技术装备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在每个重点领域支持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规范企业,培育十家百亿规模龙头企业,打造千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若干个带动效应强、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1000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技术研发协同化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围绕亟待解决的环境污染热点难点问题和不断提升的环保标准需求,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为目标,以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为依托,以产业链为纽带,培育创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企业沿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形成协同创新共同体,实现精准研发,攻克一批污染治理关键核心技术装备以及材料药剂。加强应用推广平台建设,完善产业化机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

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企业

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0〕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推动工业企业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之路,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决定在工业领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创建工作。 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0〕165号)要求,组织推荐了一批“两型”企业创建试点备选企业。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认真评审的基础上,我们确定了第一批试点企业。现将“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试点企业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并于2011年2月25日前将“两型”企业试点方案,试点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及联络人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1.“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 2.“两型”企业创建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3.“两型”企业试点方案编制要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推动工业企业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之路,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决定在工业领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两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开展“两型”企业创建工作,对于推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型,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工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创建“两型”企业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实际行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工业是耗费能源资源、产生环境污染的主要产业,创建“两型”企业是加快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工业领域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创建“两型”企业是我国加快工业转变发展方式转变的紧迫要求。面对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压力,加快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由大变强,是实现工业持续发展的紧迫要求。培育一批“两型”企业,树立行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对于引导工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创建“两型”企业是落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工业企业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最主要载体。创建“两型”企业,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内涵式工业发展实践经验,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是落实新型工业化战略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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