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
体外诊断试剂申报资料要求及常见问题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操作规范的通知(12号)》中对申报资 料的基本要求规定,申报资料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其中产品技术要求一式两份,
资料申报前需准备的事项-产品分类
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对分类的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体外诊断试剂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
三类产品。 (一)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三)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 序的通告(2015年第9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 (2015年第94号)
基本法律法规及知识储备的重要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8.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8月26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46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指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46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体系,依法组织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审评审批,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体外诊断试剂----基本概念与基础知识

一、基本概念
体外诊断试剂: • 体外诊断试剂是医疗器械的一个类别; • 在临床使用中不与患者接触,风险的判断方式与其他医 疗器械不同; • 是临床上重要的诊疗信息的来源; • 技术复杂,品种众多; •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通常是诊断先行。
一、基本概念
检测系统构成的基本要素: 仪器:与试剂配合共同使用 试剂:通过各种形式存在 校准品:溯源性 质控品:赋值准确 软件:结果的判读需要特殊的计算(如有) 操作程序:从样本采集开始的所有过程
三、体外诊断试剂性能与技术要求
主要原材料: 主要原材料来源通常是二种方式,一种是生产企业自行 制备,另一种是外购于其他供应商。 企业自制的,应当明确制备原理,简要描述制备过程 以及质量标准的确立,同时应当有验证数据。如单抗应当 说明生物源性与免疫原,核酸类产品应所有引物、探针的 合成、纯化、验证及主要技术指标的要求。 外购的,应当有明确的供应商,一但确认不得随意更改, 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及必要的验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与命名
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 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 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三、体外诊断试剂性能与技术要求
影响产品性能的主要因素: 1、原材料 2、工艺及反应体系的建立 3、性能评估 4、企业内部参考品的确立 5、临床评价
四、体外诊断试剂的说明书
1、是注册证的附件 2、承载了产品的重要信息 3、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 4、为临床提供重要的诊断信息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依法许可经营。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具有适宜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主管检验师;储存运输环节达到冷链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三、符合许可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可继续经营。
依法经核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并准备继续从事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换证。
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生物制品(限体外诊断试剂)。
对到期未换证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把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许可项目是否擅自变更、主要设备设施(冷库、冷藏车)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013年6月21日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体外诊断试剂培训课件

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三
条款 第三条
•质量管理人员2人 •1人为执业药师;并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从事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 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主要存在问题:
•执业药师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证明与实际不符或不对应; •企业所配置的质量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的品种 管理要求及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不熟悉; •执业药师对GSP管理要求不熟悉;无法真正起到建立公司质量体系; 监督 指导 维护质量体系正常运行的作用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各省区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 体外
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 医疗
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条款 第十四条
•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 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 条件
主要存在问题:
•流程不合理; •台帐记录内容不全; •版本错误零售药店版; •相关岗位人员不会使用或使用不熟练
•▽
设施设备档案
条款 第十五条
•冷库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是指冷库内的容量;按内壁的长宽高计 算; •温度自动监测 显示 记录 报警装置安装不合理;测温探头放置 位置 记录间隔时间 报警方式 数据备份 设备日常管理养护等方 面▽ •备用制冷机组未安装;或不方便切换使用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应当遵循科学、合法、诚信、安全、高效的原则,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质量管理,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合法、规范、安全进行。
第二章:经营者资质管理第六条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相关执照或证书。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前,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行政处罚处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超出资质范围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停产、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保障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三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一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当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按照注册证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率和合格出厂率达到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者应当立即停产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进行报告和通知相关部门和用户。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文件管理1、为规范本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的管理。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
3、本制度规定了管理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修订、复审、废除与收回的部门及其职责,适用于对管理文件的管理。
4、质量管理人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5.1、质量管理文件的分类:5.1.1、质量管理文件包括标准文件和记录文件两类。
5.1.2、标准文件指用以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阐述质量体系的构成,明确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规定各项质量活动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和途径的文件,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质量标准;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等。
5.1.3、记录文件指用以表明本公司实施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证实其有效性的文件,如各种质量活动和的记录(如图表、报告)等,记载购进、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质量活动、质量状况,是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证明文件。
5.2、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5.2.1、公司的质量管理标准文件制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使制定的各项管理文件具有合法性。
B、结合本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公司的管理模式,使制定的各项文件具有充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C、制定文件管理程序,对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使用、修改、复审、作废、回收等实施控制性管理,并严格按照文件管理程序制定各项管理文件,使各项管理文件在公司内部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
D、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国家法定技术标准以及上级文件。
E、公司制定的文件应覆盖公司的质量管理和与质量有关的所有工作,完整表达公司的质量体系,使文件具有系统性。
5.3、文件的编码:TW——体外诊断试剂R:质量责任QR(Quality Responsibility);S:质量管理制度QS(Quality System);P:质量工作程序QP(Quality Precess);REC:记录(Record)00:顺序号1:版本号如:QS 01 -1(1):第一版(01):编号(QS):管理制度5.4、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使用、修改、复审、作废、回收、编码等工作按照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管理工作程序》进行。
202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法
202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办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九条国家鼓励体外诊断试剂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特别审批,促进体外诊断试剂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
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
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
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方法、胶体金方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其他替代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质量所制定的标准物质、质量指标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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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 批发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00八年三月 编制说明 一、总则 为规范本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检查,统一检查标准,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局第令2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药管市[2000]526号)、《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国药管市[2000]594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评定方法 (一)本细则确定认证检查项目79项,每一条款对应一个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7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52项。 (二)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每一条款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完整、齐全或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 (三)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三、结果评定: 如右下表。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检查小组出具检查报告确定检查结果,并报市局主管部门审核。
四、其它 (一)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凭证等有关资料,应当审查至“沪食药监流通[2007]581号”文件限定的日期。 (二) 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中,若发现企业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检查组应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 (三)本细则仅供检查员现场检查时执行,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一部分 管理职责 (共9条 :其中 *号3条,无*号6条)
条款 检查内容 检查细则 * 0401 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1、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方式;2、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3、不得有挂靠、借票的经营行为和不得在非经营场所开票。
0501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 结果 严重缺陷项数 一般缺陷率
0 ≤10% 通过GSP认证 0 10-30% 限期3个月内整改后追踪检查 ≤2 ≤10%
≤2 >10% 不通过GSP认证 >2
0 >30% 060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质量管理人员应对体外诊断试剂质量有裁决权。 0603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执行。 1.质量管理机构起草。2.质量管理制度应有制度内容、质量职责、质量程序、质量表式组成。
0604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体外诊断试剂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
0605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括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建立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品种的质量档案。质量档案中品种:经营面广量大的、总经销总代理的、首营的、质量不稳定的、有质量问题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等。 0610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体外诊断试剂质量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 0801 企业制定的制度应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体系的审核;质量责任;质量否决的规定;质量信息管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质量验收的管理;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内容。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1、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2、内部评审的规 定;3、质量否决的规定;4、体外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养护、 销售、出库、配送、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5、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 的管理6、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7、退货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 8、设施设备的管理;9、人员培训的管理;10、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1、计算机信息化管理。12、不良事件报告和投诉的管理;13、体外诊 断试剂产品索证的管理;14、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的管理。
* 0802 企业应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有记录。 1、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应有检查和考核记录。
第二部分 人员与培训 (共7条 :其中*号2条,无*号5条)
条款 检查内容 检查细则
100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知识。
* 1401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企业应配备二名质量管理人员:一名执业药师;一名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1403 1501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1. 从事验收、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 2. 从事保管、养护、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含)以上学历。
1502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企业负责人和从事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仓储、销售等岗位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GSP证书)
1601 企业每年应组织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岗位人员应每年健康 检查一次;检查项目:HAA、肝功能、胸透、皮肤病等;验收岗位还应 检查视力及辩色力。
1701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教育或培训。培训档案内容:(1)年培训工作计划;(2)培训方案;(3)培训实施(含授课讲义提纲、签到单);(4)培训考核(试卷)与汇总。(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三部分 设施与设备 (共12条 :其中*号3条,无*号9条)
条款 检查内容 检查细则
1801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1、企业办公、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周围环境应清洁。
* 1901 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 仓库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
1902 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 库区环境应整洁,周围无污染源。 1903 企业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体外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营业、办公场所等其他区域有隔离。
* 1904
企业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1、应设置储存体外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但不得少于20立方米;2、冷库应配备相应功率的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3、配置备用制冷机组。 1905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库区内墙、地面、顶棚应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无明显裂缝。
1906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1、库区应有消防设施;2、库区应有防盗设施;3、相应设施应完好; * 2001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2102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备。 仓库应有符合储存要求的避光、通风设施。
2103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1、应配备有效的调控、检测仓库温、湿度的设备;2、冷库应能实现24小时自动温湿度自动调控、监测、报警和自动显示、记录、打印温湿度的设备。 2105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应配备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施设备。
2501 企业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1.所用设施和设备应能正常运转,符合计量、劳动安全等有关规定2. 应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校验、清洁;3、 应有设施设备的档 案及有关记录。 第四部分 进 货 (共9条 :其中*号7条,无*号2条) 条款 检查内容 检查细则 * 2702 企业进货应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企业购进的药品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企业进货应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企业应从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体外诊断试剂。 * 2703 企业进货应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企业进货应审核所购入体外诊断试剂的合法性,应有合法的注册、生产文号。
* 2704 企业进货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1、应有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
委托书。2、应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出示的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书应载明品种、地域、期限。)
* 2802
企业购进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1.企业购进的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应有《进口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和
《进口体外诊断试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2、应加盖供货企业的原印章或其质量管理机构的原印章。
* 2901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企业应对首营企业进行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
审核由业务员会同质量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 3001
企业进货对首营品种应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企业应对首营品种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填写“首次经营品种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