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置注意事项

商品房购置注意事项
商品房购置注意事项

购房须知

一. 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

1、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

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预售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

地上开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购买者要在购买前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

以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

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3、按照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

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如期交房,避免开发商过分依赖预售款从事项目开发,防止无法如期交房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应到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取得该局颁发的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明)。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预售的活动置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

二. 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的内容

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

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

是其他面积;

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

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则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

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

交房的责任;

8、房地产权属登记义务;

9、物业管理条款;

10、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下面说说购买现房应注意的事项: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条件

2001年4月4日,建设部发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当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二、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的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情况;

(三)商品房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处理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

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

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

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后还要注意以下同方面:

一是开发商的五证二书,这是最重要的。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

本要求。分别由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主管.

二是注意合同在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方面的公平原则.对合同不清楚或存疑问的地方搞清

楚以后才签字。

三是你说的最小面积108平方一般不构成问题,因为两个70%的规定是地区的总体结构,不针对每个开发商。

四是交房时,先验房后办手续。

一看房子质量二查“两书一表” 三签《房屋验收单》

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发展商能让买家先验房后办手续的并不多。通常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再发批准条,让业主到物业管理处去

拿钥匙。等业主进得房去,发现存在问题,申诉起来也软弱无力。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房屋质量、室内有害气体

超标、公摊不公等问题书面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免留下后患。或者可在收楼

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对所购商品房进行验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详细检查房屋质量,包括墙壁、门窗、阳台等部位有无开裂现象;

第二、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

第三、检查水、电、天然气、上下水管道等是否开通和能否正常使用;

第四、检查是否有规划、设计变更或小区缩水等问题;

第五、检查相关质量问题及室内有害气体超标等问题;

第六、对发现的问题要在验楼单上予以注明,如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

不予收楼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

索要“两书一表”

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

题时按约维修。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而

《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上已形成大体统一的规范,问题比较少;而目前问题比较多的主要是《竣工验收备案表》。

按照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您验房

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

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出了问题,如果是发展商

的过失,可以追究其责任。

签收《房屋验收单》

在您查看了房产后并准备签收《房屋验收单》之前,您一定先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做一个事先约定,避免日后起纠纷。您要清楚以后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到底

由哪些方面构成,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怎么核定,做到明明白白。同时,考察一

下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是否具备您要求的管理标准。

其后,还要了解您所买的物业公摊面积有多少,您要让开发商出具北京市房屋土

地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做到心知肚明。在基本程序全部

完成之后,您就可以签收《房屋验收单》了。

(一)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

1.5-

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二)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三)规费

1、交易费,购房总价的0.5% 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四)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 2-0. 5%;

2、保险费,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

4、抵押登记费,100元。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以成都市地方实践为例 一、可售与非售问题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此可知,预售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预售的客体应是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工的房屋。那么是否意味着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可以纳入预售范围呢?当然不是。 预售的房屋首先应符合商品房的属性。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于商品房概念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国家标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建住房[2002]66号)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30-2003)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以建成后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建设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可见,并非所有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属于可以预售的商品房,纳入预售范围的商品房应具有开发经营属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纳入预售范围的房屋主要包括: (一)业主共有部分 1.法定的业主共有部分,如物业服务(管理)用房; 2.根据房屋建筑的自然属性,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二)配套公建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修订)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外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笔者认为,判定房屋能否办理预售,还应结合规划、设计规范关于房屋用途的关规定。《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A6 [房屋用途分类] 将房屋用途分为:住宅(成套、非成套、集体宿舍)、工业、交通(铁路、民航、航运、公交运输)、仓储、商业(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旅游、金融保险)、信息(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16 大类28 个小类。根据国标对上述不同类别房屋的定义,住宅、商业、办公、娱乐用房应属于可预售的商品房范畴,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特殊使用属性的房屋,不能分割销售,否则将影响其整体使用功能;商业服务、金融、文化用房等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确认依法未列入配套公建,建成后无需移交的房屋,也可纳入商品房预售的范畴;而教育、交通、医疗卫生、军事及其他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房屋依法不应纳入预售范畴。 实践中,随着建筑形态的多样化,房屋用途逐渐突破传统规范的范畴,哪些房屋能够纳入预售范畴尚存争议,还有赖于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实时更新与完善。 二、土地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预售问题 现行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均未明文规定办理预售许可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的证明材料。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往往会通过土

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房屋买卖合同定义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

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商品房预售方案(模板)

商品房预售方案 项目概况介绍 项目是由开发,整体规模达到平米,包括。本次预售的是楼栋,共计套房源。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坐落: 3、土地用途: 4、项目总规模: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规划户数: 分期建设的,分期建设情况如下: 一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5、物业情况 2)物业服务用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 3)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 10. 11. …… 4)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二、项目进度安排: (一)项目建设周期 预计建设周期为XX年—XX年,共计X年时间。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 (二)本期预售楼栋施工进度 本期申报预售的楼栋为:(规划楼号),具体建设计划为: 开工时间: 基础完成时间:

结构封顶时间: 竣工交付时间: 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时间: 截止到年月日,预售楼栋现场施工进度为: 三、项目预售计划 (二)本期开盘方案 暂定开盘时间: 销售机构名称: 开盘现场负责人员基本情况:(所登记的人员包括:开盘当日值班领导,负责客户引导、咨询、保卫、保洁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和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 购房客户排号、选房、签约流程: 预售方式:【电脑排号】【现场摇号】【先到先选】【】。 (三)本期开盘应急预案

商品房预售要具备什么条件

商品房预售要具备什么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 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了相应的资格后,就可以进行房产的预售,其实也就是卖期房。但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商品房的预售。那到底商品房预售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律图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商品房预售要具备什么条件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出售商品房的基础,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只有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所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基础,是第一要件。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开工建设的前提,商品房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这是因为有的开发商如果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开始出售商品房,就不排除会有商品房建筑工程能否开工的风险,从而有可能发生损害预购人利益的现象。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炒卖地皮”,有效地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只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才能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预售商品房能转让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㈣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核发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 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请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2、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件; 4、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6、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及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7、房屋交付验收办法。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县建设局。 3、建设局进行审核和现场查勘,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于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书。 五、行政许可时限

浅析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优缺点

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也称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优点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此外,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目前除银行贷款外基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实际上成为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预售商品房相对于现售商品房有价格优势,这也是预售制度为消费者所接受的重要原因。 三、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缺点 尽管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促进住宅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所存在的弊端也浮出水面。如预售商品房销售行为与房屋实际交付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存在时间差,给部分开发商虚假宣传、改变规划、延期交房等不规范行为留下了空子,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此外,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政府和银行的监管能力要求较高,预售制度中隐含的风险因素,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开发行为,银行对资金和预售款使用行为具有较强的监管能力,管理成本也相对较高。 四、对商品房预售制度应否存在的探讨 因此,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支持取消的人表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禁止期房销售,对于促进优胜劣汰,提高房地产行业集中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购房者权益等,会起到积极作用。反对取消的人认为,一旦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市场供应规模将较大程度地萎缩,从而影响房价的稳定和市场的平稳发展。还有人担心,一旦取消预售制,留出的开发资金缺口将进一步刺激外资加速进入市场,从而加大市场的不确定性,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有可能引发新的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涉及方方面面,不是简单的保留还是取消的问题,对于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还需要做深入研究,如积极拓展房地产融资渠道、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强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商品房预售合同怎么写,有哪些注意事项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27281098.html, 商品房预售合同怎么写,有哪些注意事项 由于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商品房尚未修建好,购房者在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比较多,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商品房预售合同怎么写以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怎么写 1、双方的名称、国籍、地址,如果是法人组织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名。 2、商品房名称。也就是购房者要购买的商品房的名字、位置、编号、平面图纸等。 3、房屋使用性质。应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 4、商品房的数量,购房者要购买的套数,每套的面积应以平方米来

计算。 5、商品房的面积。这里要注意明确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其他面积,因为这些面积和概念所代表的内容是不同的。同时在合同中还应明确房屋面积的误差范围,规定如果误差超过一定幅度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在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共用部分面积与专用部分面积,对购买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比例或范围也需明确。 6、约定每平米的价格。由于商品房预售的是期房,即购买和交付使用之间隔了一定的时间,因此价格条款在合同确立时已经确定,双方就不能擅自变更。 7、约定商品房的质量。包括预售房屋的地段、楼层朝向、房屋的结掏及功能,装修状况、设备、约定的建材配备等级、保修期限、公共配套设施等。 8、购房款的交付方式和期限。既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即在什么时候支付,支付多少,分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每次付款的数额,也包括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

9、商品房产权转移的方式以及期限。由于预售商品房时房屋尚在建造之中,开发商还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预售合同中就要明确规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预售方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去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产证并按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10、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赔偿,直至解除合同。 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注意什么 1、不要贸然交付定金。建议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亲自到相应楼盘的售楼部,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说明此楼盘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千万不可贸然交付定金。 2、仔细审查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可以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法律规定为合同约定面积的3%。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购房者要注意开发商对面积误差的约定。 3、明确关于房屋质量的约定。购买预售的期房,开发商带大家看的都是豪华的广告和美好的样板间,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问题才暴露出来,这时,开发商早就将样板间拆了,购房者就没有证据证明

商品房预售方案(模板)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方案 填报日期:年月日(地名核准名称)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开发建设。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地名核准名称: (二)项目坐落:区(县)(土地证坐落) (三)土地出让用途: (四)项目总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规划住宅户数:套。 本期【存在】【无】分期建设。分期建设情况如下:一期建筑面积平方米;二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项目物业情况(应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该项目【属于】【不属于】2010年10月1日后,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行新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项目。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本次预售楼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情况) 备注:(选择【不属于】的项目,应在此说明相关情况,并注明与以前办理预售许可证所对应的区域及预售许可证号等内容。) 2、物业服务费用评估(选择【属于】的项目,应填写此内容。开发企业应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随机抽取程序》,在北京建设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27281098.html,)上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名称: 物业服务费用评估书报告摘要: 3、物业服务用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 4、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 5、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六)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该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共处,具体位置及功能

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

附件1: 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示范样式) 一、购房签约流程 购房人在销售现场或XX区建设局网站 查阅预售商品房信息 买卖双方在XX区建设局网上签订 《广东省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并签订书面文本 7日内 买卖双方在XX区建设局网上签订电子版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人自己设定、保存电子合同密码) 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商30日内到XX区房产交易所办理合同备案 (开发商提供一份经备案的合同给购房人) 二、签订购房合同前应注意的事项

(一)签订合同前,购房人应认真核实商品房公示信息,并认真了解所购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的楼房,购房者务必看清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购房人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证件颁发机关核实。 (二)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商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三、合同签订时注意事项 (一)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均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合同一经签定,除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外,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售楼人员的口头答复、承诺不能作为今后发生纠纷的处理依据。 四、购房款的支付 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房必须将购房款存入所购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预售款监控账户。 五、监督举报 凡不在网上签约,不将购房款存入指定预售款监控帐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的,购房人可以向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投诉电话:XXXXXXXX。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你读懂了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你读懂了吗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有过买房经历的购房者可能有这个感受,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往往知道有一大推内容,但一看就忘,说不出个甲乙丙丁,这里面很有可能就暗藏着猫腻你却不自知。 楼盘要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政府对其会有很多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如果发展商严格遵照规定来发售物业,买家的许多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例如:政府规定楼盘的高层建筑要建到七层以上才能预售,多层建筑要完成三分之二才能预售;开发商要交齐预售部分的地价才发给预售许可证;预售房款必须专款专用等等。政府就是从预售许可证开始就替购房者对开发商进行把关和监督的。一个楼盘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了该楼盘有否达到基本的发售条件。 楼盘有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可公开发售了,但这张纸还包括了许多丰富有用的信息。 1、复印件无效 政府规定楼盘只有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可公开发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售楼部里显眼的位置。而且,这个预售许可证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有一些发展商借口说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悬挂在售楼部容易丢失,而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其实却在复印件上做了手脚,欺骗买家。很多省份地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增发了副本,正本与副本之间的区别只是副本上多了“副本”字样,其内容、大小、颜色完全一样,而且都是过了塑的。发展商就算不便展示预售许可证正本,也可把副本悬挂出来,再没借口不悬挂原件了。 2、附图必须同时悬挂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除了正证外,还有一个附图,正证对预售项目进行文字说明,附图则是项目平面图,上有楼盘的规划平面图,并用红笔把预售房屋的位置勾勒出来,楼盘周边的规划路也有标示。买家认真查看附图,便可全面了解楼盘的规划状况,无良发展商也无从欺瞒买家了。如故意隐瞒有规划路经过小区的情况也就不会发生了。 在预售许可证的正证上,有这么一行字:“本证使用时须附上项目平面图,并注明预售房屋各栋位置。”这就是说正证与附图必须同时悬挂,而且正证与附图之间盖上了国土房产局的骑缝章,附图也同样过了塑。买家只要察看附图与正证的骑缝章是否吻合,便可知道该附图与正证是否对应。 目前绝大多数的楼盘都没有把附图悬挂出来,目的就是隐瞒楼盘的详细规划状况。有购房者要求售楼人员出示预售许可证附图,但一般楼盘的售楼人员都会装傻:哪来的什么

浅论商品房预售存在的问题和防范对策

浅谈商品房预售存在的问题及防范对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今,房地产行业进入鼎 盛时期,各大城市房产开发商大力投资房产事业,建设大 量商品房,但是商品房仍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自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来中,商品房预售就成为房产开发商最热衷的一种销售方式。然而在商品房预售中,如何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成为我们面临的难题。虽然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践中,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不断遭受侵害,其原因在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过于简单、笼统,同时存在很多不足,无法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房产商预售房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购房者造成的权利侵犯 由于商品房预售时,标的物尚不存在,房产开发商无法即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在商品房预售时,房产商会尽量通过广告宣传美化商品房,甚至夸大宣传、设立定金陷井、使用霸王条款等,使购房者的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一)房产商预售房产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房产商无证预售或缺证预售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当持有“一照”、“五证”。“一照”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述证照构成了房产商的开发预售资质,有无开发预售资质将关系到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房产商无开发预售资质,

将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购房者无法取得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即使购房者已经占有了商品房,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也要返还给房产商。 2、房产商预售时夸大宣传 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将要购买的商品房有的仅是在建工程,因此,广告和售楼书对购房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购房者了解预售商品房的必需资料。设计精美、充满想象力的广告和售楼书会使购房者充满憧憬。房产商为吸引更多的购房消费者前来参观沙盘,订购预售商品房,往往会印制大量的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来宣传自己楼盘的优势。不诚信的房产商的宣传资料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同时,有的房产商还会特地找来大量“房托”,烘托预售当天的气氛,影响意向购房者的心理,从而促成交易。 3、在预售商品房时设立定金陷阱 按照目前商品房预售市场上的交易习惯,房产商与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双方先签订一份认购书,对双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项进行初步约定。认购书中通常有着非常核心的内容——定金条款。开发商拟定的认购书对于定金一般作如下规定:“乙方(购房者)须于签署本认购书后X日内与甲方(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已交定金,并另行处置该房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具体规定。就初衷而言,“定金罚则”惩罚的是违约方,对双方来说本应是一种公平、公正的一种制度。然而,不少开发商利用了这一制度,或者以此骗取购房者已交纳的定金,或者将其作为胁迫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的砝

最完整房屋买卖交易注意事项及流程

二手房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买方拿到属于自己的新产权证后进行房屋交割,包括维修基金、水、电、煤、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的过户和费用结算 二手房交易十项注意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

商品房预售方案(样本)

龙凤苑C区商品房预售方案项目名称:凤凰新村二期龙凤苑C区工程建设单位: 申报日期: 一、项目概况

二、本项目建成后满足规划控制指标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本项目开发建设满足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 本项目已开发建设39190.46平方米,已申请销售39190.46平方米。 本项目本年度开发建设39190.46平方米,纳入市区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39190.46平方米,其中纳入市区本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39190.46平方米。 四、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将达到市优质工程质量标准以上。工程建设质量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规范和标准为依据。 五、本项目整体或分期交付使用时,按《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06]123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验收,并取得《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后交付使用。 六、基础设施配套

(一)本项目按规定要求建设必要的道路、绿化、路灯、环卫、地上停车场、信报箱。 (二)本项目的各项供水、供气配套设施实行分户计量系统,分户表安装在用户门外。 (三)本项目的供电工程严格执行山西省规定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 11-2005)。 (四)本项目的通信配套设施严格执行江苏省规定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DG32/J17-2006)。 (五)本项目按规定建设有线电视等设施。 七、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管理用房由我单位按项目总建筑面积3‰~4‰的比例无偿提供,即156平方米。 (二)我单位按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开发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代管,并登记造册。若我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时,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从所建房屋中扣留或者征用相应面积的住宅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已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中明确。 (四)按规定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八、公用设施配套 (一)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我单位按规划部门批准方案,负责建设并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分别是156平方米、平方米

最新2019年预售商品房转让协议【附多种合同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预售商品房转让协议 甲方(卖方): 地址: 乙方(买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属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________(套)(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幢)(座)____层____号房, 第________(幢)(座)____层____号房, 第________(幢)(座)____层_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________.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暂定价)为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为(____币)________元。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___________,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2.代收______________,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3.代收______________,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产交付时,________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不包括±__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包括±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27281098.html,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随着国内房地产产业的快读发展,购房人员的不断增加,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大家对此多有疑问,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向房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可以说,针对期房的不可预知性,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法

商品房预售方案样表范本

商品房预售方案样表范 本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商品房预售方案 编号: 项目名称: 开发单位: 申报日期: 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三、项目预售计划 四、本期预售商品房情况、价格及变动幅度 五、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 六、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 七、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八、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九、白蚁防治情况 十、抵押权设定情况 十一、商品房预售方案附件 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方案各项内容申报属实,并严格履行本方案中的各项内容。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本公司按规定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2、本公司承诺严格按本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本方案所列的预售商品住房。 3、本公司承诺自开盘之日起,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本方案的内容。 4、本公司承诺每幢预售商品住房中若有本公司自留的商品房,将在予以明确,该部分商品住房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前,本公司不对外进行销售。 5、本公司在本次预售商品住房前期积累客户过程中,没有以任何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没有进行不实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6、本公司承诺收取的预售款不挪用到法律规定外的作其他用途使用。 7、本公司承诺积极主动处理商品销售中发生的相关矛盾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前期物业基本情况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级;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招标】的方式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于年月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防城港市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中标备案表》编号和《防城港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元/平方米、商业元/平方米; 经房地产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等级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元/平方米、商业元/平方米;备案编号:物业备案 【】号(项目已有完工交付使用楼房的需填写此项);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为保证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已明确分期的区域划分、区域界限、建设时序。 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表

商品房购买流程

商品房购买流程 购买商品房流程第一步:签订认购书 商品房正式销售工作开始后,一般会设立售楼处,购房人在认可本项目后,可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并缴纳订金。销售方应实事求是地向购房人介绍项目的进展情 况,并将签约须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和法律文件交给购房人。 签订认购书是商品房销售程序的一个环节,买卖双方签订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开发商名称、地址、电话;销售代理商名称、地址、电话;认购方名称、地址、电话、身份证件;指定律师所名称、地址、电话。 (2)认购物业的楼层;户型;房号;面积。 (3)房价。包括单价;总价。 (4)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5)认购条件。包括:定金金额;签订正式契约的时间、地点;付款地址和帐户,签认购书至正式签约期间违约补偿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当签订完认购书后, 销售方应给购房人《签约需知》,以使购房人清楚下一环节及签约有关细节。签约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律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销售许可证。 (2)购房人应携带的有效身份证件。公司应携带的文件、购房批文等。 (3)房款支付方式。 (4)购房应缴纳的税费说明:印花税、契税、手续费、房产权属登记费、权证工本费、权证印花税。 匚:购买商品房流程第二步:签订买卖契约 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后,应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正式契约。契约包括:内销商品房销售契约、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外销商品房销售契约、外 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等。 签订买卖契约是整个购房程序中最重要一环,契约也是销售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契约一般为一式肆份,其中正本贰份,开发商和购房人各执壹份。副本贰份,开 发商和当地房管部门各壹份。契约的主要条款包括: (1)土地使用证号及使用年限 (2)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3)房产名称及购房人购买房产的类型 (4)所购物业的楼层、面积、房号、户型、交付使用日期 (5)房价款。包括单价和总价 (6)付款方式 (7)双方违约条款 (8)保修条款 (9)买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条款 (10 )预售登记 (11 )房屋转让 (12 )房屋过户 (13)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 (14)附件一:房屋户型图 (15 )附件二:装修设备标准 (16 )附件三:共有共用部位同时购房人与开发商还可就其它内容签订补充条款。 购买商品房流程第三步:预售登记 买卖双方只有办理完预售登记后,契约方能具备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应在契约签订后30日内,到所属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场处办理。 同时交纳印花税。在此期间,买方如转让其所购房产,买方与受让人应在契约上做背书,在背书签字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持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转让登记, 在转让登 记申请表上签字,市场处在办理转让登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卖方。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解读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以成都市地方实践为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c27281098.html,2011-06-28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5期 一、可售与非售问题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此可知,预售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预售的客体应是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工的房屋。那么是否意味着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可以纳入预售范围呢?当然不是。 预售的房屋首先应符合商品房的属性。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于商品房概念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国家标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建住房[2002]66号)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30-2003)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以建成后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建设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可见,并非所有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属于可以预售的商品房,纳入预售范围的商品房应具有开发经营属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纳入预售范围的房屋主要包括: (一)业主共有部分 1.法定的业主共有部分,如物业服务(管理)用房; 2.根据房屋建筑的自然属性,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二)配套公建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修订)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外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笔者认为,判定房屋能否办理预售,还应结合规划、设计规范关于房屋用途的相关规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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