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属地管理原则
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前,中国⼈民银⾏发布了《中国⼈民银⾏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1⽉1⽇起实施。
中国⼈民银⾏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信⽤卡服务⽔平,保障持卡⼈合法权益,促进信⽤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利率标准 对信⽤卡透⽀利率实⾏上限和下限管理,透⽀利率上限为⽇利率万分之五,透⽀利率下限为⽇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卡透⽀的计结息⽅式,以及对信⽤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主确定。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透⽀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主确定。
三、违约⾦和服务费⽤ 取消信⽤卡滞纳⾦,对于持卡⼈违约逾期未还款的⾏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以及相关收取⽅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提供超过授信额度⽤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收取的违约⾦和年费、取现⼿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卡预借现⾦业务 信⽤卡预借现⾦业务包括现⾦提取、现⾦转账和现⾦充值。
其中,现⾦提取,是指持卡⼈通过柜⾯和⾃动柜员机(ATM)等⾃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现⾦转账,是指持卡⼈将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划转到本⼈银⾏结算账户;现⾦充值,是指持卡⼈将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划转到本⼈在⾮银⾏⽀付机构开⽴的⽀付账户。
持卡⼈通过ATM等⾃助机具办理现⾦提取业务,每卡每⽇累计不得超过⼈民币1万元;持卡⼈通过柜⾯办理现⾦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转账业务的每卡每⽇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主确定是否提供现⾦充值服务,并与持卡⼈协议约定每卡每⽇限额。
银行运营业务操作规程_第二部分_人民币对公柜面业务

第二部分人民币对公柜面业务第一章账户管理第一节基本规定一、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时,存款人和银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存款账户时,应出具相应的批文或证明,法人、其它组织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非独立的附属机构应提供其隶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军队、武警单位及党团工会组织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除外)。
五、银行为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时,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储蓄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六、存款人对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开户银行对存款人的账户使用情况应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七、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八、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基层央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央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基层央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22年6月30日,全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从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来看,形成了多层次的账户监管模式。
但在近一年的运行中,系统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加以改进。
一、存在的问题(一)部分账户开立有困难。
一是基层有些地区的预算单位账户清理核实有困难。
目前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将预算类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统一上收,实行集中管理,只允许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等其他账户,不允许开立基本户,所以无法为该单位开立专用户,只能以会计核算中心为基本户开立专户。
而历来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开立的各类专用存款账户名目繁多,数量较大,这就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的难度。
另外,一些预算单位账户余额较大,而财政部门又不允许开立基本户,预算单位和专业银行都不愿销户,使得一些预算单位的账户到目前还没有清理核实。
二是财务核算体制改革所造成的开户问题。
由于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以及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一些跨地区集团企业采用多级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属公司不设基本账户,只设一些日常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但系统是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账户”进行其他各类存款账户的开户业务处理,凡没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一律无法开立其他类存款账户,给基层操作带来难度。
三是国库单一账户的开设缺乏依据。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涉及到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的开设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特别是财政零余额账户要求撤消存款人的基本账户,日常资金收付只使用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办法》基本账户为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不符,且该系统无法执行。
〈二)系统功能设计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系统不允许对账号进行变更。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账号有规律大批量变更是客观存在的,误操作造成个别账号录入有误也是不可避免的。
二是开户许可证的打印号码不能重复使用,开户许可证副本为一张A4白纸,如打印时或打印机控件尚未安装或网络等原因引起出错,而许可证又没有使用,此许可证只有作废,造成风险隐患和资源浪费。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要求(试行)

精心整理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三章事中管理第四章分类处置第五章行政处罚流程第六章惩戒机制第七章报送制度第八章考核与通报第九章附则附件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支票的行为。
对辽宁辖内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进行处罚。
发生在跨行政区划的区域票据交换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由支票付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未经调查核实,不得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统计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起始时点为2017年8月1日。
支票签发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票据提入行退票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及其之后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源头治理第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限制向其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一)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自然月,下同)的;(二)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三)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
银行向符合上述情形的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根据经营规模和支票使用情况合理限制出售支票凭证数量,其中符合第(一)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25张(含25张),符合第(二)、(三)、(四)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10张(含10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3124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b9.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月6日银发[2000]1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做好人民银行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实现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组织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应列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对离退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待遇分开。
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愉快安度晚年。
第四条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老年法》,宣传离退休干部工作,宣扬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激励老同志珍惜荣誉、发扬优良传统、树立良好形象。
开展好“敬老月”活动,把尊老敬老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
教育在职干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形成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离退休干部工作在各单位党委领导下进行,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离退休干部工作。
可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加强责任信访、阳光信访和法治信访建设,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访条例》以及《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调查处理、信访应急处置等机制。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各级机构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第七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以及其他有关干部考核、奖评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部门和信访承办部门。
2《中国工商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新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各种因素引发,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我行产生负面评价,从而对我行声誉产生损害的风险。
声誉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或已经对我行声誉造成损害的相关行为、事件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风险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树立预防第一的原则,随时注意准确地识别和评估存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当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目标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置声誉风险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风险事件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风险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风险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格禁止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每个机构、每个部门、每位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总行直属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和按《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机构(以下简称并表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第六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协助,负责制定与我行战略目标相匹配的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监督战略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货物贸易跨区域外汇监管风险点及方法研究——以新疆地区异地企业外汇业务办理为例
货物贸易跨区域外汇监管风险点及方法研究——以新疆地区异地企业外汇业务办理为例孙玉伟【摘要】随着企业异地外汇账户开立政策的逐步放开,企业跨区域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现象逐年增长,银行和企业已突破属地原则开展市场化运营,企业通过异地银行办理外汇收支,银行为异地企业办理外汇收支已成为新常态,新的外汇业务监管风险也随之出现。
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所属地外汇局难以对异地业务开展真实性核查,难以确认企业行为是否违规或是违规确认多数靠企业自证。
经办银行所属地外汇局则往往忽视异地企业的本地业务监管,因而企业跨地区外汇业务极易成为监管盲点。
【期刊名称】《中国商论》【年(卷),期】2016(000)025【总页数】2页(P83-84)【关键词】货物贸易;跨区域;外汇;风险;监管【作者】孙玉伟【作者单位】[1]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92根据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账户管理系统等全面统计,2015年度新疆辖区已有近数百家异地企业在新疆辖内银行机构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主体所在地涉及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浙江、江苏等20余个省、市和自治区,外汇业务办理金额累计达到几十亿美元,占全疆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支总额近四成,其中:异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收入44.73亿美元,占全疆货物贸易收入总数的46.05%;异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支出3.62亿美元,占全疆货物贸易支出总数的13.18%。
从近年来的统计情况看,受外汇管理简政放权、辖区法人银行机构外汇业务拓展、企业跨区域经营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和影响,新疆辖区异地企业在本地外汇业务办理呈逐年上升的态势。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取消了以往根据企业报关单进行逐笔核销的核查制度,以“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为主的新型监管机制在大幅降低企业脚底成本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外汇管理的主动性、灵活性和针对性。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2篇)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总部《____加强贷后管理____》落实贷前、贷中、贷后直到结清全流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客户管理(一)主要工作客户管理主要分为“属地管理、营运管理、营销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
1、属地管理。
客户根据业务代表、tmt、区域、离职移交所属管理原则,由所属业务代表、tmt、贷后人员、客户所在地进行属地化管理。
合作渠道必须配合开展业务区域内业务代表、贷后人员进行m1以内的下户催收工作。
2、营运管理。
营运管理部负责客户的日常营运支持、客户服务、电话催收等工作。
日常营运支持包括:电审、放款、档案管理、回访环节;客户服务包括贷后变更、提前还款、开具结清证明等;电话催收按客户逾期天数频率拨打电话。
3、营销管理。
业务代表负责客户的日常营销工作。
4、贷后管理。
业务代表负责所属客户的贷后催收;贷后管理人员负责离职人员移交客户的贷后催收;风险客户的诉讼、核销、处置等工作。
5、风险管理。
贷后人员负责贷款各操作环节的检查等工作。
(二)正常类客户的贷后管理1贷款发放后,对所有客户按规定时间开展首次贷后检查、日常贷后检查。
1.首次检查。
一般由客服在贷款发放后的7____回访。
自主支付的客户,在3____回访,回访率为____%。
主要____客户是否收到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约定,以电核为主,实地调查为辅。
由营运管理部负责落实。
2.抽查比例。
业务代表(含渠道)每月要按上月新增客户总数不低于____%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挪用资金的情况将在第一时间要求客户结清贷款。
工作要求。
检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方式,业务代表(含贷后人员)进行现场外访并形成书面报告,主要检查客户是否存在异动,如发现失联等风险情况则进行立即启动催收。
(三)逾期客户的贷后管理当逾期发生时,对逾期____天(含)以内的客户(包含嗨花客户)进行内部催收,m1转化率不得低于____%,m____m3转化率不得低于____%,严控m____m3以内向下的迁徙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1.19•【文号】银办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业务处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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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属地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1)保障所辖区域内自身及在区域内活动的工作人员、承包商、访客的安全。
(2)通过制定岗位工作和发展计划,确保专业知识技能水平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通过危害识别和风险管理,实现无责任生产事故运行。
(4)通过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行为安全评价、安全分析等,实现事故零伤害。
(5)编写、审核签署安全工作许可证和高危作业许可证,确保管辖区域的各种非常规工作按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
(6)对管辖区域的工艺设备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
属地即工作管辖范围,可以是工作区域、管理的实物资产和具体工作任务(项目),也可以是权限和责任范围。
属地特性有明确的范围界限,有具体的管理对象(人、事、物等),有清晰的标准和要求。
属地管理即对属地内的管理对象按标准和要求进行组织、协调、领导和控制,属地主管即是属地的直接管理者。
属地管理就是要让员工产生“当家作主”的归属感,赋予员工对其属地享有管理权,即属地主管要对自身和进入其管辖区域的各类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服务人员等)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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