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吴俊锋)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意思⾃治原则(⼀)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41条: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的法律。
(⼆)意思⾃治原则的例外《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2007年⼈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若⼲问题的规定》第8条:(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政法规规定应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41条: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的法律。
当事⼈没有选择的,适⽤履⾏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07年⼈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若⼲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的法律的,适⽤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当事⼈履⾏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合作日益密切,涉外合同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
因此,探讨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涉外合同的概念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主体、客体或者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四、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1.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法律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五、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实践1. 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时,充分考虑了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例如,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了外国法律;在“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了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我国涉外投资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合理性

二. 东道国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一)适用东道国法律与合同成立问题 • (二)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与适用东道 国法律 • (三)东道国法律对投资合同之外投资 争议的适用
三. 东道国当地救济在我国涉外投资争议解决 中的实践 • (一)外资法中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的规 定 • (二)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于 东道国当地救济的规定 • (三)我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时的声明
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我国涉外投资合同 法律适用原则的合理性
反方观点
我们的观点
• 我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不宜作为我 国涉外投资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 则 • 适用东道国法律是国际投资法律适 用的根本原则
一. 东道国当地救济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的 地位
• • • • • • • • (一)东道国当地救济适用的基本原则 (二)东道国当地救济的法理依据 1. 国家属地优先权 2.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 卡沃尔主义 4. 最密切联地原则 (三)国际法上对东道国当地救济的肯定 (四)国际法院在ELSI案中对用尽东道国当 地救济的支持
四. 以BOT特许协议为例,我国涉外投资合同 适用东道国法律的合理性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存在的问题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19卷JOU RNAL O F T S I N GHUA UN I V ER S IT Y(Ph ilo 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N o.6 2004V o l .19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存在的问题李 旺(清华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4) 摘 要:调整涉外合同法律关系既有统一实体法方法,又有冲突法方法,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冲突法上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围绕适用该原则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以便明确该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方式。
关键词:当事人意思自治; 涉外合同; 默示意思; 强行法; 分割论中图分类号:D 997.1,D F 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062(2004)06-0029-05收稿日期:2004-04-08作者简介:李 旺(1964- ),男,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前 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直为国际私法所探讨的重点问题之一,其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其作为连接点的特殊性,颇受国际私法学者关注。
关于涉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准据法问题,按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的支持。
我国早于198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也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6条也延用《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民法通则》第142条确立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样,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建立了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法的双重结构。
不过,围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对《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解释上仍然存在着各种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供同仁参考。
论涉外电子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2010年2月第22卷 第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 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 e Feb 12010Vol 122 No 11收稿日期:2009-06-25作者简介:徐倩(1974-),女,四川成都人,广东商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法律英语。
①也有人认为,意思自治作为近代各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世纪得以确立就是以《拿破仑法典》第3条为标志的。
参见傅静坤1契约冲突法论[M ]1北京法律出版社,11论涉外电子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徐倩(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摘 要:传统上意思自治原则被誉为是私法规则中最为普遍遵循的原则。
在确定涉外电子合同准据法时,同样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依其“合意”所自由作出的法律选择理应受到诉讼法院的尊重。
在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中,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解决涉外合同准据法选择问题,仍然切实可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涉外电子合同;准据法;限制中图分类号:D952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1-0104-03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和运用意思自治原则亦被称之为私法自治,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任何他人的判断皆不能代替该民事主体自己的判断,一切不法干预民事主体自由意思的行为,都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违反。
”[1]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2](p293)。
它产生于合同领域并已成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3](p170)早在1525年,法国的杜摩林为克服当时法国国内由于封建割据造成的法律不统一状态给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困境,而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
荷兰的胡伯在1689年从理论上最先接受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德国的萨维尼、意大利的孟西尼等法学家也都随后接受了这一学说。
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原则 , 指合 同 当事人 可 以通 过 是
协 商一 致 的 意思 表 示 自南选 择 支配 合伺 准据 法 的一
项法 律选 择原 则 。 一 原则最 早 是 由法 国法学 家 杜摩 这 兰提 出 。 当时这 一观 点虽 然遭 到一 些 人 的反 对 , 由 但
于它 符合 资本 主 义 自由贸 易 的需要 , 因而在 实 践 中得
论涉外合 同法律 适用 中的 当事人 意思 自治原 则
李 孟娣
摘 要: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作 为 国际 私 法 中的 一 项 法 律 适 用 原 则 在 涉 外 合 同领 域 具 有 十 分 重要 的 意 义 。 论述 该 原 则 的
产 生及 具体 运 用 中存 在 的 问题 , 论 涉外 合 同领 域 该 原 则 的进 一 步 完善 讨
一
、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及 其 意 义
( ) 一 当事人选 择 法律 的 方式 合 同 当事 人选 择 法律 的方 式有 明示 和默 示 两种 。 明示 的法 律选 择是 指合 同当事 人 以文字 、 言词 明确表 示 合 同应 适用 的法 律 。 在这 种 情况 下 当事人 的意 思 明 白无误 地 表达 出来 , 因而不 容易 发生 争议 。这 种 明示
法 是 赋 予 当事 人 自 由 选 择 法 律 的 权 利 , 当 事 人 自 己 由
合 同当事 人选 择 法律 的意 图 [。 界上 大部 分 国家 的 3 世 ] 立 法 和 国际公 约都 有 限度 的承认 默 示选 择 。 也 有一 但
些 国家不 承认 默示 的法 律选 择 。 对默 示法 律选 择 的 反 人 认 为 , 示 法律 选 择 并不 是 由 当事 人作 出 的 。 践 默 实 中难 免 会 出现 法 官 为 了使 本 国法 律得 到 适 用 滥用 其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doc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
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
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这个理论是杜摩兰(Dumoulin)在16世纪时提出而在19世纪时由学者仿效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命名的。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合同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也都按照这个法律来决定。
意思自治原则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用,并规定在各自的国际私法中。
鉴于意思自治在世界范围的广泛接受,本文拟就其在涉外法律适用中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做一探讨。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正如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接受一样,在接受的同时,各国法律对它所设定的限制也是普遍存在的。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
作为一种权力,归根结底,只有国家才可以决定以什么样的法律来支配一定的合同。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并不是自然地凭空产生的,而是由国家赋予的;如果国家不赋予,当事人便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这完全由国家决定。
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各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进行的限制也常常不同。
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有两个:一是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规避内国法的适用,二是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公正。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理论新探该解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在对外贸易不断扩大、涉外合同种类日益丰富的今天,《法律适用法》是无法穷尽所有意思自治适用的情形的。
第6条规定容易使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与实际生活脱轨,更重要的是,该解释所表达的“法无规定不可违”的实质有违私法领域“法无规定皆可为”的原则。
(五)对于所选择的法律是否需与合同内容有实际联系的态度模糊在涉外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得与合同内容有实际联系这一问题上,《<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模糊。
由解释第7条可推知:我国允许当事人选择与涉外合同内容无实际联系的法律。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于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涉外合同内容有关没有清晰的概念,可能有当事人为了保险起见选择了与涉外合同内容有实际联系但不能方便解决争议的法律,也可能有当事人由于对法律不了解而随意选择与解决合同争议无关的法律。
这不利于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可预期性,也不能很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外国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及对我国的借鉴意思自治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普遍适用。
我们接下来将讨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其他国家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以及对我国的借鉴。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外国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理论新探因此,《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则不仅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而且放松了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无实质联系的法律,除非所选择法律条款是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得或者所使用的语言是另一方当事人所不知道的。
(二)外国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对我国的借鉴一般而言,在外国司法实践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广泛运用了一般法理。
法官习惯于借助一般法理来确认当事人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效力。
在我国则不然,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防止任意裁判的出现。
基于我国国情,我们需要给法官和当事人更为明确的指导,制定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具体规定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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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规定The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on Application of theLaw on Foreign ContractComment on Contract Rules of The Law of the Application ——Comment——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吴俊锋内容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出台后,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它存在和发展不但有其理论价值,更有国际私法上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中的适用、发展以及限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
虽然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有了一些扩张,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笔者对此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对该原则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涉外合同意思自治法律适用限制发展Abstract: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has become the first principle of the law for foreign contract in China,since the new law came into effect,witch called The Law of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has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ory and in practice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o in this article,the application,development and limitation of autonomy principle will be discussed in the field of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And with a related comment on contract rules of the new law. There are still some shortcomings needed to be perfected in China's law.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will be put forward by the author,to benefit the development of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Key Words:foreign contract party autonomy application of law limitation development目次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的具体运用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的新发展四、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限制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规定及评析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源起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它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关于意思自治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20~118年,那时古希腊颁布的有关希腊和埃及法庭管辖权的法令,就允许埃及人在埃及的法庭以埃及文字订立的合同对希腊人提起诉讼。
这个法令隐含了在管辖权事项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选择规则。
合同领域内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观念,在14世纪波伦亚大学教授萨利塞的著作中就已出现过。
到15世纪,巴黎大学教授罗朱斯·库尔蒂乌斯明确指出,合同之所以适用行为地法,是因为“当事人默示同意适用该法”。
尽管罗朱斯·库尔蒂乌斯已经用“当事人默示同意”的观点来解释合同受签订地法支配这一系属公式,但是较之现代冲突法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理论仍存在很大差距,其目的还是在为属地主义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辩护。
直到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兰才在库尔蒂乌斯的思想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525年,杜摩兰在对加内夫妇的夫妻财产制问题的咨询中,赞成对全部财产适用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即巴黎的习惯法。
他认为,夫妻财产制应视为一种默示合同,以便于将夫妻财产制问题的准据法归属于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他还指出,如果说行为地法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那么他们也可以要求适用另一种法律。
杜摩林在国际私法学说中首次涉及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然而,其对意思自治的提法是相当含糊和间接的,他只是指出当事人的默示意思表示,并没有明确指出当事人是否可以明示选择合同准据法。
①在普通法系国家第一个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判例产生于英国。
1760年,曼斯菲尔德勋爵在罗宾逊诉布兰德案中指出,作为一种例外,当事人可以选择缔约地以外的法律。
他在判决书中引用《民法大全》和胡伯的论述说:一般规则是这样的,在合同的解释和履行问题上,居主导地位的是合同缔结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但这项规则存在一个例外,即在当事人于合同缔结之时考虑到另一个国家的法律时则不予适用。
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首次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意大利1865年民法典最早在立法中明确接受意思自治原则,并将其提高到合同准据法首要原则的高度。
该法第25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从当事人的选择。
”此后,世界各国也都在立法上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
此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1955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和欧共体1980年《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罗马公约》)即后来的2008年《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罗马条例Ⅰ》)等国际公约也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则。
该原则发展到现在,它几乎成为所有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在处理涉外合同准据法方面所确定的首要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中的意义与以客观连接点确定合同准据法方法相比较,意思自治方法显然有着相当积极的意义,这也正是意思自治原则在今天被广为接受的原因。
首先,意思自治是合同自由从实体法向国际私法领域的延伸。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演化而来,两者密切联系,实质上并无区别。
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它是符合国际民商事流转活动对自由的需求的,因而得到了各国法律和国际法律文件的一致认可。
而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这种“私”的本质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个人意志,从而保护个体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因此,作为调整国家间私法关系的法,国际私法以特有的方式——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来重申合同自由原则。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和一致性的。
①沈涓:《合同准据法理论的解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35页。
允许当事人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明确将要适用于未来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的法律,意味着当事人对其所要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预先知晓,当事人亦可以根据选定的法律从事相关行为,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而且,当事人选择法律着眼于特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故对法律适用结果的预见是真实的,因而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和诉讼成本。
由于所要适用的法律是确定的,即使当事人试图挑选法院,也不会影响到他们承担的义务或享有的权利的具体情况。
这样,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最后,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面临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些内容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法律均要求当事人服从自己所认可的公平正义观念。
而作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不可能同时按照相互矛盾的公平正义观念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因此此时最合理的解决办法是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一个最能符合其实际需要的法律来规定当事人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这一解决方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利益,也符合世界各国发展经济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共同利益。
①(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很早就被确立。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9年《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8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些条文的规定都说明,一直以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该原则已上升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大限度地扩大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的做法都是值得称赞的。
而在特殊情况下禁止当事人意①秦瑞亭主编:《国际私法》,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208页。
思自治的行使,体现了当前国际私法中限制意思自治的价值取向。
从理论上讲,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使私法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充分发挥,在自由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并可降低交易成本。
当事人通过自己选择准据法可以预见法律后果,弥补冲突规则本身所具有的间接性、不可预见性的缺陷,有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减少纠纷并迅速解决纠纷。
同时还可避免传统冲突规范中以一个僵硬的空间连结点指引法律的盲目性及不公正性。
然而,我国的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在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扩展和限制的矛盾中找到一个比较合理的平衡点,既能最大限度扩张当事人的自由,又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的具体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已为各国广泛接受,该原则给予当事人选择法律最大限度的自由,即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及范围基本不作限制。
由于我国立法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作出的规定并不是明确,因而给审判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