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第42讲_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知识点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结】税会差异——广告和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项目会计税法总体原则据实扣除限额扣除广告宣传费据实扣除营业收入×15%,特殊行业:化饮药30%,烟草0业务招待费据实扣除营业收入×0.5%或发生额×60%关键点——关键点:三作五不作营业收入差异后续处理——广告宣传费以后年限可以结转扣除【总结】税会差异——手续费、佣金项目会计税法总体原则据实扣除限额扣除对象要求——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支付标准——15%、10%、5%支付要求——一般转帐,个人现金其它——两特殊:发行证券的佣金、手续费;代理行业进成本三段法所得税计算套路图(三)工资薪金及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保险费1、工资薪金总体:税会基本无差异,但注意未发放不可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照5条原则进行把握;【提示1】一般为成本费用开支,福利部门人员由福利费开支。
【提示2】属于国企,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应对客观题)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申报关键点: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非日常理解的“跨期项目”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申报关键点: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非日常理
解的“跨期项目”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申报关键点: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非日常理解的“跨期项目”税前扣除问题
1.本行填报纳税人发生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
2.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的内容及差异: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预提的行业特殊保障性费用(如煤炭行业的维简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准备金)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该类费用可以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但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该类预提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从而产生会计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
3.需要强调是,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非字面意思理解,并非填报的是日常理解的“跨期项目”税前扣除问题,也非“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产生的跨期问题。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如下: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8% 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2.5%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有效凭证。
此外,对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可以根据合理政策依据进行扣除。
对于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根据工资薪金总额的14%和2.5%进行扣除。
对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则可以全额扣除。
最后,对于职工工会经费,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扣除,但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企业在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将实际发生的费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对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同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签订分摊协议的情况下,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范围内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一、营业收入扣除项目明细1.1 销售收入1.1.1 产品销售收入1.1.2 服务销售收入1.1.3 其他销售收入1.2 利息收入1.2.1 存款利息收入1.2.2 债券利息收入1.2.3 贷款利息收入1.2.4 其他利息收入1.3 出租收入1.3.1 资产出租收入1.3.2 土地出让收入1.3.3 其他出租收入1.4 资产转让收入1.4.1 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1.4.2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1.4.3 股权转让收入1.4.4 其他资产转让收入二、营业成本扣除项目明细2.1 原材料成本2.1.1 直接原材料成本 2.1.2 间接原材料成本2.2 劳务成本2.2.1 直接劳务成本2.2.2 间接劳务成本2.3 业务费用2.3.1 销售费用2.3.2 管理费用2.3.3 财务费用2.3.4 研发费用三、税前扣除项目明细3.1 财产损失扣除3.1.1 自然灾害损失 3.1.2 事故损失3.1.3 不可抗力损失 3.1.4 其他财产损失3.2 坏账准备扣除3.2.1 坏账准备计提 3.2.2 坏账准备回收3.3 捐赠支出扣除3.3.1 慈善捐赠3.3.2 公益捐赠3.3.3 其他捐赠支出3.4 研发费用扣除3.4.1 研发人员薪酬 3.4.2 研发设备费用3.4.4 研发外包费用3.5 税前捐赠扣除3.5.1 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3.5.2 文化创意产业企业3.5.3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填写指南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 营业收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款项或应收款项总额。
- 利息收入:企业从资金借贷或资产投资中获得的利息所得。
- 出租收入:企业将自有的资产或权益出租给他人并获得的收入。
- 资产转让收入:企业将自有的资产或权益进行转让并获得的收入。
- 营业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
- 原材料成本:企业购买的用于生产的材料所发生的成本。
【实用文档】扣除项目

本章考点精讲二、应纳税所得额(二)扣除项目1.扣除项目的范围(1)成本。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提示】①销售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销售佣金等。
②管理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新”的研究开发费用等。
③财务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等。
(3)税金。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提示】①十税两费:已缴纳的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口关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在税前是允许当期扣除的。
②增值税为价外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③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车辆购置税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当期一次性扣除,应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税金扣除总结】扣除类型扣除规定具体税种不可扣除的税金企业所得税、可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进行资本化后分期扣除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进口关税等当期一次性扣除的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口关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提示】外购货物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形成的进项税额转出应作为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下列税金中,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
A.可抵扣的增值税B.消费税C.资源税D.房产税【答案】A【解析】可抵扣的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读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办法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 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 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 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 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 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 关资料。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加油卡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税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管理办 法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 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 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 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 证明资料);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 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 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 单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办法
分割单:会计术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一张原 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 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 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 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施条例第四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
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08年新税法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08年新税法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1.工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社保: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9%、个人2%+3元;失业保险费:企业1.5%、个人0.5%;工伤保险费:企业0.2%;生育保险费:企业0.8%;住房公积金:按不超过上年个人工资总额12%扣缴企业和个人部分;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提依据为超过工资薪金2000元/月,按9级累进计算。
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财产保险: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劳动保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2.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辽宁省职工采暖费个税处理办法及标准
关于采暖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问:沈阳市取暖费扣除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到工资中的采暖费是否需要并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7号和沈阳市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1]228号)规定,纳税人直接支付给供暖部门的采暖费,按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采暖管理制度改革中,纳税人按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随同工资发放的采暖费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文号:辽建发[2005]42号--------------------------------------------------------------------------------颁布机关:省建设厅发布时间:2005-6-23 生效时间:2005-11-1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和原则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用热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责任,实行供需见面,提高采暖收费率和供热质量,保证冬季供热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与个人享受的采暖补贴相适应;三是城市供热由单位全部负担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职工采暖费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采暖费标准执行;五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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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颁布时间:1997-12-29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工作,特制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下简称扣除)项目,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在税收规定标准内的,允许扣除。税收规定不明确,财务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暂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允许扣除。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均没有规定的,由地税局明确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一、存货成本的扣除 存货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
纳税人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按“两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方法核算并转销售产品的存货成本,允许扣除。
二、计税工资的扣除 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具体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一)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强以按实际提取数扣除。
纳税人工效挂钩的工资、效益指标,因国家政策影响需要调整时,年终由省地税局统一确定调整项目后,各地可按调整后的效益指标计算“两低于”计税工资扣除额。
(二)凡未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其计税工资在月人均550元之内,按各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据实扣除,高于月人均550元的,按550元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三)饮食服务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允许扣除。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和“两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允许扣除。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按以下规定扣除 1、纳税人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2、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3、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在保证上缴税款不低落于上年的前提下,经省地税局审批,其加速折旧额允许扣除,但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以下规定: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发生重估增值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允许扣除。
(三)纳税人购置移动电话话机,凡有控购手续的,可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提取折旧,允许扣除。 四、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赁费应在折旧费中列支,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五、转让固定资产支出费用的扣除 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费用,是指纳税人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新发生的拆卸、搬迁、整理等费用。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的支出费用,允许扣除。 六、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扣除 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指在改进固定资产的质量和功能的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净支出,即全部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的差额。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扣除。
(一)纳税人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并提取折旧,允许扣除。
(二)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剃延资产”科目核算,按照租赁有效期或改良工程有效使用期孰短的原则进行核销允许扣除。
七、无形资产摊销的扣除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
(一)纳税人应按照取得无形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5、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二)无形资产应采取直线法摊销,在规定的年限内允许扣除: 1、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凡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受益年限确定。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3、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法律或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八、递延资产的扣除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一)开办费的扣除。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汇总损益和利息支出。
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同时开始进行摊销,在不短于5年期间内分期平均摊入管理费用,允许扣除。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扣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的间隔时间内平均摊销,允许扣除。
(三)其它递延费用的扣除。其它递延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允许扣除。 九、简易建筑费的扣除 简易建筑费在第平方米200元标准以内(含200元)允许据实扣除。 十、矿山维简费的扣除 计入成本的矿山维简费允许扣除。具体标准为: (一)金属矿: 1、有色金属矿: 锰矿石 每吨9元 镁矿石 每吨5元 铬 矿 每吨5元 脉金矿石 每吨9元 砂金矿石 每吨0.3元 其他有色矿 坑内每吨8元,露天每吨7.2元,砂矿每吨3元 2、黑色金属矿: 铁矿石 每吨6元 (二)非金属矿: 粘土矿 每吨7元 萤 石 每吨7元 石灰石 每吨2元 白云石 每吨5元 硅 石 每吨5元 硫铁、硼、磷、矾矿 每吨7元 榆山石矿 每吨1.5元 石棉、石膏、石墨、滑石矿 每吨5元 其他非金属矿 每吨5元 (三)煤 每吨10元 十一、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允许扣除。 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扣除。 十二、差旅费的扣除 纳税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在包干标准内发生的差旅费允许扣除。
纳税人未制定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凭合法票据据实扣除。 十三、劳动保护费用的扣除 纳税人按照辽宁省劳动局、财政厅、税务局《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辽劳安字(1990)79号)购买劳保用品发生的劳保费用,允许扣除。其中劳保服年人均支出在150元以内部分允许扣除。
特殊工种劳保用品必须到劳保商店购买,据实扣除。
十四、取暖费的的扣除 纳税人直接支付给供暖部门的取暖费,按当地政府制定标准据实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本企业无取暖设备职工的冬煤补贴,在年人均150元标准内据实扣除。
十五、防暑降温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在年人均180元标准内据实扣除。 十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费的扣除 纳税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是列入市及市以上各级经贸委或科委根据产业政策或宏观发展纲要制定的各项技术规划项目。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分为国家、省、市三级。 (一)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扣除。企业当年某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如获国家专项拨款,则此项费用的扣除额应是实际支出总额抵减拨款后的余额。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四)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允许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十七、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的扣除 纳税人实际支付给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奖金、学校的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差旅费、房屋的租金、维修费以及水费、电费等允许扣除。
十八、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允许扣除计税工资额总额的2%、14%、15%分别计算扣除。
季节性生产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工作时间超过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并有劳动部门出具用工合同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九、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允许扣除。 二十、职工死亡丧葬补助的扣除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按各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各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发给,供养子女至18周岁为止,供养没有工作的父母至死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