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避税条款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国际经济法

避税港的特征
• 避税港都有独立的低税结构和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 • 大多数避税港都有严格保护银行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制度,避税港政府对商业活动干预甚少 • 绝大多数避税港都拥有快捷便利的交通、发达的通
讯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
利用避税港避税的主要方式
• 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 国转移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概念
“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或取得收入而不必 承担税收,或者仅承担比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国际税务专家肖温爱德华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三类: 1、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 和财产税,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 2、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 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 3、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 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
<国际经济法>
目录
•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述 • 国际逃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逃税的主要方式 法律管制
• 国际避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范
单边模式 国际合作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念
国际逃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是指跨国纳 税人不遵守征税国国内法或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 取某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 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外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与防治措施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争取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 税收规则,减少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详细描述
国际避税地通常具有低税率、税收优惠等特征,外资企业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或利用避税地金融机构进 行投资,可实现规避税收的目的。此外,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利用信托等方式进行资 产转移和财产安排,以规避税收。
转让定价避税
要点一
总结词
转让定价避税是外资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段之一,主要是 通过关联方之间进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实现 规避税收的目的。
CHAPTER 03
防治措施
完善税收法规
01
02
03
制定反避税条例
针对外资企业避税的主要 方式,制定专门的反避税 条例,明确避税行为的认 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避 免税收优惠被滥用。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 部门、企业之间的信息共 享,提高税务部门对企业 的监管能力。
方式进行资本运作,以规避税收。
避税地子公司避税
总结词
外资企业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将高税率国 家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从而实现规避税收 的目的。
详细描述
外资企业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将高税率国 家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从而实现规避税收 的目的。例如,外资企业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 司,将高税率国家的商品销售给该子公司,再由该子公 司将商品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第三方国家或地区,从而 降低整个集团的税收负担。此外,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 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控股公司、利用信托等方式进 行资产转移和财产安排,以规避税收。
营鉴国际经验建设我国“一般反避税”制度

年代 ,澳大利亚 A s p r e y 委员会将避税行为定义为 : 纳税人 商业 目的的,取得税收 利益 也是 利润最大 化的一部分 ,因 在法律允许的范闸内将税法本应对其征税的收入 ,转移给 此不 应该适 用 “ 一般反避税 规则” 。但是 ,澳 大利亚法院
为丰要 目的 作为判定标准 。 政程序等 。 应该说 ,西 方这些国家存 “ 一借鉴闻际上市 ¨ 关 国家关于 “ 一般 反避 税规
则”的立法 经历 和实践经验 ,提 出我 同在 “ 一般反避税 规 制度构建 中都坚持 了基本 相同的立法构架和术语 ,所包含 则”制度构建过程 中应关注 的上要 问题 。
应 该 关 注 的主 要 问题 。
关键词 : 一般反避税 规则
转让定价
立法要素
中图分类号 : F 8 1 0 . 4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6 1 2 6 ( 2 0 1 3 ) 0 4 —0 0 1 1一 O 4
《 中华人民共和罔企业所得税法 》 第四十七 条规定 : “ 企 规则”如何准确勾勒出纳税人的避 税行 为 , 应何时采删 “ 一
“
一
的立法要素也基本相同。这值得我国税务机关借鉴。
一
股反避 税规 则”在 制度构建 中应 该包含 哪些基本
、
市 法要素?考察澳大 利亚 、新 西兰 以及加拿 大等罔的 “ 一 般 反避税 规则 ” ,这 些围家在 设计 “ 一般反 避税规 则”制
“ 避 税行 为 ”的界定
在 “ 一般 反避税规则 ”的制度 构架 中 ,首要问题足什
跨国公司避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跨国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格的税收监管。
为了降低税负,一些跨国公司采取各种避税手段,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跨国公司避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避税行为、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位于我国香港,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业务遍及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等地区。
近年来,公司因涉嫌避税问题被我国税务机关调查,引发广泛关注。
三、案例事实1. 公司避税行为(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公司通过在境内外设立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公司通过滥用税收协定,将原本应在我国缴纳的税款转移至协定国家(地区),从而规避我国税收。
(3)利用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
公司在我国香港等地设立空壳公司,将境内所得转移至空壳公司,再通过空壳公司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规避我国税收。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上述避税行为,遂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要求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数亿元人民币。
四、案例分析1. 公司避税行为的法律依据(1)转让定价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2)税收协定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税收协定法》第三条,我国与协定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不得被滥用。
(3)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法》第三条,企业不得利用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转移境内所得。
2. 公司避税行为的法律后果(1)补缴税款。
公司因避税行为少缴税款,需依法补缴。
(2)滞纳金。
公司未按时缴纳税款,需依法缴纳滞纳金。
企业在我国国际避税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四、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经济法新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
2.明确税法适用的纳税人:即明确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这种受控关系一般以本国居民在国外公司的参股比例确定。一般以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50%以上且每个本国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至少10%为标准。
3.明确税法适用的课税对象:为防止打击面过大,各国避税港对策税制均规定,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所得,主要是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而来自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则不包括在内。
题目:国际避税问题及中国应采取的对策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在国际税收中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我国加入WTO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避税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大与发展,国际避税已成为税收领域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并已引起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我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利益,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
[2]企业国际避税策略[M]江西:江西高校出版社.1995.年1版
[7]戴琦.国际避税的法律界定[N ].人民法院报, 2002-03-06
[8]应小路.国际避税和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N]商业时代.2007-08-01
我国反避税范围分析

业 目的” 与“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之 间的关系不明。应将避税行为类型化 . 在判断时参照实质重于形式标 准和税法是
否被 滥 用的标 准 。
【 关键词】 风险社会 ; 秩序 维护机能 ; 自由保障机能 ; 刑事政策
【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2 . 2 2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 章 编号 1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l 2 —0 l 1 5 —0 4
式 。“ 我 国台湾地 区税法 学家 陈清秀认 为: 税 收规避 是指利用 私法 自治、 契约 自由原则, 对 于私法上法形 式 的选择 可能性 ,从私经济交 易的正常观点来看欠 缺合理理 由, 而选择通 常所不使用的法形式, 于结果 上 实现所 意图的经济 目的或经济成果 ,但因不具备
・ 11 5 ・
许
静: 我 国反税 范围分析
时征 税 。
的, 因为它虽然在 形式上并没有触犯法律 , 但在实质 上有违立法 的精神和税法 的基本原则 。我 国台湾地 区税法学家葛克昌教授认为 : “ 吾人所 谓避税行为为
脱法行为 , 所规避者系税法 , 而非 民法 , 毋宁说系利
滥用法律 形式的可能性 ,通 过法律所未预定的异常
的行为安排 达成与通 常行为 方式 同一的经济 目的 , 谋 求不正当减轻税负的行为 。。 笔者认为,避税 是指纳税 人利用税法规定的漏 洞, 通过会计知识 , 对经济活动进行巧妙 的安排 , 以 达 到减轻税 负 目的的行为 。它 的特 征有: ( 1 ) 非违法 性 。逃税是违法 的, 节税 是合法 的, 只有避税 处在逃
一
、
避税 行为的法律性质
税 与节税之 间, 具有 “ 非违法” 或“ 脱法 ” 的性质 ; ( 2 ) 策划性 。逃税属 于低 素质纳税人 的所 为,而避税者
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
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
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1.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中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
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作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
目前我国已同80多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
然而国际避税活动是无孔不入的,一些原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巧妙的手法,如通过设置直接的导管公司、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减轻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这种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行为还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而产生。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
在实现了书写电子化、信息传递数据化、交易无纸化、支付现代化的同时,也引起了审计环境、审计线索、审计信息的储存介质、审计的技术方法、审计方式等一系列的重大变化。
BEPS行动计划年度总结和中国反避税最新进展报告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税税率0%
苹果欧洲运营 设立在荷兰
2014年6月,欧盟正式对苹 果在爱尔兰的避税问题进行调 查,在此之前欧盟委员会已经 批评过爱尔兰对大型跨国企业 的税收政策太过宽松。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税税率0%
苹果公司的总部在美国,需承担38%的税负。苹果公司在爱尔兰开设了爱尔兰运营国 际公司(“苹果运营国际”),是一个壳公司,它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加勒比,属于避税 地。根据爱尔兰的税法,其税收管辖权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爱尔兰而定 的,如果实际管理机构不在爱尔兰,那么企业不需要在爱尔兰缴税。所以苹果公司把 第一层的爱尔兰公司(拥有无形资产)也就是总部设置在无须缴税或者低税率的 地方。
7. 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跨国公司从中国子公司获取现金流的主要渠道,税务总局通过下发 《关于开展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要求地方税务机关从交 易的经济实质来排查那些不应对外支付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8. 如果六项测试均通过,税务部门允许境外企业向中国关联方收取相关服务费,接下来要进行定价的 合理性测试。在合理性测试中,税务部门将审查费用分摊机制的合理性(费用归集方式、分摊方式及分 摊因子等)以及成本加成率的合理性。
Contents 目录
为你指引前进方向
您的诉求,我们愿意倾听; 您的困难,我们愿意帮忙; 我们愿做为您指路的明灯!
摘要
2014年12月11日,F-Council邀请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嘉宾举行线下研讨活动,本报告根据 活动主要内容编写,包括苹果公司反避税案件介绍、中国反避税最新进展、国税总局BEPS 项目成果宣讲会、146号文后续跟踪情况以及六项国内经典避税案件分析,涵盖了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弱化等转让定价常见问题。
我国反国际避税地避税措施的博弈分析及其完善
当前社会全球金融危机爆发 , 经济每况愈下 , 政
入 该 居 民企 业 的 当期 收入 。
府财政收入锐减。为 了维持国家机器 的顺利运转 , 第 四十七条 :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 目 政府急需通过其他渠道确保税收收入 , 在这个时刻 ‘ 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 收入或者所 得额 的, 税务 我 国反 国际避 税 地 避税 政 策 的实 施 犹 如 雪 中送 炭 , 机关 有权 按 照合 理方法 调整 。
’
对缓 解财 政 困难 意 义 非 凡 。 因此 , 我 国新 企业 所 对 得税 法 中 的反 国际避税 地避 税条 款进 行研 究就 显得
尤 为重要 。
一
第四十八条 :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 出纳税 调整 , 需要 补 征税 款 的 , 当补 征税 款 , 按 照 国务 应 并
院规 定加 收利 息 。 另外 , 新企 业所 得 税 法 统 一 内外 资企 业 所 得 税
交税款并加收利息或罚款 , 一共支 出 T +F 1 。对政 府部门而言 , 当不进行反避税调查时 , 若跨 国企业依 法纳税 , 收益为 T , 1若跨 国企业采取避税地避税 , 收 益为 T ; 2 当进行反避税调查时 , 若跨 国企业依法 纳 税, 收益为 T 一c 若跨 国企业采取避税地避税 , 1 , 收 益为 T 一 F 1 c+ 。该博弈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 , 但 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并将所得税率下调至 2 % , 5 对国际避税地避税具有
间接抵 触作 用 。
新税法以上条款的出现对规范我国企业海外投
资 行 为至 关 重 要 。近 年来 , 国对 外 直 接 投 资 ( 我 非 金 融类 )对外 承 包工 程 、 外 劳务 合 作 均 保 持稳 定 、 对 增 长 ( 表 1 , 国企 业 日益 强 大 的竞 争 实力 使 得 见 )我
“受益所有人”9号公告新要求——特许权使用费更强调经济实质
“受益所有人”9号公告新要求——特许权使用费更强调经济实质在落实BEPS行动方案中,效率和公平始终是一个矛盾的问题。
我们既要防范跨国公司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也要避免很多反避税措施的不确定性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成本。
因此,9号公告对于受益所有人给出了很多安全港条款,大大增加了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协定待遇适用的确定性问题,也解决了前几年很多实务案例中都需要个别沟通,且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给企业带来的困惑问题。
认真的学习了9号公告和解读,有好几方面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受益所有人条款是税收协定中本身就有的反避税条款,这一条款只适用于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反避税。
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包括财产、股权转让所得)是不适用受益所有人的反避税条款的。
以前是不是看到有些新闻宣传报道中,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反避税用受益所有人条款,这个本身就是错误的。
这个问题,601号文也是非常明确的。
9号公告的第二条重点说明了,受益所有人判定的基本原则,并列举了哪些因素不利于受益所有人判定,这些原则都适用于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
但是,9号公告第三、四条的安全港规则只适用于股息。
相对于股息而言,特许权使用费中的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更重视经济实质,关于与其承担功能和风险相对应的回报等。
传统的基于无形资产持有公司类型的避税模式在目前BEPS项下已经是很难实施了。
比如,A 国和中国在特许权使用费上有税率优惠,但B国没有。
此时,B国公司在A国设立一个公司,先将相关特许权授予给A国的公司,再通过A国公司授予中国公司。
这种A国公司仅仅是用过转授权方式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想申请中国和A国的协定待遇,按照9号公告是很容易给否定的。
因此,在目前BEPS的大背景下,大家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以更加低廉的成本获取经济实质,从而规避受益所有人条款的反避税措施。
继续按照上面那个案例,B国的公司为了享受A国与中国的税收协定待遇,在A国设立了一个从事研发功能的公司,雇佣了一些人员,但是研发的核心工作都是在B国完成的,此时B国在研发关键成果形成后,把研发成果授权给A国公司从事一些辅助性的研发工作,后期让A国公司申请专利后向中国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