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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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稿

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婚姻法应用实务,婚姻登记必须的条件三个部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现行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修订后共分六章,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

修订后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一)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3条作了两项补充:第一项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第二项补充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

(三)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1、婚姻无效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违反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用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三个条款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内容。其一、无效婚姻的原因。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二、可撤销婚姻,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要请求撤销,须在一年内提出。其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被宣布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双方协议

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一方权益处理,子女问题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第46条,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赔偿。这项制度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方面:填补无过失方的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最基本功能就是填补无过失方的损害。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失方在经济上得到补偿,在精神上得到慰藉。使无过失方缓解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所受之痛苦,从而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安定。第二方面:制裁、预防违法行为。规定无过失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体现了“谁侵权、谁负责”的精神。也就是说,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一定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是法律的正义性的要求。同时,对其他可能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具有警示和预防作用。

(四)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薄弱环节

1、夫妻财产制度。第一、从法律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分别规定了不同人群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二、规定了夫妻的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8条规定结婚以后,夫妻双方仍有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赠与合同中指明只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以及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第三、充实了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对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效力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2、亲子制度。父母、子女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员,依据总则第4条的精神,《婚姻法》作了补充和修改。第一、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感。如第21条、23条、25条都做了补充性的规定,要求父母加强责任心,更好地履行教育、扶养和保护子女的义务,体现了“儿童优先”的思想。第二、健全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关系。第28条规定了祖孙间的扶养、赡养关系形成的原因,把“祖之子女、孙之父母无力扶养或赡养”也补充祖孙间形成扶养、赡养关系的原因之一。第29条在规定兄姐和弟妹的扶养关系的同时增加规定,“由兄妹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妹有扶养的义务”这两条规定就更加体现了敬老爱幼、养老抚幼的精神。

3、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离婚制度的完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离婚条件的具体化,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五种具体情形,加强了可操作性,但这些情形仅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并不是离婚的必备条件。第二方面:规定了离婚后的探望权,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子女时往往遭到对方的拒绝,或者设臵种种障碍不让探望。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但割断不了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而且还规定对方应给予协助,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予恢复。

(五)加大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力度

1、补偿制度。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主应当从个人财产中予以补偿,这一规定不仅保护了弱者,而且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

2、经济帮助制度。第42条规定,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主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3、保护老人的婚姻。第30条指出:子女不得干涉老人再婚以及再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此外,在保护军婚、财产分割、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等方面,也做了保护弱者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婚姻法应用实务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2万元,女方月收入5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针对广大农村现在存在的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凡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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