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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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制度,对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其他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知晓。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与员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为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机构,依据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统筹、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和其他专业委员会,定期开展会议讨论,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案件分工、审批程序、文件归档等工作流程,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配套的信息系统,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机制,确保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制度。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配置,设立合理的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合理的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律师和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人事任免制度,确保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财务和税法等专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和合规。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一)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企业公司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跨区域涉案镇街达2个及以上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五)其它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四条案件承办者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领导召集并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并及时向镇长汇报。

第五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或由委托的主管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列席和扩大参加人员。

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2、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3、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4、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5、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6、案件集体讨论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5篇)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5篇)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1、指派与指名相结合。

(1)若客户主动上门没有指名委托某律师,由接待人接待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由主任审批后指派律师办理,一般情况下,指派负责接待的律师办理。

(2)若客户指名委托某律师,本所应尽量满足客户的愿望和要求,如该律师出差在外或有其他事由不能或不便接受委托时,可由主任指派其他律师办理,但客户明确表示____的除外。

2、所有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经主任审批后存卷备查。

3、接待客户时,承办律师与客户谈话要制作详细谈话笔录,并由客户签字、画押。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文书由本所统一管理,由承办律师按照本制度规定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办理,客户签字盖章后,由承办律师交本所盖章,客户、承办律师各存留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5、任何人不得使用盖好本所公章的空白法律文书,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面申请,本所主任签字批准后在行政人员处签字登记领取。

6、对于因特殊情况客户未交费而本所出具了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时,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行政人员或主任说明进展情况。

7、承办律师应清楚告知客户本所的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客户依约交清律师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后,承办律师凭交费凭证和委托合同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开具办案所需____函件(一案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等办案所需的手续,承办律师认真如实填写后由本所行政人员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本所主任签字批准方可开具,但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

8、承办律师预收的交通费等办案实际支出费用,应缴本所财务并出具收据,并明确告知客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承办律师凭客户交费凭证(包括律师费交费凭证)、委托合同等手续由本所主任审批后在本所财务领取。

9、未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律师费前,本所将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及办案手续,也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上盖章,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后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允许。

律师事务所会议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会议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合伙人会议、部门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二章全体会议第四条全体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主任主持,全体合伙人、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参加。

第五条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二)审议和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三)选举和罢免合伙人、部门负责人;(四)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合伙人会议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由合伙人组成,主任主持。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二)审议和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三)选举和罢免合伙人;(四)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部门会议第十条部门会议是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十一条部门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二)协调和解决本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向全体会议和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部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章专题会议第十三条专题会议是针对特定问题或事项召开的会议,由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十四条专题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和解决特定问题;(二)协调和推动特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五条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六章会议纪律第十六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应认真听取会议内容,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范文(4篇)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范文(4篇)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范文一、收案范围:1. 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等)2. 刑事案件(包括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等)3. 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4. 商事案件(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5. 劳动争议案件6. 其他法律事务咨询和代理案件二、收案程序:1. 客户咨询1.1. 接听咨询电话或面对面咨询1.2. 记录咨询内容和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案情概要等)1.3. 根据咨询内容判断是否属于收案范围1.4. 如属于收案范围,进行下一步处理;如不属于收案范围,适当引导客户或建议寻求其他帮助2. 受理案件2.1. 客户提供必要的材料(身份证明、委托书、相关证据等)2.2. 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并分配案件编号2.3. 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律师或律师团队负责2.4. 律师与客户进行初步沟通,明确案件详细情况,了解客户需求,并为案件制定初步策略3. 评估案件3.1. 律师审核案件材料,评估案件的可行性、争议焦点和可能的胜率3.2.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接受代理案件,并告知客户相关决定3.3. 如决定接受代理,与客户签订代理协议,并安排进一步的处理工作4. 案件管理4.1. 确定案件处理负责人和团队成员,明确各人职责和任务4.2. 建立案件管理档案,记录案件进展情况、费用支出、证据收集等4.3. 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并咨询客户意见5. 结案5.1.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与客户充分沟通、征求意见5.2. 如案件达成和解,律师协助客户起草相关文书,并结案5.3. 如案件需要进行诉讼或仲裁程序,律师代理客户进行诉讼或仲裁,并根据结果执行以上为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的框架,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事务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范文(2)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建立的案件收案制度的文件档案。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是事务所内部管理的重要一环,其目的是确保收案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和高效性,以便律师事务所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事务所各个合伙人组成。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任务是:确定事务所的发展战略,讨论重大事务,选择和解聘合伙人,审批重要决策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组织形式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安排。

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原则是以简单多数通过,若事务所合伙人人数过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决议条件。

第二章会议程序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一)定期会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二)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三)事务所合伙人可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供会议议程和理由;(四)管理委员会审查申请后,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并向全体事务所合伙人通知。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主持(一)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持;(二)若管理委员会不足以主持会议,事务所主任可以主持会议,或者由合伙人选举一人主持。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一)合伙人在会议上有表决权,每位合伙人一票;(二)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书面表决的方式;(三)重大决策选举等事项,应提前告知并进行讨论,不得当场表决。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记录(一)由律师事务所指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纪要;(二)会议纪要应当真实、详细地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会议主要内容、决议等事项;(三)会议纪要由主持人与秘书签名,作为会议记录保存备查。

第三章会议决议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应当以上会议表决并通过,具体内容包括:(一)决议标题;(二)决议通过时间;(三)决议的基本内容;(四)决议的执行机关。

第十一条决议的执行(二)决议的执行机关应按照决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具体实施,确保决议顺利执行。

第十二条决议的变更和撤销(一)若合伙人认为决议有问题或者变化情况需要进行变更或撤销,可以提出申请;(二)变更或撤销决议的申请应提交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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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稽查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稽查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10篇)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1、指派与指名相结合。

(1)若客户主动上门没有指名委托某律师,由接待人接待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由主任审批后指派律师办理,一般情况下,指派负责接待的律师办理。

(2)若客户指名委托某律师,本所应尽量满足客户的愿望和要求,如该律师出差在外或有其他事由不能或不便接受委托时,可由主任指派其他律师办理,但客户明确表示____的除外。

2、所有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经主任审批后存卷备查。

3、接待客户时,承办律师与客户谈话要制作详细谈话笔录,并由客户签字、画押。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文书由本所统一管理,由承办律师按照本制度规定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办理,客户签字盖章后,由承办律师交本所盖章,客户、承办律师各存留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5、任何人不得使用盖好本所公章的空白法律文书,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面申请,本所主任签字批准后在行政人员处签字登记领取。

6、对于因特殊情况客户未交费而本所出具了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时,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行政人员或主任说明进展情况。

7、承办律师应清楚告知客户本所的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客户依约交清律师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后,承办律师凭交费凭证和委托合同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开具办案所需____函件(一案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等办案所需的手续,承办律师认真如实填写后由本所行政人员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本所主任签字批准方可开具,但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

8、承办律师预收的交通费等办案实际支出费用,应缴本所财务并出具收据,并明确告知客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承办律师凭客户交费凭证(包括律师费交费凭证)、委托合同等手续由本所主任审批后在本所财务领取。

9、未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律师费前,本所将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及办案手续,也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上盖章,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后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允许。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机关各处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执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区局以及以市、区局名义执法的各执法分局,分别成立本级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案件包括:(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二)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三)法律、法规界定不明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四)影响较大群众投诉的重大案件;(五)影响较大的上级交办案件;(六)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及要求(一)案件承办部门遇应该实施集体讨论的案件,向本级法制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法制机构从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定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可以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集体讨论会议由分管业务局长主持,法制机构负责记录。

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委员的意见,法制机构应当详实记录,不得篡改、遗漏。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记录签字后,将会议记录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装入行政处罚卷宗,并据此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区局和以区局名义执法的各分局、直属各单位,在查处重大案件时,履行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程序,对需要上报市局终审的案件,市局法制处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市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程序。

第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审理以下内容: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确凿;3、程序是否合法;4、处罚依据是否正确;5、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写写帮整理)

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写写帮整理)第一篇: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写写帮整理)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宿食药监政发[2007]121号)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一)上级部门交办的;(二)有关处室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产品注册证书或2万元以上(含2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四)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五)案情比较复杂或者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六)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疑难案件。

第三条重大、疑难案件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案审委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审委主任负责制。

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由案审委主任决定。

第五条集体讨论由案件审理机构书面提请,经案审委主任同意批准后召开。

第六条案审委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会议,案件审理机构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讨论内容等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案审委成员,案件调查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案审委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案审委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处理建议等进行全面审核。

第九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二)案件承办人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三)案件审理人陈述审理意见;(四)案审委委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询问承办人及有关人员;(五)案审委委员发表自己的意见;(六)主持人总结会议,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条案审委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二)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五)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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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
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
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
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二)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
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
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三)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紧急案件应立即讨
论。
(四)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
长召集主持。
(五)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
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六)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
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
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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