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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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依法、按程序、按规矩履行职责,如果出现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强化政府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行政问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在法治之上。

法律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行事的准绳,是问责的依据。

在行政问责中,需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和责任范围,以此为基础进行问责。

其次,行政问责制度注重程序公正。

行政问责应当依照程序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原则,确保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行政问责制度强调责任倒查。

在问责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主体,对失职渎职的当事人进行惩戒和处理。

目的在于警示其他行政人员,加强纪律建设,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行事。

最后,行政问责制度追求结果导向。

行政问责的目标是改进行政工作,提高效能,使政府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通过问责,发现问题、纠偏正偏,达到预期的目标。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具体包含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构或委员会,明确问责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问责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其次,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范围。

政府要制定明确的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界定和相应的惩处措施,同时明确行政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职责。

再次,建立监督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舆论监督、公众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高效。

最后,加强教育培训。

政府要加强行政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使其依法行政,并为行政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总之,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推进政府行政效能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构建良好的问责机制,使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

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

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政府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重大意义。

一、问责制实施的重要意义问责制从开始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进入社会公正的视野,被广泛视为中国迈向责任政府的重要一步,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到走向制度化的轨道,暗示中国政治文化正在悄然地发生转型。

问责制这一形式的出现对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施,是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具体表现。

长期以来,尽管责任事故频频,但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有效的问责制,很多地方的官员对事故的发生总是上推下卸,互相推诿,致使许多问题不了了之。

作为人民的政府首先必须对人民负责,当人民蒙受一定的损失时,有关责任人就应该为自己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任,就应该承担责任。

其次,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不实行问责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如此只能使许多官员在工作中追求平淡,工作平庸,不能真正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

如果实行问责制,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整个工作的运行好坏就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把领导责任与职位相结合,就会有利于官员及时反省自己,使其改正错误,纠正缺点,树立一种“守土有责”的意识,从而减少和避免更大的损失,确保自己在任期内努力工作。

第三,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对于出现的任何事故都负直接的责任。

不出事故便罢,一旦出了就应该奖惩分明,不但要调查事故的原委,更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样做就会彰显政府应有的维护公信力的权威。

政府的威信和信任靠什么提升和打造,关键是要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扎实为民办实事,实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只有这样,才能在老百姓心中凸现亲民、爱民意识。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推动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避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

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问责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激励政府官员负责任、承担责任、保证政府正确行使职能的机制,也是对政府行政责任的实质性实施。

它是政府运行的一种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立法、政府机构建设、有关制度的制定、任用制度的建立、政府行政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创新社会主义政府职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定,包括政府职能及其责任范围、责任人的保护及行政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将确定责任的范围、分类及标准,明确责任的主体,降低责任的政治性歧义。

其次,建立健全政府组织机构,不仅要保持党政机关的一体化,也要完善行政体制,使政府机构在问责活动中增强主体性和责任性。

同时,完善行政组织机构的报告、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督,制止和消除行政组织机构的腐败行为。

此外,还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问责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制定有关规定,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使问责有效有力。

此外,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制,实行全面的任免制度,使政府官员有责任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有责任承担行政责任。

同时,也要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和问责机关及行政处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使行政问责制度具有监督性、“问责励保护”的特征。

最后,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坚持实施社会主义和兼顾发展、法治、民主、规范的政府行政运行,建立一套效果明确、权责明确的法治行政政策,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充分的社会控制下有效运行。

重视政府承担责任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的责任状态报告制度,使政府官员真正承担责任,为政府施政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要形成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改革立法及政府组织机构,制定清晰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完善的责任体系,注重政府官员的责任担当。

仅有这样的制度,才能保证政府有效施政,推动政府官员廉洁自律,最大程度地推动政府的良性运行,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什么是行政问责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问责制。

简单地说,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

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

问责制,不仅包括对“乱作为”的问责,也包括对“不作为”的问责;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第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会触动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权力关系、权力结构、权力配置的格局,对各种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主法制的建设,都会产生很大的牵动作用。

比如,对法律就提出了挑战,由谁来问责?安徽省委、省政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监察部的建议,在给阜阳市副市长马明业、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还一律责令辞职。

但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疏忽。

因为依据宪法和法律,副市长是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罢免的,市工商局长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二者的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除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人大或其常委会也接受其辞职,他不得终止自己的法定任期。

而由政府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同时,也颠倒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还有对深化执政规律认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直接的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就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为官就是要做事,但做什么事?怎样做事?以往定向思维是“做好事,做更多的事”,这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由此形成的行政责任似乎很大,而实际上因为过大无人能承担而变得事实上的小,也因为模糊不清而变得实际上的不确定,太神圣而华而不实,形同虚设。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3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3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1. 制定明确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问责的对象、标准和程序。

2.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3. 加强问责责任的落实:明确问责责任的界定和分工,健全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制度,确保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加强问责监督和评估:建立问责监督和评估制度,对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增加问责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问责信息的公开和发布,让公众了解问责的过程和结果,增加问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 加强力量和资源的保障:加大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提高问责制度建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问责工作落地生效。

7. 加强沟通和宣传:加强与公众和媒体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传达问责的政策和规定,增加问责工作的声音和公信力。

8. 鼓励和支持举报和揭露:建立举报和揭露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问责工作,及时发现和曝光问题,推动问责的深入开展。

9.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问责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意识和能力,确保问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10. 不断完善和改进:根据实践经验和社会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行政问责制度,推动行政问责工作的发展和提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2)行政问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人员违法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是推动公正高效的行政管理,保障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介绍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立法工作。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要出台符合国情和实际情况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和问责方式。

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综述

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综述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保证政府公正、高效运行的基石。

本文将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综合分析该制度的意义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提供指导。

在理论上,行政问责制始于西方国家的行政法治思想。

20世纪初,西方政治学家提出了政府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约束的观点,行政问责制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开始关注行政问责制,将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一种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框架。

例如,我国学者阐释了行政问责与权力制约、政府责任、权力监督等概念的关系,并提出了“信任-责任-建设”模式,强调问责与建设相结合的重要性。

在实践上,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文献中广泛探讨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途径和效果评估。

研究发现,行政问责制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并促进公共权力关系的协调与平衡。

此外,行政问责制还有助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而言,行政问责制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等方面的设计问题,研究表明,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将有利于促进政府的规范化运行。

然而,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研究文献普遍指出,行政问责制的效果并不完美,有时问责行为过于形式化,缺乏实质性效果。

此外,政府部门内部的利益博弈、问责主体能力不足、问责对象规避等问题也制约了行政问责制的有效实施。

因此,进一步研究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机制和改进方法,以提高问责的针对性和效果性,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和挑战。

综上所述,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研究文献强调,要完善行政问责制,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综合研究。

在理论上,应该深入挖掘行政问责制与权力、责任、监督等概念的内在联系,为构建现代化行政问责制提供指导。

在实践上,需要研究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行政问责机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提高行政问责制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的问责制度是指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需要接受法律、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其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问责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失职、渎职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问责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2. 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官员如果涉嫌犯罪或违纪,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刑事追究措施,如立案调查、逮捕、起诉等。

3. 行政复议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权力行使方式、行政手续等方面的争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措施,对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

4. 行政监督制度:政府部门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查办问题线索、检查督察、投诉举报等,确保政府官员严格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官员资产申报制度:政府官员需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申报,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中国问责制度的主要参考内容。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加强政府官员的行为规范,减少失职、渎职、违法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优秀范文:学习行政问责制的心得体会3篇

优秀范文:学习行政问责制的心得体会 (2) 优秀范文:学习行政问责制的心得体会 (2)精选3篇(一)学习行政问责制的心得体会行政问责制是一种管理制度,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追究责任,来强化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和公共服务质量,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在学习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我深感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下面是我对学习行政问责制的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问责制是推动政府工作实现效能的利器。

行政机关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负责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

然而,由于行政机关权力分散,责任不明确,存在着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

而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可以有效约束行政机关,追究失职行为,促使工作人员更加勤勉尽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政府机关工作的实效性。

其次,行政问责制有助于加强政府的透明度。

问责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对外公开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通过公开透明的工作,政府机关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再次,行政问责制有利于促进民主法治的建设。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公平公正。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违法行为。

通过问责制度的持续推进,可以增强政府部门的法治意识,建设法治政府。

最后,学习行政问责制让我认识到行政问责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政府职能的持续改进和效能的提高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监督,才能形成厉行问责的社会氛围,推动行政问责制的深入发展。

总之,学习行政问责制是对于提升政府工作效能、加强政府透明度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至关重要的一环。

我将始终保持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问责意识和能力,为推动行政问责制的不断完善和应用贡献自己的力量。

优秀范文:学习行政问责制的心得体会 (2)精选3篇(二)学习行政问责制的心得体会在学习行政问责制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几个问题


三、我国开展行政问责制的实践
相对于问责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我国的 行政问责制度起步较晚,尚处于起步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最早对政府行为进行追 究是在1980年。 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事 件 ,船上74名员工除2人获救外,其余72 人全部遇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735万元 人民币,石油部部长宋振明被解除职务,时 任副总理康世恩受到了记大过的处分。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 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 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 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 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 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 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真正的问责制直到2001年4月21号, 国务院正式实施《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 众的视野。时任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和卫生部 部长张文康,因防治不力或隐瞒疫情等原因 而引咎辞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得不到 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 不吸取不放过”。 ——温家宝总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 任的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 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给 予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王步步撤销党内职 务的处分和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食 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卢艳刚撤职的行政处 分,给予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降级的行 政处分,给予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 长鲍俊凯、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卫生部食 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赵同刚记大 过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 局局长孙文序、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 司司长孙咸泽记过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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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亮点:
● ● ●
突击提拔干部,将对党委主要领导追责 引咎辞职一年内不得重任原职相当职务 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党委领导将被问责
行政问责法制不健全 • 尚无全国统一的政府问责制的法律,各地标准不一,无法可依。 行政问责主体缺位 • 人大问责、公民问责、媒体问责 行政问责客体模糊



新任一把手主导 突出保障经济发展环 境 暗访及举报形式多样 雷厉风行

期待建立长效机制
谢谢各位老师!
敬请批评指正
◦ 2008年9月8日,襄汾县塔山矿区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 生溃坝事故,200多人死亡。

◦ 2010年01月任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
(一)什么是行政问责制
•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 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 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 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 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法定程序-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政治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
6.行政问责的后果
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相应否定性制裁的责任。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政府及其公务员对人 民负责,构建服务政 府。
• 实施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权划分明确,责任主体清晰。权责划分模糊不清、 交叉重叠、有权无责、有责无权。
行政问责范围狭窄 • 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且一般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
绩效问责机制空缺
• 行政问责仅仅关注“行政失当”和“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的重大事故和 损失,而非绩效不佳。
•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政绩观和“无为而治”的工作理念。 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缺失 • 被问责的官员仍然具有被重新启用的权力,问题是他们的复出理由是否 合理、程序是否履行、民意是否征询、考察是否到位,这需要一套完善 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 行政问责文化匮乏
•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 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由谁问”
同体问责
异体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向谁问”
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Βιβλιοθήκη 3.行政问责的范围—“问什么”
重大事故&错误决策,行政作为&行政不作为,经济领域&其他领域
4.行政问责的程序- “如何问”
• 2003年春,SARS疫情蔓延到北京,当时正值全国两会召 开,刚刚上任不久的孟学农向中外记者宣布,北京疫情 “已得到有效控制”。但实际情况是,疫情很快就发展到 了他所不能控制的程度。4月20日,中央正式免去孟学农 北京市委副书记职务,随后北京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 次会议接受了其辞去北京市长职务的请求。截止当天,孟 学农履新刚刚93天。
“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责令 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调 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办法”。
2003.4,因防治非典不力,中国卫生部原部长张 文康、北京市原市长孟学农被免职。 □2004.2,密云踩踏事件。县长张文引咎辞职。 □2004.6,安徽省追究阜阳奶粉事件责任,市长刘 庆强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副市长马明业被责令辞 职,市政府副秘书长周云莲、市工商局局长周毅 生等6人被责令辞职或给予处分。



2004年北京密云发生元宵灯会踩踏事故,共造成 37人死亡,37人受伤。2005年 全市停办元宵灯 会。很多当地居民表示,政府不应因噎废食,为了 避免事故而将一项群众喜闻乐见的民俗活动取消。 某市为打击短信诈骗,叫停所有银行自动提款机; 某市为改善市容,提出创建“无摊城市”,禁止瓜 农街头卖瓜; 2010年9月某县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保安 公司签订协议,以每月75000元的价格,将县城区 夜里十点到次日早六点之间的治安巡逻工作承包出 去。
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 后复出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
瓮安事件中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调任黔南州 财政局副局长, 黑砖窑事件中被处分的山西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进京抓记者 被撤职的辽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
出事→问责→冷却一段时间→悄然复出→被发现→舆论哗然→解 释复出符合规定→不了了之
• 对上负责转向 对下负责
• 责任是属性, 全力是手段。 • 一切有权力的 人都容易滥用
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 责任,构建责任政府。 控制政府及其公务员 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扩 张,构建有限政府。
1995——“责令辞职”的出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2000——《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4.28” 重特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济南铁路局5名中层干部被免职。
“7.14” 河北蔚县矿难63名责任人被处理。 “9.8”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118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理,其中95名官员被刑拘,其余23名被 免去行政职务。 “9.20” 深圳龙岗火灾14人被刑事拘留,9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 官:责任意识淡薄,人治大于法治,权力问责、“官本位”的思想及在 其基础上形成的传统的官场文化。
• 民:民众还缺乏民主意识,在行使权利时冷淡与随心所欲。对社会不公 的逆来顺受,很难对现实生活中的政府责任缺失进行有效监督与质问。

2005年审计署报告称:在10家央企原领导人任期 经济审计中,共查出涉嫌经济犯罪金额16亿元,而 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却高达145 亿元;
白志华
行政问责制概述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1983年11月任共青团北京市委副书记;
1986年11月后北京市饭店联合公司总经理、党委书 记;
1993年02月任北京市副市长;
1996年04月任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3年01月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年4月20日因SARS风暴,中共中央决定免 去北京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 中被免职的宜黄县委书记邱 建国和县长苏建国已悄然复 出,邱建国将出任抚州金巢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



2010年9月10日,抚州市宜 黄县凤冈镇在拆迁期间发生 一起烧伤事件,拆迁户3人 被烧成重伤。9月18日凌晨, 其中一位伤者去世,时任宜 黄县长苏建国带数十人到医 院抢夺尸体,打伤钟家人。 10月10日,江西省委宣传 部发布消息,宣布对二人免 职。 问责不看“免职”,而是要 看对责任官员的法律评价— —是违法,还是犯罪?应承 担行政责任,还是应承担刑 事责任?
2003年09月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正部长级)、党组 副书记; 2007年07月任山西省委副书记;
2007年08月任山西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
2007年09月山西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理省长。
2008年01月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

2008年09月因山西省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 责任事故,被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 务,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
健全法制 强化异体问责
加强绩效问责
塑造行政问责文化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 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 出:“加大治懒治庸力度,着力解决干部管理不严 问题。” 懒政:未作为、慢作为 庸政:弱作为、假作为


武汉市2011年4月6日 开始高调开展的“责 任风暴”、“治庸计 划”。该市“治庸办” 曾一日内处分了近40 人。 深圳治理庸官两年问 责294人。 山西省共有421名官 员被处分,30名官员被 摘“乌纱帽”。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 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005——《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
“3.5” 吉林东辽县金安煤矿火灾,279人受到问责。
2005年底,某省审计人员在对一项改造工程的跟 踪审计中,为投资部门省下了5000多万元工程造 价款,审减率为27%。


短命建筑:武汉400 套新建别墅遭遇拆迁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国家投资近30 亿元,实际业务量远低于同期预测 值,只达到设计规模的三分之一, 设施大量闲置,运营5年累计亏损 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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