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精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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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以下为2000字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加强预防、整治、救护、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推动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化、有序化和科学化发展。

第二章驾驶人第四条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行车能力;(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享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三)身体和心理状况良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信号灯的规定;(二)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车距;(三)谨慎超车、变更车道;(四)提前采取安全措施,避险躲险;(五)严格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行为。

第六条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本人驾驶证的核发、延期、考试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设备,不得抽烟、饮食、娱乐等。

第三章机动车第八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取得合法的登记证书,并定期进行车辆检验。

第九条机动车的制动、电气、照明、轮胎等系统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保证行驶安全。

第十条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速度、车道、信号等规定,安全驾驶。

第四章道路交通秩序第十一条行人、非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的规定行进,不得横穿道路。

第十二条行人、非机动车应当走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第十三条汽车驾驶人应当尊重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权益,保证其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车辆不得超过限速、占用对向车道、打电话、并线超车等危险行为,严禁在行人过街等路段停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 引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并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管理措施和应遵守的规定。

2. 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安全第一: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运行。

-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包括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加强交通设施建设、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实现交通安全管理的全面提升。

- 分级管理:根据道路交通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分级管理,区分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以及高速公路等,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

- 公平公正:对违法行为实施公平公正的执法和处罚,确保公众的权益得到保障。

3. 管理措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以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与有序。

3.1. 驾驶员管理•驾驶证制度:鼓励和推动驾驶员取得合法驾照,规定驾驶员应具备的驾驶技能和素质要求,并实施定期审验。

•驾驶员培训:加强驾驶员培训,改善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驾驶员违规处理:对驾驶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采取罚款、记分等措施,以规范驾驶行为。

3.2. 车辆管理•车辆安全技术要求:制定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车辆年检制度:实行车辆年度检验制度,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上路。

•车辆违法处理: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扣车辆等措施,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3. 道路设施管理•道路建设与改善:加大对道路建设的投资力度,改善道路的设计、建设和维护,提高道路安全性。

•道路标志标线:规范道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使用,确保驾驶员获取准确的交通信息和指引。

•交通信号灯管理:建立健全交通信号灯管理制度,确保交通信号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 规定内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方在道路交通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4.1. 基本规定•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和行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包括限速、交通信号、行车道等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道路交通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特制定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便捷性。

三、主要内容1.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交通安全责任的划分和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开展,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等。

2.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包括制定和完善交通安全标准和规范,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监督,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等。

3.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水平,包括推广使用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提升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交通事故调查和分析等。

4.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包括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加强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等。

5.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和处理机制,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等。

四、实施机制1. 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2. 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3. 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等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监督与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暂扣车辆等。

2. 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社会的基本要求和法律的底线。

为了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管理道路交通安全。

本文将从交通标志与标线的规定、交通信号的规定、驾驶行为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交通标志与标线的规定为了规范道路交通,提高交通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标志与标线规定。

交通标志和标线是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对驾乘人员有指导作用。

在道路上行驶时,遵守交通标志与标线的规定是每个驾驶员的基本职责。

常见的交通标志包括限速标志、禁停标志、让行标志等,而标线则包括实线、虚线、斑马线等。

驾驶者应该根据标志与标线的规定,合理行驶,避免违反交通法规,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交通信号的规定交通信号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控车辆的行驶和交叉口的通行。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交通信号规定,包括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待、箭头信号等。

驾驶员应该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确保按时按序通过交叉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驾驶行为的规定驾驶行为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各国为了规范驾驶员的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例如,驾驶员应该按照交通信号和标志的规定行驶,不得超速、酒驾或疲劳驾驶;应该保持车距,不得占用对向车道超车;应该礼让行人,尤其是老人和儿童等。

驾驶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因此对驾驶员的规定应该严格执行,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素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每个驾驶员都希望避免的,但有时不可避免地仍然会发生。

为了保护事故双方的权益,减少争议,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该及时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

对于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应该等待交警部门前来处理。

同时,各国也建立了相应的保险制度,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结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因此,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我国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包括如下规定:1.车辆的管理:道路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驾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行驶证等合法证件。

2.道路的管理:道路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提供安全的通行道路。

在道路上建造物体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如交通标志、警示标志、路面标线等。

3.行人管理: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必须保持在人行道内;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行人应在靠近路边的路缘带或者路边行走。

4.车辆驾驶员管理:车辆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不能酒后驾驶,不能超速行驶,不能闯红灯等违规行为。

5.直行车辆、转弯车辆、借道车辆管理:直行车辆和转弯车辆必须按照路面标线和灯光信号行驶,不得越线行驶。

借道行驶的车辆必须注明前、后车牌号、通行时间,遵守规定的借道时间和路线。

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机构本规定的执行机构为交通运输部和各级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和解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监督和检查道路交通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4.履行其他的职责。

四、交通安全责任制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是核心企业的责任系统,它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来制定的。

具体规定如下:1.道路交通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责任,如果他们发现因为管理上的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要负主要责任。

2.道路交通的参与者负有安全责任,如果他们因个体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要负主要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企业负有安全责任,在企业内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确保员工知道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有安全责任,在科学控制和管理道路交通中,知道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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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管理条例文档中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癿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癿道路,是挃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癿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癿车辆,是挃在道路上行驶癿下刓机劢车和非机劢车:(一)机劢车是挃各种汽车、申车、申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与用机械车;(二)非机劢车是挃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与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癿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不交通有关活劢癿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癿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癿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癿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癿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癿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癿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癿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挃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挃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挃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癿车辆丌准妨碍直行癿车辆和被放行癿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丌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赹过停止线癿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癿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丌准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挄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癿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癿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癿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丌妨碍被放行癿车辆和行人通行癿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亍刓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癿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丌准车辆通行。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并提高交通效率,本制度旨在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管辖的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部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城市道路规划与布局第四条城市道路规划应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需求合理布局,并确保通行的安全顺畅。

第五条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合作,订立认真的城市道路规划和布局方案,包含道路等级、道路宽度、车道数量、停车设施等。

第六条城市道路布局应重视交通流量的分散和引导,合理设置红绿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七条在道路规划和布局方案中,应重点考虑行人、脚踏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通行安全和便利。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八条城市道路应设置合理的交通安全设施,包含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

第九条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条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并依据交通流量和道路特点进行科学调整。

第四章交通信号灯使用第十一条交通信号灯是管理道路交通的紧要手段,企业应依照道路交通流量和需求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

第十二条交通信号灯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协调不同方向车辆和行人的通行;2.掌控交叉口交通流量;3.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操作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交通信号灯方案的评估和调整,以适应交通需求的变动。

第五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十五条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交通规定的遵守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控和惩罚。

第十七条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连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水平。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每年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管辖的道路、桥梁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完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道路交通安全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要构成部分,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之一、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损害,为此,国家订立了多项细则和标准进行管理和规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一般规定1、道路交通安全是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基本任务。

各级政府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严格依照交通运输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管理和规范。

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和数量,切实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3、实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畴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和乘客等。

4、全部道路交通参加者均要遵守交通法规,做到遵守交通规定、礼让他人、合理有序。

5、各级政府部门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扬工作,加强宣扬教育,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促进公民文明交通行为。

三、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管理1、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据规范标准进行。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予以监管,防止不合规范的设施设置,确保设施安全有效。

2、道路交通设施必需定期维护和修理和保养,保持清洁和良好的情形。

3、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交通规范和安全条例。

4、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通过专业机构调查,确定责任;相关责任者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和惩罚。

四、机动车的安全管理1、机动车必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全部机动车应当进行年检,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2、机动车使用人必需持有有效驾驶证,依照交通规定行驶。

3、机动车必需随时保持良好的行驶状态,严格遵守交通规定。

不允许醉酒驾驶,不允许违规停放、抢道行驶。

4、机动车必需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和修理,保证车辆功能和安全性和良好状态。

5、对于机动车发生违反交通规定和事故等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由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依法惩戒。

五、非机动车的安全管理1、非机动车一律禁止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必需依照规定行驶在专用非机动车道上。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道路交通是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展开,重点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以及交通执法等内容。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确立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交通事故责任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同时也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了严厉的禁止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罪行的规定,是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法律惩罚的主要依据,以此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明确了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类型和使用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证的申领条件、期限和使用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严格控制了机动车驾驶人的素质和能力。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标线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明确的标示和标线,可以引导车辆和行人正确和安全地行驶。

1.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和禁令标志三类,根据道路类型和情况设置不同的标志。

如在城市内设有禁止停车标志,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限速标志等。

2.交通标线主要包括实线、虚线、虚实结合线等,用于界定车道、安全区域和导向车辆行驶方向。

如实线表示禁止跨越,虚线表示可以跨越,虚实结合线表示转弯区域等。

三、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设施,通过红绿灯的控制,引导车辆和行人交叉通行,保证交通流畅和安全。

1.红灯表示停止,在交叉口前停车等待,不得违反红灯信号通行。

2.绿灯表示通行,行驶方向的车辆可以通过交叉口,但也需要注意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情况。

3.黄灯表示减速,即将变为红灯时,驾驶员应当减速停车,不得在黄灯期间冲过交叉口。

四、交通执法交通执法是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的重要手段,可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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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条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

第十一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
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

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

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四条市容管理部门核定的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和行驶路线,应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使用实行监督。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和车种。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二十七条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处理道路断面、调整车道划分等措施,均衡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条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

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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